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的几个问题——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改革开放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十周年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些根本性的原理,如社会主义要大力发展生产力,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实行公有制、按劳分配,缩小和最终消除城乡差别、体脑差别,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等;又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经济实践相结合,发展和创新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科学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的新路。这条新路是在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实践与发展中的得失成败、经过不断探索与发展而明确起来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也会不断丰富与发展。
一、对社会主义经济与商品经济内在关系的理论创新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认为,未来社会主义制度将消除商品经济。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虽然肯定商品生产存在的必然性和价值规律的作用,但他认为商品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价值规律“不能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这也是当时苏联经济体制实际情况的理论反映。而且,斯大林提出,商品流通范围的扩大,“会阻碍我们向共产主义前进,应一步一步地缩小商品流通的活动范围”。
受上述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影响,新中国建立以后,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中,中国理论界对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有社会主义非商品经济论,生产资料非商品论,生产资料商品外壳论,商品逐渐褪色论,也有个别学者持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商品经济论。
社会主义国家都在发展中遇到了传统经济体制对发展生产力的束缚问题,提出了进行改革的要求。而进行改革,就需要重视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突破传统的理论观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的号角,提出了“坚决实行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而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必然要重视商品经济和市场的作用。
在传统指令性计划经济条件下,虽然也存在商品经济,但那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经济;虽然也存在市场,但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不健全,发挥不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而且,长期以来,无论西方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认为市场调节是资本主义经济的调节手段,社会主义经济只实行计划调节。
在改革的前期阶段,虽然强调发展商品经济、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但还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内构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的。传统理论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属性。所以,当时的理论发展与创新,首先要突破将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从而突破社会主义非商品经济论、生产资料非商品论等观点。
1979年4月5日,李先念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发挥市场和价值规律的作用作了进一步的说明。他提出,国家计划的编制“要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来调节生产”,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进行生产”,并提出,国有企业之间“可以进行竞争”。这种竞争主要是指市场竞争。改革开放前,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只开展竞赛,没有竞争。竞争是资本主义弱肉强食的斗争。李先念代表中央决策层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也可以进行竞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一种理论上的突破。同时,提倡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竞争,就要以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为前提。因此,这是从开展竞争的角度,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而完全意义上的商品经济必然是竞争经济。
关于中国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理论界基本上统一了认识。但是,商品经济是否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怎样表述社会主义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学界的认识存在着分歧。对于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之间是否可以开展竞争的问题,也进行了争论。有的赞同进行竞争,有的持反对意见。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理论界还在争论社会主义经济同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的表述问题,有的强调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有的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有的主张社会主义经济既是计划经济又是商品经济。
1984年10月20日,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在经济方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经济体制上形成了一种同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僵化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弊端之一,就是“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把搞活企业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种种正确措施当成资本主义”。《决定》提出:“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理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决定》的这种论述,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与发展。
《决定》虽然还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内强调商品经济和市场的重要作用,但是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第一,对计划经济内涵的认识发生了变化。《决定》指出,经济计划只能是粗线条的和有弹性的,只能是通过计划的综合平衡和经济手段的调节,做到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否定了企图把种种社会经济活动统统纳入计划,并且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加以实施的计划经济模式。第二,将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统一起来,计划经济要通过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来实现。第三,将计划经济区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要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范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实际上是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应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模式。
中共十三大报告、十四大报告,都对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商品经济的论述给予很高的评价。十三大报告中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作出的科学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同时指出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四大报告中也指出,《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发展,为全面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
