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争政策相对于产业政策的一般优先地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业政策论文,相对于论文,地位论文,竞争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为使经济尽快从萧条和衰退中走出来,各国政府又一次实施了大规模的经济干预行动。不仅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风靡各国,而且直接针对特定产业乃至企业的产业政策也大行其道。毫无疑问,政府的这些积极应对举措对延缓经济衰退、推动经济复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政府对经济的强力干预不仅可能导致市场调节机制与国家调节机制的失衡,也会在政府政策之间引起冲突。就产业政策而言,政府出于社会经济稳定和劳工就业的考虑,对萧条产业给予了更多的关照,如大力促进企业之间的卡特尔联合,撮合企业之间的经营者集中,对特定企业给予倾斜式扶持等。这其中,如果把握不准,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会发生过度冲撞,在急迫而强势的产业政策挤压下,竞争政策不是无所适从就是全面停滞,其作用将会被严重地边缘化。目前,很多人已经理所当然认为,危机时期,维护经济稳定和保证就业一定比维护竞争机制更重要,为了经济稳定,应该让市场竞争机制做出牺牲。在这样的背景下,讨论竞争政策相对于产业政策的优先地位也许不合时宜,但只要经过理性思考,我们就会认识到,产业政策凌驾于竞争政策之上绝对只能是权宜之计,长远看,维护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才是根本出路。
一、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矛盾冲突
产业政策是一国政府为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转换、经济振兴与赶超、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等目标,以各个产业甚至企业为直接对象所实施的引导、促进、扶持、限制等干预措施。竞争政策,在狭义上,是指各国竞争法所体现出的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排除市场竞争障碍而制定的一套规则体系;在广义上,还包括了放松经济管制、促进竞争自由和市场开放的各项政策。
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都是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虽然在实现优化配置资源、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最终目标方面,二者具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一面,但在干预经济的理念、路径和方法等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和冲突。
第一,产业政策的理论依据不仅在于弥补市场缺陷,还在于实现经济赶超。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失灵现象客观存在。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都是政府利用“有形之手”矫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的基本手段。然而,从历史上看,对后发展国家而言,政府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不仅要弥补市场缺陷,更要改变落后现状,赶超世界先进国家。“赶超论”最早出自1950年代的日本。当时的日本经济学家指出,日本经济之所以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问题在于产业结构的后进性。因此,需要依托政府产业政策的力量,通过对发达国家产业结构演变规律的模仿,采取更多的产业政策来推动产业转换和升级,使本国的比较优势得以改变,最终使日本经济赶超发达国家。
第二,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体现的资源配置机制有根本区别。由于政策背后的理论依据不同,政府利用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干预经济的理念和力度就存在差别。竞争政策反对垄断、排除市场竞争障碍,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是要促进市场机制充分发挥配置资源的功能。而产业政策则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政府干预的作用,直接促进、保护、扶持、限制某一产业或企业,并试图通过对发达国家产业发展规律的模仿,使发展中国家可以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少走弯路,缩短工业化所需的时间。其实质就是要用政府干预代替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第三,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作用对象不一样。产业政策是一种资源倾斜性政策,有直接的针对对象,竞争政策则是一种普遍性政策,没有明确的产业指向。产业政策的实施,主要就是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政府偏好的产业,使这些产业超速发展或增强竞争能力。竞争政策作用的对象是所有可竞争性行业及其中的企业,除少数垄断行业不受竞争政策规制外,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动都受其管辖。
第四,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冲突也表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和措施的不同上。比如,在产业政策的实施中,政府往往根据其认知水平人为地选择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等各种手段予以保护和扶持,而竞争政策则使市场参与者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产业成长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都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为增强国际竞争力,产业政策鼓励企业兼并,强调规模经济,甚至政府直接出面组建“国家队”,竞争政策也鼓励企业自由竞争,自由结合,但对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垄断势力的企业合并保持着警惕,并采取措施防范实质性损害市场竞争的合并发生;为摆脱所谓的“无序竞争”、行业大面积亏损,产业政策往往提倡企业联合起来制定行业自律价或限产保价,而竞争政策则对企业之间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持坚决的反对态度,等等。
