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文化产业法的制度体系及其启示
蔡武进 彭龙龙
(武汉大学 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 法国是欧洲的文化产业大国,其文化产业发展极为注重国家的扶持和保障。除了国家财政拨款和必要的政策保护之外,法国还凭借完备的立法措施与制度建设使文化产业发展获得了有力的保障。尽管法国迄今仍未制定统一的文化产业促进法,但文化产业单行法却涉及文化遗产、新闻出版、文学、视听、电影、艺术等各个领域。法国的这些文化产业单行法立足于本国文化发展需求及法治实践,确立了法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构建了政府“干预”色彩浓重的文化保护制度、层级分明的文化产业管理制度、多方协调的财税支持制度和面向未来的创新激励制度等。这些法律制度对促进法国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法国文化的大众化,以及对内大力保护法国传统文化、增进民族认同,对外主张“文化例外”、推动本国文化的传播均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法国文化产业法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已列入十三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的《文化产业促进法》的推进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关键词 法国文化产业; 法国文化产业法律制度; 文化法治
法国文化产业法及相关制度建设在世界范围内独具特色,因此在国内外相关研究中也获得了较多关注。就国内研究而言,一般认为,法国的文化产业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对外的文化主权、对内的文化产业资助和传统文化保护以及公共文化需求的满足等多个层面;法国具有完备的文化产业立法体系,注重以文化立法和契约化管理等方式使境内文化产业的发展保持正确的方向;法国并没有制定统一的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建设的法典,而是采取文化产业分散立法模式,以不同领域的单行法律来规范调整文化产业。除此之外,对法国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研究更多地分散于法国文化政策与法国文化产业发展等研究中。法国的文化政策不仅是历史积淀的产物,更是一种以国家干预为特征的文化保护模式,这种特殊的文化产业发展模式,以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和立法保障为主要特征。当前处于法国文化政策的再建设时期,法国对文化产业采取行政与法律经济手段结合的二元管理模式,这种以国家管理、遵循法治、崇尚荣誉、倡导多样、技术支持为基本特征的文化政策,是维护法国文化安全的必然选择。
就国外研究而言,学者对法国文化产业法制及政策的研究更多倾向于批判性的审视和制度改进的方向。学者们认为,在法国,对文化遗产的政策性保护始终是法国进行国家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回顾法国的文化政策,法国并没有从根本上重新建构文化政策而只是在政策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配置;法国文化政策更重要的目标是当代文化的去殖民化,当前的国家立法与政策制度对文化领域统一化、普遍性的保护与干预,让公共文化成为政治工具而违背了“文化多样性”和“文化民主化”;法国政府目前实行的“文化民主”更容易造成文化差异的消失和文化消费阶层的分离与扩大。
本文力图结合国内外已有的主要研究成果,厘清法国文化产业立法的背景,分析法国文化产业立法的结构与模式,阐释法国文化产业法的理念与原则,并对法国文化产业法所建构的主要制度进行系统化的探析,较完整地呈现法国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从而为我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一、法国文化产业法的立法背景
法国悠久的历史、深厚的底蕴,为其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优越的文化资源条件和先进的法律制度基础。在某种意义上,法国文化产业法正是法国优越的文化和法律资源相结合的产物,它实现了传统政治庇佑与现代法律精神的有机结合,经济发展需求与社会文化需求的和谐统一。
(2)焊材选择 选取合适的焊材能控制焊后组织铁素体和奥氏体比例,使两相比例合理,且获得力学性能大于等于母材的焊接接头,经过对比焊材采用BOHLER公司ER2594焊丝,直径为1.6~2.4mm。选用的主要原因是ER2594焊丝化学成分中镍元素含量较母材中含量相对提高,能在焊后快速冷却过程中促进奥氏体形成,稳定两相比例,若只选用与母材成分相同的焊材,则焊缝中铁素体含量较高。焊材化学成分如表3所示。
随着我国水利工程的大规模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外观要求越来越高,钢筋混凝土结构成为当前主要工程结构。对于水利工程中大体积混凝土运用出现的主要问题,必须要做好质量管理,通过温度监测和施工养护等各个方面进行控制,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水利工程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质量。
(一 )政治庇护文化发展的历史悠久 ,文化产业上升至国家战略
法国政府在文化的发展历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而政府的干预也让法国文化在整个社会中确立了至关重要的地位。在16世纪,法国便开始了对文化的资助与管理,文艺复兴鼎盛时期的国王弗朗索瓦一世,被称为“文艺之父”,是法国文化干预和文化政治的启动者。他在位期间颁布了法国历史第一部图书版本备案法令《蒙彼利埃敕令》,以及确立法语官方地位的《维雷·科特莱敕令》。路易十四统治时期,国王将自己确立为文化艺术的保护者,鼓励、资助艺术家和作家进行创作。①“在法国整个封建王权时代,只要在成立音乐、美术等艺术院校和瓷器、壁毯等手工艺工厂的时候,法国均会采取皇室庇护、资助和审查等手段,对文化产品施加影响。”②法国传统的文化政策在大革命时期因政局动荡而陷入混乱,期间对传统文艺进行保护或毁坏的争论一直存在,但总体上历届政府都坚持实施有利于文化艺术发展的政策。在大革命结束后,尽管法国社会各阶层逐渐形成了文化艺术应该超越政治壁垒的共识,但依然肯定政治庇护对文化艺术发展的积极意义。
