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_政治论文

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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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努力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们党的治国理念和执政目标。日前,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阐明了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1] 我们注意到,在胡锦涛同志所阐明的关于和谐社会特征的一般要素中,政治的要素是其基本的要素,同时也是最为核心的要素。甚至可以认为,这些政治的要素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且也是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因此,探讨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对于我们理解和谐社会从而着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和谐社会的本质在于政治生活的和谐

从宏观的意义上说,所谓和谐社会,其本质上是指实现了人际和谐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的社会。马克思主义认为,一个社会不外乎存在两种基本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人为了生存,其首先需要从自然界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而为了从自然界获得生存条件,人与人之间就必然要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两种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其中人与人的关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由于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充分发育,使得人与自然的关系几乎完全受到人与人的关系的制约和支配。而从社会层面上来理解人与人的关系,其核心的问题就是政治关系,其他所有的关系都是受到政治关系支配和制约的。因此,人际和谐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又可以归结为社会政治关系的和谐,换言之,和谐社会的本质在于人的政治生活的和谐。

从现代的意义上说,政治是人们围绕着特定的利益、借助社会公共权力、在对社会公共资源分配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的总和。政治生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政治生活来源于社会生活,又制约着社会生活。社会生活是最初的组织生活,在这种生活中诞生了人类的政治生活,而人类政治的首要特征就是组织性和群体性。

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分析人类的政治生活对于人类生存的意义:

首先,人类的生存需要是人类政治生活的第一动力。早在蒙昧时期,人类就已经掌握了同大自然抗衡的基本方法,但就单个的个人而言,谁也无法逾越大自然的蕃蓠。为了生存,早期的人类靠采摘植物果实生活,但这种生活方式无法保证长期的生活需要。火的发现使人们得以围猎周围的小动物,渐渐地人们在实践中学会了集体围猎的方法。弓箭的发明带来了大规模的狩猎活动,这样食物的来源进一步增多。在集体狩猎中,人们第一次懂得了组织力量的伟大,而且逐步明了这样的一个道理,即只有在有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的人的带领下才能实现某种目的。这样,人类的生活便逐步由无序走向有序,由分散走向集中,由无组织走向有组织,由一般的社会生活走向了政治生活。

其次,人类经济生活的发展是政治生活的基础。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经济是政治的基础,经济决定政治,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任何政治现象都能在经济中找到原因。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原始社会的公有经济决定了当时的原始民主制度,而当人类完成了三次社会大分工,社会第一次大分裂后,整个情形都发生了变化。随着剩余产品的产生并逐步增多以及交换的发展,特别是商人阶级的产生,人们的私有观念开始出现。这时,一些人开始在管理和交换的过程中把公物据为私有,以增加自己的财富。而且,攫取财富的群体为了保住其财产,就设立法规,建立新的制度和组织形式,使其财富合法化。另一种群体则竭力想维持旧有的财产平等以及原始民主的生活方式。在两者之间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况下,一种崭新的政治组织——国家就产生了,从此人类的政治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家成了政治生活的核心。社会财富私有化的过程也就是国家形成的过程。国家一旦从社会中脱离出来,一旦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权力,就必然成为人类政治生活的主题。

再次,权力和权威是人类政治生活的本质内容。人类最初的权威是来自同自然界斗争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那时人们不但惧怕自然界,而且还惧怕人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现象。由于出现了能解释并说明这些现象的“先知”,他们便在氏族和部落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在围猎、战争中有威望的“先知”们率领人们战胜自然,掠取财富,又反过来巩固了他们的权威地位。这种原始权威最初靠习俗和道德来维护和传习,但更多的是依靠宗教。以基督教为例,在《圣经》中记载,上帝与摩西立“约”,通常称“摩西十戒”,就是用上帝赋予摩西的权威教化以色列人,让他们听从摩西的指导,团结守序,共渡难关,顺利逃出埃及,重返家园。国家以前的政治权威主要依靠原始民主和平等的观念、占卜以及宗教的方式实施公共权力。而国家以降,政治权力便主要在国家的层面展开,由国家集中行使,并延续至今。

