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对于律师这个职业的褒贬一直颇具争议,虽然在理论上赋予了律师相对崇高的社会地位,而在实践中,人们对于律师的评价远远达不到理论赋予的高度。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元的,律师队伍本身存在问题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律师的业务能力不足、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等问题相对突出,这与我国的律师准入门槛和司法制度有关,要给予律师队伍中这些问题高度重视,从制度和律师本身两个方面寻找对策,保障我国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律师队伍;业务能力;职业道德
对于许多社会大众来说,律师是一个可爱又可恨的角色,并且的大部分的时间里,律师在人们心目中可恨的部分占比更重一些。人们轻易不会用到律师,一旦用到了,就说明事情的复杂性已经超出了人们可以用道德常理解决的范畴,因此对律师在一定程度上有依赖性,此时,在人们眼里,即使是勉强承认,律师也应该是可爱的。然而法律知识毕竟不像医学知识那样使一般人不敢轻易的自以为是,有的人查阅了法条,或者看过几个法制节目便容易形成自认为的法律意见,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往往提出与律师观点相左的的意见或者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在律师不能顺应这些人的想法时,他们就是会觉得律师可恨了。当然,现如今律师在社会上的尴尬地位的形成原因非常多元,其中律师队伍本身存在的问题是主要原因,我国的律师队伍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的能力达标与否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纵然我国的律师职业发展迅速,较以前已经有了相对明确的立法,但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弊病也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
一、律师队伍存在问题
(一)律师队伍的整体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众所周知,法律相关职业的准入门槛相对其他大部分职业来说是比较高的,几乎每一个法律从业者的都要跨过的一个门槛就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而法考的通过难度也使这个考试的知名度不仅仅局限于法律人的范围,正是因为法考的难度高使得大众认为此考试极具含金量,当然事实也是如此,但是问题在于法考是目前我国对于律师从业前法律专业知识进行考核的唯一有效手段。人们基于对法考的信任,进而相信其筛选出来的律师人才一定具备完全的律师的基本素养,而忽视了法考也仅仅是一个应试型的考核而已,远远不能全方位的评估一个律师业务能力是否合格,更有部分律师在法考之前未接受过法学教育,仅有几个月的突击学习,缺乏法学思维导致在实践中不知所措。能够应付考试的人不一定能在实践中如鱼得水,许多律师胸中牢记千万法条,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却不能快速的梳理案件事实,不能判断正确的代理或辩护方向,不能制定适用的代理或辩护策略,不能筛选有用的法律规定,不能发表有效的代理或辩护意见,这样的律师显然也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前段时间,某辩护律师在网上公开了其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词,由于案件本身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此辩护词一出便吸引众多网友阅读评判,只见该辩护词辞藻华丽,行文流畅,引经据典,言辞恳切,引来无数网友仗义发声力挺犯罪嫌疑人,在此对于该案的案情不做讨论,但就其辩护词来说,这是否是一份合格的辩护词?该律师在辩护词中,以中国古代法律规定为引,用中外文学经典做例,却不见其运用当代现行法律进行辩护,此辩护词中用到了文学、心理学、情感学,法学相关内容也仅有现已不适用的法制史且占比极少,辩护词的作用是帮助法官充分理解案情和正确运用法律,法官断案需要以法律为依据,再辅之以情理,但是这篇辩护词通篇论情论理,更像是一份演讲稿,它要说服的不是法官,而是民众。
另外,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带动着法制的不断完善,法律为适应社会发展而不断地进行修改,新兴行业的诞生意味着法律服务领域的拓宽,这些都要求律师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的专业知识以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然而部分律师安于现状,不积极主动学习知识来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在业务精度上不思进取,反而花费大把时间和精力用以与法官、检察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交际,对于新出台的政策、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这部分律师显然对律师的执业重点存在偏见,这部分律师并不将法律作为自己的武器,而是将权钱交易、煽动民众情绪等作为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手段。
(二)部分律师的职业道德有待加强
任何职业的从业者都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职业道德即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部分律师的职业道德不过关是律师行业的声誉被社会贬损的最重要的原因。
当前,社会大众对于律师的职业道德的诟病几乎都与金钱有关:第一,律师费到手与否决定着这部分律师的态度。部分律师为了获取更高的代理或辩护费用,常常夸大其词,把简单的案子向当事人说的复杂,将胜诉率低的案子说成百分百胜诉,在接到案子前信誓旦旦、殷勤备至、有求必应,在代理案件后态度敷衍、爱答不理,在没有得到委托人想要的判决后采取各种手段推脱责任,导致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程度大大降低。第二,部分律师接收案件时不考虑自己的能力水平状况,常常因自己的短板或不足而给当事人造成额外的支出,例如有的律师不懂金融财经相关知识却大包大揽金融案件,而要求当事人额外出钱请相关金融行业人士进行指导,或由于知识欠缺导致案件出现纰漏,需要当事人支付额外的费用进行补救。第三,部分律师在收取高额的律师费后,没有付出与其律师费等价的劳动,没有表现出与律师费相匹配的水平,在法庭上常常保持缄默或只回答“没有意见”,诉讼文书准备不充分,不能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此举相当于架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第四,部分律师总是以各种名目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如“请客费”“送礼费”等等,声称用于与案件相关人员的交际,给当事人传达出一种“法律无用,金钱至上”的消极诉讼感受,此举不仅降低了律师的社会评价,更是损害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声誉。
(三)司法工作人员对部分律师的评价不高
部分律师的职业道德不过关,受害者不仅仅只有其当事人,更有与律师打交道的司法工作人员。理论上讲,律师应当通过其丰富且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来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实践中,部分律师认为法律手段并不是达到目的有效手段,而是其他非诉讼方法,例如利用大众媒体造势,比如煽动当事人不合理的上访,比如威逼或利诱证人作伪证。这些手段都让其相关司法工作人员不胜其烦又无可奈何。现如今是网络时代,信息传播及其快速,利用大众媒体对案情进行有选择性的报道煽动民意进而向司法机关施压的案件屡见不鲜,就如上文提到的某律师的辩护词更像是演讲稿一样,它的目的不是为了说服法官,而是为了煽动民意,至于效果如何,看看那些充满褒奖之词的网友评论就知道了,这无疑是一篇成功地演讲稿,但对于坐于法庭之上的法官来讲,听完这篇冗长且无法律意义的演讲稿大概是一种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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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队伍出现问题的原因