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问题,需要进行一些理论上的评析。这一理论既否定了社会主义经济非商品经济论、生产资料非商品论、商品经济与计划调节对立论、商品逐渐褪色论等观点,也否定了商品经济是旧社会制度遗留下经济形式,是外加于社会主义经济而非社会主义经济内生的东西的观点。但是,关于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属性还是非本质属性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着分歧。当时,人们一般认为,计划经济与公有制、按劳分配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属性,因而有的学者坚持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而有的学者从发展商品经济的重要性出发,主张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但持这种论断的学者在同一论断的背后,又会是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内涵提出来的。有的学者认为,商品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属性,还说否认其本质属性就是将其作为外壳;另一些学者也讲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但不是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涵、从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属性的角度提出的,而是从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的角度提出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劳动互换的方式划分,可分为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交换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既不是自然经济,也不是产品交换经济,而依然是商品经济。我认为这种理解是正确的。
如果我们从本质属性上界定社会主义经济,可以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至于商品经济,是几个社会形态中共有的经济形式。我们可以说,手工业经济是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商品经济。但这种共有的商品经济并不能用以表明这三种不同社会经济的本质属性。马克思一再批判作为资本主义辩护士的詹姆斯·穆勒,“企图把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归结为商品流通所产生的简单的关系”;并指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①资本主义与商品经济有如鱼水关系,都不能用商品经济来说明资本主义的特征,对其作出判断,不言而喻,更不能用商品经济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属性。但丝毫不会因此而降低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商品经济虽然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属性,但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在属性。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是进行和深化改革、搞活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生产力、繁荣经济生活、实现现代化的必要途径。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把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性特征与经济体制性特征统一起来,使中国的改革走向市场取向的道路,为后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了重要的阶段性的理论铺垫。
二、从提出市场调节(市场经济)为辅,到全面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发展
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中,无论马克思主义者还是西方学者与政要,都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作为两种对立的社会经济制度范畴,即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资本主义实行市场经济。西方经济学一般将私有制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在西方具有权威性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把“资本主义”界定为“自由市场经济”。在西方的国际性文献中,曾把“市场经济国家”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同义词使用。列宁在1906年的《土地问题和争取自由的斗争》一文中提出:“只要还存在着市场经济……世界上任何法律都无法消灭不平等和剥削”,而“只有建立起大规模的社会化的计划经济”,将生产资料转归劳动者阶级所有,“才可能消灭一切剥削”。
正因为这样,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一历史时期中,只强调发展商品经济,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并且提出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而在公开的正式的中央文献中,避免讲“市场经济”概念。有的学者在较早的论著中,认为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并以此为据表明自己或某人较早提出搞市场经济的改革思想。这是一种简单化的逻辑推理。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确没有什么区别,甚至不讲商品经济,只讲市场经济。而在中国,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不能画等号的。第一,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也存在商品经济与市场,但那时的市场不能对社会经济起调节作用。既不能调节价格,更不能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能调节供求关系。起调节作用的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可以说,市场不起调节作用的商品经济,不是市场经济。第二,如果把商品经济等同于市场经济,那中国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就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就等于有市场经济了。以此推理,我们早就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改革开放以来,提出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特别是根据邓小平“南巡”谈话,把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的目标模式,也就不是什么新的理论与实际问题了。显然不能这样认识问题。第三,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而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商品经济,并不起资源配置的作用,配置资源的是指令性计划。第四,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有关文件中强调发展商品经济的同时,是将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区别开来的。例如,《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既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强调发展商品经济;但同时又讲:“就总体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
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就必然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只要发展完全意义上的商品经济,市场就会起调节经济的作用。在传统体制下,把市场调节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调节机制。在中国改革进程中,需要突破这一传统观念。而最先突破这一传统观念的,是中央决策层的陈云、邓小平、李先念等。
邓小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他在1991-1992年的“南巡”谈话,最终确立了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思想,并通过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确定下来,将其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但有关市场经济的思想,在中央决策层早有酝酿和考虑。有资料表明,早在1978年国务院务虚会上,李先念根据陈云的意见,就提出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改革思想。②1979年2月,李先念在一次会上说:“我同陈云同志谈,他同意,在计划经济前提下,搞点市场经济作为补充,不是小补充,是大补充。”③陈云在1979年3月8日写的《计划与市场问题》一文中,将“市场调节”与“市场经济”是作为含义相同的概念通用的。在此文中,他深刻地评析了传统计划经济的弊端,指出:苏联和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但没有根据已经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经验,对马克思的原理(有计划按比例)加以发展,这就导致现在计划经济中出现的缺点”。缺点是什么呢?怎样发展呢?缺点就在于“只有计划按比例这一条,没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必须有市场调节这一条”。同时也就为“发展”提出了思路,即引入“市场调节”。他当时认为,“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经济必须有两个部分:一是计划经济部分(有计划按比例的部分);二是市场调节部分(即不作计划,让它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进行生产,即带有‘盲目’调节的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的、主要的;第二部分是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
