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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新兴的高科技模式犯罪,网络犯罪对刑事立法的诸多问题带来了猛烈的冲击,包含对于刑事法律中的管辖权、财产的虚拟管理、网络犯罪的相关认定等等。因此刑事立法完善是必然的趋势。在计算机信息技术普遍应用的今天,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及高效的同时,制约网络犯罪的猖獗,完善刑事立法的缺陷,确保网络信息达到安全化,是完善刑事立法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立法;完善
网络犯罪,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为工具,进行非法盗窃数据或攻击对象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包含网络色情犯罪、性骚扰犯罪、网络欺诈犯罪、贩卖销售违禁品犯罪、名誉损害犯罪、隐私侵犯犯罪、计算机制造或传播犯罪等等。与传统刑事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传播迅速、范围广、隐蔽性高、互动性强、取证困难等特性,属于典型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形式[1]。
一、刑事立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现状
我国大量的法律条文及相关法规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为相关刑事立法奠定了条文基础。严格来说,真正规范计算机信息安全及计算机犯罪的刑事法律是来源于1997年的《刑法》。它连同其他司法刑事解释构建成完整的网络犯罪刑事法规体系。《相关网络犯罪公约》更是欧洲理事会针对相关网络犯罪所建立的国际公约,期望公正网络体系的建立与国际力量的协助,可以达到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的立法目标。作为第一部国际公约与第一部刑法司法解释,为规范网络犯罪及相关刑事法律的制定起到良好的参照及借鉴作用[2]。但是,随着网络犯罪趋势国际化、虚拟化发展,当前的立法规定已不能达到真正遏制网络犯罪行为的目标,因此刑事立法中关于网络犯罪部分,还需要进一步立法完善及立法规范。
二、刑事立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缺陷
(一)缺乏适用的规范
现下我国虽制定了相关网络信息安全的刑事法律条文规范,但大多数规范条例表述不具有一定的适用性,最终还是刑法可以依据参考。相关行政法规虽然确立,但在直接涉及到信息安全系统犯罪的案例时,不具有可参考的依据。这样的法律条文是无法应对现下多样化的网络犯罪形式的。无法纳入刑事犯罪范围就不利于后续的司法量刑判定,对于网络犯罪无法起到一定权威性。
(二)缺乏一定可操作性
当前的刑事法律由于无法对现实的网络犯罪行为进行预测,刑罚条例多过于笼统、滞后,使得刑事法律规范条文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不利于在刑罚具体案例中提供理论依据[3]。
(三)打击力度偏轻
与其他传统刑事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涉及到网络信息的安全,具有严重的影响及危害性,但网络犯罪现象层出不穷,相关刑事法律条文的针对性缺乏,使得在网络犯罪司法量刑时不好判定,最终的量刑无法达成一致,甚至判决较轻,无法起到一定的刑事法律权威性,也无法起到震慑成效。
(四)协调不足
一方面,网络犯罪的案例取证有一定困难,管辖权需要进行特殊区分,使得刑事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协调无法达成。在涉及到跨国案例时,需要加强与国际间的协作,才能最终达成网络犯罪的打击目标。一旦协作不足,就会造成相关刑事立法滞后。
三、刑事立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完善立法建议
(一)加强国际间合作
针对网络犯罪应区分国内及国际管辖权。针对国内管辖权,刑事应参考当下地域的刑事管辖理论,以网络相关服务器、接入地、建立地或管理地、被侵害地、犯罪所在地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认国内管辖权最终所属。针对国际管辖权,可以依照国际的长臂管辖权原则来进行分析。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为长臂管辖权原则是建立在以侵害或影响作为理论基础上的。因此,国际管辖权的刑事管理需要并加强双方国际方面的刑事协助,才能保证不偏颇、不冲突处理,才能最终达成跨国网络犯罪的有效遏制[4]。
(二)加强司法解释