迄今为止的人类政治史表明,如果说人类存在着种种不和谐的话,那么这种不和谐主要表现在人类的政治生活领域;又:如果说人类在某一个时间或空间范围内得以和谐生存的话,那么也一定是在这样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建立了一种使人类得以和谐生存的政治基础。种族冲突、民族冲突、阶级冲突以及围绕着国家权力之争的暴动、战乱等等,无不严重影响人类的和谐生存,是人类不和谐的主要表现形式;而人类通过政治价值观和政治原则的构建以及政治行为规则的确立,使人类能够有效地通过其政治协商和合作的种种机制有效地解决人类的矛盾和纷争,从而实现了人类的和谐生存。

这里的奥妙主要在于:尽管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说,人类不和谐的根源产生于利益的差别和不平等,但是通过有效的政治手段抑制这种差别和不平等,就可以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在任何一个时代以及任何一个社会,由于人的差异、社会分工、利益分化、资源分配等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社会成员在其生存方式、生存条件和社会地位等等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差别,如有的人为官,有的人为民,有的人富有,有的人贫穷,诸如此类。这些差别是社会不和谐的基础,甚至也是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源。但是,千百年来,人类通过政治价值观的探寻以及有效的政治设计,使人类的不和谐以及矛盾和冲突得到了有效的抑制,使人类社会的秩序得以越来越完善。人们注意到,在所有导致社会不和谐、社会矛盾以及社会冲突的根源中,为官为民、为富为贫,几乎已是一个无法消除的客观事实。因此可以使社会达成和谐的,不是绝对地铲除官民以及贫富的分野,而是努力构筑一种公正合理的社会环境特别是政治环境,使这种分野能够符合人类理性原则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达成广泛的社会认同和理解。就是说,人类通过和谐社会之政治基础的构筑,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在人的差异和分化基础上的和谐相处、各得其所、共存共荣。

和谐社会需要“橄榄型”的社会结构

和谐的问题首先涉及到的是结构的和谐。一个建筑物的稳定取决于它的结构稳定,同样,一个人群组织的合理结构对于这个组织的稳定及其正常运转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社会结构的概念表明了这样的一个分析框架:在一个社会中,它的组成分子形成了一个什么样的组合形态,并且,这样的组成形态是通过什么样的力量支撑起来的。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早就阐明了这样的一条政治公理,可以也应该成为我们分析一个和谐社会的社会结构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亚里士多德指出:“我们必须建立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根据这样的一个公理,一个必然的逻辑结论就是,社会要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的结构。亚里士多德说:“一个城邦作为一个社会(团体)而存在,总应该尽可能地由相等而同样的人们所组成;这里,中产阶级就比任何其它阶级(部分)较适合于这种组成了……中产阶级(小康之家)比任何其他阶级都较为稳定……所以公民们都有充分的资产,能够过小康的生活,实在是一个城邦的无上幸福。”[2—p206~210]

事实上,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是一个从古希腊一直到当今世界始终为思想家和政治家所关注的问题,即政治体系的合法性问题(注:这个概念在现代政治学说中通常是指统治合法性问题,即一个国家的统治当局得到人民的认同问题。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关注的主要是政治体系的合法性,用现在的概念来理解,这种合法性不仅包括了统治当局的合法性,而且也包括了统治制度等更为宽泛的内容。笔者是在这样的概念框架下作出分析的。)。就是说,一个社会是否能够达成和谐和稳定,其根本的原因在于这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对其赖以生活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等等的支持和认同的程度。在这样的意义上,亚里士多德的所谓“中庸之道”,所谓让中间阶级主导社会的主张,就必然构成了一个和谐稳定之社会的必要条件。

