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家电回收责任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电论文,废旧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3.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3-1027/F(2006)5-147-02
近年来我国家用电器正处于更新换代的高峰期,废旧电器若得不到妥善处理,将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危害。2004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废旧家电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体系,实行生产者责任制,国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回收处理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等。同时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工作正在浙江、青岛、北京和天津积极进行。在浙江,2005年1月1日《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浙江省试点暂行办法》)开始实施。逐步建立并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法律体系后,将对我国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一、废旧家电污染危害与国外立法现状
(一)污染危害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又称电子废物,主要指家用电器、计算机等电子产品使用后报废或淘汰后不能再做原用途的废弃物,这些废旧家电通常含有铅、镍、镉、银等重金属和各种有毒有害化学原料。在生活中有不少个体商贩对废旧家电进行简单拆解,仅回收其中的贵重金属部分,由于处理方式落后,导致大量废气、废液、废渣随意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此类污染属于较为典型的固体废物污染,具有以下一些特点:没有相同形态的环境受纳体,自然界自净能力差;污染环节主要发生在废物处理过程中,多以水和大气为媒介;贵重金属会对违规拆解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构成危害。总体上看,此类污染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滞后性和持续性,治理成本高昂。
(二)国外立法现状(以欧盟和日本为例)
在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国家已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不少经验。在此我们重点介绍欧盟地区和日本的相关情况。
欧盟:2003年2月欧盟颁布了“两项电子指令”,即《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规定在10大类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6种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者负责回收处理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根据WEEE指令,自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商必须在法律意义上承担起废旧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回收设施。WEEE指令的目的在于提高废旧电子电气产品的回收率及再循环率,提高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以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WEEE指令的实施将迫使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厂商加快环保绿色产品的研发、设计和产业化生产。
日本:2001年4月开始正式实施的《家电再生利用法》,规范的对象为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四种产品。对相关主体的职责规定有:(1)生产者按相应品种支付“正当交货”、“回收运输费”以及“再商品化”等的费用;(2)零售商有义务“从排放者取货”,“转交到厂家指定的回收交易点”;(3)厂家有义务“在指定的地点取货”并按照法律制定的标准实施再商品化,即有实施再生利用的义务。
以上两国的经验,如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限制使用、回收处理费用的负担等,对于我国建立废旧家电回收体系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生产者回收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最早由美国的谢尔顿于1924年提出。法学界目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内涵界定尚未有定论。但就其具体内容来说大致有以下几点:(1)对雇员的责任。雇员在公司的生存发展,是公司追求利润过程中必须首先担负起的责任;(2)对消费者的责任;(3)对债权人的责任;(4)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5)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这是公司对环境和资源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受益人所负担的一项责任。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不仅关系到当代人类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公司对废旧家电承担回收责任,本质上是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对全人类和后代负责的表现,故公司的此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责任。
从权利与义务角度来看,我们认为,由家电经营商负责废旧家电的回收和利用,不仅仅是家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社会义务的体现,同时也是为了家电企业能更好地享受权利。“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它是发轫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我只有尽其社会责任的义务,才有条件实现我的权利并维护我和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利”。
事实上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公司有效利用资源可持续发展,同时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欧盟国家一项研究表明,86%的欧洲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的商品;1/6的消费者认为,他们选择商品时,往往会考虑生产商的社会名誉究竟怎样。欧洲CSR认为,“社会和环境责任能让企业更具竞争力,更有承受外部冲击的能力,更能吸引并挽留客户和最佳员工”。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
生产者责任是指生产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不作虚假宣传;(5)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等等。而“生产者责任延伸”主要是指生产者应承担的环境责任,要求不仅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而且还延伸到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尤其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利用。一般包括:(1)经济责任(承担全部或部分回收费用);(2)合理设计、制造与再利用责任;(3)信息披露责任;(4)接受国家和公众监督等。
三、明确回收责任,促进废旧家电循环利用
(一)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废旧家电产生污染主要产生于处置环节,而生产者在设计、制造产品时的材料选用、制造工艺等都会对日后的使用及回收再利用造成重大的影响。对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生产的相关责任,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1)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物质、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的材料;在家电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有关主要材料成分等信息。
(2)家电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进行废旧家电处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理。
(3)家电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家电生产种类、生产量、销售量和出口量等相关信息。
同时在《浙江省试点暂行办法》中,还规定了当生产者主体资格发生终止、变更时的责任: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将处理废旧家电的必要支出列入企业的清算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销售者虽不是废物污染的“制造者”,但其在销售中已获得了利益,并对污染起到了“传播”的作用,因此销售者对废旧家电回收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家电进口货物收货人及代理人进口家电产品(不包括废旧家电)在办理海关进口的同时,应向所在地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履行第九条所规定的生产者责任;未登记备案的,海关对其进口的家电不予放行。第十一条规定: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回收的废旧家电应当交售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旧家电经销商不得销售未经处理企业检测、标识的旧家电。
(二)消费者责任
消费者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在回收再利用体系中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消费者是否配合将决定废旧家电能否实现充分的回收和再利用,减少污染。对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或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和从事拆解活动。理论界对于回收费用由谁负担尚有争议,结合国外通常做法,长远来看应当有消费者支付废旧家电回收的处理费,同时还应当保证废旧家电的完整性等。
(三)政府的责任
政府主要承担管理和监督的职责。除按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研究制定回收处理技术政策和污染防治政策,制定废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标识办法、废家电拆解技术规范”等工作之外,还应允许使用政府垃圾收集储运设施,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同时还应当以身作则,如《浙江省试点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部队以及中央在浙单位淘汰或报废的废旧家电,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一律由试点企业或由其委托的回收企业(站、点)回收;凡由政府采购的,淘汰或报废后应无偿交给试点回收处理企业,凭回收处理企业开具的收购凭证核销资产和优先采购。
四、结语
我国是家电大国,近几年来的家电更换高峰带来了巨大的环境污染危险,亟须有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在尽快论证出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同时,应进一步细化相关主体的责任划分,同时加强宣传,倡导生产销售绿色产品,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