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按要素贡献分配”及其与扩大收入差距的关系的思考_改革论文

对“按要素贡献分配”及其与扩大收入差距的关系的思考_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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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前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讲,究竟应当确立什么样的收入分配原则才算是真正科学的分配方式呢?作为一个见证了新中国五十多年经济建设与发展改革的经济学人,我几乎经常被引入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之中。在经过了对社会主义现实经济生活的多年实际观察研究和对传统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进行不断反思的基础之上,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理解和认识,概括起来说,就是“按贡献分配”的思想。

一、按贡献分配思想的萌芽与形成过程

最早引起我思考收入分配问题的,是在50年代中后期和60年代初期。当时,在我国农村的人民公社和生产队里,收入分配实行的是工分制,即农民干一天活,就按劳动力等级记若干分,但实际上由于干多干少所得工分相差无几,平均主义现象非常突出,这很不利于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在城市里,实行的则是从前苏联学来的八级工资制,由于其等级差别小,不易反映劳动贡献的差别,激励作用当然也就不大。特别是工资水平长期未动,因而很容易造就“磨洋工”和“出工不出力”现象。这表明,按过去传统所理解的那种“按劳动量分配产品”的做法是很难收到实效的。当时社会上也曾出现过少量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小包工等体现按劳动贡献分配的办法,在实践中具有较为明显的激励效果,但当时这些形式曾被当作是搞“物质刺激”,即所谓“修正主义”,因而对它往往采取批判态度加以排斥。

但是,物质利益原则始终是调整人们之间经济关系的一个基本内容,没有物质利益激励的分配原则又如何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呢?基于这种认识,1956年,我在与蔡孝箴合作的一篇文章中(注:参见谷书堂、蔡孝箴:《论物质利益原则及其在解决国家合作社和社员之间的矛盾中的作用》,《南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57年第1期。),开始从“作为生产力基本要素的劳动者的积极性的发挥”的角度来讨论人们的利益关系问题。我想,既然物质利益原则是社会主义经营的一个根本原则,那么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就应该体现而不是摒弃这一原则。同时在实践中也可以看到,凡是对劳动能够按物化、并能量化的形式对劳动者付酬的办法,实际效果都比较好,因为它可以将劳动者的贡献摆在明面上,让每个劳动者对他人和自己的业绩都能通过比较看得见摸得着,这样按各自贡献的大小领取报酬也就容易使人心服口服。这就是最初在我脑海中形成的有关“按劳动贡献分配”的一点认识。其实,在50年代讨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三种形式时,就有人曾提出过“按物化劳动形式分配”的意见,只不过那时还没有实践的依据而已。再加上当时的社会环境和种种因素,使得分配本身的这种激励手段的功能也难以被接受、并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中“左”的思想发展越来越严重,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现象及其后遗症愈演愈烈,人们也就见怪不怪了。

20世纪8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学界开展了关于“按劳分配”问题的大讨论。这次讨论带有理论上拨乱反正的性质,即主要是把文革中搞乱了的一些理论观点纠正过来,还其以本来面目。所以,当时讨论的焦点,主要是围绕着“按劳分配是不是物质刺激,物质刺激是不是修正主义”这一较为敏感的话题展开的。其中大致澄清了的观点包括:(1)纠正了物质刺激被诬蔑为修正主义的观点;(2)重新肯定了社会主义应具有物质刺激这种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激励手段;(3)认为按劳分配是一种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的分配制度,而不应与“政治挂帅”相结合(因为文革时期把“政治挂帅”放在首位,就是要以“阶级斗争”为纲,这在很大程度上反而会扰乱社会运行的正常秩序)。这样一来,我最初所设想的基于强调物质利益原则的“按劳动贡献分配”思想也就有了公认的依据。

1984年中央肯定了中国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特别是1985年,全国高校第一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成都召开,当时会议的主题是有关商品经济及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在会议期间,我做了“按劳动贡献分配”的发言,重点讲了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对按劳分配问题的重新思考。主要包括:(1)劳动者的劳动量难以准确计算;(2)不同劳动者之间劳动质量的差别也不易折算;(3)社会化的商品经济等价交换原则的存在,使得经由市场定价的商品价格不是按某个企业实际的劳动耗费、而是按社会必要的劳动耗费来确定,并且还要受市场供求的影响而上下浮动,这就使得原先在典型产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动量分配的思想必然大打折扣;(4)结合实例,我剖析了五六十年代出现的农村工分制、城市八级工资制等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一些分配方式,认为只有按照劳动成果即贡献,如计件、计时加奖励、及按定额等方式进行分配,才最有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

