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早期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特征:“犹太问题”视角下的文本解读_市民社会论文

马克思早期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特征:“犹太问题”视角下的文本解读_市民社会论文

马克思早期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性特质——以《论犹太人问题》为解读文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现代性论文,犹太人论文,特质论文,文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14)08-0087-06

       市民社会是马克思早期一个使用频率高,且非常重要的概念,这一概念在马克思面对“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已经开始使用市民社会的理论范式来分析问题了,虽然该文是以探讨犹太人问题、政治解放、人类解放等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但该文也从侧面反映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丰富性和深刻性,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该文本中的市民社会理论凸现了现代性特质,本文试图以该文本为依据,梳理概括这个时期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性特质。

       一、市民社会属于私人领域

       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边界的明确划分是现代性的重要特质。在前资本主义时代,专制主义是政治国家的常态,政治权力几乎没有边界,可以做很多在现代看来违背法律的事情。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旧社会的性质是怎样的呢?可以用一个词来表述。封建主义。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生活的要素,例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1](P186)市民社会领域本应该和政治国家划清界限,但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市民社会却直接具有政治性质,本来属于私人领域的财产、家庭、劳动方式等要素都带有政治性质,或者说都被政治所宰制。随着近代社会的来临,启蒙思想家们将社会契约的理念灌输给了普罗大众。霍布斯、洛克等人的社会契约论逻辑表明,政府出现之前的人类处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拥有绝对的自由和绝对的权利,但是自然状态必然导致“无休止的战争状态”的出现,所以自然状态说到底是一个丛林法则盛行的状态。为了避免在这种无休止的战争状态中将人类所创造的文明消耗殆尽,人们理性地达成一项契约,每个人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组成公共权力,让这个公共权力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持公共安宁。这就是社会契约论政府产生的逻辑过程,从这一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和公民的关系类似于仆人和主人的关系,政府是公民的公仆。这里尤其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人们在塑造公共权力的时候,让渡的只是部分权利,并没有让渡全部权利,那么哪部分权利让渡了,哪部分权利没有让渡呢?公民们让渡的权利是那些靠单个人无法完成的事情的权利,比如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等公共产品就是个人无法完成的事情,而那些个人能够完成的事情的权利则没有让渡,而是保留在个人手中,这些权利比如市场交易的权利、家庭领域的一些权利等等。让渡出来的权利构成公共权力领域,没有让渡,保留在公民手中的权利构成私人领域。公共权力作为人民的仆人只应该做主人委托给它做的事情,对于没有委托给他做的私人领域的事情则严禁干涉。与这种理念相对应,规范公共权力的公法的运行规则是“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则都是禁止的”,而规范私人事务的私法的运行规则是“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则都是允许的”。这是公共权力和私人领域边界明晰的政治哲学逻辑,这一逻辑随着启蒙的深入逐渐成为人们的日常理念。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市民社会就是私人领域。马克思指出,“完成了的政治国家,按其本质来说,是人的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这种利己生活的一切前提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以外,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然而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存在的。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1](P172-173)近代以前的社会可以说是一个共同体本位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体的人依附于共同体,正如马克思在另外一个地方所说,“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2](P2)而近代的来临逐渐瓦解了坚实的共同体,个体的人开始从共同体中解放出来成为具有主体意识的人,利己主义的人,从而也导致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马克思所谓的完成了的国家就是资本主义的国家,也是现代国家,这种国家只负责公共事务,不干预私人事务。而个人的利己主义生活则属于私人领域,存在于国家范围之外,属于市民社会领域的事情。所以现代国家中的人过着双重生活,共同体的生活和市民社会的生活,共同体的生活就是国家的政治生活、类的生活;市民社会的生活就是私人领域的生活,利己主义的生活。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表现,在现代国家中,公共事务归国家负责,私人事务归个人负责,“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二者边界泾渭分明。