现代社会关于社会分层的研究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人的经济生活是其他所有社会生活的基础,因此,一般的社会分层理论均以人的经济地位或者说以其在社会中占有的财富的多寡为基础。这里所谓的橄榄型的社会结构,主要是说,在一个社会里,只有极富和极贫的均为少数而大多数人处于中间状态的情况下,才能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和和谐。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这样的结构能够使社会的资源和财富得到一种相对合理的分配。在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资源和财富的过度集中总是社会不和谐甚至是社会动荡的根源。这一点已经为人类的历史所证实。

第二,这样的结构能够使社会的大多数人对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和政治体系产生认同感,使政治体系的支持度达到最大的限度。

第三,这样的结构能够使社会成员中的“不满意度”降低到最少的程度。一般来说,对于社会不满意的大多集中在社会的下层,用现在的话说,即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因此,如果社会的群体结构呈“金字塔”状的话,那么很显然,社会的不满意度就会很高,而这显然就不能满足“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的基本条件。

民主政治的进程同时也是社会走向和谐的进程

在人类的政治智慧和政治经验中,关于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基础,包含了极其丰富的内容,但是最为主要的,当是民主政治的发展。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指出,在一切领导中,政治领导是最难的领导。[3] 亚里士多德也说,在人类的一切学术中,政治学术是最为复杂的一门学术。古代哲人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主要是因为:人的复杂性决定了政治的复杂性。英国近代思想家霍布斯在论述它的国家学说时,首先是从“人类”开始的。他的著名的传世之作《利维坦》主要是阐述国家的起源及其性质的,但是在他看来,正是因为要阐明国家的起源和性质,所以不得不首先从人类本身的论述开始。霍布斯用了相当大的篇幅探讨了“人类”或者说“人”的本身的问题,从人的本性、人的知识来源、人的性格差异、人的社会地位的获得等等角度的论述开始,为对于国家起源及其性质的探讨奠定了基础。[4] 十分显然,国家是由各种各样的人所组成的。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差异,人的观念、思想、行为等等的差异,直接决定了以有效组织人的集体生活为其主旨的政治的难度。人类的一部政治思想史,乃至于人类的一部政治史,正是不断地提出如何有效解决人类集体生活难题的观念和主张的历史[5—p1],也是不断实践这些观念和主张的历史。

从人类的政治史来看,对于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政治秩序以维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确实有过不同的模式。自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产生之后,长期以来,国家依靠暴力作为维系社会稳定的最后手段,从而也建立了以国家为权力核心的政治秩序。但是,在一个和平的国度里,如上所言,暴力仅仅是一种最后的手段,而不是经常性的手段。尤其是,国家使用暴力的依据和理由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限制。更为重要的是,暴力的使用可以建立暂时的秩序但没有办法促进和谐,正如卢梭所指出的:“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6—p1] 这就是说,要从根本上建立一种和谐稳定的政治秩序,惟有在社会中建立起一套规范的权利义务体系,而这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之所在。

历史的经验表明,民主政治的价值正是在于通过人民对于政府和国家的广泛认同以及对于政治权力的直接间接的控制和意志的表达,而形成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机制并由此营造一种和谐的政治环境。在我国的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曾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当然,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7—p168] 这个精辟论述当然包含着这样的意思,即没有民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民主的进程与和谐的进程是同一个过程。

民主的进程之所以能够推进社会和谐的进程,主要是因为:民主政治是被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同的政治。希望在一种民主的政治环境下生活,也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期望和利益之所在,而这正是亚里士多德的“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的体现。更为重要的是,民主政治的要义本质上不是多数人都卷入的政治,而是表明:民主政治可以实现从人的权威到制度权威的转变;可以实现从无序政治到有序政治的转变;可以实现从对于权力的垄断到对于权力的共享的转变。而所有这些,都毫无疑问地有助于社会成员对于政治体系的认同,毫无疑问地有助于提高政治体系的合法性,从而有助于建立起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

