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庆元条件法#183国县收支历“国事局收支考证”_宋史论文

宋《慶元條法事類#183;州縣場務收支曆》考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事论文,收支论文,慶元條论文,州縣場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宋《慶元條法事類》卷三六《庫務門》收録有宋代一件非常重要的財務會計帳曆,稱《州縣場務收支曆》。爲了便於研究,兹先將此件帳曆轉録如下(筆者另加行號):

1 州縣場務收支曆(起置曆頭依常式)

2 某州

3 某月初一日

4 本州

5 税務

6 收若干

7 經制錢若干

8 係省錢若干

9 封樁錢若干

10 應窠名依此開

11 支若干

12 經制錢若干發赴甚處

13 係省錢若干發赴甚處

14 應窠名依此開

15 酒務等處依前開應窠名

16 某縣依此開

17 某月一日至初十日終通計

18 收若干

19 支若干

20 見在若干依此開

21 某月一日至月終通計

22 依旬結開

23 税務印

24 團印徑四寸

25 條印闊一寸長六寸

26 皆具某年某州縣鎮寨商税務某印

27 當職官書字

首先需要説明,《慶元條法事類》一書的版本,筆者所見只有兩種,一是中國書店1990年綫裝本(據1948年燕京大學圖書館藏版),二是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的《慶元條法事類》點校本。筆者的上述録文格式係據中國書店的綫裝本而來,因爲該本《州縣場務收支曆》保持了宋代文書行款格式的本來面目,而黑龍江人民出版社的點校本可能是出於節約篇幅紙張的考慮,有幾處將多行文字合併爲一行(例如將第3行至第16行文字合併爲一行,第17行至第20行合併爲一行,第21行和第22行合併爲一行,第24行至第27行合併爲一行),結果使得總共二十七行的文書只剩下八行(見該書第543頁),以致弄得宋代會計帳曆面目全非。故本文有關《州縣場務收支曆》的格式一依中國書店綫裝本而不從黑龍江人民出版社的點校本。

《州縣場務收支曆》格式和全文如上,如何理解其内容?我們不妨先看有關學者的認識。《州縣場務收支曆》作爲宋代一件非常重要的財務會計帳曆,曾獲研究者矚目並屢被徵引,例如中國審計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方寶璋《宋代財經監督研究》第162頁和雲南大學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李景壽《宋代商税問題研究》第57頁均有徵引。對此件帳曆的認識和理解,李景壽《宋代商税問題研究》稱之爲“標準的場務簿曆格式”,但這只是簡單的定性,没有涉及到具體内容的理解。方寶璋《宋代財經監督研究》既有涉及內涵的定性,也有涉及文本内容的理解。例如他認爲宋代的財政財務收支曆有兩種,一種是最原始的財物出入記録,一種是在倉庫收支原始憑證以及最原始的出入記録基礎之上按照某段時間或出入財務類型而整理編制的財務收支曆;《州縣場務收支曆》就屬於後一種。對於帳曆文本的理解,他認爲:“收支曆是每日登記場務收支錢物數,每一句一月通計一次,即進行帳面結算,這種通計可能就是史籍所載之‘曆尾’。結算之後還要經過審核,確定無誤後用朱書注明,並且另外附上審核報告歸檔入案。”“上引(指《州縣場務收支曆》)還可以看出其記帳是分門别類登記各項收支,如登記經制錢、係省錢、封樁錢以及其他窠名,因此,這種收支曆又稱爲‘分隸曆’。”