法国在二战后开始制定指导性的五年计划,从第四个五年计划( 1961-1965年)开始,文化便被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总体战略中,文化遗产保护被列在首位,③同时鼓励增设文化中心,推进文化普及。此后,法国每一个五年计划的战略中都不断增加、完善对文化产业进行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措施。另外,法国文化产业历来也是其“文化外交”国家战略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法国以语言为工具,借助高雅文学艺术、电影电视作品、奢侈品品牌等优势文化产品传播法国文化,构建起了官方、半官方、民间、国际非政府组织“多位一体”的海外文化推广战略体系。④法国重视文化产业发展的政治传统,逐渐发展演变为成熟的国家战略工具,为法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立法与制度建设打下了良好的政治基础。
(二 )经济发展对文化产业依赖性高 ,文化市场奉行 “贸易保护 ”
“干预主义”色彩浓厚的“文化政治”发展战略是法国混合型文化产业发展模式的核心标志。“法国通过政府干预和经济调控双轨并行的模式保障文化民主,反对文化垄断,保护本土文化创新能力。”法国政府重视对本国文化的保护和干预,相信国家的扶持和庇护,尤其注重发挥中央及地方政府在文化政策中所起的作用。“从君主时代至今天的共和国,法国政府始终给文化领域予以支持鼓励。文化保护是法国的传统。”法国政府对文化资源的保护以及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和鼓励,使得文化产业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空间。而于1959年正式创建的法国文化部更是改变了政府对文化领域单一而零散的支持与保护,构建起了系统化的文化政策体系。
图1和图2表明民乐铜矿区的火山岩类型主要为粗面玄武岩、玄武质粗面安山岩,文玉矿区则主要集中在粗面安山岩区间。总体上民乐地区北部火山岩与文玉矿区相似形成于三叠世中期和晚期;矿区南部的火山岩则富Na贫K。
法国经济发展在逐渐显现对文化产业的高依赖性的同时,也造就了法国的文化产业大国地位。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法国文化与创意经济创造的收入增长了1.2个百分点,高于同期法国GDP增长的0.9个百分点,而文化与创意经济直接就业增长了1.5个百分点,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0.2个百分点。⑤2013-2017年间,法国的出版业、电影业和文娱旅游业一直是法国文化消费的主要产业,成为法国国民经济中名副其实的支柱产业,2017年法国文化产业的消费总支出更是达到965亿欧元。⑥法国文化产业所显现出的发展活力与潜力,成为法国经济复苏并保持增长的关键动力。文化产业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文化产业也因此成为法律保护与规制的重要领域。
到目前,广东全省共组建水政监察队伍139支,其中省一级队伍5支(包括广东省水利厅水政监察局和4个流域水政分局),地级以上市水政监察队伍22支,县(区)水政监察队伍112支,2/3的队伍人员编制属于公务员编制的执法专项编制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编制。
与此同时,在全世界范围内,随着经济和文化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多个民族国家的文化受到了贸易自由化尤其是美国流行文化商品的威胁,法国也不例外。法国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产品与文化市场,采取了较为严苛的贸易保护政策以阻止其它国家的文化产品进入法国的文化市场。“特别是在1993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法国坚决反对美国把文化列入一般服务贸易范畴,提出‘文化不是一般商品’、‘文化例外’的新概念,拒绝了美国的要求。”⑦法国一方面针对国内文化各行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控文化市场,引导其健康运行;另一方面在国际上积极对话,多次在欧盟以及国际贸易的大会中,为制定合法平等的公约而发声。在法国政府看来,文化市场的健康与安全不仅关乎国家的经济效益,更关系着公民精神消费的水平和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因此,通过加强相关立法以强化文化市场保护是法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必然需求和现实选择。
(三 )文化艺术社会基础牢固 ,文化治理需求较高
“文化与社会的第一次‘相遇’,不是在政策领域,而是在实践领域。”⑧法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离不开法国文化艺术牢固的社会基础,这种更为深远持久、潜移默化的社会实践因素不仅包括了法国社会文化艺术的资源禀赋与创造活力,也涵盖了法国民众对文化艺术较高的鉴赏和需求能力,更隐含着法国在政局动荡、社会变迁过程中,文化艺术逐渐被政治工具化和治理内在化的普遍现实。
法国的历史灿烂悠久,留存着丰富的文化遗产与文化资源。诸如卢浮宫、巴黎圣母院、凡尔赛宫等世界著名历史文化遗产,又如雨果、巴尔扎克、福楼拜、加缪等世界级的大文豪,都是社会文化实践的伟大成果。而且,“法国是印象主义、超现实主义等多种艺术流派的发源地,同时也是电影的发源地。”⑨优秀的传统文化资源为法国文艺的生产创新奠定了成熟而坚实的基础,也让法国人身上始终保持着对自身民族文化的自豪感与认同感。“法国文化产业之所以呈现出传统而内敛的价值取向,与其民族性格中的基因遗传分不开。”⑩深厚的文化底蕴让法国人对其法兰西民族文化情有独钟,即使在面临着国外以美国为代表的大众文化的强势冲击,法国民众仍对高雅艺术和精英文化有着较高的需求,这也是法国奢侈品行业能在全球占据重要地位的原因之一。而法国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及民众的创作活力与需求能力都离不开法国政府对“社会文化”的引导,法国通过保障人民创造文化、享受文化的权利,保护本国民族文化来实现“意识形态文化”对民众的社会化治理。法国文化艺术所具备的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也使得文化成为政治治理、社会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和内容。于是,文化治理便成为一种广泛的治理期待和诉求。
