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不实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法律责任
侯万龙
(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10)
摘 要 :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但是矿业权价值评价的依据,更是矿山建设的依据。如果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不仅会造成巨大浪费,还可能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所以需要追究出具不实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主体的责任。本文首先对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进行了界定,并介绍了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的表现形式及危害;其次分析了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属于检验鉴定结论这一法律属性,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出具不实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勘查单位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最后分析了勘查单位出具不实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关键词 :矿产地质勘查报告;鉴定结论;过错推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但是矿业权价值评价的依据,更是矿山建设的依据。如果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内容与矿体赋存的客观情况不一致,不仅会造成巨大浪费,还可能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所以就需要通过追究不实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相关主体的责任,一方面弥补不实报告给他人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为了制止勘查单位草率出具不实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乱象。
1 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的概念
本文所称的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是指矿产地质勘查报告所表述的矿体有无及其赋存情况与客观情况不一致。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可能是勘查单位为追求业绩故意而为,也可能是勘查单位虽无故意但业务能力有限而导致,还有可能是勘查单位受矿业权人指示所为。本文之所以用“不实”而不用“虚假”一词,是因为“虚假”是指勘查单位故意出具与客观不符的报告,而本文后面论述的责任中包括严格的合同责任,不以故意为要件,所以用“不实”一词更妥。
2 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2 .1 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的表现形式
根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规定,矿产地质勘查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绪论、区域地质、矿区(床)地质、矿体(层)地质、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勘查工作及其质量评述、资源/储量估算、矿床开发经济意义概略研究、结论[1]。
严格来说,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中的任何内容与客观实际不一致的,均属于“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受勘查技术条件限制,加之矿产赋存的复杂性,如果凡是“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均涉及责任承担的话,则不利于地质勘查市场的发展。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使用价值区分为生产上的使用价值和科研上的使用价值[2],只有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不实影响了生产上的使用价值的,才可能会给某一主体造成损失,也才有必要追究报告不实的法律责任。在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中,如果矿体(层)地质、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矿床开采技术条件、资源/储量估算等内容不实,必定会影响矿床的开发,所以这些内容的不实应当追究责任。而其他部分内容的不实,一般不会直接影响矿床的开发,即不会影响报告的使用价值,所以一般不涉及责任追究。
上文已述,在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中,矿体(层)地质、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矿床开采技术条件、资源/储量估算等内容不实,才会追究责任,这些内容不实的具体表现如下所述。
1) 矿体(层)地质表述不实,即矿体(层)数目、厚度、矿体的空间分布、矿石品位、矿石类型表述不实。“矿体(层)地质”内容表述不实的影响:一些会影响勘查类型的划分,进而影响工程间距的确定,为隐去不见矿工程提供依据;一些可直接影响储量的估算。
2) 矿石加工技术性能表述不实,即不可选(冶)或难选(冶)的矿石,表述为易选(冶),或反之。该不实表述会影响对矿山是否开发的判断,进而会影响矿山选(冶)厂的建设。
4) 资源/储量估算结果的表述不实,即资源/储量估算结果虚高或虚低,或把资源/储量级别抬高或降低。该不实表述为实践中最常见,它直接影响矿业权的价值。常见的的手段有篡改矿石品位、矿体厚度等结果,或通过隐去两个见矿工程之间的不见矿工程,从而将非连续矿体当做连续矿体来计算储量。
3) 矿床开采技术条件表述不实,即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环境地质条件较差、不适合开发,或虽可开发但需投入较高成本的状况表述为条件较好易开发,或反之。该不实表述会影响对矿山是否开发的判断,进而会影响采矿设计、矿山建设。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公路桥梁建设过程中还需要使用一些先进的科学技术,比如仿真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以及建模技术等,保证公路桥梁的施工质量以及效率都能有所提高。除此之外,还需要做好公路桥梁的高填土下沉的控制工作。相关人员需要对填土材料进行合理的选择,对填土厚度进行科学的控制,还需要考虑影响施工管理工作的各项因素,从而保证公路桥梁施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2 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的危害
承揽合同可细分为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合同。其中“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定作人提出需要检验的内容,以自己的设备、仪器、技术等进行检验,并向定作人提出关于该检验内容相关问题的结论,定作人接受这一结论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5]。矿产地质勘查实际就是勘查单位(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对勘查区域(工作对象)采取地质勘查手段,检验鉴定其含矿情况,并向矿业权人提交关于该检验内容相关问题的结论,即矿产地质勘查报告。所以,矿产地质勘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中的检验合同,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属于检验鉴定结论。该检验鉴定结论可能是肯定性的,也可能是否定性的,如果是肯定性的,还有储量多少、开采难易等内容的鉴定。