《宋代商税問題研究》和《宋代財經監督研究》有關《州縣場務收支曆》的定性,應該説各有側重各有道理:前者所謂“標準的場務簿曆格式”,主要是側重强調“場務簿曆”,用語儘量接近原始文獻的原始文本;後者所謂屬於第二種類型的“財政財務收支曆”,主要是側重强調“財務收支曆”,用語儘量以現代財政學和會計學的概念來規範。對於以上兩種不同的説法,筆者不持異議,以爲本同而末異,均可成立。但是對於《宋代財經監督研究》有關文本的理解,筆者不敢全部贊成,至少其中所説“收支曆是每日登記場務收支錢物數,每一旬一月通計一次”就頗值得商榷。按照《宋代財經監督研究》的理解,《州縣場務收支曆》只有一種,這種“收支曆”就是逐日登記場務收支錢物數,然後每一旬十日通計一次,每月再通計一次。筆者以爲,這種理解既不符合《州縣場務收支曆》的文本原意,也與宋代遺存的會計實物文獻所反映的實際情况有悖;《州縣場務收支曆》應該是地方所轄各個級别各個類型場務收支文書的標準格式,同時也是宋代地方各類場務日帳、旬帳和月帳三類收支文書的集成格式。這一觀點可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説明。

第一,《州縣場務收支曆》是地方所轄各個級别各個類型場務收支文書的標準格式。《收支曆》第1行稱文書本身爲“州縣場務收支曆”,自注云“起置曆頭依常式”。這兩句話對理解該收支曆的性質很重要,需要略加分析。所謂“州縣”,筆者以爲這裏是不完全列舉,也同樣包括縣以下的場務,《文獻通考》卷一四《征榷考一》即云:“宋朝每克復疆土,必下詔蠲省。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景德二年,詔諸路商税年額及三萬貫以上,審官院選親民官臨莅),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之。”①這裏關鎮所置之務就與州縣之務級别不同,不言而喻,州之務與縣之務的級别自然也不相同。

所謂“場務”,在宋代各種場合所指含義不同,或指稱生產和專賣鹽鐵(包括其他金屬)的機構爲場,税收機構爲務。例如《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坑冶》所説諸州有場多少有務多少等,《宋史》卷一八二《食貨·鹽》“提舉河北鹽税司請令商賈販鹽,於場務輸税”、“鹽商所由官司、場務、堰閘、津渡等輒加苛留者,如上法”,即屬於這種情况。或指宋代各類官營的經營性機構,如《宋史》卷一七九《食貨·會計》“乃令諸路茶、鹽、酒税及諸場務,自今總一歲之課,合爲一,以額較之”、《宋史》卷一八四《食貨·茶》“師閔論奏茶場與他場務不同,詔並用舊條”,即屬於這種情况。《州縣場務收支曆》的“場務”顯然屬於後一種情况,所以文書的第5行稱“税務”,第15行稱爲“酒務等處依前開應窠名”,第26行則稱“皆具某年某州縣鎮寨商税務某印”,將商務也包括了在內。這裏的“場務”至少包括了税務、“酒務”、“商務”以及其他“榷場”等。

所謂“起置曆頭依常式”一語涉及宋代的文書制度。“曆頭”是指收支曆的開頭、前端部分。曆作爲一種類似於帳簿的文書種類,至少在唐代已經大量使用,成書於唐初的《李靖兵法》有“其衣資不上文曆,縱使遺失,官不爲理”等語②,這裏的“文曆”即是“曆”文書,也可以稱爲帳曆,是當時的文書種類之一。敦煌吐魯番所出唐代文書就有相當一部分屬於“曆”文書,例如《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第四冊(録文本第十冊)所收阿斯塔那506號墓出土的35號文書《唐天寶十三——十四載交河郡長行坊支貯馬料文卷》由多件組成,其中《唐天寶十三載長行坊申勘十閏十一月支牛驢馬料帳曆》即屬於帳曆文書。宋代曆類文書更趨於普遍,所謂“曆子”、“曆頭”、“曆尾”均與“曆”有關。宋代的“曆頭”類似於現代所説的標題或摘要③,《宋會要輯稿》載:“蓋爲其間一道帳頭,有連收附五七百至一二千道者。每道上省,案朱書事宜,人吏次第,書字官員押訖送勾院。”④又《慶元條法事類》卷四七《税租簿》云:“諸夏秋税增收錢物(謂正税租額外分烟析生、典賣、割移之類合零就整者),並以實數每户計之,仍總都數於簿頭别項爲額,轉運司因巡曆點檢。”這説明“起置曆頭依常式”的含義是指收支曆的“曆頭”亦即文書的標題摘要應按照平常規定慣例來寫,言外之意是此處的《州縣場務收支曆》是一種集成各種類型的標準格式,到了形成各個具體場務收支曆的時候則要按照平時規定和慣例來書寫“曆頭”。