       政治革命同时也就是市民社会的革命。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同时也是同人民相异化的国家制度即统治者的权力所依据的旧社会的解体。政治革命是市民社会的革命。”[1](P186)这里所谓的政治革命就是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革命是人类走向现代文明的飞跃。那么资产阶级革命何以是市民社会的革命呢?因为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本来应该成为市民社会的那些私人领域也被沾染上了政治因素。政治因素过多地干预了人们的私人领域,也可以说政治国家与私人领域之间边界混淆,界限不清。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区分了这两个领域,逐渐将政治权力规制于一个合法的、有限的圈子里。“政治革命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1](P187)使得市民社会成为一个纯粹的私人领域。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共权力与私人领域明确划分的理论范式来论证现代国家与宗教的关系。现代国家的来临并没有消灭宗教,“人分为公人和私人,宗教从国家向市民社会的转移,这不是政治解放的一个阶段,这是它的完成;因此,政治解放并没有消除人的实际的宗教笃诚,也不力求消除这些宗教笃诚。”[1](P175)现代国家的做法是将宗教归结为私人事务。“人把宗教从公法领域驱逐到私法领域中去,这样人就在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宗教不再是国家的精神;因为在国家中,人——虽然是以有限的方式,以特殊的形式,在特殊的领域内——是作为类存在物和他人共同行动的;宗教成了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领域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精神。它已经不再是共同体的本质,而是差别的本质。他成了人同自己的共同体、同自身并同他人分离的表现——它最初就是这样。”[1](P174)现代国家,宗教不再是国家的事务,而成为私人领域的事情,成为公民的个人自由,国家不应该、也没有权利干预。“任何一种特殊宗教的信徒同自己的公民身份的矛盾,只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普遍世俗矛盾的一部分。基督教国家的完成,就是国家表明自己是国家,并且不理会自己成员信奉的宗教。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并不是现实的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1](P180)作为宗教信徒的人和作为公民的人是人的两种身份,这两种身份虽然汇集在一个人的身上,但是他们彼此之间并不纠缠。“宗教信徒和公民之间的差别,是商人和公民、短工和公民、土地占有者和公民、活生生的个人和公民之间的差别。宗教信徒和政治人之间的矛盾,是bourgesois和citoyen之间、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和他的政治狮皮之间的同样的矛盾。”[1](P173-174)这就是现代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的特征。

       二、市民社会的诸原则

       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原则。马克思说,“实际需要、利己主义是市民社会的原则;只要市民社会完全从自身产生出政治国家,这个原则就赤裸裸地显现出来。实际需要和自私自利的神就是金钱。”[1](P194)《论犹太人问题》中的市民社会概念基本上沿袭了黑格尔的用法,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3](P289)这里所谓的市民社会实际上就是近代市场经济的真实写照,黑格尔受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影响,其市民社会真实反映了市场领域中人的特性。按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在市场领域中,人都是理性人,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自我利益的算计几乎是每个人的本能,只要这种算计没有违背社会法律和道德,就不应该制止。但是在前资本主义时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孕育出蔑视物质利益的文化,将那些追求物质利益的行为看作是为道德人士所不齿的行为,所以古代中国商人的地位很低。中国如此,西方也有这种倾向。这种理念支配下的人,满足于自给自足,所以古代生产力发展空间有限,人们的生产欲望被社会生产方式所抑制。近代的来临逐渐消解了人们的传统的利益观念,正如马克思所说,政治革命在“摆脱政治桎梏同时也就是摆脱束缚住市民社会利己精神的枷锁。”[1](P187)这一解放使得社会的生产力获得了巨大的解放,人们不再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生产,而是为了满足市场而生产,这也激发了人们的生产欲望。诚如曼德维尔在《蜜蜂的寓言》一书中所说,“如果你想使一个人类社会变得强大,你就必须触发他们的激情。分配土地……对土地的占有会使人们变得贪婪:用激情把他们从懒惰中唤醒,骄傲会驱使他们认真工作,教会他们贸易和手艺。这样,你就会在他们中培养出嫉妒和竞赛……”[4](P10-11)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就是曼德维尔所谓的恶德,不过这种恶德却能够推动整个社会的巨大发展,成就公共利益。康德说,竞争会为人走向成功设置障碍和阻力,“可是,正是这种阻力才唤起了人类的全部能力,推动着他去克服自己的懒惰倾向,并且由于虚荣心、权力欲或贪婪心的驱使而要在他的同胞们——他既不能很好地容忍他们,可又不能脱离他们——中间为自己争得一席地位。于是就出现了由野蛮进入文化的真正的第一步……”“没有这种非社会性的而且其本身确实是并不可爱的性质,——每个人当其私欲横流时都必然会遇到的那种阻力就是从这里面产生的,——人类的全部才智就会在一种美满的和睦、安逸与互亲互爱的阿迦底亚式的牧歌生活之中,永远被埋没在它们的胚胎里。人类若是也像他们所畜牧的羊群那样温驯,就难以为自己的生存创造出比自己的家畜所具有的更大的价值来了;他们便会填补不起来造化作为有理性的大自然为他们的目的而留下的空白。因此,让我们感谢大自然之有这种不合群性,有这种竞相猜忌的虚荣心,有这种贪得无厌的占有欲和统治欲吧!没有这些东西,人道之中的全部优越的自然秉赋就会永远沉睡而得不到发展。”[5](P7-8)追求个人私利这种被康德称为非社会性的社会冲动乃是人类走向文明的动力之所在,正是这种利己主义的冲动推动了现代文明的到来。