3 出具不实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民事责任
3 .1 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在分析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的民事责任之前,需首先明确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目前理论界大多数学者认为矿业权人和勘查单位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二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矿业权人是要求勘查单位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并接受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即定作人,勘查单位是按照矿业权人要求完成特定区域的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并向矿业权人交付工作成果的人,即承揽人[3],勘查单位向矿业权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就是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矿产地质勘查报告是“在地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运用地质科学技术方法,对某一地区矿产资源进行调查研究,经过科学的分类和综合汇集,用文字、图形、表格等形式表示一定时期内某一地区矿产资源客观情况”的一种成果[4]。
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常表现为储量/资源量虚高,由此造成投资方错误判断矿山的资源价值,从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给投资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还常表现为将本来难采、难选、难冶的矿石表述为易采、易选、易冶,这样很可能引发矿山安全事故,如矿井涌水、煤尘或瓦斯爆炸等矿难事故。显而易见,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的危害程度是极其严重的,如果不加以规范和治理,不但会影响地勘队伍的信誉,甚至会影响整个矿业行业的发展。
3 .2 勘查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2.1 勘查单位对矿业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上文已论述,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相当于鉴定结论,那么,勘查单位为矿业权人出具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就类似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勘查单位与矿业权人之间的合同和证券服务机构与证券发行主体之间的合同均属于承揽合同中的检验合同,二者具有相似性。勘查单位出具不实矿产地质勘查报告所应承担的责任,可以比照适用证券法中关于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报告所承担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矿业行业的相应法规中做如下规定,“如果勘查单位出具的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给矿业权购买人造成损失,应当与矿业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以上分析可知,出具不实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勘查单位对矿业权购买人承担的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因矿产地质勘查技术性很强,要求普通人证明勘查单位存在过错很难,所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比较合理[6]。一旦发现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就推定勘查单位主观存在过错,如果勘查单位能够证明自己的勘查工作完全符合相关规范,则相当于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否则就要与矿业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时,矿业权购买人会委托勘查单位对矿业权人提供的矿产地质勘查报告进行验证。该矿业权人委托的勘查单位也可能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出具不实的验证报告,此时,实施验证工作的勘查单位对矿业权购买人需承担违约责任。经过验证的矿产地质勘查报告,无论验证结果如何,只要原矿业权人委托的勘查单位出具报告时主观存在过错,客观造成了矿业权购买人损失的,原勘查单位仍需对矿业权购买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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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勘查手段选取合理、勘查工程布置合理、阶段性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才能得出客观真实的勘查结论。实践中,为了保证该三项内容的合理性、真实性,为了尽量降低勘查结果与客观事实的不一致性,相关部门颁布了多个地质勘查工作规范,如《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勘查规范总则》《地质岩芯钻探规程》《地质勘查坑探规程》《固体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编写规范》和一些分矿种的勘查规范等等。矿产地质勘查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将相应的规范作为验收勘查单位工作的标准。如果勘查单位提交的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且勘查工作不符合相关规范,那么勘查单位对矿业权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如果仅科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则违法成本过于低廉,不足以有效遏制此违法行为。所以,如果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严重不实,应该对出具者予以刑事制裁。
目前,探矿权人真正自己开发矿山的较少,有的直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有的办理了采矿权后将其转让他人。矿业权转让时价值判断的依据就是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如果勘查单位出具了不实的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往往会使矿业权购买人蒙受巨大损失。在矿业权人委托勘查的情况下,勘查单位与矿业权购买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勘查单位对矿业权的购买人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勘查单位对矿业权购买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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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已述,矿业权人与勘查单位之间签订的矿产地质勘查合同属于检验合同,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相当于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来说,其客观真实性是当然的质量验收标准。但是,因为矿产地质勘查是寻找地下的矿产资源及确定矿产资源在地下的赋存状态,而矿产资源的赋存状态又千变万化,加之受目前勘查技术所限,所以任何勘查单位均不会保证自己的工作成果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如果严格以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作为判断勘查单位是否违约,则目前的科技状况下,没有勘查单位愿意承揽地质勘查工作,进而不利于地质勘查市场的发展。但是如果勘查单位出具不实的矿产地质勘查报告造成严重后果也一概不承担责任的话,显然有违法律的诚信和公平原则。