除了《州縣場務收支曆》第1行内容之外,尾部的幾行文字也有助於反映收支曆的性質。收支曆的第23行是“税務印”,意思是此處加蓋税務印章。第24行“團印徑四寸”和第25行“條印闊一寸長六寸”是對所蓋印章的説明。《慶元條法事類》卷一七《文書門·給納印記》:“諸税務團、條印,知州面勒雕造,歲一易之,舊印送州毀。”也是説税務有團印和條印兩種⑤。所謂“團印”即方印,“徑四寸”是指印章的邊長。“條印”即長條印、長方印,尺寸是寬度一寸,長度六寸。這裏團印和條印並舉,意思是視具體情况而加蓋。第26行“皆具某年某州縣鎮寨商税務某印”一語在此可以有兩種解釋:一是與第23行至第25行爲並列關係,即不管何種場務除蓋有本場務(此處爲税務)印章,還要注明年款,並鈐某州/縣/鎮/寨的商税務印,也就是説,商税務印是各種類型場務都要鈐的印鑒;二是與第23行至第25行形成一種注解關係,即對税務所鈐的印章進行概括性説明,換言之,第26行是對前三行的進一步解釋,因此處舉了税務的例子,故言“皆具某年某州縣鎮寨商税務某印”,否則,皆具“某年某州縣鎮寨酒務/鹽務等某印”也未嘗不可,這意味着不同性質(州級、縣級、鎮、寨級)的各場務(税務、酒務、鹽務等)要加蓋不同的場務章——某州/縣/鎮/寨某務某印。以上兩種解釋,筆者傾向於後一種。第27行“當職官書字”則爲場務當職官(場務管理人員)署具姓名之意。總之,收支曆的結尾部分也同樣反映它是各個級别各個類型場務收支文書的標準格式。

基於以上分析,可見文書第2行所書“某州”二字僅僅是以州爲例,並不表明局限於“州”的場務,同樣也可以易之以“某縣”、“某關”、“某鎮”,甚至“某場”、“某務”等。第5行“税務”也可以易稱爲“酒務”、“商務”或其他“榷場”等。這説明《州縣場務收支曆》實際上是彙集了各個級别各種類型場務的收支格式。可以想象,宋代的場務儘管存在各種級别和各種類型,甚至有各種系統的區别,但作爲反映財務收支狀况的帳曆,在文書格式,會計項目等技術層面必然有許多相通的共性。《州縣場務收支曆》實際上是攝取各個級别各種類型場務的收支曆共性而形成的一種通用的標準格式,具有各個級别各種類型場務均可使用的通用性。

第二,《州縣場務收支曆》彙集了各類場務日常使用的日帳、旬帳和月帳的主要文書格式和會計項目,是宋代地方各類場務日帳、旬帳和月帳等三類收支文書的集成格式。從《州縣場務收支曆》的文本看,有關收支的内容共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第3行“某月初一日”至第14行“應窠名依此開”;第二部分是第17行“某月一日至初十日終通計”至第20行“見在若干依此開”;第三部分是第21行“某月一日至月終通計”和第22行“依旬結開”。以上三部分,第一部分屬於日收支部分,比照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用語我們姑且簡稱爲“日計”;第二部分屬於旬收支部分,可以簡稱爲“旬計”;第三部分屬於月收支部分,可以簡稱爲“月計”。日計部分列記的内容,除了場務的等級種類(如州縣、税務、酒務)之外,涉及會計的項目有收支兩大類,其中收入項目中有“經制錢若干”、“係省錢若干”、“封樁錢若干”以及“應窠名依此開”;支出的項目則有“經制錢若干發赴甚處”、“係省錢若干發赴甚處”和“應窠名依此開”。所謂“經制錢”、“係省錢”、“封樁錢”等,都是宋代財政經費具體項目的名稱,而“應窠名依此開”則是概指除以上項目之外其他相應的財政經費名目依此開列。由此可見,日計部分列記的財政經費項目只是擇要列舉,並非僅此數項。