在研究陈云这一改革的新思路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陈云讲“计划经济”,是着眼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凡是不符合按比例乃至导致比例失调的计划,如官僚主义、长官意志的计划,不是陈云所主张的计划经济。第二,陈云和邓小平都把“市场调节”与“市场经济”作为含义相同的概念使用。在内部讲话时,经常提市场经济,但正式公开发表时,一般用市场调节概念。这是为减少意识形态上的障碍。曾任陈云秘书多年的朱佳木在著作中讲:在《计划与市场问题》一文的原稿中,有的地方写“市场调节”,有的地方写“市场经济”。在1982年7月中央文献研究室出版的《文献和研究》上发表时,编辑部门为了与中央文件中的有关市场调节的提法相一致,经陈云同意,将原稿上的“市场经济”一词,统一改为“市场调节”。直到1995年在出版《陈云文选》第二版时,才又按原稿改了回去,即“市场调节”与“市场经济”并用④。第三,陈云关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改革思想,后来将其概括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得到了邓小平、李先念等中央决策层的赞同与支持,因而写进一系列的中央有关文件中,并写入《宪法》中,成为中国改革前期的统一指导思想。1982年,当时的国务院总理在3月4日《关于当前经济工作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专门提出:“陈云同志最近对经济工作作了一系列重要指导,再次强调,我们的国家必须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第四,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市场经济)为辅的改革模式,从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后的眼光来审视,显得具有局限性。但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进行评析,应肯定市场取向的改革正是从这里起步的。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了理论上的铺垫。第五,邓小平于1979年11月26日与外宾谈话中提出:“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这个谈话过去并未正式公开发表。这里所讲的市场经济思想,同陈云所讲的是完全一致的。因为这里依然是“计划经济为主”下的市场经济,即“市场调节为辅”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与我们现在放弃计划经济全面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一回事。
怎样处理好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始终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不断探索和认识不断发展的问题。198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改革思路上有了新的发展,虽然它继续讲计划经济的优越性,讲“就总体说我国是实行计划经济”,但是,第一,如前所说,对计划经济内涵的认识发生了变化。要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第二,不再提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因为《决定》的改革内容已超出了计划与市场只是板块式结合的关系。第三,除继续在国民经济中划出一块不纳入计划“完全由市场调节”的辅助部分外,《决定》提出“指导性计划主要依靠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实现”。
而运用经济杠杆就要引入市场机制。这样,指导性计划部分加上完全由市场调节的部分,要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部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关系,既有板块式,又有内在结合式,或称作渗透式。即使是还保留的一部分指令性计划,“也必须运用价值规律”。必须首先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
经济体制改革思路的进一步发展,是1987年2月6日邓小平同几位中央负责人的谈话和后来召开的中共十三大提出的新观点。邓小平同几位负责人讲:“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我们以前是学苏联的,搞计划经济。后来又讲计划经济为主,现在不要再讲这个了。”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没有计划经济概念,只讲过计划调节。列宁在1906年的著作中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概念,作为两种对立的社会经济制度。苏联在斯大林时期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排斥市场调节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在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以后也参照苏联模式,建立起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在改革中引入市场调节机制,突破了传统体制的框架。但市场调节机制如果只适用于计划外的经济部分,只起次要的“为辅”的作用,从改革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是有局限性的。在邓小平谈话的指导下,1987年10月,在中共十三大报告中,对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有了全新的提法。新的经济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计划和市场都是覆盖全社会的”,“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管理方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国家对企业的管理逐步转向间接管理为主。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显然,这离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模式的里程已相距很近了。
“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既适用于指导性计划经济体制,也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来重新审视这一提法,它正是构建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要的经济运行机制。邓小平在1989年5月31日的谈话中说:“十三大政治报告是经过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个字都不能动。”在同年6月的一个内部讲话中,邓小平针对那两句话(“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作了这样的表态:“十三大报告中的那两句话我就没有看出有问题。当时可能有人看出问题,但也没有人明确提出来,那两句话究竟怎么样,我也没有研究。如果错了,就不要讲了。”可见,邓小平始终没有说过那两句话有什么错误。只是说如果错了就不讲了。那如果不错呢,当然可以继续讲。我始终认为那两句话是正确的。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不能没有宏观调控。而宏观调控就要由国家调节市场运行。如果没有国家政府对市场的调节,市场就会是完全盲目的、自发的,市场秩序就会是混乱的。既然实行市场经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就要由市场机制直接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来看,也可以讲“计划调节市场,市场调节企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决定性的一步,是邓小平1991-1992年的“南巡”谈话。
邓小平在1991年视察上海时的谈话中讲:“不要以为,一说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一说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不是那么回事,两者都是手段。”他在1992年的“南巡”谈话中又讲: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完全超越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是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传统观念,只将其作为可供选择的手段。在1992年中共十四大报告中,根据邓小平的发展了的关于市场经济的思想,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界定,主要有三点:一是由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二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三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报告》提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同时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
有的学者认为,市场经济本身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据此不赞成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但是,应当明确,市场经济总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相结合的。与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如同商品生产或商品经济存在于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它本身不具有特定的社会经济性质,但马克思把与资本主义经济相结合的商品生产称作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我们也将商品经济区分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市场经济前面加上“社会主义”这一定语,一是突破了将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相联系的传统观念,表明社会主义制度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二是表明,我们实行的市场经济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是搞私有化的市场经济。要将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实行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开来。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创立