民主政治的理论前提是承认全体国民对于国家权力的平等的和主体的地位。这个前提显然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因为如果没有国民的平等的和主体的地位,根本就没有必要提和谐的问题。但是,民主政治只是一个原则,一种理念,要将民主政治付诸实践,这里还需要制度的、程序的设计。对于民主政治,卢梭曾说:“就民主制这个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会来讨论公共事务”。[6—p88] 因此,很多思想家和政治家均不在抽象意义上主张民主,而是在阐明民主政治的意义的基础上,致力于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依法治国的主张就是民主政治之制度设计的最为直接的成果。古希腊主张法治的亚里士多德就指出:“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订立法制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2—p269] 可以认为,法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在法治条件下,国家按照公正理性的原则,制定或者确认社会行为特别是政治行为的基本准则,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为政者均在宪法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活动,由此营造了一种人人均具有法律精神和法律意识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也就能够实现在既定的准则和规范下的和谐生存和发展。

公平和正义:和谐社会的价值核心

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说,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为社会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人与人的差异、人与人的不平等,正如有思想家指出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自然的,一类是社会的。“我认为在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譬如,比别人更富足、更光荣、更有权势,或者甚至叫别人服从他们。”[8—p70]

在上述这样的两类差异和不平等中,所有自然的差异由于其具有客观的特征,所以往往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理解和认同,因而不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根本原因。造成社会不和谐的,主要是一些人为的社会差异和不平等,如一些人对于公共权力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垄断,一些人凭借其掌握公共权力的便利条件实施对他人权利和资源的压制和掠夺以及社会资源的不公正分配等等。因此,在承认人与人的自然差异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机制,当可以缓解由于人的自然差异和不平等而产生的不和谐并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因素的生成。很显然,公平和正义始终与社会和谐相联系,甚至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

公平和正义是政治哲学的最为核心的概念。因为这样的概念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共识,所以它甚至不需要有非常确切的定义,就能够成为人类一向推崇的政治价值观而指导着人类的政治生活,从而奠定了人类和谐的思想基础和政治基础。被认为是柏拉图为政治家所制定的治国计划纲要的《理想国》一书,就用了很大的篇幅探讨了人类的正义问题,并把它作为立国之基和治国之本。柏拉图的政治哲学思想对以后的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以至于关于公平与正义的问题至今依然是社会思想、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的主题。当代在阐述公平与正义问题上最有影响的思想家罗尔斯非常明确地指出:“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9—p5] 在这里,罗尔斯阐明了在“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这样的“主要制度”中贯彻正义原则的意义,这与我们上文提出的关于和谐的本质在于政治生活的和谐的结论是一致的。

公平和正义包含着这样的三个基本的社会原则:

一是,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民。由于不平等是任何时代以及任何社会的普遍事实,所以追求平等就始终是社会成员特别是较少受惠的社会成员的期望和行动目标。因此,所谓公平与正义的问题,其实质就归结为一个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民的问题。平等的问题如此之重要,以至于十九世纪的法国哲学家勒鲁曾说:“现在的社会,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看,除了平等的信条外,再没有别的基础。”[10—p5] 应该说,尽管不同的时期以及不同的人们对于平等具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平等始终是绝大多数人民的价值取向和期待。一个社会给人的感觉是否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其是否实现了和谐。在这个问题上,哈耶克论述得极为实在,他指出:“从人们存在着很大差异这一事实出发,我们便可以认为,如果我们给予他们以平等的待遇,其结果就一定是他们在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而且,将他们置于平等的地位的唯一方法也只能是给予他们以差别待遇。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物质的平等不仅不同,而且还彼此相冲突;我们只能实现其中的一种平等,而不能同时兼得两者。自由所要求的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会导向物质的不平等。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国家虽说出于其他理由而必须在某些场合使用强制,而且在实施强制的场合,国家应当平等地对待其人民”。[11—p104] 我国古代的社会思想和政治哲学也不乏平等的主张,如孔子关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说法就是一个典范。中国历史上平均、平等思想经久不息,并深刻影响了中国人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其思想的源泉就在孔子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固然有那种我们至今仍然需要反对的平均主义的倾向,但是孔子的“不均”其实也有不公正的涵义,因此我们在反对平均主义的同时,千万不能忽视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二是,给予不同的人以同等的机会。如果说要将上述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民的原则进一步“落到实处”,那么就产生了另一个更为实际一些的原则,即给予不同的人以同等的机会。根据恩格斯的说法,国家代表着社会的公共权力,政府即为执掌这种公共权力的主体。政府凭借其执掌的公共权力,可以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可以对社会公共问题作出权威性决定。而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国家或者说政府在对公共性问题作出权威性决定以及对公共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过程中,应当贯彻给予不同的人以同等的机会的原则。这好以体育竞技场的规则一比:裁判明明知道参与竞技者存在着力量、技术和心理素质等等方面的差异,但是需要用同一的衡量标准和方法来评价出他们的等第名次。在这个问题上,特别要强调分配公正的问题。根据克拉克的分析,人类的幸福主要是由收入的多寡来决定的,而收入的多寡既由契约来规定,也受到自然规律的支配。[12] 这里的所谓由契约来规定,主要还是指政府的分配机制。无论是对于有形的还是对于无形的社会资源的分配,是否遵循着公平正义的原则,是影响到社会是否和谐的关键性因素。