旬計部分列記的内容,《州縣場務收支曆》只列舉了“收若干”、“支若干”和“見在若干依此開”三項,筆者理解,這裏的收入、支出和見在只是三個大項,每一大項之下還應有具體細目如“經制錢”、“係省錢”、“封樁錢”等類小項,這裏的“依此開”應指比照日計部分的收入、支出的構成來開列諸類財政經費細目,亦即“經制錢”、“係省錢”,“封樁錢”以及其他相應的財政經費名目。月計部分列記的內容,《州縣場務收支曆》只有“某月一日至月終通計”和“依旬結開”兩句,而“依旬結開”顯然是指比照旬計的格式和項目構成來開列月計部分的經費項目及其構成。

如此看來,月計部分列記的項目雷同於旬計部分的内容,而旬計部分的内容又與日計部分相同,這説明《州縣場務收支曆》的月計、旬計和日計在項目分類和構成方面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换言之,《州縣場務收支曆》是將日計、旬計和月計亦即日帳、旬帳和月帳的格式和主要會計項目都彙集到了同一個收支文書之上,是日帳、旬帳和月帳等三類收支文書的集成格式,具有彙集各個級别各種類型場務日帳、旬帳和月帳的作用,使用者根據各自的情况可以從中各取所需。由此可見,《州縣場務收支曆》既具有在各種類型場務中使用的通用性,又具有彙集多種帳曆的集成性。

以上是我們對《州縣場務收支曆》性質做出的兩點基本判斷,即《州縣場務收支曆》是宋代地方各種場務收支文書的標準(通用)格式,是宋代地方各類場務日帳、旬帳和月帳等三類收支文書的集成格式。那麼,這一判斷是否成立呢?下面我們可以通過將《州縣場務收支曆》與傳世保存下來的宋代日帳式會計文書的對比分析進行檢驗。

我們知道,傳世保存下來的宋代日帳式會計文書主要彙集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宋人佚簡》一書⑥。該書收録有南宋紹興三十二年(1162)十二月和隆興元年(1163)正月舒州酒務帳曆公文二十一件,其中完整的有十三件,分别是紹興三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十六日、十七日、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帳狀,隆興元年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帳狀;較爲完整的有兩件,分别是紹興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二十六日帳狀⑦;内容殘缺的有六件,分别爲第117、93頁文書,第94、95頁文書,第98頁文書,第107、108頁文書,第110頁文書及第116頁文書。根據對這十三件完整文書的分析,這些酒務帳曆公文均是日狀(相當於日計、日帳),其書寫格式、項目名稱和文本内容比較固定,爲了便於與《州縣場務收支曆》比較,今將其文書程式概括如下:

