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重组:几个重要理论问题分析_国企论文

国有企业产权重组:几个重要理论问题分析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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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产权重组,意味着企业产权和产权关系的改变。要想使国有企业的产权重组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必须正确理解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和企业产权的基本组织形式。长期以来,人们对产权缺乏认识,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和产权关系认识模糊,常常把产权和资产混为一谈,分不清企业法人财产权和出资人所有权,对这两权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也分不清楚。由于对企业产权和产权关系缺乏正确认识,国有企业在体制改革和产权重组时出现了不少问题和混乱。作者根据在数十家企业进行改制和重组的实践,就国有企业在产权重组中所涉及的几个重要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企业的三大产权关系及其本质区别

企业产权简单地讲是指对企业财产的各种权利。企业财产形成所需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负债,一是股本及其增值。负债是企业对外部机构或个人的借款或欠款,股本是企业吸收的外部机构或个人的投资。这样就形成了企业的三大利益主体:企业、债权人和出资人,也因此形成了企业的三大基本产权关系:企业法人财产权、债权人的债权和出资人所有权。

企业法人财产就是指企业对其全部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企业对其资产的经营权。这是一种实物形态的权利,是对企业全部财和物的控制权,包括所有的现金、存款、存货、设备、建筑、商标和技术等等,对应于资产负债表的左边。

企业的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的债权,是企业对债权人的债务,即企业对债权人承担到期偿债付息的义务。出资人所有权是指企业投资者(股东)对其投入到企业的资本及其增值所拥有的所有权,主要包括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债权人的债权和出资人所有权都是价值形态的权利,主要表明债权人和出资人对其投入到企业的资本的所有权,但他们不能直接控制和支配企业的任何具体财物,尽管企业的财物是靠债权人和出资人投入到企业的资本形成的。在现代企业中,出资人所有权最典型的形式是股权。债权人的债权和出资人所有权对应于资产负债表的右边。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其产权主体只能有一个,即企业。这就是说,国有企业的资产整个为企业所拥有,而不能将企业资产分解为一部分是债权人的,另一部分是国家的,再有一部分是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的。目前,不少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认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是国家的,而流动资产是银行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银行(债权人)和国家(出资人)并不拥有企业的任何资产,只拥有对投入到企业的资本的所有权。债权人只有在企业无法按约定期限偿还债务时才能对企业的资产提出抵债要求,而出资人只有在企业终止清偿了全部债务时才能对企业的资产提出要求。另外,企业资产的形式(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转换。这种资产形式的转换是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与出资者(股东)的所有权无关。

与法人财产权不同,出资人所有权可以细分成若干相等的股份,由多个股东持有,股东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而这种股权的转让也不会对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或企业的资产有任何影响,因为股权转让是企业外部的出资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无关。

综上所述,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拥有资产(财物),出资人拥有所有权(股权),这是法人财产权与出资人所有权的根本区别。

二、国有企业无国有资产,只有国有资本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通常所说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这个概念并不准确。国家(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拥有的是国家投资资本的所有权,即国有股权(或国有资本、国有产权),是出资人所有权,是价值形态的权利,并不能直接对应或控制企业的任何资产。国有企业的资产都是企业资产,都是由企业占有和经营。国有企业并无国有资产,只有国有资本或国有产权。

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提法,使有些人错误以为在企业资产中有一部分是由国家直接拥有和控制的资产。如果因为国家有投资在企业,就将其投资形成的企业资产称为国有资产,那么张三、李四作为个人投资企业后,企业资产中岂不也有“张有资产”、“李有资产”?如果企业的资产都被出资者(股东)按各自的投资比例控制一部分,企业就不能进行生产经营了。

对此,有人认为上述分析对多元股东的股份制企业或许是正确的,但不适合于国有企业。由于国有企业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政府),没有其他任何出资人,所以国有企业整个都属于国家,其资产自然也是国家的,故称国有资产没有错。这种看法仍然不妥,因为国有企业虽然只有国家一个股东,但企业资产的形成不仅有国家的投资及其增值,还有很大部分来自债权人对企业的借款。也许有人会说,国有企业的主要债权人不是国家银行吗?国家银行借给企业的资金形成的资产不也是国有资产吗?这种说法也不正确,因为国家银行的资金绝大多部分都是来自普通老百姓的储蓄存款,并不是国家投入的资金。另外,国有企业的债务中,还有相当部分是应付其他企业(包括非国有企业)或个人的款项,也不是国家的资金,不能简单称为国有资产。

由于受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这一不太确切的概念的影响,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也容易使人误解为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而实际上应该是对国有企业中的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管理,故称为对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管理”或“国有股权管理”较妥。否则,一管就管到企业的资产,国有企业还有什么经营自主权。我们一方面喊政企分开,给企业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又把国有企业管得死死的,这叫什么政企分开?出现这种与改革初衷相悖的情形就是在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这个不准确的概念,这个概念的关键是将企业法人财产权与出资人所有权相混淆了。

由于对“国有资产”在认识上的偏差,很多人把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不仅等同于国有资产,甚至等同于国有企业的总资产。这种错误不仅出现在大量的报刊、杂志和理论书籍中,甚至出现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政策中。例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企业财产即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以及第五条“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这两条规定的错误是明显的,正如前面所分析,国有企业的财产不能简单等同于国有资产。由于这种较为普遍的认识错误及其形成的误导,从而使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难以理顺,政企难以分开。