毋庸置疑,在现代社会,立足于文化的治理,特别是立足于文化艺术产业化运作的治理必然需要依托于法治。甚至说,文化治理本质上就是文化法治。法治在支撑和夯实文化艺术发展的社会根基和市场基础的同时,又引导和保障着民众的文化需求,让文化艺术在彰显其治理价值的过程中不断回应民众的权利诉求。正因如此,法国文化产业进一步诉诸法治的力量,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建构与发展来达成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保护本民族传统文化、推进文化治理法治化的目的。
乡镇财政属于我国财政体系当中的基层组织,其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规范财政资金运用以及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等相关方面具备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内部控制则属于对乡镇财政予以管理的主要方式,涉及控制与协调乡镇各类财政经济活动等,以此来确保乡镇经济能够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但由于乡镇经济水平的日益提升,乡镇财政活动存在的风险逐渐升高,所以我们就十分有必要增强对乡镇财政的内部控制,促进乡镇经济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
二、法国文化产业法的结构模式及基本原则
法国是较早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并推行文化产业领域法治化的国家之一。不过,法国迄今尚未制定统一的文化产业法典,而采取的是文化产业单行法模式,即“不制定统一的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建设的法典,而是针对具体的文化产业领域出台专门调整某一领域社会关系的文化产业单行法律、法令”。法国文化产业领域的各单行法共同确立了对内保护文化民主权利和文化多样性,对外坚持“文化例外”、尊重文化主权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一 )法国文化产业法的结构模式
“文化产业立法是促进文化产业繁荣与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其立法模式的选择将直接影响文化产业立法与法律的适用,进而影响到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法国在文化产业领域所采用的立法模式,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相对分散的单行法结构。即法国没有制定统一的文化产业促进法,但是在文化遗产、图书出版、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艺术教育等各个文化行业,依靠文化产业单行法来进行具体的调整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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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法国文化产业单行法结构示意
自第五共和国成立以来,法国政府在文化领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政府出台了《保护及修复历史遗迹法》(又称《马尔罗法》)(1962年、1967年)、《古迹保护法》(1967年)、《建筑法》(1977年)和《博物馆法》(2002年)等。在图书出版行业,法国颁布了《图书单一价格法》(又称《朗法》)(1981年)、《出版自由法》(1981年)和《交流自由法》(又称《雷欧塔法》)(1986年)等。在法语的语言保护上,1994年8月4日,议会通过了文化部长杜蓬提出的《法语使用法》(又称《杜蓬法》)。在广播电视领域,法国颁布了《电台和电视法》(1974年、1982年、1986年);在新闻传播领域, 法国政府也颁布了《新闻法》(1984年、1986年)。在知识产权领域,法国不仅有1957年的《文化艺术产权法》(相当于法国版权法),还在1992年将本国23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行法规整理汇编成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成为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专门法。在文艺教育方面,法国国民议会于1987年12月正式投票通过了《艺术教育法》。而在数字文化发展上,法国于 2010 年颁布实施《创新与互联网法》用于打击网络非法下载,保护知识产权、规范网络环境;2012年的《文化例外2号法》旨在保护数字时代创作者权益、鼓励文化创新、促进网络文化共享等。除此之外,法国政府于1974 年颁布的《文化宪章》为促进青年艺术家和当代艺术的突破性发展提供了保障。1982 年颁布《外省化法》,避免了文化管理的过度集权化,使文化管理由中央集权向地方分权转型。1959年文化部成立后出台的《电影资助法》和2003年修订通过的《文化赞助法》等依靠财税政策支持文化产业的法案,为法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渠道。
(二 )法国文化产业法的基本原则
法国的文化产业单行法不少是对文化产业政策的总结和提升,因而法国文化产业法基本原则一方面沿循了文化政策的基本原则,同时又坚持和内化了基本法治精神,注重政府文化权力的规制和公民文化权利的有效保障,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公民权利保障、传统文化保护、文化安全维护三个角度强调文化产业法的站位。
图1 法国文化政策基本原则在文化产业法上的运用和提升
1. 基于公民权利的“文化民主”原则