在我国,目前虽然已经摆脱了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经济的全面管制,但产业政策仍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其在国家经济政策体系中也一直占据着优先考虑的地位,而竞争政策的历史则较短,且比较零碎,一直未能形成完备的架构,在国家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地位较低。随着竞争政策核心体现的《反垄断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我国竞争政策体系逐步走向完备和成熟,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地位也日渐上升,由此,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冲突将进一步显现。这种情况下,处理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协调,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优先地位的几种观点
当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存在矛盾冲突时,必须首先明确何者在国家经济政策体系中处于优先地位,然后在处于优先地位政策的精神和原则统领下,寻求协调两种政策冲突的解决之道。目前,对于是产业政策还是竞争政策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应处于优先地位,学界存在以下不同的观点。
(一)产业政策处于中心地位,竞争政策起辅助作用
经济学界有学者在论述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关系时,明确指出:“在整个经济政策体系中,产业政策处于核心地位,对其他经济政策具有导向的意义。”“产业政策目标应该成为各项经济政策的导向目标,各项政策措施配合和支持产业政策目标……竞争政策在处理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时,也应以产业政策为自己的导向目标,配合和支持产业政策目标。”[1]法学界也有与此基本相同的观点。如有学者在论述了产业政策于世界各国家或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之后,提出了产业政策在经济发展中的主要地位,反垄断法对产业政策仅起拾遗补缺作用[2]。
(二)竞争政策处于优先地位,产业政策起辅助作用
一些学者指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竞争政策,而不是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从属于竞争政策的。在我国这样处于转轨期的发展中国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都有推行的必要,但应以竞争政策为基础,同时辅之以产业政策,而不是相反。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产业政策必须围绕竞争政策,要以竞争政策为基础,通过竞争政策的实施,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和产业的发展[3]。
(三)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搭配使用
这种观点不强调竞争政策还是产业政策处于优先地位,而是认为在不同场合或不同时期以产业政策为主或者以竞争政策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对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战略搭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内容包括:对内强调产业政策,对外强调竞争政策;短期内强调产业政策,长期中强调竞争政策;在局部内强调竞争政策,在全局中则强调产业政策[4]。也有学者认为,在国家经济起飞前阶段,以产业政策为主导,竞争政策作为补充;在起飞中阶段,适时弱化产业政策,更多地使用竞争政策;在起飞后阶段,竞争政策优先,同时以产业政策作为补充[5]。实际上,如果就某个特定历史时期来看,该学者的观点仍然强调了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主从之分。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经济政策体系中,产业政策处于中心地位,竞争政策处于次要地位,起补充作用,这种看法与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政策实践相吻合,其实质是强调政府在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确实,很长时间以来,产业政策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处于支配地位,竞争政策从属于产业政策,一直是产业政策的附庸,甚至被认为可有可无。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加入WTO、经济全球化突飞猛进的时代,我国经济政策体系的轻重位序关系必将发生根本的转变。事实上,现在正处于变革过程之中。如果仍然固守产业政策中心论的观念,虽然可以用来解释过去,但却不能把握未来,无疑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发展趋势相违背,实不可取。第三种观点秉承了任何事物要一分为二看待的哲学理念,从微观角度、就每个方面孤立起来看,都很有道理,但从宏观角度将各个方面联系起来看,却存在内在矛盾。比如,该观点认为对内要强调产业政策,对外强调竞争政策,试想,对内强调产业政策,企业享尽政府优惠、补贴,滋生依赖心理,结果恐怕不是竞争力增强,而是成了扶不起的阿斗,这种情况下,对外经济交往中强调竞争政策,无疑是飞蛾扑火自取灭亡。还有,在一国特定历史时期,局部强调竞争政策,全局强调产业政策,显然,全局是整体,局部是例外。言外之意,要在整体上强调产业政策,例外情况下发挥竞争政策的作用,这和第一种观点一致,亦不可取。总之,本文不同意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而赞同第二种意见。也就是说,从长远看,应该确立竞争政策在一般情况下相对于产业政策的优先地位,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要以竞争政策为主,产业政策处于补充和辅助的地位。
