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鹏[1]2016年在《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应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作为媒体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劳动教养案件,一直以来劳动教养制度都存在争议,而当前再次以焦点呈现,世人认为劳动教养在侵犯人权上垢病凸显,因此废除之声呈现只增不减态势,公民对这些案件的看法,体现出公民法制观念增强,人权保障思想显着提升,并显示出在劳动教养制度中确实有一些问题存在。为顺应民心,保障人权,十八届叁中全会报告上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事实上自2004年起,对劳动教养制度建议废除的提案就不断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的重要举措,该举措深得民心。不过我们也不能以“一废了之”的心态简单看待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这意味着一系列系统改革的序幕被拉开。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需要解决很多问题,人们必须思考与重视劳动教养所和工作人员转型的问题,替代劳动教养制度运用社区矫正制度及其他方式是否适合等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应结合我国国情,增强衔接工作,加大新立法的合理性,轻微违法犯罪人员权利要想得到保障,顶层设计和一系列措施配套出台就是唯一有效途径,这也是我国发展法治建设的促进力。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概述。本部分先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定义进行了解释。所谓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以劳教为简称,其教育的对象为违法但没有构成刑罚处罚的人员,借助劳动强制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属于行政措施范畴。其次,从创设与发展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恢复与发展时期以及改革与废除时期,从这四个阶段,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首先,分析了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其次,从劳动教养制度违反宪法性文件,劳动教养制度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劳动教养制度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劳动教养制度严重侵犯公民权利、劳动教养制度极易被歪曲等方面,提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的原因。最后,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从社会关系问题凸显、社会制度空缺、这两个方面所引发的法律和社会问题进行了探索。第叁部分:国外相关制度的借鉴分析。首先,对轻罪制度进行了概括。具体包括对轻罪的定性、轻罪制度使用的司法程序,以及轻罪制度的弊端分析。其次,分析了保安处分制度,具体包括保安处分制度的性质、与劳动教养制度的相关性、保安制度的弊端分析。再次,分析了社区矫正制度,具体包括社区矫正制度的性质、改良性否定、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改良性分析。最后,是对以上叁个制度的综合评价。第四部分:构建中国特色教育矫治制度的设想。首先,从基于改革“小劳动教养”的需要、基于完善惩罚和预防犯罪机制的需要、以及基于构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体系的需要这叁个方面,提出了构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必要性;其次,提出了构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可行性。最后,提出了构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具体设想。具体包括: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适用范围、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司法程序两个方面。
于鹏飞[2]2012年在《认识与反思:近叁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文中研究说明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话题,其在政治话语掩盖下已经存活了50多年。当我国在国家层面踏上法治国家征程,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在刑事法领域确立了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且法律体系日趋完备的背景下,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愈加显现。劳动教养制度理论涉及的法学学科门类齐全,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学等。近叁十年来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发展历程,学术成果丰富,形成了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主张及观点,这些研究蕴含着不同的学术思想,对于认识与检讨劳动教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近叁十年来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成果上千篇,然而关于其研究的学术成果却没有做过系统的学术梳理,以至于后来者对于劳动教养研究学术成果的了解不免陷于零散、甚至常常语焉不详。究竟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应采取什么样的学术立场,需要全面梳理近叁十年来劳动教养学说的历史,对其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分析提炼。本文正是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近叁十年来的学术成果做一学科梳理,述其概要,以方便后学,同时做出展望,以激励来者,以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本文的篇章结构是建立在归纳分类基础上的,由导论与主体两个部分组成,主体部分共计五章,具体如下:导论,属于本文的点题之作,主要是对本文的写作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进行阐述,对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进行了学术回顾,并对劳动教养、研究史的概念和含义进行介绍和界定,以为本文起到提契作用。第一章,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概述。近叁十年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着达上千篇,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研究具有不同的特点。本章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回归学术性后近叁十多年来研究的历史发展概述,将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研究观点与主张进行了系统的归类、梳理与分析,以准确清晰的认识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发展历程,并对整个学术研究进行总体回顾评析。第二章,劳动教养制度基本理论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自恢复时期以来,其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分歧与争议,不同部门学科论者针对其性质、适用与存废进行了观点交锋与讨论。本章对各不同观点与主张进行了分类阐述,并对其进行了评析与考察,以使对制度本身与制度研究有总体的认识。第叁章,劳动教养制度的实体改革研究。多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备,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话题。为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法制框架,论者提出了不同的实体改革方案。本章即是对不同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实体改革方案进行学科归类梳理,并进行评述。第四章,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改革研究。广义上的劳动教养制度程序包括审批、执行与监督,均存在着明显弊端,特别是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违背基本的法治原则。如何使得劳动教养制度程序法治化,成为论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本章对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司法化与行政化审批改革方案、劳动教养执行与监督的改革完善建议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分析。第五章,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几个问题。研究具有学术上的继承与关联性,特别是对于劳动教养这一从创立之初便界定在政治范畴内的制度,对其政治特殊时期研究的回顾可以了解劳动教养研究的发展变化。本章不仅对1979年以前有关劳动教养的研究进行了回顾与评析,还对劳动教养的替代制度——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研究进行了跟踪分析,最后对整个研究历程的学术成就进行了总结,指出了研究上的不足与缺憾,并对研究前景进行了展望。
