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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五年要下决心推动财政体制改革,让人民的钱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3月18日中外记者会上的公开承诺。
中央政府对民生的重视也突出体现在财政支出结构的变化上,综观“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财政支出延续上一年度,成为政府预算安排的重点和亮点。
财政支出向民生倾斜
对照2007年中央财政支出情况可以看出,今年中央财政用于民生方面的支出在继续加温,而且增长强劲。2007年中央财政全年支出29557.5亿元,比上年增长25.8%,其中,用于教育支出1076.4亿元,增长76%;用于医疗卫生支出664.3亿元,增长296.8%;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03.2亿元,增长13.7%;用于环保和生态建设支出383.7亿元等。2007年中央财政用于民生方面的支出,除了社保和就业支出主体安排在地方财政外,都有大幅度提高,增长速度远高于全部中央财政支出的增速。
对于“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和就业、环保、公共安全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占到相当高的比例,甚至处于主导地位”的财政,学者们称为“民生财政”,鉴于2007、2008年民生支出的高比例,有媒体已经将其称为“民生财政”。
根据经济发展阶段论的观点,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占有较高的比重,为经济发展提供社会基础设施。一旦经济达到成熟阶段,公共支出将从基础设施支出转向不断增加的教育、保健与福利服务的支出,而且增速大大超过其他方面,也会快于GDP的增长速度。美国和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结构的发展变化证实了这一论断。美国1980年用于社会福利、教育和民用安全设施方面的支出占到整个财政支出的59.4%,北欧一些“福利国家”这一比重更高。
我国的财政支出结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而不断变化。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财政支出的主要部分用于经济建设方面,1978年财政支出中的经济建设支出占64.1%,单单基本建设支出就占到财政支出的40.3%,最高的年度曾达到60%,是“生产建设性财政”。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财政逐渐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经济建设支出大幅度下降,2003年该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23.4%;公共服务分为基本公共服务和一般公共服务。所谓基本公共服务,是指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除此之外,属于一般公共服务,如行政、国防等。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财政支出中用于民生方面的支出比重也不断增长,2003~2007年,全国财政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民生方面的支出累计达5.3万多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17.7万亿元)的30%。因此可以认为,我国财政出现了向民生财政的历史性转折。当然同西方发达国家比,目前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民生财政条件具备
应该看到的是,近几年来用于民生方面的支出增幅较高,带有还债性质。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用于民生方面的支出偏低,所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长期低于20%,2003年以来提高到了30%,但与国外比差距还很大。例如,2003~2007年,我国财政教育支出占同期GDP的比重为2.6%,远低于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所确定的2000年达到4%的目标,距离国际一般水平更有很大差距。据统计,国际平均教育投入占GDP的比例为5.1%,其中,发达国家为5.3%,发展中国家为4%。从教育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来看,我国1996年这一比重达到17.84%,2006年下降为11.82%,也低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的15%的目标,与国际上发展中国家比较属于较低水平,如韩国(1997年)为20.5%,泰国(2000年)为22.44%,墨西哥(1999年)为25.54%。又如医疗卫生,2003~2007年,我国医疗卫生支出占同期财政支出的比重为3.56%,比发达国家普遍低很多,如:美国(2000年)为20.5%,德国(1998年)为18.89%,英国(1999年)为15.41%,法国(1997年)为21.71%,可见差距之大。
随着财政收入快速增长,政府财力大大增强,目前我国具备了使财政支出结构向民生倾斜的条件。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51304亿元,是2003年财政收入的2.4倍,比2006年增加12544亿元,增长32.4%,2003~2007年间,财政收入平均年增长22.1%。
此外,在目前的财政支出中,减少行政管理支出,降低其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还有很大潜力。我国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1978年为4.71%,2004年提高到19.38%,明显偏高。根据国际经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支出的比重会不断下降,例如,美国1902~1980年间财政支出结构中,一般行政支出由12%下降为3.5%。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完善,一些准公共产品和服务,如基础设施,可以尽可能吸收民营资本投入,减少政府支出,以便将这方面的资金转向不断增加的教育、保健与福利服务等民生方面的支出。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做了大量改革,有许多成功经验值得借鉴。最近几年,我国许多城市进行了这方面的改革试验。
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
要巩固民生财政成果,关键在于完善制度,这主要包括完善财政体制和规范转移支付。
关于财政体制,应当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提供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由于各类公共服务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各级政府承担的事权责任,也应有所区别。例如,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等公共服务,由于涉及面广和具有更大的外部性,主要应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提供,由县级政府管理;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应由中央、省和县三级政府共同承担,各级政府承担的比例,应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在经济贫困地区,应全部由中央与省级政府承担,通常情况下,以省级政府为主;在经济中等发展地区,应由三级政府共同承担,但中央和省级政府应负担50%以上;在经济发达地区,应由三级政府共同承担,但以县级政府承担为主。总之,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划分上,应改变过去传统的按事务的隶属关系划分的办法,以便使财力与事权能够相匹配。
再看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有二:
一是转移支付制度总体设计存在缺陷,形式过多,结构不合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两种类型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即均等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前者为主,后者为辅。而我国的转移支付形式在6种以上,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仅在10%左右,均等化作用有限。
税收返还,是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占到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总额的50%以上,目前仍占到36%。税收返还保护了各地区的既得利益,是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差距继续扩大的一个制度性原因。
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过大,目前占到30.7%,并且种类庞杂,几乎涉及了所有的支出项目。另外,在目前地方财力紧张的情况下,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吃饭”钱,被截留、挪用的现象相当普遍。
二是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目前转移支付形式中,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相对比较规范,但在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测算的范围、包括的内容上有待改进和完善,在指标的选择上也有待进一步改进。
税收返还按基数法确定,客观上形成了一省、区一率、一额,非常不规范。
专项转移支付的拨款办法欠规范:拨款的依据和标准不规范,具有随意性;立项审批不规范,项目的确定和范围选择不尽合理;缺乏有效监督,造成资金被截留、挪用、浪费和低效率。
鉴于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思想,以实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基本目标,应以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
其次,试行纵向转移与横向转移相结合的模式。我国一直实行单一的纵向转移模式,目前在继续实行以纵向转移模式为主的同时,试行横向转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目前东部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已接近一些发达国家的水平,有条件、也有义务从财力上支持不发达地区的发展。
第三,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将其并入一般转移支付形式。
在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把税收返还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甚至唯一的形式。但是,由于税收返还的数量大,又属于非均等化转移形式,它同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悖,因此,不能将其永久化和固定化,甚至扩大化。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取消税收返还的条件,将其纳入一般转移支付形式中,会使财政均等化功能大大加强。
第四,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的标准,控制其准入的条件和规模。鉴于目前我国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应当做以下几件事情:科学界定专项转移的标准,即要明确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列入专项转移支付。通常来看,列入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应是具有外溢性、突发性、特殊性、非固定性等特征的项目。例如,跨地区的大江大河的治理,防护林带的建设,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的救治等,因此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一般性的扶贫等支出都不应列入专项转移支付的范畴;专项转移支付,只是次要的、辅助的形式,因此规模不能过大;列入专项转移的项目要经过科学论证和一定的审批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五,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制化建设,用法律形式把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内容、形式、预算和监督等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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