三是,使最少受惠者产生最大限度的认同感。在一个社会里,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是否已经得到了体现,一般来说需要有最少受惠者的认同。罗尔斯在关于他的正义论的一般原则中,力主“最少受惠者”的原则。他将这一原则视为社会正义的“一般的观念”,即:“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9—p292] 这样的意思是说,在任何社会,贯彻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事实上不可能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得到惠利,但是需要使惠利最少的成员体认到公平与正义的存在。

和谐社会的政府角色和政府职能定位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既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说明了我们党及其所执掌的政府已经承担起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责任。

的确,构建和谐社会是政府的责任,但是同时,构建和谐社会又需要政府在其角色和职能上进行一次新的定位。政府作为执掌社会公共权力的主体,可以通过其公共权威的角色,凸现其公共服务的主体地位,积极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努力协调并整合社会的不同利益,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社会和谐的政治基础中,利益协调是其核心性的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人的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本质的关系,所有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源均存在于人们的利益关系之中。关于这个问题,英国思想家霍布斯在他的名著《利维坦》中也说:“在所有的推论中,把行为者的情形说明得最清楚的莫过于行为的利益。”[4—p557] 正是由于这样的缘故,所以作为社会公共权力主体的政府,其最为重要的职责,就是通过其权威性的力量,协调不同的社会利益,将人们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差别限制在一个恰当的范围内,以促成社会成员的各得其所、和睦相处。譬如说,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手段,来抑制利益的过度分化,实现社会成员之间利益的相对平衡。

在一个利益分化的社会里,人们的利益差别是一个客观的存在,而且如果处理不当,还有扩大这种差别的趋势。从政府对于社会治理的宗旨来说,政府当然要寻求某种利益的平衡,当然不希望人们之间因为利益的关系而发生种种利益矛盾或者利益冲突,以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基础。对此,政府必须履行利益协调和利益整合的职能。政府履行利益协调和利益整合职能的主要目的在于:第一,防止两极分化。由于人与人之间先天或后天的自然差别,也由于人们在获得利益上的机遇和条件的不同,所以利益资源在人们之间的分布是极不平衡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便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尽量缩小人们之间的利益差别。第二,促进全面发展。适当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差别能够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并进而推动社会的发展;然而,过分的利益悬殊甚至两极分化却极有可能挫伤人们的劳动积极性,而且也有可能带来社会的动荡和不安。所以,治理一个利益分化的社会,政府一方面承认并维护适度的利益差别,另一方面也制定必要的规范,为低收入层创造获取更多利益的机会,以此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第三,维持社会公正。政府作为社会的公共权力,往往是以社会公正人的角色参与社会行为的。而所谓维持社会的公正,主要就是指对社会资源即社会利益分配上的公正。政府在这方面的作为,并不在于追求那种“有饭同吃、有衣同穿、有钱同使”的境界,而在于提供合理的利益获得渠道,保障社会成员在利益获得方面的同等机遇。第四,提供社会救济。在提供了必要的利益获得渠道之后,或许还是存在着那些所获利益甚少而不能维持正常生计的人。政府对于这些人,也不是采取撒手不管的方针,而是确立一定的标准,提供必要的社会救济,以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在社会的大家庭中过上最基本的正常生活。