根据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新中国建立以后,应实行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制度,条件成熟时,再由新民主主义转向社会主义制度,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理应经历一个较长的时期。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在《驳“左”倾空谈》一节中明确指出:中国革命取得胜利后“是否就可以走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道路呢?也不可能。”中国革命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新民主主义,第二步才是社会主义。而且第一步的时间是相当长的”。然而,新中国建立后,刚经过三年恢复时期,到1953年,就提出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总路线。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作为“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就是说,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成立,就要转向社会主义了,而且,从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到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宣布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只经历了三年时间。急于消灭城乡私有制经济,急于“让资本主义绝种”,急于搞全国一统天下的公有制。脱离了中国生产力落后、原来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国情,实际上跨越了新民主主义社会,也超越了苏联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苏联的“过渡时期”经历了二十年,而中国只经历了六年。再加上以后多年的“左”的理论与政策,使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没有充分显示出它应有的优越性。
之所以要讲这一段的历史事实,是因为它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先后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有关。多个社会主义国家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都碰到了所处历史阶段的定位问题。例如,1959年,苏共二十一大的报告中提出,苏联已“进入全面开展共产主义社会建设的时期”。1961年,苏共二十二大又宣布要在二十年内,即到1980年“基本建成共产主义”。1967年,在纪念十月革命五十周年的报告中,提出苏联处在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不再提建设共产主义。1983年,苏联新领导人又退了一步,认为苏联正处在发达社会主义的起点。戈尔巴乔夫又称苏联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
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也对自己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进行了重新定位。如波兰提出,它尚处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最后阶段”。
中国在人民政权建立后,急于建成社会主义,又急于进入共产主义。1958年,搞“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宣传“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办了许多超历史阶段的错事。改革开放后,破除“一大、二公、三纯”的非科学的、超阶段的社会主义观点,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有的学者提出,中国尚处于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或者说处于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受到了批评。但是,中国究竟处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什么历史阶段,特别是面对新中国建立后二十多年超越发展阶段的“左”的一套理论与实践,需要有一个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定位,于是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核心或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多种经济成分即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和确立,也有一个不断充实和发展的过程。中共十三大报告中比较系统和全面地论述了初级阶段的有关问题。报告中特别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可以设想,如果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发展较长时期,比如三十几年,如果中国在经济发展中不搞“左”的一套,经济总量至少可以比现在增加一倍,可能就不需要专门提出一个特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对社会主义发展可以划分阶段,其内涵也会有所不同。有必要注意到一个问题:无论在新民主主义社会或是“过渡时期”,是国有经济和整个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不断提高,私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不断缩小;而现在中国的发展趋势是,国有经济和整个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不断缩小,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不断扩大。怎样辨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新民主主义或“过渡时期”的异同,还需要有理论上的说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主要是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理论支持。而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思想不断解放、认识不断发展、政策不断放宽的过程。
随着改革开放过程中政策的放宽,非公有制经济首先是个体经济发展起来。在改革初期的1978年,城镇个体劳动者只有15万人,1979年增加到31.6万人,1980年为81.4万人,1981年为113万人,1985年增加到450万人;到1986年底,全国城乡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已达到1900万人;到2006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达2576万户,从业人员7500万人。
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也有个思想不断解放和认识不断发展的过程。开始时还认识不足,1978年,只是对原有的一些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在经营范围和其他方面设有诸多限制。后来在政策上不断调整和放宽。1980年下半年,提出“适当发展个体经济”的方针。1981年7月7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文件,城乡个体工商户、专业户迅速发展起来。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有的人手不够,需要雇几个人。当时对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规模是有限制的。但又不能完全不允许雇工存在,那样会阻碍经济发展。据有的学者叙述,国务院政策研究院的一位研究人员向中央报送的研究材料中讲,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过,雇七个工人是个体经济,雇八个以上工人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其实这是对马克思有关论述的误解。但是,有了这个“理论根据”,有利于放宽政策。上述国务院颁布的政策性规定中提出:“个体经营户,一般是一人经营或家庭经营。”这是个体经济的常态。但为了解决有的个体户需要雇工的问题,又增加了一条:“必要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可以请一个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的或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就是说,连帮工和学徒,最多不得超过七人。这实际上已经把“个体经济”原有界定扩大了。
