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审计服务的规范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非审计服务是相对于审计服务而言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审计以外的多种服务。内容主要有:纳税服务(如纳税申报单的编制等)、管理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服务;与会计有关的服务(如系统设计控制、数据处理、清算和成本会计方面的咨询服务、营销规划);与会计无关的服务(如市场调查、经理人员招聘和工厂布局研究等)。我国非审计服务的市场并不大,发展也相对较迟缓。因此,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和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在现阶段我国不宜采用像美国式的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限制和剥离的政策。但从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来看,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应当加以规范,减少其对审计独立性的负面影响,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
(一)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委托人同时提供审计与非审计业务,但必须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参与审计的企业提供非审计业务,虽然可以解决形式上与实质上的独立性问题,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取信于社会公众,但这种做法并不能达到社会效率的最优化,且成本的增加有可能对非审计业务的需求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权衡社会效率的丧失与独立性所受到的损害程度,最终做出恰当的选择,明确当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业务收入额及其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达到某一标准时,应该停止其为同一委托人所提供的两种业务之一。
当事务所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特定非审计服务时,应注意信息披露。被审计公司应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的类型、服务程度。尤其是上市公司应该公开披露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服务费用的明细数据,事务所也应该披露因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增加的明细收入。只有这样,才能让投资者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一揽子审计、非审计服务时是否恰当,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和独立性。
(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罚和诉讼赔偿机制,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过程中,可能致使其丧失独立性的原因在于违规所得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事后惩罚和诉讼赔偿机制,便不能约束其行为。如果事后惩罚和赔偿机制薄弱,就会使注册会计师违规的预期收益大于违规成本,从而产生违规的动机。然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追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相关条款还太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迫切需要完善。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减少非审计服务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负面影响。非审计服务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最主要还在于注册会计师并没有从观念上真正认识到独立性对于其个人和整个行业发展的重要价值,仅仅将其视为一种被迫遵守的行为限制。在执行时往往带有消极服从色彩。为此,我们必须在不断完善制度安排的同时,积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意识,使注册会计师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去看待独立性,从而避免对于独立性的追求流于形式。
(四)增加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数额,形成支持注册会计师的力量。对我国多数公司制企业而言,“内部人控制”严重,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委托人的经理人员往往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降低审计费等,向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由于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中非独立董事居多,独立董事数额较少,审计委员会在注册会计师与经理人员形成争议时,无法给予必要的支持,使注册会计师往往屈从于经理人员的压力。鉴于此,有必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增加独立董事在公司管理层中的分量。但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多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其自身的“独立性”也颇令人怀疑。如果可以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聘任制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注册会计师的压力,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五)充分发挥联合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固然重要,但外部强制而严厉的监管是保证行业自律的基础。例如,有关部门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披露上市公司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外,还可适当考虑增加披露非审计服务收费以及会计师轮换的要求,如果定时轮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审计小组,可防止审计师与客户的关系过于熟稔,有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
(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判断能力的提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高质量的审计的实现。此外,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内部进行专业化管理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即严格区分两类专业人员,一类专门从事审计工作,具有审计方面的专长;另一类发展成为管理咨询等非审计业务专家,他们分别从事不相容的服务项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审计的超然独立。此外,还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诚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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