应该说,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政府的利益协调和利益整合方面的功能极为重要,因为只有通过利益的协调和整合,才能有效抑制利益的过度分化,实现社会利益的相对平衡,以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各得其所、相得益彰,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同时,作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政府角色和功能的要求,还有必要强调政府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的如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政府角色和功能的公共性特征。恩格斯将国家视为公共权力,视为在社会中产生但又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正是强调的公共权力的“公共性”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在对于国家以及政府角色与功能的问题上,未能充分认识到这种公共性特征对于构建一个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在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在领导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的公共权力主体(注:关于政府,可以有形式的定义和实质的定义。在形式上,并且是在狭义上理解,与立法和司法相应的行政部门即为政府。但从实质定义来看,政府的意义在于:它执掌着社会的公共权力,可以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同时,它的维持经费来源于国库。因此,我们这里所讲的公共权力主体,应该是实质意义上的政府。)较深地卷入了社会之中而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如既作为“裁判员”又作为“运动员”进行着社会的经济活动。这样的一种角色定位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却往往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影响到政府及其官员与人民之间的和谐,而政府及其官员与人民之间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因此,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政府需要凸现其公共性的角色定位,切实履行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职能。

二是,政府在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功能及其责任。从其本来的意义上说,和谐的基础不是同一,不是一种“无差别的境界”;和谐恰恰是建立在差别和不同基础之上的。孔子就阐明过这种所谓“和”的内涵,他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这种“和而不同”即在差别基础上的和谐是宇宙和万物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规律,也是社会的原则和政府治理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要促进和谐社会的生成,首先需要尊重和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个性发展和个体的权利,而这正是政府的功能及其责任。罗素曾指出:“人,像树一样,需要适合的土壤和不受压迫的足够的自由。政治制度对于这些可以有帮助,也可以有阻碍。……制度,给予某些阶级的机会比较别的阶级特别多,在处境比较不幸的人看来,就不会再认为它是公平的”。[13—p10]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一些人感到其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就有可能滋生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三是,政府的道德性角色和功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非常有必要提倡政府的道德性角色和功能。在现代社会,政府及其官员事实上已经成为社会的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结构,并且,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和角色,所以除了在履行社会管理的功能之外,政府事实上还起到了一种社会行为导向的功能和作用。在很多情况下,政府的一个政策会直接间接使相关社会成员调整其行为,政府管理的一个举措会直接间接促进社会成员行为习惯的改变,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会直接间接地影响到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评价,如此等等。从这个角度来看,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样需要政府及其官员努力用自己的政策、管理及行为的实践,来创造一种人文氛围,来达成一种政府与人民的共同的政治目标,并达成政府与人民的高度和谐。只有确立了共同的政治目标,才能在这样的目标下凝聚人心,实现和谐。事实上,政府及其官员的每一个作为,不仅具有政治的评价,而且也有道德的评价。沃拉斯曾将这种政治道德视为“进步的希望”,他认为,政治行为与其他社会行为一样,具有一些共通的道德准则,“比方我们人人都必须做到仁爱、诚实和勤劳”,但是不同的行为也有其道德准则的特殊要求,“在政治中,这些特殊品格问题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乃是政治家据以形成自己的见解和宗旨的方法与他影响他人的见解和宗旨方法之间的关系”[14—p111]。就是说,在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中,需要我们政府及其官员在很多问题上作出表率,不仅以政治的标准,同时也用道德的标准,来引导社会的积极行为,来增进社会成员对于政府政策、管理和行为的普遍共识。惟其如此,才能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奠定必要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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