但是,这个政策一实行,不管是否技术性较强或有无特殊技艺,“雇工大户”迅速发展了起来,而且雇工超过八个人的日益增多。这也是符合发展规律的。个体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出现分化,产生出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对雇工远远超过八人的私人企业,应否肯定其合法存在和发展,在认识上是有分歧的。为此,进行了调查研究。1982年,根据邓小平的意见,中央对私营企业的发展采取了“看一看”再说的方针。对于雇工超过八人较多的大户,“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可以看出,中央采取了既谨慎、又宽松的政策。既然不予取缔,实际起了保护作用,于是就很快发展起来。实践证明,发展私营企业利大于弊。1987年1月,中央颁布了《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肯定了私营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指出:“个体经营者为了补充自己劳动力的不足,按照规定可以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可以带三、五个学徒。对某些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雇工人数超过了这个限度的私人企业,也应当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又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大发展中,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小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肯定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并论述了它的积极作用。同时指出:“私人企业有同公有制经济有矛盾的一面,本身也存在一些固有弊端,主要是收入分配过分悬殊,对此,可以通过管理和立法,加以调节和限制。”这样就肯定了私人企业的合法地位。
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报告进一步明确阐述了私人企业的性质和作用及党的方针政策。过去,对雇工超过八人的经济主体,没有统一的称谓。各种称谓五花八门,如“个体大户”、“雇工大户”、“私人企业”等。有的挂上集体的牌子,称“民办集体”、“合作经济”等。十三大报告统一了称谓,称之为“私营经济”。并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要,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并强调要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十三大报告同时指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95年9月,在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江泽民的讲话中专门有一节讲“公有制经济和其他经济的关系”。强调指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只有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任何动摇、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做法,都会脱离社会主义的方向。同时也指出,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出了新的论断:“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这一新的概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在中国改革开放中,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不断发展和放开的。由最初个体经济的“拾遗补缺”地位,到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再到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范畴之中。这样,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不是一个短时期内的权宜之计,而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战略方针。
基本经济制度中还应包括分配制度。所有制只是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所谓多种分配方式,除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外,主要还有在私营和外资企业中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劳动、技术、管理等。不能把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概括为按生产要素分配,那样与资本主义分配方式就不存在区别了。资本主义分配方式就是以按资(本)分配为核心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按生产要素分配是非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按生产要素分配要以诸要素分别掌握在不同经济主体手中为前提。如果生产要素统一掌握在同一经济主体手中,不论私有或公有,比如在私有制的个体经济、奴隶制经济中,或是在公有制的原始公社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中,都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劳动、技术等分别掌握在不同主体手中,就必然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首要根据是要素所有权的索取权,阳光、雨露等是农业生产不可缺少的自然要素,但它没有被私人占有,所以不会参与分配。
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问题上,要分清几个理论是非问题:
第一,要分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这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不同概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指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总和,它以公有制为基础,劳动者成为生产要素的主人,实行按劳分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存在于社会主义的全过程。在初级阶段,它还不成熟、不健全。通过中级阶段进入高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成熟和发达了。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则具有初级阶段的特点,凸显于初级阶段,它以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同时存在非公有制经济和非按劳分配方式。在中国《宪法》中和中央有关文件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作为两个范畴分别应用的。例如,《宪法》第六条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里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而第六条的后面又提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要分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的关系与区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市场经济是属于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范畴,不具有特定的社会经济性质。而“社会主义经济”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的角度说,它是指社会主义经济成分,是从所有制的含义着眼的,如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等。从广义的角度说,它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内涵相同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体系。因此,讲“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因为市场和市场经济是统一的。但不能将其理解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资企业是资本主义经济,邓小平明确讲过。私营企业也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虽然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和作用与在旧社会制度中不同。不应将资本主义经济混同于社会主义经济。邓小平和中央文件多次讲“公有制为主体”或“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又讲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或讲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表明“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是同义的,非公有制经济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范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起来的。邓小平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论述,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关于三条“是否有利于”的判断标准的论述,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论述,关于改革开放的思想的论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党中央有关社会主义经济改革与建设、经济增长与发展等方面新的指导思想,学术界的经济理论创新,都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增添新的内容,并在继续发展与完善之中。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②朱佳木:《我所知道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第14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③《陈云年谱》,下卷,第293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
④朱佳木:《我所知道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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