法国虽然对文化产业采取了集约式管理的模式,但在文化的推广与普及上却充分营造民主化、大众化的氛围。“文化民主”是一个倾向于文化普及的概念,即认为文化应该同教育一样,是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这意味着文化无论在国内发展还是在国外传播,都应该超越政治权力的垄断和资本市场的支配。在法国,民主的思想从大革命时期起就被运用到文化领域中,这种“文化民主”原则的成熟最根本的体现就是法国公民文化民主权利的实现,即全体民众真正成为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文化产品的享用者。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广泛的社会群众作为根基,而文化民主的实现又需要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进行确立与规范。因此,法国政府采取了大量的政策措施来践行“文化民主”,如“文化协调员”制度,博物馆、展览馆免票政策,对文化产业进行资金扶持等。
与文化产业政策的民主化原则相适应,法国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更能体现出对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和对国民文化素质提升的重视。例如,法国通过制定《图书统一价格法》对整个图书出版零售行业进行全面调控,不仅关注经营困难的图书机构,对部分机构和作家提供经济支持,而且还通过资助图书馆的方式来降低公民读书的成本、培养全民阅读的习惯、保障公民阅读的权利。法国的《外省化法》推动了文化管理的“分权化”与“民主化”, 让文化活动、资金和设施从巴黎流动到全国各地, 促使巴黎与外省的文化均衡分布,进而保障地方及基层享受文化资源的民主权利。而《艺术教育法》更是直接依靠立法促进法国艺术教育与文化普及在全国范围的均衡发展,保障公民享受艺术教育的基本权利,重视全民艺术文化素质的提升。此外,法国文化部也出台了专门的法令法规,要求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各种高雅文化和相关的文艺作品,刺激公民进行文化消费和享受公共文化。
2. 基于传统文化的“文化保护”原则
“一个国家的民族文化认同观念框架,从广义的层面理解,是国家文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历来是一个重视文化产业的国家,尤其重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对文化认同的培养。法国政府从王室时代起就关注文化与法国“国家形象”之间的密切关系,在国内不断加强对文化继承与发展的扶持力度。自1959年法国政府将文化事务统一集中于文化部以来,法国逐步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文化保护”政策体系,其中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法国文化政策的重中之重。法国政府认为以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的文化产业关系到国民素质、民族传统与凝聚力以及国家形象。因此,“文化保护”原则,既包含着法国文化产业政策中政府管控、扶持文化的基本特征,也蕴含着法国坚守文化传统、保护民族文化的文化自信。
法国在文化的各个领域都颁布了相关法律来对本国的文化产业尤其是传统文化进行法治保护。例如,法国2004年通过颁布《遗产法典》来对本国的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又如,法国《视听产品保护法》规定,所有广播电视节目中欧洲内容不得低于60%,至少40%的时间必须播出法语节目,国外节目不得超出40%;音乐作品须有40%以上使用法语。再有,为了保护法语,1994年8月4日法国议会通过了文化部部长杜蓬提出的“关于法语使用的法案”,简称《杜蓬法》,规定禁止在公告、广告中,在电台、电视台播送节目中使用外语,要求在法国境内出版的出版物必须有法语的概述等。另外,法国还通过《著作权法》《文化艺术产权法》等多部法律来实现对文化产业领域内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
3. 基于文化安全的“文化特殊”原则
当代法国对文化产业的财政资助政策延续了文化政策的理念和管理方式,遵循“文化逻辑优先,经济利益配合”的原则,保护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产业是资助的重点。法国对于文化产业的财税支持制度有着较为严格的法制遵循,特别是在直接的财政支持之外,《企业参与文化赞助税收法》、《文化赞助税制》、《共同赞助法》等减免税收的政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对于文化工作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的合法化,以及优惠税率的有法可依,让法国文化领域具备了“多位一体”的财税保障体系。
法国这种“文化特殊”的政策原则获得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与支持,对其他国家的文化政策与文化立法具有可供借鉴的重要意义。“文化特殊”原则也被直接运用到了国际文化产业立法上,例如法国直接推动了欧盟颁布保护欧洲试听工业的《共同行动纲领》,有效地保护了欧洲国家的民族文化不被外来文化产品吞噬。在20世纪末展开的《多边投资协定》中,法国也坚持“文化例外”的特殊性原则,抵制美国“文化霸权主义”的跨国公司权利法案。而在2001年和2003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由法国主要推动发表和颁布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保护文化多样性国际公约》,都在以法律的形式承认文化的特殊性,保障各国拥有决定本国文化政策的权利,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文化和语言单一化的威胁。
三、法国文化产业主要法律制度建设
⑧N. Kiwan. “A Critical Perspective on Socially Embedded Cultural Policy in Franc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 13,no.2(2007):153-67.
