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巨岩三简”史料看“民初”_居延汉简论文

从居延三简档案史料论“民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料论文,档案论文,居延三简论文,民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汉承秦制,其中也包括二十等爵制,应该说这是这个时期最富时代特色的政治等级制度,因古今中外的爵位一般仅与社会上极少数人,即上层贵族有关,而秦汉时期的二十等爵制却不同,它与社会上大多数人,特别是与身处社会下层的庶民百姓相关。但由于以前四史为主的传统文献史料,主要记载的是社会上层人物(帝王将相、贵族官僚)的情况,有关庶民百姓的记载极少,特别是有关他们占有爵位的个案史料更是凤毛麟角,且涉及的也非一般庶民,主要是贵族没落的后裔或原为庶民后封侯者。前者集中在《汉书》卷一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中,约有100多人①。后者更少,可以说是屈指能数,主要在《汉书》卷一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中,均因后来封侯才留下原为庶民而有爵的记载。如:鸿嘉元年(前20年)正月辛丑,驷望忠侯泠广“以湿沃公士告男子马政谋反,侯,千八百户”②;又,地节二年(前 68年)四月癸卯,爰戚靖侯赵长平“以平陵大夫告楚王延寿反,侯,千五百三十户”③。至于始终为庶民又有爵者的个案,可以说完全看不到,这是庶民占爵问题研究的最大困难。

与传统文献史料不同,在考古出土的汉代简牍中,却有相对丰富的庶民占爵情况的个案史料,其中尤以居延汉简最为丰富。居延地处汉代边地,所出土简牍的内容,主要是与屯垦戍边有关的档案文书,包括制度法令、公文爰书、名籍簿册、时政要事、干支历谱等,尤其是在名籍簿册的档案中,留下了大量庶民占爵的个案史料。居延地区大规模出土汉简共有三次,第一次是上个世纪30年代出土了1.1万多枚,称为居延旧简;第二次是上个世纪70年代出土了1.9万多枚,称为居延新简;第三次是1999至2002年出土了500多枚,称为额济纳简,笔者将这三批简合称为“居延三简”。

“民爵”一词,治秦汉史者极为熟悉,并形成了一种固定的认识,那就是二十等爵中的八等低爵,包括第一级公士、二级上造、三级簪褭、四级不更、五级大夫、六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和八级公乘,属于民爵,而且在传统的文献史料中有大量的赐“民爵”的记载,仅两《汉书》及注释中“民爵”一词就有三四十处之多,如汉高帝二年“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汉社稷。施恩德,赐民爵。”④汉惠帝元年冬十二月,“赐民爵,户一级”⑤。汉章帝即位后,“大赦天下,赐民爵人二级”⑥。看来“民爵”作为一个历史上固有的制度名词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笔者通过查阅居延档案,发现这是一个误识。居延汉简与传统史料一样,保留了一些关于赐爵的档案,明显不同的是传统史料主要是笼统记载赐爵之事,而居延汉简虽然也有类似记载,如:“永光二年二月甲辰赦令赐男子爵一级,□乙丑□□赐爵三级”⑦,但这种笼统的史料极少,主要是与具体个人相关联的赐爵记载,如:“□□□□公乘邺池阳里解清 老 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赐各一级丁巳令赐一级”⑧,相类似的史料还有许多条,但未见一条可以表明所赐之爵当时称为“民爵”的,就是说从居延档案来看,当时并不存在“民爵”的称谓,而原来认为存在“民爵”一词,完全是由于对传统史料误读所致。

对于传统史料中大量的“赐民爵”、“赐民爵一级”、“赐民爵人二级”等,原来几乎是理所当然地将它们理解为:赐给民爵、赐给一级民爵、赐给每人二级民爵,把其中的“民爵”作为一个固有和专门的名词,这是不对的。因为传统史料中不但有“赐民爵”,而且还有大量的“赐吏爵”以及“赐吏民爵”的记载。

如王莽建国元年(9年),“赐吏爵人二级,民爵人一级,女子百户羊酒,蛮夷币帛各有差。大赦天下。”⑨汉成帝河平元年(前28年)春三月下诏曰:“河决东郡,流漂二州,校尉王延世隄塞辄平,其改元为河平。赐天下吏民爵,各有差。”⑩

如果民爵是专门名词,是一种类型爵的合称,那么吏爵、吏民爵也应同样,事实上我们从居延汉简看到,吏与卒所占有的爵位同样都是在二十等爵的第一级到第八级之间,不存在吏爵与民爵的两种类别,以下分别列几例吏占爵和卒占爵的简。