我国关于律师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以上几点,上文已经提到,应当给予这些律师行业的弊病给予充分的重视。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应当知道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外乎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制度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律师本身的问题。
(一)制度方面存在缺陷
从制度上讲,首先对于律师人才的选拔方式过于单一,绝大部分都仅仅是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获得成为律师的资格,再在律师事务所经过一至两年的执业实习便可成为正式律师,便有独立办理案件的权利。上文已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仅仅是一种相对片面的考察,所谓的执业实习更是不能保证其效果,全国各律师事务所没有关于实习律师的统一规范,有些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准入门槛较低,在实习期间也没有专业系统的教育和培训,导致执业实习结束之后的律师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甚至有些实习律师仅需在律师事务所挂牌而无需进行任何实务训练,到期即可成为正式律师。由此可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律师执业实习都不能对律师资格进行综合考察;其次,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给予律师诸多限制,比如调查取证的限制等,导致部分律师在认为法律规定的手段行不通的情况下转而通过其他方式办理案件,即上文提出的借助媒体的力量煽动舆论甚至造假等手段进行诉讼;最后,部分地区不同成都的存在司法腐败现象,导致律师对于司法程序的实际运行过程的不信任。反腐是我国近年来的重大课题,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司法腐败问题仍然存在,权钱交易仍在上演,这导致部分律师丧失了对司法的信任,为了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得不转而寻求其他途径如通过媒体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等。
(二)律师个人本身存在问题
从律师个人本身的角度讲,其一,部分律师仅擅长应试因而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因法学功底不够扎实或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仅了解刻板的法律知识,不懂法学思维,不能灵活运用法律条文,因而在案件分析中不得思路,甚至思路出现偏差导致代理或辩护失败;其二,部分律师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积极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各种法律解释,不主动汲取新的知识,最终导致自己的业务能力下滑。另外,案件的复杂性要求律师不能仅掌握法律相关知识,律师应当灵活掌握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其他专业的知识及人情世故的处理技巧,但部分律师不懂得拓宽自己的知识领域,导致自己的水平不能得到提高,不能满足办理案件的需要;其三,部分律师的意志不够坚定,在从业过程中没有经受住金钱的诱惑,放弃了自己的职业信仰,唯利是图,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降低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导致大众对律师行业的评价降低。
三、改善律师队伍问题的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分析其成因,总结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制度层面的相关对策。
1、提高律师的准入门槛
除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要切实落实执业实习的制度,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教授实习律师应当具备的各种专业技能和道德素质,杜绝仅在律师事务所挂牌的现象,确保执业实习律师能够在律师事务所中学有所得,并记录在实习过程中的实习情况,并在实习中随时对专业知识进行考核,考核不过者不能获得律师资格。
2、适当放宽对执业律师的限制
需适当放宽对于律师执业的各种限制,切实保障律师的各项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控辩审三方结构中的一方,处于检察机关的对立面,应当拥有与控方相当的诉讼权利,例如放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等,使控辩双方平等对话,否则律师的权利在此处缺失,律师就会想办法从彼处补足,这很容易导致律师通过不正确的手段来争取诉讼的胜利,以此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反腐力度。
不是所有的律师在寻求法律程序以外的方法时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仍有大部分律师心怀正义,渴望公平,他们本无意以民意裹挟司法,却也不愿在司法腐败与权钱交易面前摇头叹息。要加大对司法机关反腐的力度,强化司法机关办案程序的公开,司法机关应主动接受律师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律师投诉和救济机制,针对司法活动中违反程序的行为,律师有权进行投诉并要求更换办案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违反程序的行为给律师及其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律师有权要求救济和赔偿。
(二)从律师本身出发可行的对策
从律师本身来说,首先,应当在律师从业前加强对律师的法学专业教育,针对律师的职业技能进行培训,如对如何进行调查取证、如何制定辩护策略、如何进行文书写作等进行系统培训,尤其是对于未曾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的律师,应当在其从业前进行适当的法学教育,培养其法学思维。其次,在律师从业的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的举行律师学习活动,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等,学习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以及该新事物所对应的法律问题等,并对学习成果进行相应的考核,考核不通过者继续利用零散时间学习并进行补考,否则将影响律师评级,以此来保证律师的业务能力能够与时俱进。最后,不断提高律师的道德素养,加强道德宣传和教育,优化当事人对律师的评价制度,建立对律师的惩罚机制,可采取当事人匿名评价的方式,对当事人指出的律师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若属实则律师需接受道德教育并进行相应的罚款等惩罚。
四、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在稳步建设当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我国的律师职业中仍然存在些许不足,要着眼于大局,着手于点滴,逐步发现并解决律师职业中的各种问题,要认真总结律师队伍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优化律师队伍,促使律师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卫华社会公平正义与稳定,使律师真正成为值得社会信赖和尊重的职业。
作者简介:张馨媛(1995-),女,山东淄博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论文作者:张馨媛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3
标签:律师论文; 法律论文; 当事人论文; 自己的论文; 案件论文; 司法论文; 职业道德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9月3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