三、为什么我国应确立竞争政策的一般优先地位
(一)竞争政策优先地位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市场和政府的关系。现代市场经济虽然与主张完全自由竞争,不要政府干预的古典市场经济有了很大的不同,但本质仍是一致的,都强调市场是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也就是说,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虽然具有合法性,但应建立在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基础性作用之上,只有市场机制失灵之处,才是政府干预发挥作用之处。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要依赖竞争政策,没有竞争政策的推行,就不可能有公平竞争的环境,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就不可能发挥出来。而产业政策是用政府调节替代市场机制,政府的过多干预会扭曲市场的价格信号,从而损害市场的运行效率。所以,由“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干预为辅”所决定,在经济政策的推行中,竞争政策应处于优先地位,产业政策处于从属地位。而且,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还是产业政策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直接干预性的行政手段,也有间接诱导性的引导手段。在以往的产业政策实践中,各国往往倾向于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组织优化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政策的组织实施手段应该多样化,要尽可能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更多地借助市场化手段,通过市场机制来引导和保障产业的健康发展。市场机制需要竞争政策予以维护,只有市场机制运转顺利,市场化的产业政策手段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否则,在市场机制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一切产业政策手段无非仍是传统经济计划的翻版,都是赤裸裸的行政命令。因此,在我国已经初步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背景下,政府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市场调节的主体地位,在干预市场时,要以辅助性角色出现,而不得取代市场,随意跨越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边界。
(二)竞争政策优先地位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现实需要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日益加快,也使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外国产品和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巨大的竞争压力下,民族企业由于在技术、管理和经济实力方面的差距,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理论界和实务界多主张,为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政府必须加大对民族产业的扶持力度,特别是要注重实行倾斜式的产业政策,集中扶持部分大型企业,以实现规模经济,打造中国企业的航空母舰,使其具有与国外大型企业竞争的能力。这种主张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否可行以及效果如何则值得怀疑。
首先,加入WTO后,我国经济更深入地融入全球经济之中,各种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要进行修改,与国际通行的惯例接轨,国内外所有企业将在同一规则下公平竞争。虽然WTO规则没有一概排斥产业政策,成员国可以保护幼稚产业和少数例外产品,但鼓励公平竞争,实行非歧视待遇,是政府制定产业政策的基本指导思想,而且产业政策的作用空间大为缩小,政府再试图以具有传统计划经济色彩的产业政策大范围地介入企业经济活动,将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反对和约束。
其次,作为政府行为,产业政策是一国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这种行政干预能够进行,是因为主权国家对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调节本国各种经济资源,决定行业进入退出标准;对外则可以采用关税、外汇、金融等政策手段阻止外国商品的进入,还可以利用出口退税或各种补贴帮助本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通过对一系列产业政策的实施,政府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把资源配置到所扶持的产业上。可是入世之后,经济全球化使资源配置的范围超出了国界,产业发展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寻找最优资源组合。这种全球范围的资源配置超出了主权国家行政力量所能控制的范围,必然导致政府经济行为能力的减弱。按WTO有关规定,政府仍可以对某些特殊行业实行保护,但保护多是暂时的,这使在原来市场环境下确定的产业发展目标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全球化使一国可以更廉价地利用国际资源,可能由此改变原来劣势产业的发展。这样,全球范围的资源配置超出了主权国家行政力量所能控制的范围,建立在政府控制力基础上的产业政策无法阻挡国际经济力量对本国产业发展的影响时,产业政策的执行可能只是流于形式,有些甚至还会导致本国资源配置的扭曲,从而不利于产业的发展[6]。