(一 )政府 “干预 ”色彩浓厚的文化保护制度
法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经济发展减缓,失业率居高不下。因此,法国政府开始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增加文化投资,不断兴建文化设施、组建文化机构,依靠大力发展文化产业解决就业问题,以促进经济的全面振兴。到2009年后,欧洲各国普遍受到欧债危机的影响,经济低迷、增长乏力。法国作为欧洲核心国家,在自身经济发展受阻、其他国家削减文化投入的背景下,依然保持并增加对文化领域的资金投入与政策扶持,依靠文化产业的兴盛繁荣拉动法国经济的复苏。
法国政府“干预”色彩浓厚的文化保护制度渗透在法国文化产业的各个领域。其中,保护本国文化遗产和文化传统是法国最重要的文化政策之一。早在1793年,法国“共和二年法令”就明文规定任何的文化艺术在法国领土都应该受到保护。法国政府拥有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措施,是世界上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典范。同时,法国还是电影生产大国,法国政府通过成立文化部直属机构国家电影中心(CNC),对电影行业进行政策指导、法律监督、行政管理和财政资助等,协助法国电影行业的发展,提升国产电影的竞争力和影响力。而在文化产业中扮演着主力角色的传媒业也是法国政府重点干预和保护的对象。法国的传媒行业并没有被完全推向市场让私人经营,而是在政府一定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等方式的保护性管制下,成功地规避了被私人垄断的风险,进而确保了权威媒体自身的公信力以及对于健康信息的传播力。
此外,从国际层面来看,法国采取的这种以国家干预为主的文化集权模式被认为是法国政府为了应对文化入侵的被动选择,本质上是一种“文化保护主义”政策。“在经济与文化愈发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把文化排除在全球自由贸易的框架之外,使本国文化产品受到保护,是当代法国文化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依法设置关税壁垒和贸易配额来限制外国文化商品的入侵,并采取财政补贴来资助本国文化产业的文化保护政策,便成为法国政府干预全球“文化霸权主义”、保护本土文化传统及文化产业的有效制度途径。
(二 )层级分明的文化产业管理制度
与法国文化立法与政策保护的传统相适应,法国具备良好的文化产业管理机构建设的传统。当前法国仍在不断简化和创新已有的文化机构设置,提高业务能力,让公众能更好地了解文化部的政策动向,加强中央文化机构的政策导向能力,细化文化部内各机构的职能,使其运转更加合法化和现代化。综合来看,法国文化产业的管理机构可以分为全国性的政府文化领导机构和地方性的文化管理机构两大层级。其中全国统一的政府文化领导机构是负责管理全国文化事务的政府机构,即法国文化部,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文化政策和文化法规,管理和分配文化经费,监督和管理国家文化机构、文艺团体及艺术院校,保护国家文化遗产,促进艺术创作和文化普及等。文化部的组织机构包括直属部长办公厅和文化部办公厅,其中直属部长办公厅有行政总检察署、国际事务司和新闻通讯司三个机构;文化部机关包括行政总局、发展与地方文化司、档案司、博物馆司、建筑和文化遗产司、国家电影中心等十个司局。另外,在法国,文化部还负责直接领导那些能够代表国家级水平的,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文艺团体、艺术院校和重点文化设施,例如巴黎国家歌剧院、国家文化遗产学院和卢浮宫博物馆等。
法国文化产业的地方管理机构是地区文化事务局,于1977年开始设立,到目前为止已有28个,“法国1992年2月6日正式立法对法国文化部进行地方分权,地区文化事务局代表文化部负责落实国家文化政策,并根据本地区特点采取相应的执行方式。”其主要为文化遗产、文献、书籍读物、音乐舞蹈、造型艺术、视听艺术等行业承担国家拨款的职责,并提出相关建议和评价报告;同时也要负责在当地组织大型文化活动等。法国还注重中央文化领导机构与地方文化管理机构的协调与互动,例如,法国文化部各司局会向地方派驻“文化顾问”以引导和协助地方的文化事务局能按照文化部的统一部署来开展当地文化工作。除此之外,对于法国涉外的文化工作,一般由跟文化部有密切合作的外交部来统一协调。
(三 )多方协调的财税支持制度
“文化特殊”原则蕴含着“文化例外”与“文化多样性”两个原则的核心理念。这种特殊性既要求文化保护与文化生产须突破一定政治壁垒和一味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而更加注重历史价值和社会效益,又能彰显出在世界舞台上借文化进行外交博弈的国际智慧。“文化例外”作为法国国内奉行的原则正式被国际社会所认可是在1993年10月举行的法语国家共同体首脑会议上,40多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通过的决议指出:“文化产品不能等同于其它工业产品和服务产品,所有属于精神文化的产品应当置于世界贸易谈判的范围之外。”在2001年教科文组织大会上,法国总统希拉克又在“文化例外”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文化多样性”的概念,推动会议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将有关文化产品的问题讨论从世贸组织转向教科文组织。可以说,“文化多样性”是“文化例外”的延伸和扩展,两者在“文化特殊”原则上实现了统一,即不同于政治多极化与经济全球化,世界各地文明、文化虽有发展先后之差别,但无优劣高下之区分,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抵御全球化背景下“文化标准化”、“文化霸权主义”等威胁。
法国文化产业的资助方式多样,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有三种:一是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的直接拨款。这其中包括法国文化部每年的财政预算,国家教育部、外交部、合作部、青年与体育部等其它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2017年,法国文化部的财政资源总计达100亿欧元,其中36亿欧元用于文化研究和媒体,与2016年相比增长了5.5%,这是自2010年以来的最大增幅;另外文化部对于公共广播、电影、音乐、图书等行业的财政拨款也均呈增长趋势(见下页表2)。二是国家优惠税制政策的间接资助。法国政府采取各种税率优惠的政策来鼓励文化产业的发展,比如大众每天接触的增值税。增值税在法国的正常税率为19.6%,但是大部分文化产品的税率只有5.5%。另外,政府也通过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为文化的发展提供帮助。例如,“支持文化艺术的企业可享受3%左右的税收优惠”;个人对文化艺术捐款赞助可享受减免个人当年所得税额度的66%的优惠。三是第三方的社会赞助。大致包括私人出资资助,企业赞助以及各类艺术基金会等中介协会的募捐、赞助三种形式。除此之外,政府还依法成立了各种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等,帮助中小文化企业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法国政府这种规模化、体系化、法制化的财税政策,让其即使在经济危机时期也能保障对文化产业财政投入的增长。