1988年,我在一篇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特征》的文章中(注:参见谷书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特征》,《南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1期。),将“按劳动贡献分配”的思想初次见诸文字。文章指出,“按劳分配,实际上应该理解为按劳动贡献分配。按劳分配是与公有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注:参见谷书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特征》,《南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1期。)当然,这一观点的提出是建立在我对传统分配理论的反思和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现实的认识的基础之上的。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虽然一直把按劳分配看作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和唯一的分配原则,但实践表明,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动时间分配消费品”的思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却是难以实现的。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需要具备一系列前提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1)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即单一的社会公有制;(2)不再存在商品经济;(3)社会劳动已简单到可以直接用时间计算。显然,这些条件在迄今为止的现实生活中并不具备,起码并不完全具备。这样,如若仍然坚持按劳动量分配,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在实践中也行不通。反之,如果把“按劳分配”理解为“按劳动贡献分配消费品”,起码更符合实际一些。比如,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做法,用计件工资或定额工资等计酬形式。其好处不仅在于透明度高,而且可以刺激竞争,从而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以,我的文章结论是,“在社会主义时期,起码在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应该理解为按劳动贡献分配。”(注:参见谷书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特征》,《南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1期。)

二、“参与分配的还有其他生产要素贡献”思想的形成

1984年以后,由于体制外的各种经济形式,包括一些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等非国有经济形式,开始在我国的土地上滋生发展,并逐步得到社会越来越多地承认。虽然那时对非公有制经济尚有诸多限制,但既然允许这些经济形式的存在,也就自然要承认其收入存在的合法性。这样一来,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本身,就决定了不可能再实行单纯清一色的按劳分配了。因为不同所有制的存在必然要求与它自身相适应的分配原则,否则就无异于否定了所有制本身的存在。正是基于此,“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想法在我头脑中自然也就产生了。

1988年1月,我与我当时的博士生蔡继明合作撰写了《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一文,(注:参见谷书堂、蔡继明:《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经济学家》1989年第2期。)这是我第一次较为系统地阐述“按贡献分配”的思想。这一思想在1988年出版的“北方本”,即《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注:谷书堂、宋则行主编:《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北方本”),山西人民出版社1979年、1982年、1985年、1988年、1992年、1995年、1998年、2003年共八版。)第四版、1999年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注:谷书堂主编:《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中国转型期经济问题研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列为研究生教学用书),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2000年。)中都得到了相应的阐述和论证。这篇文章在原有提法的基础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原则应该是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其中除主要按劳动贡献分配外,还应包括其他形式的分配,即非劳动要素参与的分配。我认为,从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角度来讲,非劳动要素对社会财富的创造所作的贡献是不能抹煞的,正如配第所说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既然如此,那么非劳动要素的收入形式与“按贡献分配”挂钩也就顺理成章了。不过这里的问题是,既然各种收入是按照各种要素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那么各种要素贡献的大小、亦即各种收入的量又是如何确定和划分的呢?文中指出,“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收益,可以相对地表现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实际的贡献。社会主义的工资、利息、地租等收入的量取决于劳动、资本和土地的边际收益。”(注:参见谷书堂、蔡继明:《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经济学家》1989年第2期。)按照这种理解,包括劳动要素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也就都有了在量上分配的依据。更何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要素的分配额基本上是受市场供求决定的,我们完全可以不必为此而操心。

客观地讲,按贡献分配是以承认劳动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资产占有差别为前提的。因此,它只能是一种机会均等的权利,而不是一种收入均等的权利,甚至由于非劳动收入的差别还会拉大整个收入的差距。这样一来,如果完全按照要素贡献分配,是否会出现贫富悬殊、反而影响效率的提高呢?文章认为,这种担心至少在现阶段来看是不必要的。因为就目前的“按贡献分配”来讲,实际上还主要是“按劳动要素贡献分配”为主。随着新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按非劳动要素贡献分配的成份会逐渐增加,收入差别自然会有所扩大,但从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看,这也恰恰有助于社会主义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因为正是由于长期推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才造成了我国分配领域中极端严重的平均化倾向,而只有首先打破这种旧的局面,即“贫穷也是社会主义”的旧观念,才有可能迈向“共同富裕”之路。当然,要彻底而公正地贯彻“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就必须首先创造均等的机会,建立和完善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同时要继续清除平均主义的影响和各种不正当关系网的干扰,使各种收入仅仅与各种要素的贡献挂钩,确立机会均等的原则,才能真正实现按贡献分配的社会主义平等观。(注:参见谷书堂、蔡继明:《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经济学家》1989年第2期;谷书堂主编:《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中国转型期经济问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54~164页。)

