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进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发展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物流论文,政府论文,平台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是集电子政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和数据交换中心于一体的系统集合,是解决当前我国物流信息化水平不高、市场信息资源不对称、物流服务水平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的重要解决方案之一,同时,也是提高物流业营运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客户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受《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政策利好刺激的影响,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信息化建设对现代物流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为主要抓手推进物流信息化的全面建设。但随之而来的争议也愈发激烈:在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是否应该参与其中?要以何种方式参与?如何在保持信息平台的市场活力和竞争力的同时,保证市场秩序不受扰乱,体现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性?
政府是否应参与平台建设
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对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经济属性进行确定。明确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经济属性,一方面能够为信息平台的投融资、建设、运营主体的确立、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能够有助于在开展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的过程中,合理地划分政府与企业的职责,使行业管理部门与市场之间有明确的权责,有效地保障平台的健康、快速发展。
现代公共经济学将一切社会产品和服务分为两大类,即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就是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其特点一般表现为三个方面,即消费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一般来说,把严格满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称为纯公共物品,而把不能同时严格满足这两大特征要求的公共物品称为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消费上的拥挤性、消费的非均等性、可排他性和一定的外部性。
对于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经济属性判断有别于其他事物。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是一个包含数据交换中心、电子政务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所提供的服务类型包含电子政务服务、电子商务服务以及数据交换服务三大种类。服务的类别不同,导致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经济属性需要根据不同的功能服务类型进行判断与划分。
对于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中的政务系统而言,其消费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它的性质是为全社会提供政府公益性的服务,受益群体是整个社会群体,而不是特定某一类对象,同时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政务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平、统一的特点,对所有使用对象而言所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质量都是相同的,因此,任何人在使用政务系统的时候不会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系统结构图
商务系统具有盈利性的特点,决定了商务系统的消费效用具有可分割性、消费的竞争性以及消费的排他性。商务系统由于会对其服务内容收取一定的费用,因此在服务对象上可能不会是整个社会群体,而是某一类使用者,例如运输企业、仓储企业、流通加工企业等,只有支付一定费用的客户才能享受相应的服务,而未付费的客户被排除在服务范围之外。此外,商务系统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具有交易价值,因此当某些顾客获取了一些信息之后,该类信息相对其他客户而言可能就失去了价值。例如当商务系统发布的某一货源信息被某一运输企业先付费获得并接下该业务之后,其他运输企业将无法获得该信息,或者即使获得该信息也将毫无商业价值可言。因此商务系统具有私人物品的经济属性。
数据交换中心在其经济属性上具有消费效用的可分割性、消费的排他性,以及消费的非竞争性。因为数据交换中心定位于完成商务系统及政务系统的数据交换及存储管理。出于数据安全性的考虑,需要将数据交换中心的服务设置一定的保密性,因此对外服务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制,同时服务的对象也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在消费效用上具有可分割性,在消费上具有排他性。但是数据交换中心具有非竞争性特点,不会因为某部分用户的使用而影响其他用户所享受的服务质量和种类。出于对系统安全和社会公平的考虑,数据交换中心属于偏向于公共性质的准公共物品。
可以看出,对政府是否应该参与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发展这一问题,应该视其不同的组成部分,有区别地对待。对于商务系统来讲,政府应该本着“不越位”的原则放手市场发展,并在其发展过程中给予一定的引导、支持和调控,保证其在总体系统结构框架下健康有序发展;由于“弥补市场不足”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定位之一,所以对于电子政务系统这类公益系统的建设时,政府则应该本着“不缺位”的原则,责无旁贷地主持、主导建设,而数据交换中心是偏向于公共性质的准公共物品,政府应该先期作为建设运营主体扶植其发展,待其业务发展较为成熟后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淡化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在保证对其的调控能力基础上逐步放手。
政府如何推进信息平台的发展
纵观国内外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发展历程,其基本的发展模式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企业自发型”和“政企协同型”三种。
“政府主导型”即政府直接参与信息平台运作的具体工作,全面把握信息平台的建设全局和发展方向。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综合交通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营和服务由政府主导,即建设阶段的规划、投资、管理和协调,运营服务阶段的运行维护、升级改造、信息服务和相关协调工作,基本上完全靠政府职能部门或下属事业单位完成。此模式的优点是政府的行政力、主导力、执行力能很好地发挥,同时掌握着大量的行业管理数据资源,对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快速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这种做法也存在诸多弊端,如政府难免有越位操作、干预市场之嫌,长期投入加重了政府财政压力,与市场结合不够紧密难以及时随市场的变化而调整,运作机制不灵活难以保证合理的投资效益等。
“企业自发模式”,即信息平台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完全由企业负责。在这一模式下,企业自主经营在市场运作方面比较灵活,但也有局限性,如整体规划性不强,难以实现预期规模,缺少政府的统一引导,缺乏对本地区物流信息化的整体规划,导致重复建设等。此外,由于信息平台的建设周期长,建设成本高,投资回报周期较长,对于企业经营的压力较大。
从我国目前的现状看,单纯地由政府为投资主体进行投资不太现实,而单纯地依靠企业投融资也是非常困难的。“政企协同型”即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规划、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不同组成部分比较合适。“政企协同型”根据先期建设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先导型和市场先导型两种,“政府先导型”的协同模式,是由政府以股份制的形式首先注入部分启动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办、局的相关经费支持,牵头负责规划、协调,引导和吸引企业以股份制的形式注入资金,优先建设在短期内能够完成的、需求迫切的功能;对于较复杂的、需求程度低的功能可以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扩展完善的方式进行。行使宏观调控职能,负责指导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共享信息服务价格的制定和市场引导政策的出台。“企业先导型”的协同模式,是先由市场自发形成,或企业主动发起并逐步整合各物流信息系统的资源,完成各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再由政府引导和支持。该模式具有很强的市场操作特征,带有明显的赢利性质,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物流行业的现状,可以根据资金状况,分阶段逐步规划实施。这种政企协同模式集前二种模式的优势于一身,又有效地避免了它们的不利之处。
在实际规划建设中,可根据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各组成系统的经济属性和发展特点具体进行分工建设。例如,政务系统属于相关管理部门发布权威综合信息、实施物流管理的有效手段和工具,主要需实现综合信息服务功能和物流管理服务功能,因此其建设主体主要是政府管理部门。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主要由政府规划、投资。同时,电子商务系统的建设理论上可由市场独立完成,政府在其中仅起到指导、监管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物流市场还不成熟,商务系统建设初期资金压力大,投资回收慢,政府在其发展初期为保证其能够健康快速地发展,可以采取政府先导型模式,先期注入部分初始启动资金,牵头负责规划、协调,引导和吸引企业投资建设,并在此过程中培育市场主体,使系统建设的中后期企业能够逐渐成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营主体,而此时政府主要起监督管理的作用。而对于数据交换中心而言,这种基础性平台在其建设初期同样需要政府进行投资作为前期引导,同时采取BOT的模式吸纳企业进行投资建设,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的方式收回资金,清偿贷款,并赚取利润。但要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无偿移交给政府,继续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开展后期运营维护工作。
分析与总结
综上所述,在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作为重要的建设主体之一,不但需要积极开展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同时还要作为“先行者”引导和扶植数据交换中心的建设和电子商务系统的建设,同时,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又带有不同程度的公益性,因此政府更应该注重有关政策和环境的建设。此外,政府部门尤其需要注意在引导电子商务系统建设的过程中,既不会因政府的介入而使其失去市场的活力,又不会因政府的放手而使其失去必要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