4 出具不实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行政责任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地质勘查资质审批,但是并没有废止《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所以只是该条例中有关地质勘查资质的相关规定失去了效力,其他方面的规定仍然有效。如果勘查单位出具的地质勘查报告不实,其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行政罚款的额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没收因出具虚假地质报告而得到的收入,不包括正常合同收入。例如,矿业权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矿产地质勘查委托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500万元,后矿业权人指示勘查单位虚增储量,对此多给予勘查单位100万元。此案中,行政机关应没收勘查单位100万元,而非600万元。
5 出具不实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刑事责任
3.2.2 勘查单位对矿业权购买人承担侵权责任
201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简称“《批复》”),自2015年11月12日起施行。批复具体内容如下,“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3.2.2 注射前再次核对注射剂量缺失 注射前核对的缺失容易造成注射过量或者不足,引起血糖控制不稳定,影响治疗效果。表3显示,300例患者中,注射前再次确认注射剂量者82例,只占27.3%。汤莉娜等[7]研究结果也反映了同样的问题。不核对剂量会引起胰岛素注射过量或不足,注射过量会引起低血糖,注射量不足会导致血糖控制不理想,从而增加了不必要的医疗开支。其中老年人的视力退化和记忆力不佳,导致注射剂量不准确,重复注射和遗漏注射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医护人员应特别关注患者对剂量的把控,健康教育中要教会患者如何检查与核对,从而降低注射带来的风险。
将2个高斯分布的能量相互叠加,当两峰值间的距离超过某一临界值时中心处将出现波谷,意味着能量分布开始不均匀[7],此临界值称为斯派罗极值σL,可表示为:
根据《批复》规定,从主观要件方面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提供不实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主体主观上是故意,情节严重的,则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勘查单位的具体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具体工作人员犯本罪的情况进行处罚。
完整的图像信息传入FIFO中后,从FIFO中读出到ADV212进行图像的压缩。压缩模块使用encode模式,压缩倍数为1∶48。压缩数据之前,先发送帧头55AAFAF900,压缩数据的长度,状态字,然后再发送压缩数据。读取数据之前首先判断当前帧的压缩数据是否读取完毕,压缩完毕后,发送帧尾F9FA[9]。最后将压缩完的数据转化为异步串行数据,通过RS422传输协议传给上位机,最终显示出图像信息。
第二种情况,如果出具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主体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出具的矿产地质勘查报告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勘查单位的具体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具体工作人员犯本罪的情况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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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issuing the unobjective mineral geological exploration report
HOU Wanlong
(Beijing Zhongzhe Law Firm,Beijing 100010,China)
Abstract :The mineral geological exploration report is not only the basis of mining rights value evaluation,but also the basis of a mine construction.In the case of the mineral geological exploration report being unobjective,it not only can cause huge waste,but also may cause serious safety accidents,and therefore the subject should bear legal responsible for issuing the unobjective mineral geological exploration report.In this paper,first of all,give the concept what is the unobjectivity of the mineral geological exploration report,and introduces the form and the harm of the unobjective mineral geological exploration report.Then analyzes the legal attribute that the mining geological exploration report belongs to the appraisal conclusion,and on this basis,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ivil liabilities of exploration unit who issued the unobjective mineral geological exploration report.And then analyze the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exploration unit who issues the unobjective mineral geological exploration report.
Keywords :mineral geological exploration report;appraisal conclusion;fault presumption;crime of providing false proving documents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051(2019)03-0028-04
收稿日期 :2018-03-21
责任编辑: 赵奎涛
第一作者简介 :侯万龙(1973-),男,内蒙古赤峰人,法律硕士,律师,E-mail:1518545317@qq.com。
引用格式 :侯万龙.出具不实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法律责任[J].中国矿业,2019,28(3):28-31.doi:10.12075/j.issn.1004-4051.2019.03.008
标签:矿产地质勘查报告论文; 鉴定结论论文; 过错推定论文;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文; 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