我们的上述几篇有关“按贡献分配”的文章发表之后,在经济学界曾引起了一定的反响,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对。1992年夏天,应《改革》杂志之邀,在经过反复的思考之后,我又写了《“按贡献分配”的再探讨》一文作为答复。(注:参见谷书堂:《“按贡献分配”的再探讨》,《改革》1992年第9期。)这篇文章在剖析了传统分配制度和二元分配机制的种种弊端后,重新明确提出了“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分配原则”。“这里所说的按贡献分配,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是指按各种生产要素对财富的创造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向各要素所有者支付报酬。”(注:参见谷书堂:《“按贡献分配”的再探讨》,《改革》1992年第9期。)针对有些人提出的中央文件中“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的提法与我这里的“按贡献分配”思想是否矛盾的质疑,在这篇文章中我进一步表明,“按贡献分配(全面完整的提法应该是“按以劳动贡献为主体的要素贡献分配形式”)不过是对现阶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的理论概括,是现实经济关系在理论思维中的再现而已。”(注:参见谷书堂:《“按贡献分配”的再探讨》,《改革》1992年第9期。)另外,文章还着重指出,“按贡献分配”是判断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主要标准。它既揭示了现阶段多种分配形式共有的本质要求,又为多种分配形式的并存提供了理论依据。它强调要根据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而给予要素所有者应得的报酬,既反对平均主义,又反对收入差别悬殊,这既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是可以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判断现阶段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

三、新时期对“按贡献分配”实践的追踪与探索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虽然十五大已经提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但十六大报告对分配制度的表述则更为明确:“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也就是说,除了劳动以外,资本、管理、技术这些生产要素,在参与分配的过程中同样可以根据自己贡献大小获得应有的报酬。这意味着“按要素贡献分配”的思想终于在体制上、政策上、乃至法律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保护,这是对社会主义改革和市场经济实践的呼声有力的回应。

对于十六大报告的这一提法,我国学术界也有人存在一些疑虑。最近,我在同一位比较熟悉的教授的讨论中,对以下几点有关“按贡献分配”的思想在分歧中逐渐达成了共识,即:(1)分配与劳动创造价值不是一回事,即“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误解;(2)不要把“贡献”神秘化,要素贡献就是指各种要素在生产发展中起的积极作用,这是客观事实,谁也否认不了。事物一般都有两个侧面,即使在一方面存在着我们通常所谓的剥削,也不等于它就没有贡献,而且在一定时期内,贡献面完全可以大于消极面;(3)从生产力的角度看,只要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不同的所有制,那么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就是不可避免的。其实,有关这些意见,我在2002年初的一篇题为《价值总量分析与产品分配》的文章中已有所论述。(注:参见谷书堂:《价值总量分析与产品分配》,《中国改革报》2002年3月25日第3版。)从总量的角度出发,这篇文章明确指出,“国民收入所分配的实际内容并不是价值总量,而是对包括劳动要素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使用价值总量、即对社会财富的一种分配,只不过它以价值形式表现出来。”(注:参见谷书堂:《价值总量分析与产品分配》,《中国改革报》2002年3月25日第3版。)在此基础上,文章通过一些数据和实例,说明在社会主义时期,非劳动收入形式在我国的存在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也具有合理性。当然,这里讲的合理性是指它的存在的必然性和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十六大报告已明确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非劳动收入,顾名思义,不外乎是通过劳动以外的其他途径或手段取得的收入,如通过投资取得的收益就是一种典型的非劳动收入。在传统的观念中,“非劳动收入”只不过是“不劳而获”的一种委婉的表述而已。我们在谈论剥削现象时,往往习惯于在“剥削”和“非劳动收入”之间划上等号,并将剥削现象冠以“不劳而获”的名分。所以,从党史文献来看,这可能是我国第一次公开表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次提出的这一并非全新的概念,是对“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一次正名。这意味着,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不仅不应歧视私人投资行为,而且还将从各方面对个人或非公有单位的正当投资行为、及其合法收益实行法律保护。有些学者在论证中强调,非劳动生产要素之所以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是由于不同所有制的存在使然。这种讲法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尚不够透彻。实际上,社会之所以还需要不同所有制的存在,正是因为它对社会经济尚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发挥。

