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税务稽查实践的思考_废旧物资论文

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税务稽查实践的思考_废旧物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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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上海市提出实施以清洁生产、资源利用循环化、资源消耗减量化为重点,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推进,试点先行、面上推动,逐步构建和谐、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体系。在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绿色GDP 的进程中,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它对于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不可小觑的意义。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但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为了鼓励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明确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的出台极大地鼓舞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然而,由于增长速度过快、行业竞争无序、管理手段欠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企业有些怨声。为此,搞好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税收管理,已迫在眉睫。

现状

用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负责人的话来说,当前,上海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现状是“多边分割、多重分散、多头失控”。

2004年的数据曾表明,上海作为全国资源耗费最多的城市之一,每年产生的废品有400多万吨。这些废品包括:废钢铁约270万吨、废纸约120万吨、废橡塑约7万吨、废有色金属约6万吨、废玻璃约15万吨。此外,还有废旧家电等数十万吨。通过对这些废品的回收再利用,不仅可以节约处理废品的巨额费用,而且还能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据业内人士估计,上海的废旧物资回收价值约17亿元。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消耗日渐加剧,整个废旧物资行业早已远超上述规模。

面对这样大的一块蛋糕,大大小小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一哄而上。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目前已发展到800多家,上海回收行业的“正规军”约有7成是其会员,会员单位人员已经超过60万人。如果再加上非会员单位和流动“拾荒者”,从业人数更为可观。

现在,上海市乃至全国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分布犹如一个金字塔:上面一部分为自己拥有土地和房屋的大中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中间一部分为租赁他人场地的中小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面一部分为流动的废旧物资回收个人。

笔者发现,在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从废旧物资的回收数量来看,“正规军”敌不过“游击队”(外来流动“拾荒者”),大部分废品落入“游击队”之手,在上海每年产生的270多万吨废钢铁中,至少有150万吨被这些“游击队”收运到外地。企业正规经营吃力不讨好,为了生存发展部分企业不惜造假;为了取得稳定的货源,有些正规企业违规操作,不开发票、不做账。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收流失严重。

上海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现金交易,销售收入不入账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通过银行结算而进行现金交易的现象很普遍。有的企业手持收购凭证,跨省进行收购,直接现金交易,且数额巨大;有的企业仅凭过磅单或单位证明支付现金,以白条入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处在该行业上游的废旧物资源头企业(即“产废企业”)销售废料时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不少产废企业,特别是有些产废数量很大的企业,为了逃避这部分税收,不愿向要求开票的正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料,使一些不要开票的不法小企业得以乘虚而入。这些产废企业采取的方式有:一是与不要求开票的企业交易;二是与没有任何手续的“五小”企业交易;三是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交易。销售废料取得的收入通常不入账,设立“小金库”,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二)虚开或代开发票,变相逃避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就属此列。但是,其开具对象仅限于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而从个体经营户和生产性企业等处购买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发票。有些企业为了逃避税收,在出售废旧物资时不开发票,而由购货方开具收购发票。这种情况在企业销售下脚料、边角料时比较常见,其实质是购货方帮助销货方逃避税收,造成增值税纳税环节“链条”中断,给出售方设立账外账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货物流转速度快,吞吐量巨大,有些交易的真实性值得推敲。财税[2001]78号文规定,使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生产型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用废企业”)凭借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以抵扣10%的进项税款。一些不法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正是看中了这一点,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大肆开具废旧物资发票给一些用废企业用于抵扣税款,再向用废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手续费等,非法谋取收入。这种行为,不仅使回收企业骗取了税收优惠,还为生产企业骗抵进项税额提供了条件。

(三)非废旧物资冒充废旧物资享受免税政策

只有税法明确规定的废旧物资方可依法享受免税政策。然而,一些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与生产厂家勾结,共谋将其它生产用原材料通过开票时变更品名等手段,开具成废铁、废钢、废渣、废铝(实际上是生铁、钢材、原煤、铝锭)等名称,变相骗取免税照顾和骗抵进项税额。

(四)擅自扩大免税对象范围,违法享受免税政策

财税[2001]78号文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4]60号文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然而,目前许多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事实上享受了这项免税优惠。

(五)征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未能分别准确核算,混在一起享受免税政策

财税[2001]78号文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一些单位根本就未分别核算各自的经营业务,笼统地申报为免税收入,或者核算不准确,或有意混在一起核算,多核算免税收入,少计应税收入。

原因分析

当前,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市场不规范,滋生了各种各样的违法违规现象,而造成这些现象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两大方面。

(一)利益驱使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是市场中的“经济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是其本性。近几年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从业人员众多,素质参差不齐。例如,有些产废企业抱着侥幸心理,看到别的回收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取得令人眼红的收益,也积极地投身其中。

