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国有农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场论文,企业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主攻方向,大中型国有农场虽具有许多不同于工商企业的特点,如生产经营上的综合性,政企职能上的复合性等,但其本质上仍是企业,因此也同样面临着转换机制的问题,本文根据现代企业的要求,结合大中型国有农场的特点,对大中型国有农场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谈点个人浅见:
一
大中型国有农场通过几十年的建设与发展,基本上已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企业性、社会性、农村性、政治性于一体的区域化经济组织。与一般的国有工商企业相比,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农工商综合经营,场内多法人。国有农场由于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从建场就兴办了一些农副产品加工业和服务业,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对国有农场的任务以粮棉生产为主体,改为农工商综合经营,通过十多年的发展,如今的国有农场基本上都形成了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各种生产门类齐全的综合性经营实体,而且大多数农场的非农产业产值和利润的比重已超过农业,如江苏垦区的25个农场中就有15个农场工业产值超过农业,象上海、北京等大城市近郊农场非农产出比重已占农场经济总量的80-90%。由于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农场内部也逐步形成了许多的二级法人企业,三级法人企业,据江苏垦区统计资料全垦区15个大中型国有农场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就达850多个。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国有农场也改变了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中外合资、公私合营、股份合作、私营、个体等非国有经济形式也在迅猛发展,使农场的经济成分和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东辛农场非国有经济从业人员已达2,716人,占全场从业人员的20.6%,93年创产值5,000万元,占全场社会总产值的14%。
2、地理环境条件差,粮棉生产比较效益低。国有农场大都是建国后沿海边、湖边、江边荒地上垦植建场的,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生产、生活条件虽有很大改善,但与城市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国有农场的基础产业农业,由于其生产具有特殊性,即不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且受自然因素的左右,承担着双重风险,丰产、丰收难以完全由人为来控制,同时农副产品的生产周期长,投入产出比低下,加之我国的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近年来居高不下,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低,往往是增产而不能增收。“无粮不稳”,民以食为天,由于农副产品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穿衣吃饭,国家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产品供大于求时,由于国力的限制,难以进行有效的贮备及调控,而供应不足时常常采取限制性行政手段,实行粮食限价,牛奶定价、棉花统管,影响了市场经济规律的正常调节作用。
3、政企不分负担重。国有农场不但要负责农场内的教育、卫生、交通、供电等社会公共事业,而且要负责实施属于纯政府行为的政法、民政等工作,因场内没有政府建制,故不能建立一级财政,所以按国家税法规定,农场应上交国家的税费得全部照常交纳不误,而农场内应由政府财政承担的支出,则全由农场自己负担。农场职工将这称为“养了一个政府,又办了一个政府”。据统计资料分析,农场办社会的开支一般要占农场国民收入的10%左右,占全场职工净收入的25-30%。农场虽然承担了政府管理社会工作诸多事务,但由于其自身不是一级政府,因而缺乏政府的相应管理职能,只能依靠单纯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调控能力弱,特别是对非国有经济成分,基本上是无法控制。同时由于政企不分,农场既要增加投入扩大再生产,又要拿出资金用于公共开支,保障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
二
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的逻辑关系,这种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1、大中型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决定》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要用七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逐步推开,到本世纪末,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中央和国务院决定,今年要把国有企业的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由此可见,作为大中型国有农场来说,同样也需要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势在必行,刻不容缓,为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趋势所使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2、农场经济的发展客观要求转换机制,进行制度创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有农场以让利放权为中心已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全面推行了场(厂)长负责制和场(厂)长承包责任制,应当说这一步有力地促进了农场经济的发展,使农场的综合经济实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随着承包机制的推行,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改革没有触动根本制度,各级经济组织普遍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权责不明、政企不分、管理不善等问题,一方面企业负责人是丫鬟拿钥匙,当家做不了主,应该拥有的企业自主经营权迟迟不能真正地得到落实,另一方面承包制缺乏必要的切实可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造成许多企业拼设备、拼消耗,大搞短期行为,虚盈实亏,负盈不负亏的现象处处可见,实质上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家负无限责任的局面,以江苏农垦系统为例,八九年至九三年离任的22名场(厂)长、经理中,出现较大经济遗留问题的有18位,因此,人们说:“厂长不能动,一动一个大窟洞”。现有的承包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必须从企业根本制度上进行改革创新。