吏占爵者:“延肩水里公士苏庆年六鸿嘉四年四月庚辰除”(11),“居成甲沟第三燧长间田万岁里上造冯匡年二十一 始建国天凤三年闰月乙亥除补 止北燧长 □”(12),候官穷虏燧长簪裹单立中功五劳 三月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年卅岁长七尺五寸应令居延中宿里家去官七十五里 属居延部”(13),“燧长不更”(14),“□□□□□□□□□□国里大夫□□□自占书功劳 秩百石 颇知律令文……”(15),“官大夫年廿四姓夏氏故民地节三年十一月中除为”(16),“肩水候官执胡隧长公大夫奚路人中劳三岁一月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年七岁长七尺五寸氐池宜药里家去官六百五十里”(17),“……公乘□玄成等廿一人贳卖吏民所证财物不以”(18),

卒占爵者:“田卒淮阳郡长平业阳里公士儿尊年廿七”(19),‘戍卒张掖郡居延平明里上造高自当年廿三(20)”“戍卒张掖郡居延昌里簪褭司马骏年廿二”(21),“临桐隧卒昌里大夫纪常富年廿四”(22),“□第卅二隧卒昌里公大夫马□年卅八”(23),“戍卒汝南郡西平中信里公乘李参年廿五长七尺一寸”(24)。

类似的史料还有很多,从这些简牍档案可见,吏所占之爵和卒所占之爵同样都是在一级公士到八级公乘之间,并不存在为吏设置的吏爵和为非吏之卒设置的民爵,当然卒占有最低一级爵公士和吏占有第八级爵公乘的比例明显偏高。既然汉代不存在“民爵”及“吏爵”的爵类区别,又如何解释传统文献中的“赐民爵”、“赐民爵一级”、“赐民爵人二级”,及“赐吏爵人二级”呢,笔者以为,此中涉及到语法问题,正确的释读应该是将民与爵、吏与爵均分开读,爵是宾语,是赐予的内容,而民和吏则是补语,是赐予的对象。故上面几句应释读为:赐民以爵位,赐民以一级爵位,赐民每人以二级爵位,赐吏每人以二级爵位。只有这样读法,两《汉书》中诸多如下的史料才可以读通:“赐中二千石以下至吏民爵各有差”(25);“赐中二千石以下及天下民爵”(26)。

如按传统把民爵作为固有专门的名词来读,会成为:“赐予中二千石(九卿级别的官僚)以下直至属吏每个人以不等的民爵”;“赐予中二千石以下以及天下人以民爵”,显然不合历史逻辑,也不合汉家制度。而如果按照笔者的读法,释为:“赐予中二千石以下直至吏民每个人以不等的爵位”;“赐予中二千石以下以及天下编户民以爵位”,显然非常顺畅。当然,如果把民爵不是作为固有的历史名词,而是今人对汉代制度的一种概括理解,还是可以使用的,但应该说清楚。

汉代是承继秦自商鞅变法以来逐渐完备的二十等爵制,其中的变化差异也是明显的,比如像爵位与职事的关系。据《韩非子·定法》载:“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27)

又据《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爵制》曰:“秦依古制,其在军赐爵为等级,其帅人皆更卒也,有功赐爵,则在军吏之例。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一爵曰公士者,步卒之有爵为公士者。二爵曰上造。造,成也。古者成士升于司徒曰造士,虽依此名,皆步卒也。三爵曰簪褭,御驷马者。要褭,古之名马也。驾驷马者其形似簪,故曰簪褭也。四爵曰不更。不更者,为车右,不复与凡更卒同也。五爵曰大夫。大夫者,在车左者也。六爵为官大夫,七爵为公大夫,八爵为公乘,九爵为五大夫,皆军吏也。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子若同产。然则公乘者,军吏之爵最高者也。”(28)

官爵之间存在相对较为严格的对应关系,而汉代则明显不如秦严格,存在军吏占爵等级不及戍卒者,但“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这一点,还是符合汉代情况的,居延简牍档案史料也证实了这一点。

已经公布的居延汉简中,涉及到吏民、吏卒可以占有的八级以下爵位的简大约有350多枚,其中居延旧简中约有210多枚,居延新简中约有130多枚,额济纳简中仅有数枚。在这350多枚简中,可以判明占爵者身份是吏还是卒者约有180多人,约占百分之五十三,其中为吏者约106人,为卒者约81人,在为吏者中占有公乘爵位者约有71人,约占有爵吏的百分之六十七,占有公大夫以下爵位者34人,其中最低爵公士只有2人,仅占不足百分之二;而在为卒者中占有公士爵位者却有27人,约占百分之三十三,占有上造以上爵位者54人,其中具有允许吏民占有的最高爵位公乘者23人,约占百分之二十八。从这一粗略统计可以看出,为吏者比为卒者一般来说占爵者要多,具有的爵位等级要高,绝大多数都占有八级公乘爵位,而卒中占有最低一级公士爵位者人数最多,但吏、卒身份与爵位等级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因为我们在居延三简中看到,既有爵位是公士、上造的吏,也有爵位为公乘的卒。各列二简以证明:“□水候官如意隧长公士一……”(29);“居延甲渠箕山隧长居延累山里上造华商年六十 始建国地皇上戊三年正月癸卯除 史”(30)。“第十三隧戍卒河南郡成皋宜武里公乘张秋年卅四……”(31);“戍卒□□□ 阳夏公乘武阳里房咀年廿五”(32)。所以说爵位等级与职事高低没有严格的对应关系。