由于网络犯罪随着计算机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相关的法律也应当针对新变化而适时更新,才能避免司法的滞后性。因此,加强司法解释是有效将网络犯罪范围缩小的途径,从中达成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及司法理念的针对性。比如关于虚拟财产问题,多数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刑事方面的财产范畴,因为它可以产生在流通市场的实际交换互动行为,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是这种说法仅限于理论方面,实际中,对于虚拟财产的被盗案例屡见不鲜,由于相关刑事解释对于虚拟财产没有完整统一的定论,缺乏一定的权威性,使得虚拟财产方面的网络犯罪所定罪及刑罚无法达到统一效果,呈现司法认识上的混乱状态。加强司法解释,可以增强刑事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避免实践中量刑方面的困难[5]。
(三)完善刑法判定
在网络犯罪中,通常存在片面及继承共犯的情况,如何统一两者理论是首要的处理问题。依据刑法上的刑事理论,片面及继承共犯的共同确定可以严格打击到网络犯罪行为,如若否认其中一种犯罪,也许会造成漏网之鱼的现象,使得一些违法行为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相关刑法方面的专家及学者认为,片面共犯的认定应当依照实际是否给予犯罪帮助来进行依据,比如片面教唆或片面帮助等,甚至可以借鉴国际上相关刑事理论来辅助判断继承共犯与片面共犯的认定,使得打击网络犯罪真正落实于实际上。这就需要刑法犯罪理论的真正完善,使得犯罪主体获得明确判定。
(四)增加犯罪主体
目前网络犯罪的主体大多针对于人,且确立相关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为年满16周岁。随着计算机信息时代的发展及相关计算机教育的普及,网络犯罪主体对象为单位的案例增多,并呈现出持续上涨的趋势。单位主体的网络犯罪对象是由于当代市场的竞争化所产生的,因此在刑事法律方面应当增加单位犯罪主体的相关设置及司法解释,确认单位主体实施的网络犯罪归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从法律层面承认单位犯罪主体的资格,才能针对此资格确立相关立法解释及司法量刑,使得单位网络犯罪现象得以遏制。除此之外,刑事责任年龄应当适度降低,不能局限于年满16周岁的人员。当下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对象大多属于未成年范畴,使得刑事犯罪方面的刑事责任年龄产生变化,因此应当扩大相关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确认未已满14周岁但未满足16周岁年龄段为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界限,才能使得计算机网络犯罪现象真正归纳于刑事范畴,以便刑事责任可以落实到具体实处。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可另外设立相关单独的刑罚制度,使得严重的未成年网络犯罪刑事案例有理论依据可参考[6]。
(五)完善刑罚种类
由于网络犯罪多出现于各个领域,其破坏性及损失是难以估量,容易造成一定的瘫痪及破环危害。对于从事计算机专业的犯罪主体,应当增加刑罚种类进行种类的针对性。比如过失犯罪的增设,对于因过失责任造成的网络犯罪,刑事应针对从事计算机专业的技术人员追究其过失责任,使得过失责任在刑事条文法规中明确体现。再比如可增加资格刑罚,对于犯罪主体行为的网络相关服务权利进行一定时限的剥夺,或者剥夺其一定期限内从事计算机相关职业资格,或剥夺其从事相关计算机活动的资格。资格刑罚的确立更多是起到一定的制约及防范作用,遏制网络犯罪行为的进一步扩张。
结语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人们在享受网络信息所带来的便利及效益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安全的问题。网络犯罪也随着信息网络的全球化、虚拟化而更新发展,因此有效完善网络犯罪方面的刑事立法对于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社会文化安全可以起到一定的制约及控制作用。
参考文献:
[1]季建伟,罗向荣.完善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思考[J].科技与法律,2013,05:41-43.
[2]江丽.我国网络犯罪立法完善刍议[J].法学研究,2013,01:27-32.
[3]史振郭.网络犯罪刑事立法探析[J].东南学术,2013,05:127-132.
[4]兰凯军.完善网络刑事立法的焦点问题[J].天中学刊,2013,06:34-36.
[5]张惠芳.论我国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05:37-40.
[6]许磊.浅议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缺陷与完善[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02:90-92.
论文作者:吴星玲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中国》2016年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7/25
标签:网络论文; 管辖权论文; 刑罚论文; 主体论文; 刑事法律论文; 刑法论文; 共犯论文; 《科技中国》2016年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