再者,即使政府可以以保护民族产业为名毫无顾忌地大力推行产业政策,尤其是通过行政力量,人为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大,但这种依靠政府扶持的企业,是否在国际竞争中就有了竞争力,却是个疑问。影响和决定企业竞争力高低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企业规模只是因素之一,而且企业规模的扩张及其由此产生的规模竞争优势,本身应该是竞争的产物,是依靠市场的竞争锻炼逐渐形成的,而不是来自于政府产业政策的扶持和保护,否则,在产业政策保护下的企业虽然获得了规模,但由于企业微观效益是建立在政府扶持的基础上,企业缺乏竞争力,当企业不得不直接面临来自国外的竞争压力时,这些缺乏竞争锻炼的企业不但不能开辟国际市场,恐怕连本国市场也要丧失殆尽。因此,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政府不应该热衷于推行产业政策来提高产业和企业竞争力,而应该坚持竞争政策的主导地位,通过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竞争规则,营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提高我国产业和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竞争能力。
(三)竞争政策优先地位是对日本等国历史经验客观反思的结果
我国对产业政策的高度重视与日本有关系。二战后日本经济的快速复苏、起飞和发达,产业政策的作用不可抹杀,这使得我们一直对产业政策赞不绝口。实际上,日本的产业政策也有很多不成功的地方,那些不成功的产业政策不但没有达到目标,而且对经济的正常运行有过明显的干扰作用,因而显著减弱了产业政策的总体效果。如在日本汽车工业发展的初期,政府提出过要求中小汽车制造企业合并以得到规模效益的方案,但并未得到企业的响应,而真正的合并和淘汰过程是在市场竞争中进行的。类似的情形在钢铁、炼铝、石油化工、计算机等行业中都发生过。在日本国内,企业界对产业政策的批评和抵制几乎从来没有停止。学术界反对产业政策的声音也一直存在。很多学者认为,日本产业得以崛起是因为民间活力并未完全窒息,除了战后短暂时期之外,日本高速发展的基础是竞争的市场机制和生生不息的企业家精神,政府的产业政策只起到辅助作用。一些经济学家的实证分析也表明,日本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令人激赏不已的产业政策,其实常常被民间企业的力量冲破,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世界银行1993年发布的《东亚经济奇迹》研究报告甚至认为,日本、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六个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并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是因为执行了有效的产业政策。相反,在这些国家或地区,产业政策一般不起作用,其成功的基本要素是合理的预算政策、高储蓄率、教育投资和经济开放[7]。
世移时移,日本战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用产业政策统领竞争政策的做法已无法在我国重复上演,这不仅是因为日本产业政策本身并非完美,而且因为模仿这种做法的历史条件已不再具备。日本“产业政策指导下的市场经济”,以政府力量造成企业的高利润,以倾销为手段,以市场占有率扩大为目标,以“国家+企业”的力量打进了以企业间竞争为本的西方市场,取得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从国际层面看,这一切建立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出于冷战考虑,对东亚后起资本主义力量的帮助和包容上。这种国际条件我国现在和将来都不具备。上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产业政策指导下的市场经济”模式终于恶化了与西方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并于80年代末与美国签订了《日美结构问题框架协议》。该协议深刻指出了日本市场竞争中存在的问题,迫使日本必须作出放松产业管制、开放市场、消除壁垒、顺应经济全球潮流的政策选择。意识到自身问题所在,日本政府也开始了产业政策从战略性政策向辅助性政策的转变。比如,《70年代通商产业政策》就一改往日风格,将其目标之一明确表述为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严格禁止过度的政策介入和对产业的过度保护。
(四)竞争政策优先地位是对我国产业政策实践反思的结果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虽然人们已经认识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似乎对市场的无序竞争更为在意,看到的只是市场竞争所产生的资源浪费,政府甚至理论界似乎更相信通过产业政策的实施,能够替代市场竞争解决许多问题。不可否认,在部分领域,既有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在迅速提高一些投资巨大的短线产品的供给能力以及消除基础设施领域长期存在的短缺现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产业政策收效十分有限。比如,为了调整不合理的经济结构,政府曾通过一系列政策工具来支持他们所选出的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的发展。但结果表明,除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外,产业政策对竞争性产业成长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并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竞争性产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大量的事实从另外一个方面向人们展示了,得益于较为充分的市场竞争,一些并未纳入产业政策扶持范围的产业部门成长迅速。如家电、洗涤用品、服装等政府干预较少、管制程度不高、国有经济不占绝对优势的产业,市场机制不断突破产业政策的樊笼,经过产业发展初期的所谓重复投资和过度竞争之后,市场结构经历了“集中——分散——再集中”的轮回,产业组织结构通过竞争得以优化,一批具有规模效益和先进生产技术的企业被市场机制优选出来[8]。相反,某些政府介入程度最深、干预力度最大的竞争性行业,作为重要的战略性产业长期受到产业政策严格的保护和资源配置的倾斜,这些行业的竞争机制被行政意志所压制,一些被政府视为“国家队”的企业长期享受着产业政策赐予的高额利润,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没有实质性提高。汽车业正是其中的代表性行业。