3、国有农场已不堪社会公共开支的重负,由于农场具有区域化的特征,使农场的社会负担逐年增加,与此同时随着国家财税、投资等改革措施的出台,农场原有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在相应减少,社会性负担问题已成为制约农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以东辛农场为例,1990年用于教育、卫生和政法三项社会事业中的开支分别为180万元、80万元和60万元,到1994年则已分别达到540万元、200万元和110万元,各增长200%、150%和85%。同时每年用于公路、电力、供水等公共事业的投资还有1000多万元,沉重的社会负担,占用了大量企业留利,极大地影响企业扩大再生产。因此,迫切需要转换机制,政企分开、减轻企业负担。
4、加强非农产业管理的需要,随着农场的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在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以后,非农产业在农场经济中的所占比重不断增加,据农业部农垦司统计资料,“七五”以来,全国国有农场非农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年递增2.4个百分点。这些非农企业直接置身于市场经济的海洋里,客观上要求具有独立的自主经营权,同时在经营过程中,也难免会有个别企业出现亏损或失误,这就需要其自身具有能够独立承担债务有限责任,而现在的情况是农场所属的工商企业大都由农场牵制即并不能做到自主经营,其债务也由农场负无限责任,这既不利于企业经营,也损害了农场整体的经济利益。建立权责分明的现代企业制度,也是强化国有农场管理的内在要求。
三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现代责任制度的要求,大中型国有农场在改制过程中,也一定要体现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特征,在体现这些特征的同时还应根据国有农场的特点,建立起符合农场实际情况的新体制。
1、目标模式职能及其运行方式。
国有农场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定要把转换经营机制、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建立行政管理体系结合起来。为此,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将管理体制的目标模式定位于设立“农垦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形式,由国家授予行政管理职能,并设立一级财政,同时接受国家的委托管理区域内的国有资产。以“管委会”的形式取代现有的农场管理机构。““管委会”具有以下主要职能:一是代表国家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二是负责区域内的社会事务和公共福利事业;三是负责区域内国有资产的增殖和保值。
农场改为“管委会”后,不再是企业法人,也就不再具有生产经营的职能,与此相适应,农场内部体制须随之作重要的改变,具体表现在:行政事业性的单位归“管委会”直接领导,其经费来源于“管委会”财政支出。非农生产性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造,“管委会”仅作为国家代表具有最终财产所有权,企业具有法人财产权,独立支配拥有的财产,成为真正的经济实体和独立法人。在产权改造中,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改制,对小企业和亏损微利企业可采取国有民营、租赁承包或拍卖等形式进行改造。将农业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管委会以现有国有资产入股,正常的生产流动资金由农业承包者自行筹集,土地因作价难度较大,可先采取租用的办法进行。关于“管委会”财政的收入与支出,其财政来源渠道有四:一是按国家规定可以留用部分税收,二是以国有资产代表的身份从企业中分得的经营红利,三是土地租金收入,四是按法规收取的管理性费用。财政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支付行政事业性单位的管理费用,二是改善公共福利事业,三是以投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调节、支持区内经济发展。
2、作用与意义
按“管委会”方式对国有农场进行改造后,既符合国家对现代企业的要求,也较好地解决了国有农场体制上存在的问题。
第一,实现了政企分开,强化了管理。国有农场在改制过程中,若按一般国有工商企业那样把社会性事务交给政府,可农场内又没有政府机构、无人接收,若在农场内新设立政府机构,采取二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模式,只能带来新的政企不分,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若政府机构单列,形成一个农场两套机构,除工作上不易配合协调,不利于经济发展以外;在经济上也无法保证财政的收支平衡,以目前大多数的国有农场情况看,每年的税收远远低于社会性支出的数额,这样国家不但不能从国有农场取得财政收入,反而增加了经济负担。这既不利国,也不利场,更不利民。可见以“管委会”形式实现政企分开是切实可行的一种好方法。
第二,清晰了产权,明确了权责。解决了国有农场内部众多法人、权责模糊的问题,不但分清了国家与农场之间产权关系,也划清了农场内部各企业法人之间的资产权属。新的管理体制使农场从经营者的地位转变为所有者的身份,解决了现在农场和二级企业两级搞生产,双层搞经营带来的自主权力不足,责任不明的问题,分清了产权归属,明确了各自的权责,在新的体制下各企业可独立自主从事生产经营,全权使用拥有的资产。“管委会”也可以通过股东会的形式行使对企业的管理权力,以监事会方式加强对企业监控,从而既调动了基层企业的积极性,也可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三,促进市场体系发育。在新的体制中“管委会”代行政府的部分管理职能,成为准政府机构,可以举办或引进市场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促进区域内的市场体系发育,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由于“管委会”具有政府的管理职能,还可以有效地管理好区域内的非国有经济组织,促进合作经济、私营经营、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外,新的体制的建立,将会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对企业公平负担,减轻包袱都有重要的帮助。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积累经验,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国有农场在转制的过程中,要考虑到企业改革,接轨、运作、国家立法,社会配套改革诸多因素,在积极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法规的同时,面上工作重点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做好清产核资工作,为产权界定奠定基础;完善企业承包经营制,增加制约机制;搞好现代企业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准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