不过,谈到剥削问题,对当前我国社会上出现的各种复杂现象不应采取回避的态度,而应进行必要的研究,并给予切合实际的说明。十六大之后,我在一篇题为《价值创造、产品分配和剥削关系的嬗变》的文章中曾经谈到这个问题。(注:参见谷书堂、王璐:《价值创造、产品分配和剥削关系的嬗变》,《南开经济研究》2002年第6期。)文章认为,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原来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其中出现了一个以脑力劳动为主、广泛而且越来越重要的中间阶层,即其中包括民营资产者在内的脑力劳动者阶层。在实践中,这一阶层显然已不再是高居工人阶层之上的统治阶级,自然也不能任意盘剥工人,它只能在法律范围内从事有益的复杂劳动和合法的经营以获取正当的收入。这就使得在这个经营管理者阶层和工人阶层之间,尽管仍然存在利益上的差别,但已不再是过去那种对抗性的矛盾,而且他们在利益上的一致性也已超过了他们在利益上的矛盾。从这一点看,民营资产者阶层已不同于旧社会的剥削阶级了。但文章同时也指出,由于社会发展是不平衡的,在社会的边缘领域,如一些小工厂、小作坊、小矿场和小煤窑等单位,仍然存在一些为数不多的中小企业主。他们唯利是图,仍会不择手段地任意盘剥农民工。例如,不顾工人安危,恶化劳动条件、拼命延长工时、提高劳动强度,在技术装备极其落后的条件下压榨劳动者的血汗,等等。在这里,如果说工厂主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对抗性的关系显然也是说不通的。因此,文章的结论是,由于我们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而这个转型期实际上也是一个正由存在有限程度和局部范围的剥削关系逐步转变为一种新型社会分工关系的过渡阶段。在这个阶段里,虽然从中国社会的整体来看,占主导的部分已不再具有剥削的关系,但在非主要部分、在逃避法律制约的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抗的关系并没有完全消除。(注:参见谷书堂、王璐:《价值创造、产品分配和剥削关系的嬗变》,《南开经济研究》2002年第6期。)在这里,还应补充说明的是,在新型资产所有者的收入中有一部分(不管是多是少)所谓“不劳而获”的收入。按其性质来说,它与剥削收入没有质的差别;但从总体上考虑,在这两个阶层之间。本质上已不属于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最近几年,从实践的结果来看,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了,于是社会上出现了对当前收入是不是出现两极化的争论。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收入差别虽然扩大了,但并不等于已经是两极分化,因为还没达到两极分化的程度。(2)从工薪阶层内部看,存在的差距并不算大,但从整个社会看则显然是过大了,至于是否就可据此推断为两极分化,尚难做出肯定的答案。例如,从基尼系数看,0.2以下一般可视为收入均等,0.4以上则是收入差别过大的警戒线。若以这一指标判断,中国单以城市或农村的正常收入差别看,还未到0.4,因而尚处于正常范围之内,但如果把城乡连成一体、特别是把非正常收入也算进去的话,那就大大超过0.4的警戒线了。(注:陈宗胜、周云波:《经济体制改革对城镇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3)认为现在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是不争的事实。

对于这次争论,我国经济理论界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因为它不仅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公正和公平问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归纳起来看,社会上对此反响强烈的原因,并不在于贯彻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而主要的因素则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正常(包括非法)收入本身的不合理,极易引起公愤;二是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超高、超前消费也容易引起周围人群的侧目和不满;三是下岗、失业者增多,由于生活水平低下而造成的心里不平衡的自然反应;四是农民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差的现象颇为引人关注,特别是目前农村尚有相当一部分未脱贫人口的生活极其困难,自然会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切;五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很多贫困失业人员尚未获得完全的有效保障。

究竟应当如何看待上述问题的存在呢?虽然一方面还不能说我国已达到了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严峻局面,但另一方面,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应当引起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对这个现象形成的原因,大致可作以下的分析:(1)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双重体制的存在给政治腐化和寻租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2)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由于发育不完善,自身的缺陷难以完全避免,而且旧体制的因素仍在起作用,再加上法制不完善、约束不严,因而使矛盾更加复杂化;(3)宏观调控滞后,经验不足,而且力度也不够,致使改革过程中的利益调整不能及时得到让众人都满意的解决。

当前,就其解决的途径来说,我认为,除了继续坚持中央关于收入分配的指导原则以外,具体说可以从短期和长期两个方面考虑。从短期看,包括:大力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最低收入水平,使他们的生活有切实的保障;加大农村投入力度,精简行政机构,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加大西部开发力度,调节地区间收入的不合理差距等。从长远来看,包括:(1)调整产业结构,兼顾高新技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缓解就业压力;(2)对加大农村投入的资金应重点用于发展农村的义务教育,提高广大农民自身的素质和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3)强化监督和打击腐败现象的力度,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通过树立以“三个代表”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培育切实为人民服务的精神;(4)加速政治体制改革,努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规则,特别是要限制过多过滥的审批措施,杜绝腐化的源头之一;(5)扩大中间收入阶层的比重(主要是扩大知识层),按照他们的贡献适度调整其工资待遇;(6)重视城乡职业教育,合理体现按贡献付酬,等等。总之我认为,只要上下都重视起来,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这些现象经过一个过程之后就是不难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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