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深深打上了政府干预的烙印,改革开放以来分别制定了大大小小几十个相关汽车产业政策文件,重要者如1994年《汽车工业产业政策》、2007年《中国汽车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等。客观上讲,这些产业政策的实施对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主要是汽车产销量大幅度增长,2006年和2007年都突破了700万辆大关。同时,几个主要的汽车制造商也达到了最低经济规模。但是,总体上说,我国的汽车产业政策效果并不如人意[9]。首先,汽车产量的大幅增长并不能说明我国已经是汽车产业强国,而仅仅是世界汽车强国的“加工组装车间”,汽车产业对GDP的总量贡献率与汽车生产强国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其次,通过与国外厂商合资,“以市场换技术”,一直是我国汽车产业技术政策的指导思想,但与世界汽车强国相比,我国汽车产业的技术方面仍然较为落后,并没有掌握先进的核心技术,自主开发能力也比较差。更重要的是,汽车行业是适宜利用规模经济效益的产业,提高汽车产业集中度也一直是我国产业政策的主要目标,但迄今为止,中国主要汽车制造商的规模经济虽然有所显现,汽车产业的集中度虽有所提高,但还是不突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一个很重要方面是,政府过多的保护政策,特别是地方政府为追求短期利益而采取产业保护措施,使得市场竞争机制缺失,并致使中国汽车产业无法形成基本的优胜劣汰,最终妨碍了产业内生产和销售的集中。
四、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不能成为否定竞争政策一般优先地位的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不适合全面实施竞争政策,强调通过实施产业政策比通过实施竞争政策更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组织规模化,从而提高经济竞争能力,实现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目标。而且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中国的现实不是市场充分发达后出现市场失灵,而是没有市场、市场发育不全;中国的企业不是过于庞大,垄断力过强,而是普遍缺乏规模;企业享有的自由不是多到可以滥用的地步,而是享有的自由太少。针对这种情况,政府的主要任务不是反垄断,而是反行政管制,是创造竞争和培育市场,因为转轨时期的中国即使出现垄断现象,也不是作为竞争结果的“自然垄断”,而是过度行政管制造成的排除竞争的权力垄断。对付这种垄断,竞争法无能为力,要靠改革,要破除过多的行政管制,以此才能进一步开放市场,培育市场。所以,在目前国内市场发育不完善、不充分的情况下,实施竞争法不是当务之急,就更遑论树立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了。
确实,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不可同日而语。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长期的自由市场理念熏染,强调竞争政策优先于产业政策,很容易被人们接受,在我国则有很多人不理解,不接受,甚至明确反对,认为这种提法过于理想化。但是要看到,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并不是发达国家的专利,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完成现阶段的重要任务——创造竞争和培育市场的需要。首先,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有利于竞争性市场的创造和发展。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在转轨经济国家,很多产业处于垄断状态,如在电信、电力、航空、铁路、石油、金融、烟草、自来水、邮政等公用事业领域普遍存在着垄断现象。所谓创造竞争性市场,重要的就是在这些行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由于这些行业的垄断都与政府行政权力息息相关,是政府过度行政管制的结果,要在这些行业打破垄断,必然会损害一些政府部门的利益。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正是对政府部门的一种约束机制,防止其为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而以贯彻产业政策为名阻止改革的进程。另一方面,在这些行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本身就是在推行竞争政策,其是广义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
其次,我国作为发展中的经济转轨国家,不仅要创造竞争性市场,也要注重培育市场,促进市场的发展。所谓培育市场,不仅要培育市场主体,包括对国有企业的分割重组和对民营经济主体的促进等,更要培育市场观念、竞争观念、竞争规则等。强调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无疑非常有利于普及市场观念、竞争观念、竞争规则等。
再者,转轨经济国家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政府过度干预经济运行,甚至导致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泛滥的问题。所以,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法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竞争法,它担负多种责任于一身,除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外,还担当者遏制旧体制限制竞争的任务,其竞争法不能给旧经济体制中反竞争因素过多的宽容,否则竞争政策所维护的竞争机制会被旧体制利用,搞新的限制竞争或垄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无助于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大张旗鼓强调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就是为政府活动增添了一道紧箍咒,使其能够理性认识到自身能力的限制,从而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最后,发展中国家强调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是一般情况下的优先地位,并不一概排斥产业政策的作用。在总体上保持竞争政策优先的前提下,例外时候,以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也要尊重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对产业政策予以妥协、兼顾,甚至在特定领域或特定时期予以让步,并最终实现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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