郏铭臻[3]2014年在《关于建立社区矫正行政处罚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劳动教养制度长期以来在我国一直是一项颇受争议的制度,其存在饱受学者们的争议与诟病。劳动教养制度,发轫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完善成熟于十一届叁中全会后改革开放新时期,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在维护我国的社会稳定、服务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报告中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这一决议,堪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的的一座里程碑。本文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在第一部分论述了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然后又对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可能产生的新的社会问题加以详谈;第二部分是本文的过渡部分,通过对社区矫正相近的几组概念的厘清,力图使人们对社区矫正制度从概念高度上有一定的认识,同时笔者还介绍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及中国目前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现状,将二者做一个对比,为第叁部分的论述打下基础,做下铺垫。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首先从理论方面入手,论述了“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然后通过制度设计,将“社区矫正”制度纳入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律体系,使其成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替代品”,不仅符合目前中国的法治理念,更契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
王刚[4]2014年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之废除与法律制裁体系之完善》文中认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具有一定的功利价值,存在诸多重大缺陷,与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的精神格格不入,废除劳教制度是明智之举。为了弥合废除劳教制度后出现的制裁空缺,需要对我国当前的法律制裁体系进行适当调整,以实现对原劳教适用对象的分流处遇。具体思路是:将部分不具有实质社会危害性或处罚必要性的行为剔除出法律制裁范围;将非常习性违法者行政处罚化,并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条件成熟时可将行政拘留纳入司法化轨道;将常习性违法者保安处分化,纳入刑事制裁体系。
彭健[5]2006年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宪法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创设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法律制度。我们不能否认这一制度在中国社会曾经起到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这一制度的不合法、不合理性日益凸现,在中国存在了将近50年的劳动教养制度正面临着被质疑、批评、改革乃至废弃的命运。本文在分析劳动教养制度存废的几种观点的基础上,从宪法的角度阐述了劳动教养制度所存在的宪法缺陷,并希冀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出路开辟一条理论上的通道。本文由叁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全面阐述了我国学界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基本理论。我国法学界对劳动教养的定性存在较大的分歧,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行政强制说"、"行政处罚说"、"治安行政处罚说"、"保安处分说"、和"教养处遇说"就是其中影响比较大的观点。在对劳动教养进行定性的基础上,本文则进一步阐述了我国学界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废的两种理论:完善论和废除论。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了剖析。按照宪法的基本精神与根本原则,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诸多宪法问题,它违背了宪法的诸多原则,即它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司法接近原则。第叁部分则进一步认为既然我国劳动教养存在不可避免的违宪嫌疑,其应该予以废除。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方面,我国法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思路,即废除劳动教养的入罪化立法模式与行政主体司法化模式。本文对这两种模式进行了分析比较,认为我国现阶段宜选择废除模式中的行政主体的司法化模式,并设计出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改革方案。
李强[6]2008年在《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的劳动教养自创建至今已经存在了50多年,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法制化和人权保障危机,这一制度倍受质疑,也遭到了西方敌对势力的攻击。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劳动教养制度提出了许多改革方案,各有优势也各有缺陷,但不管怎样,对我们下一步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都大有裨益。在笔者看来,作为中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虽然其存在缺陷和不足,但仍具有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我们应该在推进法治、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保留并充分发挥这项制度的合理内核,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矫治制度。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导言部分引出问题,介绍了本论文问题的提出与选题宗旨、研究背景等。第一章介绍了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历史沿革与现状。第二章着重分析了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化和人权保障方面的危机。第叁章分析比较了中国劳动教养制度不同改革路径的利弊得失。第四章着重从基本原则、理念支撑和具体改革措施等提出了改革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对策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提出一些较具可行性与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供立法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作为决策咨询和参考,使经过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王书成[7]2009年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建议书”的宪法学思考》文中研究指明劳动教养在创建时期符合了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与宪法规范的内容并不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教养演变成了惩罚措施,从而与宪法规范相冲突。《立法法》的颁布给劳动教养带来了合法化危机。针对劳动教养违反宪法规范、与《立法法》等规范相冲突的情形,有必要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