1 在城酒務

2 今具某月某日賣酒下項

3 -共收酒務衙西店錢若干

4 酒務共收錢若干

5 -賣酒若干毛數計賣正酒若干共收錢若干

6 日申課利錢六項若干計賣正酒若干

7 係省錢若干赴

8 州軍資庫納

9 經總制錢若干赴

10 通判衙納

11 移用等錢若干赴

12 通判衙納

13 常平司錢若干赴

14 州常平庫納

15 本州頭子錢若干赴

16 州公使庫納

17 本務日支僱夫作匠物料錢若干

18 貼陪加耗酒米曲物料等錢三項共錢若干

19 糯米除省司支破若干外貼陪若干折錢若干

20 麩曲除省司支破若干外貼陪若干折錢若干

21 火柴除省司支破若干外貼陪折錢若干

22 貼解經總制錢若干赴 通判衙納

23 見在若干

24 以上本日除分隸諸司並貼陪米曲等錢外實解係省錢若干赴

25 軍資庫納

26 -賣糟牌若干折錢若干系分隸轉運司經總制錢並常平司錢

27 衙西店共收錢若干數内賣瓶子酒若干耗料若干⑧

28 衙西正店賣錢若干系徑解赴軍資庫納

29 賣酒若干毛數計賣正酒若干折錢若干

30 瓶子酒若干折錢若干

31 豁店拍户賣錢若干

32 賣酒若干毛數計賣正酒若干折錢若干

33 瓶子酒若干折錢若干

34 右謹具申

35 使府伏乞

36 照會謹狀

37 監舒州商税印

38 某年某月 日專匠蔡 青胡 僎

39 右文林郎司法參軍專一提點酒務汪 舜舉

以上是舒州酒務日狀的書寫程式。下面我們就據此與《州縣場務收支曆》進行一些同異分析。我們已經知道,舒州酒務日狀是向上級單位呈報的一種內部財務報告,拋開報告的形式不談,我們可清晰地看到報告中在城酒務每日賣酒收支的記録,這部分内容,應該可以看做是酒務收支曆的日帳内容,因爲從收支事項的記録風格來説,其與《州縣場務收支曆》的日帳式多有相通之處。舉例説,賣酒文書中也是分門别類登記各項收支,像係省錢,經總制錢、頭子錢及其它窠名,與《州縣場務收支曆》的日帳式如出一轍。又,舒州酒務日狀落款押印與《州縣場務收支曆》也有相似點。據《州縣場務收支曆》載,場務“皆具某年某州縣鎮寨商税務某印”,且“當職官書字”,换言之,收支曆的落款既有時間並加蓋場務印章,還要有場務管理人員的簽名,而酒務日狀中,幾乎每件(紹興三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狀除外)結尾都注時間,鈐“監舒州商税印”(係徑艮約5.4釐米的團印),並具酒務當職官汪舜舉的官職、姓名,從所鈐印鑒及落款書寫的要求上與《州縣場務收支曆》基本相符。關於在城酒務日狀結尾鈐商税印而非酒務印的問題,李偉國先生在《紹興末隆興初舒州酒務公文研究》一文中已有涉及,李先生認爲商税務的職掌與酒務有别,本應各有印鑒,例如錢大昕曾見宋刻本《北山小集》紙背所記乾道六年官司簿帳中就有“湖州監在城酒務朱記”及“臨湖州都商税務朱記”,而舒州在城酒務與税務兩務“通同”,故而酒務公文中會鈐税務的商税印⑨。

賣酒收支的書寫程式與《州縣場務收支曆》並不完全相同,其中也有很多不同點:首先,文書開頭呈報主體的擬撰順序不同。賣酒文書第1行即點出呈報單位(在城酒務),第2行則標出日期及事項(某月某日賣酒事宜);而《州縣場務收支曆》首行爲州名,隨之標明時間及“本州”字樣,然後才是呈報場務的名稱(税務),這種差别筆者以爲係賣酒文書的上呈文性質造成。由於舒州在城酒務向舒州使府遞交的會計報告屬內部上下級(同屬舒州)間的文書呈遞,故開頭没有必要再强調“某州”。

