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分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产权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分解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产权理论研究,正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特别是产权改革的推进而不断引向深入。马克思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奠基人,在他的丰富的思想宝库中,有哪些科学的产权思想?深入发掘和研究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对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有何重要指导意义?本文试对此作一探讨。
一、马克思的科学产权理论
我国理论界似乎有这样一种误解,认为马克思只有所有制理论,没有产权理论,产权理论是由西方经济学家独创的。这种认识是不符合实际的。一些尊重客观事实的西方经济学家都承认马克思在产权理论方面的开创性贡献。例如,S·佩乔维奇在《马克思、产权学派和社会演变过程》一文中说:“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马克思在他的经典著作《资本论》中广泛地使用了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概念;在《资本论》第三卷里讲借贷资本和地租问题时,曾多次阐述财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区分问题。不过在当时马克思主要阐述各项具体权利和权能的归属,没有对产权作直接具体的表述,因而过去理论界没有把马克思的这些思想概括为产权理论。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内容十分丰富,其主要思想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马克思早期是攻读法律的,后来由于世界观的转变和强烈的无产阶级使命感,又使他潜心研究政治经济学。科学的经济理论和丰富的法学知识的结合,使马克思发现了法学上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学上的生产关系之间的本质联系。马克思指出:“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9页,以下凡引此书只注卷数和页码)
(二)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马克思发现法权关系是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其内容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财产权是一种法权关系。一定的财产权反映一定的生产关系,一定的生产关系决定一定的财产权。生产关系是财产权的经济基础,财产权是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三)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所有权和所有制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不同范畴,所有制是经济范畴,所有权是法律范畴。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所有权是财产归谁所有的法律制度,是财产权的基础和核心。所有制是所有权的经济内容,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就历史顺序而言,所有制先于所有权而存在。只要有生产活动,就必须有某种所有制形式。所有权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只是在私有制产生和保护私有制的法律出现以后,才出现所有权。马克思曾预言,在未来社会中,当国家消亡以后,所有权将会消亡,但所有制仍将继续存在下去。就所有制和所有权的相互关系看,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所有制的变动决定所有权的变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章中指出:产品所有者,“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第23卷第102页)反过来,所有权又积极作用于所有制,保护、巩固和发展所有制。
(四)财产权所包含的各种权利可以统一,也可以分解和分离。在一些情况下,财产权所包含的各种权利是统一的,都属于同一经济主体;在另一些情况下,财产权所包含的各种权利又可以相互分解和分离,分别属于不同的经济主体。马克思考察了财产权的权利统一和权利分离的各种不同情况。
首先是所有权和占有权的统一和分离。在某些情况下,所有权和占有权是统一的。个体小生产者提供了所有权和占有权统一的典型例证。独立的农民和手工业者既是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占有者,既有所有权,又有占有权。在使用自有资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资本主义经济中,所有权和占有权也是统一的。与此不同,在另一些情况下,所有权和占有权是分离的。地主制经济提供了所有权和占有权相分离的典型例证。土地出租者拥有土地所有权,直接生产者即租地农民在租约期间拥有土地占有权。
其次是劳动力所有权和支配权的统一和分离。当劳动的客观条件即生产资料和劳动的主观条件即生活资料都是劳动者自己的财产时,劳动力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是统一的,都属于劳动者自己。个体小生产者的情况便是如此。当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不是劳动者自己的财产,而且劳动者人身也不是劳动者自己的财产时,劳动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也是统一的,都属于他人。古代奴隶制度和近代黑奴制度的情况便是如此。当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不属于劳动者,而只有劳动力属于劳动者时,劳动力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是分离的。劳动力所有权属于劳动者,劳动力支配权则属于劳动力商品的购买者,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的情况便是如此。
复次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和分离。当土地所有者兼农业资本家使用自有土地经营农场时,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统一的,都属于土地所有者。当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经营时,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所有权,农业资本家拥有土地经营权。