正因为如此,汉代人就已经对这些低等爵位的意义产生了疑惑:“赐民爵八级,何法?名曰簪褭、上造,何谓?”(33)当然王充是东汉人,二十等爵制发展到东汉愈加轻滥,不过即使是西汉时期爵位的作用也不如秦代。

进入汉代以后,占有爵位给人们带来的利益,主要表现为世袭食邑、占有田宅、减免赋役、减免刑罚等几个主要方面。就吏民允许占有的八级公乘以下爵位所能带来的利益而言,除了高祖刘邦初定天下的极短时间外,与分封食邑、免赋除役是没有关系的,而且我们从居延汉简中可以明显看到,这些占有低爵的吏民、吏卒,恰恰是屯垦戍边力役中的主体。在居延的吏、卒档案中,具有公乘以下低等爵位者比比皆是,但第九级五大夫以上的高爵却完全看不到,这在学界是共晓的,笔者要指出的是,按照已知的汉制汉律,八级公乘以下的低爵,虽然没有完全免除徭役之惠,但却有相对减轻徭役之利。

据汉人卫宏的《汉宫旧仪》卷下记载:“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有罪,各尽其刑。”“免者”有的版本也写作“免老”。免或免老,是指因年龄大而免除为国家服役的义务。有爵者比无爵者早4年免老。近年出版公布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其中的《二年律令·傅律》有如下的法律条文:“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34)

另外同时又规定了“睆老”,即减服一半徭役的年龄。律文为:“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35)

虽说与文献史料略有差异,但考虑到两汉历时400年,不论是徭役制度还是爵位制度发生一些变化,也是完全正常的。而居延出土的档案史料,基本证实了上述制度和法律条文的可信。居延三简中吏卒有年龄和爵位同时可考者总计约190多人,其年龄约百分之九十六均在56岁以下,不但低于《二年律令》,而且也低于《汉官旧仪》的免老年龄,只有7人年龄在56岁以上,其具体情况如下,其中上造2人:“□□市阳里上造王福年六十长七尺二寸黑色”(36),“居延甲渠箕山隧长居延累山里上造华商年六十 始建国地皇上戊三年正月癸卯除史”(37)。

此2人爵位和年龄情况没有超过《二年律令》上造64岁免老的法律规定,且第二人身份是吏,第一人也不能确定是一般戍卒。大夫1人:“宜谷亭长孤山里大夫孙况年五十七 薰事

令除补甲渠候官斗令吏 代孙良”(38)。其爵位与年龄情况也没有超过《二年律令》大夫58岁免老的法律规定,且其身份是吏,非一般戍卒。

公乘4人:“●状辞曰居延中宿里公乘年五十八岁”(39),“●状辞公乘居延中宿里年五十八岁姓张氏为甲渠”(40),“□五十九 公乘邺赐里史充”(41),“居延甲渠第二队长居延广都里公乘陈安国年六十三建始四年八月辛亥除 不史”(42)。

前面2人58岁,是公乘免老的临界年龄,算不上超龄服役,而且均非明确为戍卒,很可能也是吏。明确超龄的仅有第三、第四2人,第四人虽然是63岁,但其是甲渠第二队长,第三人的简过于简略,难以说明问题,甚至“五十九”是否是“公乘邺赐里史充”的年龄,或者是另外一个人的,并非十分确定。

以上说的是结束和半结束服徭役的年龄与爵位等级的对应关系,那么开始服徭役的年龄与爵位等级是否也存在对应关系呢?一般来说仅有同步关系,没有对应关系。因为男子傅籍之后才同时具有了服役的义务和占爵的资格。

汉代人们获得爵位的途径主要有三:一是因功因劳赐爵,二是普遍赐爵,三是因父家长之爵而受爵。就功劳赐爵来说,傅籍之后才与戎与役,才有功劳获爵之机会;就普遍赐爵来说,一般赐爵的对象都是父家长,即成年男子;就因父家长之爵而受爵来说,也主要是在男子傅籍之时。

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载:“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褭;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43)

或者是父死置后之时,《二年律令·置后律》载:“彻侯后子为彻侯……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鸟后子为公士……。”(44)又曰:“□□□□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45)