表2 法国文化部2017年财政预算增长表 法国把鼓励文化创新放在文化政策的核心地位,坚持创新是文化的生命,人才是创新的关键。法国一方面把数字文化、信息产业等创新领域纳入到文化法制保护的范畴,另一方面也将艺术人才培养的制度化作为促进文化创新的不竭动力。 “法国政府着力以法国公民的文化自豪感、青少年的文化传承、文化创新产业的人才培养作为其文化安全政策的基本布局。”因此,文化创意人才的培养、依托于传统文化的内容再创作、对艺术家的优惠政策以及数字文化背景下的文化创新与传播等都成为法国提升文化发展水平的创新激励制度的主要内容。 ⑦韩骏伟、胡晓明:《国际文化贸易》,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35页。 法国所构建的文化产业法治体系颇具成效地维护了本国文化传统和文化安全,保障了公民的文化权利和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为国际社会贡献了富有特色的模式和路径。特别是对中国而言,文化产业领域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已施行近两年,《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也几易其稿,并列入十三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并出台在即,文化产业法制建设正处于关键期、窗口期,参考和借鉴法国文化产业法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对中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制定及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们看来,法国的经验和做法至少有以下启示: 首先,应当在法治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统一的基础上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文化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内核和灵魂。现代国家治理必然是法律之治与文化之治的协同推进。法国的经验表明,其文化领域较好地实现了“法治”与“文治”两种理念的结合、统一。中国同法国类似,是文化资源极为丰富的国家,同时也是对法治建设投入极大力度的国家。只有把文化和法治资源有机统一,才能发挥二者应有的优势和力量;而注入法治力量的文化产业发展也才有无限的可能。为此,一方面,应当推进我国文化产业法律体系与文化产业政策体系的协调发展,在适时推动重点文化产业领域单行法的制定和出台的同时,也要推动文化产业政策的科学化发展。如此,才能在同时发挥法治保障的稳定性和政策牵引的灵活性的基础上,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高效发展。另一方面,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庞杂性决定了,我们既应当制定具有文化产业领域基础法意义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同时也应学习法国经验制定必要的文化产业单行法。但是,无论是《文化产业促进法》,还是其他文化产业单行法,在基本原则上应当既吸收我国既有的文化产业建设发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同时也要坚持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确保通过文化产业法促进政府文化权力规制与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的有机统一,法律的外在力量与文化的内在价值的统一,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与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统一,文化市场的开放性与文化安全的排他性的统一。 其次,政府对文化产业必须依法“干预”,走法治化的政府主导、市场推进与社会协同之路。法国尽管是典型的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但是法国并非只是关注文化市场的作用,而是在文化政策法规的作用下让政府长期保持着对文化领域较强的“干预”力度。正如前文所述,对文化艺术进行干预和保护是法国文化产业法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法国文化产业法的介入下,法国政府的“干预”方式与手段建立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之上,并保持着对市场和社会的应有重视。同样,长期以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采取的是政府主导模式,政府对文化产业干预力度较大。尽管当前我国强调要转变政府的角色,让政府做文化市场的“掌舵人”而非“划桨者”,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否定政府的“干预”。或者说,政府对文化产业必要的干预同文化产业的发展及现代法治进程并不矛盾。实质上,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决定了政府主导型的发展路径是符合当下实际的。只是在政府主导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强调政府应当在法治化定位的基础上进行合法的“干预”,其干预权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并且,政府的必要的“干预”不得僭越市场和社会的角色,必须对市场规律和社会功能给予足够的尊重。为此,政府主导的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应当在我国的文化产业法,特别是《文化产业促进法》中得以确认,同时政府横向与纵向的文化管理秩序应当依法加以理顺,政府的管理权责必须依法加以明确。与此同时,文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应依法给予保障,社会的参与机制应依法建立健全。 最后,要以文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为基础,激发创新活力,将引导和保障创新作为我国文化产业法着力的关键点。“国家的创新首先是文化的创新,文化创新构成现代国家创新的核心内容,文化创新能力也成为评估国家创新能力的关键指标。”而现代文化创新关键依托于文化产业创新。文化产业根本上是服务民众、满足民众精神文化需求,以内容为王的产业,创新是文化产业的生命和本质要求。正因如此,法国极为重视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创新元素和创新力量,为此构建了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以及人才积累和产权保障制度。在我国,尽管当前文化领域的创造创新已获得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文化产业领域的创新激励制度、创新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因此,应当学习和借鉴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制度经验,以《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文化产业法的制订为突破口,以引入多元力量的文化管理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文化产权保障为核心,以文化人才扶持为关键,全面推进文化产业创新激励法律制度之构建。