       市民社会的自由原则。自由是近代政治哲学最重要的关键词之一,众所周知,自由绝对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但自由也绝不是完全按照某种外在的意志行事,自由说到底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的自由,只是自己的这一应为不能违背基本规则。贡斯当认为,现代人的“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事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最适合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种影响的权利。”[7](P26)自由属于私法领域的范畴,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违法的,则都属于自由的范围。所以马克思说,“自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每个人能够不损害他人而进行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两块田地之间的界限是由界桩确定的一样。这里所说的是人作为孤立的、退居于自身的单子的自由。”这一自由“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这一权利就是这种分隔的权利,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1](P183)在共同体本位的社会中,社会关系是建立在“结合”基础之上,但是现代市民社会则是建立在“分割”的基础之上的。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核心理念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主张人与人的分隔是绝对的,而相联系和相结合则是相对的,人与人的关系就是原子与原子的关系。人与人的这样的关系就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作为退居于自身,退居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与共同体分隔开来的个体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他们连接起来的惟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1](P184-185)市民社会中的人是原子式的个人,内在的自我、个人的私人利益才是最重的事情,而共同体、类则仅仅是个体自我存续的外部条件而已。

       市民社会交往原则。马克思凸现市民社会的交往原则最直接、最明显的表现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著作中,但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也已初见端倪。马克思强调,资本主义的革命实际上是市民社会的革命,是市民社会消除政治因素的革命,前资本主义时代,政治控制市民社会,社会缺乏自主性和自治性,近代革命规制了权力,将政治权力的影响驱逐出市民社会领域,这个时候的市民社会就成为纯粹“民间”的社会了,而民间社会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社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交往。在市民社会中,人们把自己抬高为目的,而把他人降低为工具,实际上就是把他人降低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真实写照,也是交往异化的表现。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根本目的,他人只是实现这一根本目的的手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他人虽然是实现自我利益的工具,但为了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为了让他人愿意成为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即购买自己的产品,因为只有自己的产品被购买,自己的利益在能够实现),自己必须生产他人需要的产品,也就是说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每个人都必须满足他人的需求。从主观意图上来说,每个人都是追求自我利益而把他人降低为工具的,而从客观事实上来讲,每个人都在满足他人的物质生活需求,这就是人的社会性和相互依赖性。只有交往才能够实现上述一切,在这种交往过程中,个人的自由得以实现,个人的利己主义打算才能实现,正是交往将诸多孤立的个体整合为市民社会。

       三、市民社会的精神是现代精神

       相对于前现代社会,现代社会具有明显的现代特性,虽然现代性在当代招致了众多的批评,而且现代性本身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但就总体而言,整个社会还是要走向现代性,而不是相反。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本质上就是资本主义的一个社会领域,它体现了若干现代精神。