(二)征管尚不到位

1.管理不到位是首要原因。首先,自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于2001年5月联合发文出台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规模迅速扩大,从业人员激增,回收经营单位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形成了经营分散、点多面广的局面。但是,基层税务部门则限于业务繁多、人员不足,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无力实施有效监控管理。其次,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没有纳入“金税”工程的防伪税控系统,再加上该行业具有流动性较大的特点,使税收监管不能随时跟踪核实购销业务,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监控就失去了主动性。其三,稽查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威慑力。现有的税务稽查力量往往难以对涉案各方进行充分全面的内查外调。而且,处罚手段上也比较单一,一般只是罚款了事。相对而言,违法违规成本不高,但可以获得巨大的非法利益。

2.税收政策对某些概念界定不够清晰,造成基层执法人员面临操作上的困难。例如,国税函[2002]893号文规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以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情况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为购货方开具发票不算虚开。而这里“非本单位人员”的概念就比较模糊,征纳双方各有各的理解,比较容易引发矛盾。

3.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多数纳税户对废旧回收行业的税收政策及相关的管理规定不甚了解,有些企业只知免税政策,对其他管理规定根本不了解。更因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大量小商小贩他们知识贫乏,头脑里没有涉税违法的概念,相互倒买倒卖废旧物资,不办证、不领票、没有固定场所,税务部门无从监管。

治理对策

为切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出发

1.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严格实施免税资质认定。工商、税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应联合制定政策,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实施准入审查,符合相关条件和资质的,方允许经营,以净化行业。通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减免税资格的认定及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的复查,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

2.明确政策界定,阐明相关概念,便于执法部门操作。对废旧物资的界定应着重区分废旧物资与非废旧物资,区分废旧物资与旧货。对于非废旧物资,重点区分废旧物资和非废旧物资的购销是否分别核算;对旧货,重点区分旧货与废旧物资的界限。另外,对诸如国税函[2002]893 号文中一些易引发歧义的概念进行更加明确细致的阐述,以便于基层税务人员操作。

3.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废旧物资利用的支持力度,以促进国家循环经济的发展。对资源实现最大程度利用的同时不造成环境污染,这是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终极目的,也是国家推崇的目标之一。因而,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废旧物资利用的支持力度,进一步鼓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行环保方面的投资,以促进国家循环经济的发展。比如:企业购进废旧物资环保处理设备可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等。

(二)从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

1.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应适当配备专门力量负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要改变目前基层税务管理部门业务繁多、人员不足,无力对废旧物资回收业实施有效监控管理这种状况,可考虑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

2.加强对源头(产废企业)和消费环节(用废企业)的两头管理。首先,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包括单位和个人)及产废企业和用废企业进行全面的情况普查,堵塞漏登、漏管、漏征的漏洞,列入税源监控网络管理,随时掌握其开业、变更、注销等变化情况,堵塞税收“黑洞”。其次,全面了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办公场所、人员状况、分支机构分布运行情况、货源与销售情况等,分析和监督其货源、销路有无异常,必要时进行纳税评估和约谈,及时了解是否存在购销双方合谋偷逃税收的情况。第三,产废单位,特别是大型企业,是废旧物资管理的源头,应该监督其必须把下脚废料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得销售给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与此同时,加强对用废企业的监管,掌握其物资进出情况,让虚开发票失去意义。

3.严把发票申购关,规范发票使用,加强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管理。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领用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管理,加强从申购使用、抵扣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首先,加强对购票者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已办理了发票领购手续,申请购票的手续是否齐全等。其次,强化发票发售的限量与限额管理,主要审查购票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特点等情况,对新办企业从严管理,认真负责地核定其月用票量、每份开票金额等情况,实行限量、限额审批发售管理。再次,加强对收购凭证的管理。要对使用收购凭证的单位加强日常控管,严格依法办事。对违章使用收购凭证者坚决予以处罚和打击。最后,明确征纳双方责任,防止骗购、互相推诿等行为的发生。

4.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纳入信息比对管理。在当前政策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化建设,投入资金研发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认证比对协合系统,以有效地防范各种虚假发票的产生,保证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链条的正常运行,使废旧物资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5.加大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宣传,增强企业的守法纳税意识。针对目前的现状,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该行业的税法宣传力度,召集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开办税法知识培训班,将有关税收政策和废旧回收行业的管理办法等内容向纳税人进行讲解和辅导,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多渠道、多途径地扩大宣传,引导企业正当经营,依法纳税,让其想为而不敢为。

6.加大稽查力度,并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发挥部门联动效应。加强对废旧物资行业开展打击型税务稽查的力度,对废旧企业虚开、非法抵扣的涉税违法行为严查重罚。除了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外,还可以通过媒体曝光的形式将其违法情况与处理情况公之于众,加大其税务违法的成本,同时起到宣传、警示的作用。废旧物资行业的专项整治,涉及到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仅靠各个部门各自为政,效果不佳,必须采取联合行动,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综合整治,才能规范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秩序,净化行业环境,减少国家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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