其次,從酒務日狀的主體内容看,在城酒務與州税務也不盡相同。比如,州税務記録的順序是先收後支,收若干項下記録各分隸細目,支若干項下記録分隸細目所繳機構;而酒務日狀形式要繁雜些,總體上,也是遵照先收後支的原則,稍有不同在於:收支界限劃分並非如税務那般明確,就是説酒務日狀没有像税務收支曆那樣收、支項分别細目登載,不相混同,而是先登收入總數(即賣酒收錢數),隨後便將相應支出事宜細化到收入項下,也即州税務日帳程式中有收若干,細分窠名若干;支若干,細分窠名若干赴甚處,而酒務日狀只有收若干,並無收項細分窠名,有支項細分窠名若干赴甚處,却無支若干總項;另外,酒務日狀中支出項的記載與税務也不全一致,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在城酒務日狀的支出項較多,除上繳課利錢數、分隸明細、所繳單位,還有釀造正酒過程所產生的物料成本及其它項,所以不同,筆者認爲這是由基層酒務的生產性質決定的。關於酒務,李華瑞先生在《宋代酒的生產和征榷》一書中指出:“宋代官府州、軍一級設置釀賣酒、曲,徵收酒課的機關,稱作都酒務,縣一級謂之酒務。”⑩酒務是釀酒、售酒並徵收酒課的機構,與税務職能不同,在製酒過程中產生的物料消耗理應作爲成本支出項予以反映,因而,酒務的收支明細與税務不同也屬情理中事。

最後,文書結尾的差别。酒務日狀結尾有公文常見的套語“右謹具申……謹狀”字樣,《州縣場務收支曆》則無,這主要歸結於文書性質的不同,酒務文書是上呈文,自然要按上呈文的格式,《州縣場務收支曆》却是一般記帳文書,没有固定公文用語也不足爲奇。當然,宋代帳籍遠比前代規範,“每筆帳開頭均寫明帳籍的名稱、呈報者,末尾則須寫明呈報的單位、年月日時間,並加蓋官府印章”(11),所以收支曆儘管只是通用性的會計帳,但在結尾處也要有呈報單位、年月日時間,並加蓋官印。

通過以上分析舒州酒務日狀與《州縣場務收支曆》的異同點,可見舒州酒務日狀與《州縣場務收支曆》的日帳程式、會計項目、結尾的落款押印大略相同,而在文書呈報主體稱謂、内容順序、公文結尾套語等方面則明顯不同。這種相同點恰好説明舒州酒務日狀是《州縣場務收支曆》日帳的一個具體運用的實例展現,而其不同則説明舒州酒務日狀作爲一個地方官辦企業實際應用的具體日帳文書,它與作爲一個集成性、通用性文書範式《州縣場務收支曆》必然存在相當的差距。不過,這種差距絕非意味著二者截然相反,而只是體現了個别與一般、具體與抽象的關係。總而言之,通過將《州縣場務收支曆》與宋代日帳式會計文書的對比分析,完全可以證實《州縣場務收支曆》是宋代地方場務收支文書(包括日帳、旬帳和月帳)的標準(通用)格式和集成格式,而非具體場務具體收支文書的具體應用文。

契丹小字《蕭奮勿膩·圖古辭墓誌銘》拓本照片

注释:

①[元]馬端臨《文獻通考》,中華書局,1986年,第145頁。《宋史》卷八七《商税》略同。

②[唐]杜佑《通典》卷一四九《兵典·雜教令》引《李靖兵法》,中華書局,1988年。

③方寶璋《宋代財經監督研究》稱:“宋代通常把每道帳籍前的摘要彙總,稱之爲‘帳頭’、‘簿頭’、‘曆頭’。”(中國審計出版社,2001年,第197頁)

④[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卷一○九八《職官》五之二七,中華書局,1957年,第2476頁。

⑤關於宋代財經方面的使用印團印、長印、梢印等情况,方寶璋《宋代財經監督研究》有介紹(第201頁)。

⑥《宋人佚簡》原爲宋刊龍舒本《王文公文集》的背書,《王文公文集》係利用當時廢棄的公文紙印刷,宋代日帳式會計文書即由此而來。

⑦與其他完整文書比較,這兩件文書内容大體齊全,只是結尾落款處少一行年款及專匠署名,看原文此處有剪裁痕迹,估計此行係由於裁割的緣故而缺失。

⑧内含賣酒所用米若干、麩曲若干等項内容。

⑨李偉國《紹興末隆興初舒州酒務公文研究(之一)》收入《國際宋史研討會論文選集》,河北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23頁。

⑩李華瑞《宋代酒的生產和征榷》,河北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45頁。

⑾方寶璋《宋代財經監督研究》,第1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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