对于八级公乘以下的爵位占有者来说,有爵时已同步傅籍了,他们自己的爵位来不及影响他们傅籍服役的年龄。但是,他们的父家长所占有的爵位等级却能够影响他们的傅籍和服役的年龄,而他们的爵位等级虽然不能影响他们自己,却能影响他们的儿子的傅籍和服役年龄。

汉代开始傅籍及服役的年龄,一般来说是20岁,后来延到23岁,主要依据如下史料:《汉书·景帝纪》载:“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46);《盐铁论·未通第十五》载御史曰:“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事……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47);《史记·项羽本纪》注引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内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仪注》‘民年二十三年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又曰 ‘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48)

这些古代文献是就一般情况而言,而如果父家长有爵,其爵位等级越高,儿子的傅籍年龄也越大。《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傅律》记载:“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49)

张家山汉律所规定的父家长爵位等级与其子傅籍服役年龄的对应关系,在居延汉简档案中得不到佐证,但居延三简中吏卒有年龄和爵位可考的190多人中,其年龄约百分之九十二均在23岁以上,而20岁以上者更是高达百分之九十八,基本可以佐证汉代实行20至23傅籍服役的制度。居延三简中仅有5人年龄小于20岁,具体的档案材料如下:“□弟子公士博士黑色年十八。”(50)“葆鸾鸟息众里上造颜收年十二长六尺黑色——皆六月丁巳出不。”(51),“葆 鸾鸟大昌里不更李恽年十六”(52)。“弘敢言之祝里男子张忠臣与同里”,“年卅四岁谭正□大夫年十八岁皆毋官狱”,“□勿苛留止如律令/令史始□”(53),“公乘孙辅年十八长七尺一寸黑色”(54)。

上面5人中有18岁的公士、大夫、公乘,有16岁的不更,更有12岁的上造,他们的年龄不合乎一般人的傅籍服役和占爵的年龄规定,他们是未傅籍成人却占有爵位者,他们所占有的爵位是一种特殊的爵,这种爵应该是上面所引的张家山汉简中所提到的“小爵”。小爵的首要特点就是占爵者尚未达到汉朝国家规定的傅籍年龄,小爵之所以存在,应该有两个主要原因,其一是各种原因致使他们在未傅籍前已经开始服役,进而有了因功劳受爵的机会,或者是由于已经与傅籍成人同样服役,在国家普遍赐爵时也成为赐爵的对象。居延汉简中有一组“故小男”的档案材料,应该说比较好的证实了笔者的这一说法。这组史料共涉及7人7枚简:“老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赐各一级丁巳令赐一级”,“□卒 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赐各一级丁巳令赐一级”,“□□□□公乘邺池阳里解清 老 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赐各一级丁巳令赐一级”,“卒 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赐各一级丁巳令赐一级”,“脱毋细 卒 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赐各一级丁巳令赐一级”,“□卌七 公乘邺宋里戴通 卒 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赐各一级丁巳令赐一级”,“□卌三 公乘邺京里马丙 大 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 (旧简,162.15)”(55)。

这7个人都是同郡县同爵位等级,档案所记载的是他们原来由未傅籍的小男开始,共计8次接受赐爵的时间。未傅籍者占爵的原因之二是由于“疾死置后”(56),即作为爵位继承人的“后子”,当被继承者因病或因公死去时,后子即使未傅籍成人也可以按规定继承相应的爵位,如本文上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所载,但这种情况在居延汉简中难以明确反应,因为作为后子和小男而继承爵位时,他们尚未服役于边地,到了法定傅籍服役年龄后,他们中肯定有人会在居延吏卒的队伍中,也许上面所列当初的“故小男”中就有这种情况,只是居延档案没能给我们以明示(57)。

注释:

①其中为公士者32人,为上造者14人,为簪褭者12人,为不更者10人,为大夫者20人,为官大夫者3人,为公大夫者3人,为公乘者29人,合计123人。

②③④⑤⑨⑩(25)(26)(46)(47)《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674、670、33、88、4114、309、223、229、141、192页。

⑥(28)《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29、3631页。

⑦⑧(12)(13)(14)(16)(17)(19)(20)(21)(24)(29)(31)(36)(41)(50)(51)(52)(53)(54)(55)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348、 266、362、157、190、15、286、32、97、483、25、397、334、22、266、109、23、88、533、525、266页。

(11)(15)(22)(23)(38)(39)(40)(42)《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56、13、50、449、481、461、463、171页。

(18)(30)(32)(37)《额济纳汉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9、263、176、132页。

(27)《诸子集成》第5册,中国书店1986年版,第306页。

(33)王充《论衡·谢短篇》,《诸子建成》第7册,第127页。

(34)(35)(43)(44)(45)(49)(56)《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181、182、182、183、182、182页。

(48)《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24页。

(57)关于“小爵”问题,请参见拙文《张家山汉简“小爵”臆释》,《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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