此外,尤为重要的是,我们所保障和推动的创新,是在尊重和保护传统文化基础上的创新,或者说,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就是加强传统文化的法治化保护。正因如此,法国将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作为文化产业法,乃至整个文化政策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对此,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强调,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只有在保护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用法律制度引导和促进现代科技与传统文化理性的结合、引导和促进其他行业和产业与文化资源有效融合,文化及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才会成为可能。 注释 ①张敏:《法国当代文化政策的特色及其发展》,《国外理论动态》2007年第3期。 ②张胜冰等:《世界文化产业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06页。 ③肖云上:《法国的文化政策》,《国际观察》1999年第6期。 ④杨娜:《法国的文化外交及其启示》,《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选取我院2016年1月~2018年6月老干部病房收治的100例患者分为优质护理组及护理风险评估干预组两组。优质护理组50例,男34例,女16例;年龄77~87岁,平均(63.27±2.85)岁。护理风险评估干预组50例,男35例,女15例;年龄76~88岁,平均(63.42±2.96)岁。组间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作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⑤数据来源:EY France,《法国文化与创意经济第二次概述》,2015年10月。 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其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就尤为重要。我国国有企业传统的发展模式存在的弊端使得国有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存在着很多漏洞,长此以往,不只会影响到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会起到不利的影响。所以在当今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国有企业只有通过会计信息披露,加强公众对其的监督,才能够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法国的创新激励制度首先体现在对文艺创新人才的教育性培养。法国的文化艺术教育一直以来都是“从娃娃抓起”,政府对文化艺术教育的投入巨大,不断加强对文化艺术人才培养的资金支持。法国把艺术教育视为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内容,法国的艺术院校遍及全国各地,主要分为直属文化部领导的国家重点艺术院校、地方级艺术院校和私立艺术院校。其次,法国在政策上大力支持文艺工作者的创作与创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文化艺术创作提供方便,为传播文化作品的机构提供资助,不同领域内都有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创作和创作者,以激发他们学习、创作与创新的热情。再者,法国对文化创新的激励还体现在对艺术家们的政策性保护。这种对艺术家的政策保护享有至高无上的精神权利,且这个精神权利不受时效约束。除了《伯尔尼公约》中所包括的发表权、署名权、更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外,根据法国法律,法国艺术家还绝对享有修改或销毁其作品、控制作品复制数量与质量、拒绝买方或任何条件、追究赝品法律责任等精神权利。最后,法国文化产业所具有的创新活力,不仅生发于其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和长期的人才培育,更要归功于文化领域对内容与形式创新的不懈追求。“利用互联网传播本国的文化,早已成为法国政府的工作策略之一。”伴随着文化数字化、网络化的法国文化政策的创新,法国文化艺术的创作、创新与文艺人才的就业以及文化产业的总体发展等都有了更加优越的环境和有效的渠道。 法国文化产业的系列单行法贯彻和坚持了法国基本的文化理念和法治原则,同时也建构了一系列文化产业法律制度,正是这些文化产业法律制度保障和促进了法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的文化产业法律制度: ⑨方雪梅:《法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模式及其启示》,《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⑩谢传仓、李正园:《传统而内敛:法国文化产业的价值取向》,《贵州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 蔡武进:《我国文化产业法体系建设的进路》,《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0期。 王者洁:《当代文化产业立法模式之选择》,《中国发展》2017年第3期。 曹明德:《欧美文化政策研究》,北京:时事出版社,2015年,第171-172页。 刘杰、胡春凌:《生生不息的文化活力——法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世界文化》2017年第4期。 1)处理能力相对较低。要使渗沥液完全达到GB 16889—2008三级排放标准,固液比(矿化垃圾和渗沥液的体积比) 目前为100~120∶1,导致系统占地面积较大。 邓文君、温雯:《法国文化产业竞争力的钻石模型分析》,《学术研究》2016年第1期。 夏国涵:《法国文化产业的国家战略》,《才智》2013年第31期。 ⑥数据来源:法国统计局,https://www.insee.fr/fr/statistiques/2408369#tableau-Donnes;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0日。 J. Ahearne. “Questions of Religion and Cultural Policy in Franc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 17,no.2(2011):153-69. 瓷胎竹编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陶器起源之时,人们为了储备多余的粮食发明了编织和制陶工艺,用竹编或藤编做底胎,再在表面覆上泥土进行烧制,形成了瓷胎竹编的雏形。起初人们为了保护一些瓷器等容器,用竹编编织成一个“套”包在外面,后来这种编织技艺愈发成熟,逐渐从单纯的保护作用演变为装饰作用。清朝,瓷胎竹编成形,竹编技艺越来越精细、越来越成熟,可以达到叹为观止的地步。 