三、国有企业的根本出路在于产权多元化

在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内部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产权,都是由产权派生的。企业最主要的产权就是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前者为股东拥有,后者为企业拥有并由企业经营管理者代表企业行使。股东因拥有出资人所有权而能决定企业的重大决策、经营管理者的任免、企业利润分配等;经营管理者因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而得以自主经营企业。

有人说,现代企业是“无主管,有老板”。此话不错,但关键在于谁是老板。如果国有企业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或国家股东占绝对控股的地位,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所有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就仍然拥有原来对企业的控制权,甚至权力更大。唯一发生变化的不过是名称而已,“主管部门”变成了“股东单位”,“婆婆”变成了“老板”,政企仍然不能分开,企业还是政府部门的下属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由于成了企业的出资人代表,不仅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任免经营管理者,甚至常把政府官员派到企业兼任董事长。这样一来,企业原经营管理者连法人代表都不是了,还可能有什么经营自主权?以前“婆婆”呆在机关里,鞭长莫及,对企业的干预毕竟有限,而现在“婆婆”进驻“媳妇家”,整日守在身边,“媳妇”的日子能好过吗?有的主管部门更厉害,干脆摇身一变改成“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原来的企业一下成了主管部门的二级法人或分厂、车间,政企不但没有分开,反倒是合二为一。国有企业这样能搞好吗?(注:陈维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误区》,载《厂长经理日报》1994年3月23日。)

有人认为,上述分析有一定道理,但如果政府作为国家出资人不派出代表到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力,企业经营者谁来监督?国有企业普遍搞不好,就是因为“国家出资人缺位”,没有人对国家的投资真正负责。

这种说法就是影响很大的“出资人缺位论”或“所有者缺位论”。这一理论有一定的道理,国有企业搞不好,确实与很多国有企业里没有人真正对企业资产和经营关心负责有关。但是,认为如果要解决国家出资人缺位问题,就得由政府派官员到国企去任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话,这一理论就错了。这势必又将造成新的政企不分甚至政企合一,形成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又将退回到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法人财产权和国家出资人所有权合一的局面。而且,这种做法势必给人造成一种印象:政府官员才是国家的代表,国有企业广大的经营管理者都不代表国家利益,只是给国家“打工的”,容易产生官员代表与国企经营者的矛盾和对立,挫伤广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另外,政府官员也是普通人,在国有企业中也没有任何直接的利益,他们也可能与企业经营者一样对国家的投资并不真正关心和负责。

因此,在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时,应避免出现国家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合二为一从而导致政企不分的局面。要真正解决“缺位”的问题,就必须调整重组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所有权结构,让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和企业外部投资人共同出资企业,直接持有企业股权,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企业的出资人应该多元化,不能只有一个国家股东,而且国家股东不宜占控股地位。除了极少数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关系的企业或产业,在可能的情况下,国有资本应退出竞争性行业和企业。

四、国有企业在产权重组时对企业产权组织形式的选择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在于明晰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尤其是明晰企业法人财产权和出资人所有权。这两种权利的关系决定了企业的产权组织形式。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实践看,企业的产权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1)两权合一的企业;(2)两权相对分开的企业;(3)两权完全分开的企业。

第一类是两权合一的企业,即企业法人财产权与出资人所有权由同一个人或同一群人拥有,他们既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又是企业的出资人。这在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相当普遍。这类企业规模小,股权和出资人都很集中,而且出资人自己经营企业,是企业的“老板”。

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时,企业出资人发现单独靠自己经营企业越来越困难,于是可能聘请具有专业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的人帮助自己经营企业。这样就形成了第二类产权组织形式: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相对分开的企业。在这类企业中,出资人仍然握有较大的权力,他们直接聘任管理者,也可以随时解聘管理者。他们并不因聘请了管理者后退出企业,而是居于被聘管理者之上亲自指挥和监督。他们仍然是企业的“老板”,被聘用的管理者只是“高级打工仔”,其经营管理权力有限。

随着企业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尤其是当企业因融资需要而将股权和出资人多元化和社会化后,企业的产权组织形式也会相应发生改变,形成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真正分离。出资人逐渐退出企业,仅仅是作为企业的股东,而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限则委托给了职业经理人。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企业的经营决策权(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权(管理层),成了企业真正的“老板”。股东的权力退居次要地位,他们不再直接拥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限,仅仅关心投资回报和投资资本的增值。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这三类企业都存在。单从数量上看,由出资人控制的前两类企业占有绝对多数,几乎所有的中小企业都采取了前两种产权组织形式。真正做到两权分开的企业通常是规模较大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这类企业是少数,但在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却举足轻重。在发达国家,数量上仅占20%左右的大企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常常贡献了80%以上。

不过,现代市场经济需要以上三类企业同时存在,既要有支撑国民经济的大企业,也要有大量中小企业作为补充,即便是在最发达的国家也不例外。因此,我国的国有企业在进行改革和产权重组时,不应一味追求第三类产权组织形式,不能一律要求企业在改制后都实行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认为只有这样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事实上,这种看法过于简单化,大量中小国有企业在改制时,选择前两类产权组织形式往往效果更好。

与中小企业相反,大型国有企业在改制时则应选择第三类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尽可能通过股份制改造,让企业股权和出资人社会化和多元化,使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真正分开,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完全交给职业经理人,通过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同时有效监督其行为必须符合企业利益和股东利益,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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