宋小羽[8]2018年在《基于政策企业家视角的政策终结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策终结是政策周期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有效的政策终结有利于避免政策僵化,能帮助决策者及时发现政策问题并予以纠正。考察我国劳教制度终结这一现实案例时,发现政策企业家在该政策走上终结议程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事实上,政策企业家作用于政策终结并非是劳教制度终结过程中的特有现象,国内还有不少政策终结的过程中出现了政策企业家的身影,如:收容遣送制度终结、农业税政策终结等。那么,这些现实案例中的政策企业家有哪些类型,是否具有一致性?他们参与政策终结的动机是什么?他们是如何推动一项问题政策走上终结议程的?基于以上这些问题,本文首先梳理了国内外政策终结和政策企业家的相关研究状况并做了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对政策终结和政策企业家这两个核心概念做了界定。本文借助于美国学者约翰·W·金登的多源流分析模型,鉴于这一模型是政策议程设置领域的经典理论,故而本文论证了将这一模型引入政策终结领域的可行性,并构建了政策终结的多源流分析框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选取劳动教养制度为研究案例,运用多源流分析框架分析了政策企业家与问题流、政治流和政策流的互动过程,鉴于劳教制度终结过程中出现过两次机会之窗,但叁流耦合结果大相径庭,本文针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追问,从联盟力量对比和政策企业家行动策略两方面分析了出现不同耦合结果的原因,间接论证了政策企业家的行动策略会影响耦合结果。再者,基于劳教制度终结的案例分析,本文总结出了影响政策终结的政策企业家,并结合收容遣送制度终结、农业税政策终结、食品免检政策终结、独生子女政策终结这4个案例对这一结论进行了验证,进一步将政策企业家分为意见领袖型和政策输入型两大类,分别分析了他们参与政策终结的动机与方式。最后,基于理论和案例研究,本文归纳出了基于政策企业家视角的政策终结模式,即通过构建和放大政策问题、提出和倡导政策方案、激发和引导公共舆论、识别和利用机会之窗四个步骤来推动政策终结议程设置。这一政策模式具有提前觉察政策隐患、减少公众认同风险、科学推动政策终结的积极性,但同时也存在着政策终结发生的随机性和政策企业家行为的主观性的局限性,由此本文从政府部门和政策企业家自身这两个主体角度,提出了科学确定合民意的政策终结对象、综合运用多元化的政策终结方法的改进意见,即政府应实施科学合理的政策评估、公开政策评估的相关信息和建立健全的信息反馈机制,政策企业家自身不仅要明确自身职责、科学选择终结对象,更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明断时局获取支持和运筹帷幄把握时机。
赵跃清[9]2004年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它产生于我国建国初期,40多年来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但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劳动教养这一行政强制措施逐步演变成为介于刑事处罚与治安行政处罚之间的一种法律制裁手段。在其演变过程中,它得到不断强化与规范,但它作为一种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本质没有发生改变。 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由审批制度与执行制度两部分组成。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以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名义行使,执行权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在劳动教养的审批、执行过程中,存在收容审批的随意性,程序违法严重,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劳动教养的执行与罪犯的劳动改造没有明显区别。监督机制缺失,当事人的权利缺乏保障。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本身设计存在的缺陷:在价值层面,劳动教养制度只追求秩序的建构,忽视了法治和自由、人权保障;在实体规范方面,制度内容缺乏合理性,权力必然被滥用;从法律基础来看,它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教养的不正当性、不合理性、不合法性成了这个制度的致命缺陷。只有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才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比较了劳动教养制度其他的改革方案,论述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必要性与意义。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有利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有利于我国的人权国际合作与斗争。同时,我们还得正视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影响。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之后,为了填补制度空白,本文提出了一个替代方案,就是制定我国《违法行为矫治法》。它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可能性。本文对《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设计。
张敏发[10]2013年在《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从收容对象的历史和现状考察》文中研究表明从劳动教养收容对象的历史和现状来考察,劳动教养在特定的时期有特定的效用。随着《禁毒法》的实施,劳教收容的数量急剧下降,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完成其历史任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不会导致治安的恶化,废除时机已经成熟。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应对[D]. 彭鹏. 河南大学. 2016
[2]. 认识与反思:近叁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D]. 于鹏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3]. 关于建立社区矫正行政处罚制度研究[D]. 郏铭臻. 河南大学. 2014
[4].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之废除与法律制裁体系之完善[J]. 王刚. 政治与法律. 2014
[5].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宪法分析[D]. 彭健. 湘潭大学. 2006
[6].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研究[D]. 李强.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7].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建议书”的宪法学思考[J]. 王书成. 山东社会科学. 2009
[8]. 基于政策企业家视角的政策终结模式研究[D]. 宋小羽. 南京大学. 2018
[9].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研究[D]. 赵跃清.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2004
[10]. 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从收容对象的历史和现状考察[J]. 张敏发. 犯罪研究.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