熊澄宇:《世界文化产业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99页,第207页,第202页。 阿里之所以叫阿里,是有一年阿里的母亲听到一首歌,歌子唱道:阿里,阿里巴巴,阿里巴巴是个快乐的青年。阿里的母亲便去派出所替阿里改名字。管户口的警察不同意,说巴西队的球踢得几漂亮,就叫巴西蛮好。阿里的母亲告诉他,儿子脑子有点问题,叫巴里是想图个吉利。警察便说,是个苕?那就改吧。免得把巴西队也搞苕了。难怪他们最近有点苕样。 沈军:《现代与传统的融合发展——法国文化法律制度评析》,《浙江学刊》2011年第1期。 沈孝泉:《法国:“文化例外”是确保文化安全的国策》,《红旗文稿》2014年第19期。 侯聿瑶:《法国文化产业》,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年,第31页,第29页。 沈孝泉:《法国从文化大国到政治大国的发展路径》,人民网,2012年08月22日,http://dangjian.people.com.cn/n/2012/0822/c117092-18806151.html. 夏国涵:《法国文化产业的国家战略》,《才智》2013年第31期。 肖云上:《法国为什么要实行文化保护主义》,《法国研究》2000年第1期。 田珊珊:《法国的文化政策:一个基于民族文化视角的研究》,《法国研究》2010年第2期。 管宁:《时尚创意铸就的朝阳产业——法国文化产业的经验与启示》,《东岳论丛》2012年第12期。 梁建生:《法国:多重策略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中国文化报》2015年1月12日。 在新经济政策的压力之下华人少数族群企业家在跨族群合作当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需要与当地族群伙伴建立合作网络关系。由华人少数族群企业家创立的大企业,不得不寻求来自国家政治精英和军事精英的保护。尽管不断变化的政治环境能够轻易地打破他们与统治精英的政治网络与政治家的个人合作关系。在二战后的东南亚民族国家,大的海外华人企业不可避免地转入到裙带资本主义当中。Brown[14]的著作表明,一方面华人企业家与国家和军事领导人的密切关系能够为华人少数族群企业的发展带来特殊的垄断地位与商业优势。但在另一方面,这样的跨族群联盟也蕴含着高度的制度性缺陷,例如对于研发的较少投入、家族控制和金融风险。 常卫:《试论中国文化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7年第2期。 陈庚、傅才武:《文化产业财政政策建构:国外经验与中国对策》,《理论与改革》2016第1期。 谢武军:《法国公共文化服务: 所有部长都是文化部长》,《学习时报》,2009年4月27日。 数据来源:法国文化部,http://www.culture.gouv.fr/Nous-connaitre/Decouvrir-le-ministere/Budget,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0日。 第一点,国内动物养殖环境是非常恶劣的,这种恶劣,不是动物的生存条件恶劣,而是在动物养殖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动物的生活环境进行基础的消毒,和疾病的防治。另外,很多家禽在饲养的过程中,并没有进行科学喂养,而是,农户通过自身养殖经验,用野草剩饭对家禽进行投喂,引发动物的食物中毒,或大范围的家禽腹泻。这些错误的养殖方法都造成了动物养殖环境恶劣,造成动物疾病爆发风险。 金海波:《文化安全政策的国际镜鉴与启示》,《重庆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 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肖云上:《法国:以保护传统文化为国策》,《西江月》2010年第16期。 蔡武进:《法治中国建设与文化中国建设应协同推进》,《中国文化报》2015年2月27日。 周叶中、蔡武进:《论我国文化法的场境、意境与面向》,《法学杂志》2015年第2期。 Cai Wujin Peng Longlong (National Institute of Cultural Development,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Abstract : France is a country with developed cultural industries in Europe, and its cultural industries development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national support and safeguard. In addition to the state’s financial allocation and the necessary policy protection, the development of French cultural industries has obtained strong guarantees by comprehensive legislative measures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Based on the cultural development needs and the rule of law practice, the cultural industry laws in France have established the basic principl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rench cultural industries, and also the cultural protection system with a strong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the hierarchical cultural industry management system, the multi-party financial and tax support system, and the future-oriented innovation incentive system. Observing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French cultural industry laws is of positive reference for the advance of the Cultural Industry Promotion Law , which has been included in the five-year legislative plan proposing at the 13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Key words : French cultural industry; legal system of French cultural industry; cultural rule of law 收稿日期 2018-11-20 基金项目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我国文化治理法律保障机制研究”(CLS(2015)D035); 中央高校自主科研项目“文化治理的法理基础及其制度体系研究”(413000001) 责任编辑 邓宏炎 (四 )面向未来的创新激励制度
四、几点启示
On the System of French Cultural Industry Laws and Its Inspi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