再次是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和分离。当资本家用自有资本进行生产和交换活动时,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的,都属于资本家。马克思在研究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时,假设资本家完全用自有资本进行经营。在这种场合,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自然是出发点。与此不同,马克思在研究借贷资本时,则假设职能资本家完全用借入资本进行经营。在这种场合,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自然是出发点。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形成两个不同的产权主体:一个是资本所有权,即借贷资本家;一个是资本使用者,即职能资本家。马克思还研究了股份公司的权利分离,指出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在股份公司中的进一步的发展:资本所有者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职能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
(五)收益权是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收益权是财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收益权本质上是对剩余劳动的占有权。在资本主义社会,收益权表现为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在法律上,职能资本家有对企业主收入的收益权;借贷资本家有对利息的收益权;土地所有者有对地租的收益权。在收益权的要求下,剩余价值必须分割为利润、利息、地租等各种不同形式,归不同的社会阶层所有。一般地说,收益权的基础是所有权。借贷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收益权分别决定于资本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利息的占有是资本所有权借以实现的形式,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形式。与此不同,职能资本家对企业主收入的收益权来自他对资本的使用权或支配权,来自他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的职能。职能资本家由于取得了资本的使用权或支配权,也就取得了对劳动力的使用权或支配权,从而也就取得了对别人劳动力的无偿占有权。马克思发现,收益权不是绝对的东西,它会随着所有权的变动而变动。
综上所述,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已创立了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的关于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的理论。由此可见,马克思是科学产权理论的奠基人。如果将这一理论的社会性质抽象掉,作为其理论内核的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阐述,以及所有权内部分解与分离的理论,对于指导我国当前的产权分解和分离的改革实践,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权、责、利对称与国有企业产权分解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十六字方针: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四句话的第一句就是产权清晰。所谓产权明晰是指在法律约束、硬化的条件下,各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划分得清楚,责任明确。产权明晰,至少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财产所有者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必须十分明确,绝不能有权利的没有责任,有责任的没有权益。第二,责权利三者必须对称,既不能本末倒置,也不能畸轻畸重。用这一观点来分析传统的国有企业,我们将发现国有产权模糊实际上是责权利不对称。
(一)产权主体的虚置或缺位。国有企业资产归国家即全民所有,实际上是所有者“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而谋其政者都只是以一种企业之外的政治力量来掌握企业,并不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人人所有,可谁也不能称企业是自己的。在实际生活中,一个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所有者,又不是所有者,人人都是主人但又人人都可以对其不负责,这就形成了权力与责任的随意性和不对称。国有企业产权归国家、归全社会劳动者,这个既抽象又原则的主体无法具体化,因而任何人都会说“不是自己的”,“不知具体是谁的”,只能笼统的同义反复地说是国家的。
(二)产权边界是模糊的。国有产权的各项权能,如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和受益权,往往会随着政策的变动使权能摇摆多变,造成权能边界的移动,权能缺乏法律硬性约束的结果不是所有权的“越位”,就是其他权能的“侵权”,使国有企业产权出现较大的“弹性”。
(三)产权关系不顺。明显地表现在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双重职能不清和错位,往往用非规范的行政干预来以前者控制后者,使企业成为政府政治行为的牺牲品和附属物。不言而喻,产权主体虚置和抽象,产权边界模糊和产权关系不顺,表现为权、责、利的错位和不对称,其结果是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自己”的财产关切度降到了最低限度。这就是国有企业活力不足、效率低下、管理不善、资产流失的根本原因。
如此看来,明晰国有企业产权关系,要从提高所有者对财产的关切度出发,努力探索产权归属的具体化和明确化,构造产权的权、责、利的对称和一致,其基本思路是国有产权的分解。
所谓国有企业产权分解,是指将产权的权力、权益和权责进行拆分并归属具体化的主体,使产权结构中的层次实现剥离。产权分解的过程,也就是将产权的权力、责任、利益进行对称性的调整的过程,使抽象的、笼统的、模糊不清的国有产权向具体化、明晰化方向发展。其分解的思路有两个层次:在宏观层次是将原来统归国家的全部产权,分解为一部分归国家,另一部分归地方,即产权代表的分解;在微观层次上的分解是将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产权的各项权能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统归国家,分解为国家和企业两个产权层次,国家具有最终所有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国家只负资产有限责任,企业承担财产民事责任;国家和企业共同分享资产的收益权。另外,在企业层次内,可以进一步把资产的运作权即经营权分解剥离出来,最终形成国家具有最终所有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经营者具有经营权的权、责、利对称的资产组织构架。国有企业产权分解改革思路是由产权自身的特征和运行规律决定的,并有着坚实和牢固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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