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国家审计中逐步实现高水平审计监督的思考_财政预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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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审计逐步实现较高层次审计监督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较高论文,审计监督论文,层次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审计逐步向高层次方面发展,具体体现如下三个方面:

一、财政审计成为国家审计的工作重点,并向广度深度方向发展

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按照审计法主要开展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审计(上审下),重点对财政性资金支出的真实、合法开展审计,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的效益、效果缺乏充分的关注。财政审计是指对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情况和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所实施的一种审计监督。因此它应包括财政预算审计(事前审计)、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事中审计)、财政决算审计(事后审计)、财政预算管理审计、财政预算外资金审计、政府性基金审计、财政信用资金的审计(政府债权和负债方面)等方面,而财政预算审计又包括财政预算编制的审计和财政预算报批的审计。随着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和到位,财政审计方方面面都需要进一步扩展和深入。不仅要开展同级预算执行审计、上审下决算审计,还将会开展财政预算编制审计、财政同级决算(草案)审计、财政预算管理审计等其他财政审计形式。财政审计目的不仅是确保财政收支和公共资金安全、完整,并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效果,以保证政府宏观调控有效充分的履行,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因此财政审计将由真实、合法审计向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效果审计方向发展。

二、审计目标由合法性审计转为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并重,并向绩效审计方向发展趋势

与转型期相适应我国国家审计目标是真实性、合法性,而实际情况是以合法性审计为主,真实性审计开展得较少,效益性审计涉及的就更少。这是因为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财经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非常突出。审计机关把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是必然。加入WTO以后,政全面提升宏观经济运行质量。这就需要国家审计部门必须提供综合的、全面的、有深度、有层次的审计信息,作为国家管理层的决策依据。比如,项目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和组织、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合理性等方面情况,都是国家宏观决策层需要掌握的信息。财务审计主要从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角度分析经济活动情况,所反映的财务审计信息已无法满足加入WTO后对经济管理活动多层面情况分析的要求。只有开展绩效审计,才能满足政府管理层的需要。通过开展绩效审计,可发现并报告政府组织的行为、项目、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可发现并报告政府组织在管理方面存在不符合WTO运行规则的重大缺陷和宏观调控中可挖掘的重大潜力;还能发现政府宏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设性意见;并能评价、鉴证政府组织的管理绩效,从而促使政府部门真正实现勤政、高效、廉洁。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经济领域不真实、违法违规问题的逐步减少,以及政府全面提高宏观经济运行调控的需要,我国国家审计将向绩效审计方向发展。但是各个国家从财务收支审计过渡到绩效审计的过程经历了100年左右的时间,而我国从审计制度的建立,至今才20年,违法违规的问题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将仍然存在,我国国家审计目标将由真实性、合法性转向以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并重,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向绩效审计发展方向的趋势。

三、直接监督逐步过渡为间接监督,实现再监督,体现较高层次的审计监督

(一)从当前国家审计面临的一些困境,说明国家审计应逐步转为间接监督当前国家审计面临的执法主体问题、审计决定执行难以及审计处理处罚难等问题,有的人认为国家审计“战场”越走越窄,其实这也正是意味着国家审计应退出查处违法违纪这一“主战场”,逐步转移到宏观管理方面的监督与评价的这一“主战场”上来。随着加入WTO现代审计的发展,查错纠弊的传统审计已明显不适应形势的发展。而现代审计一个重要特征,审计评价功能将日益显得重要,并上升到处于现代审计的主流地位。以评价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效果为基本参数的项目审计,将在政府审计中占主导地位,而对财务收支的查错防弊为主要目标的传统审计将逐步退让,成为政府审计工作的配角。在这形式下间接监督更能体现审计的高层次的经济监督职能,可以解决审计执法主体、审计决定执行难以及审计处理处罚难等当前审计面临的问题。

1.执法主体的问题。社会经济活动各方面都有不同的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管理监督。这些部门不但具有执法权,能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处理处罚权,同时还具有行政解释权。而审计法对审计的执法主体不是很明确。《国务院违反财政财务暂行处理处罚规定》明确了国家审计具有执法主体,《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审计执法主体。但这两个都是国务院的规定,不属于法律,其它部门依据的是法律,因此存在当前执法主体矛盾的问题。如果对查出的问题直接进行处理,往往存在执法主体越位的问题,极容易与其主管部门产生分歧和冲突,就会产生执法交叉和冲突,直接影响政府执法形象,并存在审计风险。因此,政府审计有必要改变目前这种直接监督的做法转为间接监督,这样更能体现审计的高层次经济监督职能,有利于区分和落实各行政部门的责任,提高审计的效率、效果、效益,重塑国家审计的新形象。

2.审计手段的局限。目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进行阻挠、抵制,提供伪证、毁灭证据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审计机关基本上是没有什么有力手段制止的。而现在审计机关是对单位存在问题的经济行为一定要依法进行查处,需证据充足才能进行处理,要查清问题,但又缺乏有力的执法手段,由此单位存在问题无法查处,而被社会舆论认为执法不严,这是一个很大的矛盾,并给审计机关带来巨大的审计风险。审计由直接监督转为间接监督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3.审计决定执行难。当前审计查处的问题,国家审计按照法定的权限要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由于不具备强制性,被审单位几乎没有采纳;审计决定则具有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但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存在可执行可不执行的情况,而且许多要在审计人员多方催促下才予执行,据统计,已出具的审计决定至少有20-30%没有得到执行。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政府审计的权威,制约了国家审计作用的发挥,因此由直接监督转为间接监督更能发挥政府审计权威和作用。

(二)怎样实行由直接监督转为间接监督实现再监督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国家审计不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可分为三种类型分别处理。一种是被审计单位本身的原因造成问题;一种是管理(监督)部门原因造成的问题;另一种管理机制上的原因造成的问题。对于第一种类型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提请(或责成)其他直接管理(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由直接管理(监督)部门按照它们的法定职责履行处理处罚权,并将处理处罚结果报送审计机关。至于其他管理(监督)部门能否配合的问题,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其他经济管理(监督)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自觉性和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能力水平已有较大的提高,对审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必然会执行并落实。如果其他经济管理监督部门不予执行审计意见、建议或执行不力,可以通过向政府报告或向社会公开的形式反映和披露予以解决。对第二种类型的问题,即管理(监督)部门原因造成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有关的管理(监督)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建议和意见,也可以向政府报告或实行公告制度进行披露。第三种类型问题,即管理机制上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和意见。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国际上的通行的做法,我国审计机关实行依法公布审计结果,对实现审计较高层次的审计监督将起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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