       第一,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一个“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状态。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按照人的存在状态将人类社会划分为人的依赖状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状态和自由人联合体状态三个阶段,其中物的依赖状态就是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而市民社会恰恰就是一个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状态的社会。马克思是把市民社会和犹太人的利己主义结合起来说明这个问题的,“市民社会从自己的内部不断产生犹太人。犹太宗教的基础本身是什么呢?实际需要,利己主义。”[1](P194)犹太人是一个聪明的民族,是一个善于经商的民族,当然也会将利益看得很重,所以马克思说,“金钱是以色列人的嫉妒之神;在他面前,一切神都要退位。金钱贬低了人所崇奉的一切神,并把一切神都变成商品。金钱是一切事物的普遍的、独立自在的价值。因此它剥夺了整个世界——人的世界和自然界——固有的价值。金钱是人的劳动和人的存在的同人相异化的本质;这种异己的本质统治了人,而人则向它顶礼膜拜。”[1](P194)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现代社会就是物化的社会。现代社会的来临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物欲的肆虐,前现代社会的德性是对物欲的压抑,而现代社会的来临则是欲望的释放,对物的欲望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也解放了生产力,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过,“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宗教虔诚、骑士热忱、小市民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发作,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6](P274-275)现代社会在释放人的物欲的同时,也使得整个社会变得更加物质主义,追求物质利益成为整个社会的核心了,这就是现代精神。犹太人的精神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现代精神,市民社会蕴含着这种犹太人的精神,“犹太人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殊成员,只是市民社会的犹太精神的特殊表现。”[1](P194)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们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3](P197)人与人的交往虽然普遍存在,但这种交往却是缺乏人情味的,它更多地透露着物质主义。

       第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张扬了私人自由。市民社会是政府公共权力严禁干预的私人领域,这一领域也是彰显现代自由的领域。贡斯当将自由区分为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诸如在广场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国政府缔结联盟,投票表决法律并作出判决,审查执政官的财务、法案及管理,宣召执政官出席人民的集会,对他们进行批评、谴责或豁免。”如此看来,古代人只有参与公共事务的自由,“所有私人行动都受到严厉的监视。个人相对于舆论、劳动、特别是宗教的独立性未得到丝毫重视。我们今天视为弥足珍贵的个人选择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古代人看来简直是犯罪与亵渎。”古代人在私人领域几乎没有自由可言,“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7](P26-27)现代人“在其私人生活中是独立的,但即使在最自由的国家中,他也仅仅在表面上是主权者。”而现代自由则是私人领域的自由,是个人对私人事务的自决,只要不违反法律,人们尽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私人事务。[7](P26)市民社会是私人领域,处在这个领域的人们,只要不违反社会的法律、道德等基本规范,尽可率性自由,这就是现代人的自由。

       第三,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张扬了人的主体性。市民社会自由原则的哲学基础就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其所谓的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等意识形态理念都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个人主义的基本理念可以做如下概括:独立的个人是社会的本原和基础;个人是社会的终极价值;所有的人都是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个人与他人、社会和国家之间存在明确的界限;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推己及人的利他主义,以个人为基点的公共道德;自治自律的人格,自组织行为,对抽象的公共权威的服从等。[8](P86-97)这里所谓的个人主义不是我们日常话语中的个人主义,我们所谓的个人主义是贬义词,实际上就是极端个人主义,这种观念事事以自我为中心,政治哲学中的个人主义也非常重视公共道德,注重严格遵守社会规范,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主义意味着人的主体意识得以觉醒,是现代性的政治哲学表现。诚如上文所述,从缺乏主体意识的共同体本位的社会状态向主体意识充分觉醒的个体本位社会状态的演变,进而发展到个体和共同体有机而辩证统一的自由人联合体,乃是马克思关照历史发展的一个纬度,同时马克思也指出,人类历史的发展就是从共同体向市民社会的过渡,所谓市民社会就是主体意识充分觉醒的社会。在市民社会中,个人是自我利益的主人,他有权利进行自我抉择,反对他人的强制和越俎代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个缺乏普遍性的“特殊”环节,存在严重的不自足,需要过渡到象征着普遍理性的国家阶段,也就是我们所谓的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当然马克思并不赞同黑格尔的观点,但是他的市民社会的精神气质和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精神气质却存在重叠之处,那就是人的主体性的觉醒与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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