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还权到赋能:实现农村产权的合法有序流动———个“两股一改”的温江样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温江论文,样本论文,两股论文,产权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国家之所以要逐步淡化集体产权并建立土地家庭承包制,是因为集体经济对其成员的农业劳动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计量,导致对社员的激励严重不足,对农业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使得农业发展极为缓慢甚至出现倒退(周其仁,2010)。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集中在国家如何恰当地对产权进行分割,并在坚持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将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让渡给农民。换言之,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围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展开,其主要方向是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框架下,促进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及流动性,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从而提高农业经济效率。以历史的眼光看,中国农村产权制度的每一次变革都有着其合理性和局限性,但一个基本规律是:每当国家向集体放权、集体向农民放权时,农业生产都呈现出巨大的活力,反之则相反。从这一规律引申的含义为:当农业活动的经营主体与农村资源的产权主体一致性较高时,农业生产效率更容易得到提升。因而,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主线应当是不断赋予农村经济发展的微观经营主体——农户边界明晰、充分排他的尽可能完整的财产权利,让其最大限度、最大程度地获得发展权利①。
然而,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又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或者国企改革的经验,它至少受到三个特殊因素的影响。第一是经济制度的特殊性。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制度框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农户,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但土地所有权禁止任何交易。因此,任何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都不能突破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结构。第二是土地功能的特殊性。尽管随着经济发展和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部分农村家庭不再主要依赖土地维持其基本生存,但是,对未有效融入城市和未被社会保障体系有效覆盖的农民而言,土地依然是为其提供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②。因此,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要在不改变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的前提下展开。第三是农业生产的特殊性。由于农业生产活动的自然属性,农业生产中劳动投入的边际贡献难以界定,对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偷懒行为难以有效监督。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应当适应这一特点,尽可能赋予劳动者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否则,势必难以有效防止农业劳动中的“磨洋工”和“偷工减料”行为。由于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在后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中国农村产权制度和相应的农业经营制度的改革相对迟缓,甚至还未真正实现破题。
为突破进退维艰的改革局面,2008年,成都市借助“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契机,全面推进以“还权赋能”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课题组,2010),以此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破解农业发展中要素性瓶颈的制约。历经三年多的时间,成都市已经完成了全域范围的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基本实现了将农地、房屋等财产权利返还给农民的改革目标,这标志着“还权于农”的任务已基本完成。然而事实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和林权并没有如预期的那样在农村内部或城乡之间实现充分流转和优化配置。换言之,拥有了较为明晰财产权利的农民,在现行集体经济制度的框架内,并没有因此获得将手中持有的资产低成本、高效率、有秩序地转变为资本的能力。因此,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能还基本停留在“还权于农”的阶段,有待于向“赋能于民”的阶段加快进发。目前,成都市第一阶段的改革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如果能对第二阶段改革的创新性探索进行总结,形成更有普适性价值的经验和启示,对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二、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展与困境
2003年,成都市开始以“三个集中”③为核心推进城乡一体化,使产业布局和农民居住的空间位置发生了较大改变和调整,导致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林权在内的农村财产权利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显然,“三个集中”不仅带来了上述产权关系的巨大变化,同时又受制于这些产权关系变化的效率。最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为了避免因政府的过度强势和政府、农民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出现“好心办坏事”的问题,进而影响到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但是,在改革过程中,特别是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来,成都市发现,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基础条件是实现城乡生产要素的合法有序流动,因而迫切要求构建一个有利于农村产权充分有效流动的制度框架。2008年,成都市出台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正式推开了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序幕。汶川“5·12”地震发生后,为了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成都市又出台了《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其实质是进一步强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战略思路。
(一)进展:基本实现了“还权于农”的阶段性目标
成都市全面推进以“还权赋能”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改革的重点在于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具体内容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创新耕地保护机制,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等产权的市场化流动。2010年7~10月,成都市组织开展了区(市、县)自查、市级职能部门单项检查、第三方问卷调查测评、市检查验收组检查四个阶段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检查验收工作。2010年11月25日,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情况报告,认定19个区(市、县)和高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工作检查验收结果均为合格。
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共涉及19个区(市、县)和高新区、257个乡镇(含涉农街道)、2745个村(含涉农社区)、35857个村民小组、212余万户农户。截止到2011年12月,全市到户的农村产权证共颁发638.7万本,其中:向村组集体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3.6万本;向农户颁发承包经营权证180.2万本,林权证65.4万本,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证35.9万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172.2万本,房屋所有权证181.4万本④(张婷婷,2011)。从上述分析可见,通过历时三年多的改革,成都市已在全域内完成农村产权的“确权颁证”,基本实现了将土地、房屋等财产权利返还给农民的改革目标,这标志着“还权于农”阶段性目标的初步实现。自此,农民拥有了清晰的产权关系,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的产权权利束被明确地界定和分割,主体虚置、产权不清等问题得到极大改善,为农村资源要素按照边际收益相等的原则优化配置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二)困境:仍未实现“赋能于民”的最终目标
可以说,第一阶段“还权于农”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土地、房屋等主要农村财产权利清楚地界定到户。但是,当这场改革向第二阶段“赋能于民”推进的时候,仍面临三个方面的障碍:一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很难具有彻底性。仍有部分农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土地,还未确权到户,导致集体资产管理混乱,农民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特别是在成都市主城区的城中村,由于土地以租代征等历史遗留问题,一部分土地的使用主体已经不再是农民,因此难以确权到户。还有一些地方没有严格贯彻“确实权”的改革要求,没有实现土地、台账、证书、合同、耕地保护基金“五个一致”,为下一阶段改革埋下了隐患。二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运用存在难题。由于价值缺乏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和有效的组织载体,拥有较为明晰财产权利的农民仍然单家独户地面对产权交易市场,难以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产权的合法和低成本转让,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远远没有得到发挥。同时,由于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持有明显的观望态度,使得农村产权的市场交易价值难以得到充分体现。2008年10月挂牌的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所的平台作用不显著,完成的交易主要为集体建设用地招标,对农地、房屋等农村产权流动的促进作用不明显。三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一定的社会风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构成挑战,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会结构及基层政权的稳定。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普遍采取固化产权的做法,对农村社会内部平衡机制构成损害,会加剧农民内部发展差距。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机制等一些必需的配套性社会改革没有得到及时跟进,这可能会放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风险。
总体上看,成都市以“还权赋能”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只是完成了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改革还处于破题阶段。成都市前期的改革逻辑是通过建立相对明晰和固化的产权制度来稳定生产要素交易预期、降低生产要素交易成本,从而实现城乡之间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然而,现实的残酷在于,这样的农村产权制度必须在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下进行;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处理不当,固化的产权制度设计可能会显著地改变农村社会结构,弱化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损害部分农民的长期利益,激化农村内部矛盾,从而危及农村社会稳定。同样严峻的是,第二阶段改革不仅面临着第一阶段改革遗留下来的国家法律层面的刚性约束,而且必须克服市场机制对产权交易成本的现实制约。因此,成都市下一阶段的改革思路应当是在不突破国家顶层设计的条件下,对农村经营组织制度进行体制内的创新,力求构建一种低成本的农村产权交易模式。本文认为,只有建立起受国家保护的、较为完整的产权制度并且找到能够显著降低交易成本的组织设计,才能够实现农村产权的交易价值,并使得农村产权按照市场化原则有序地流动和配置,才能实现“赋能于民”的最终改革目标。
三、“两股一改”:从还权到赋能的温江样本
“还权赋能”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枚硬币的两面,而需要认清楚两者的本质区别,事实上,从“还权”到“赋能”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经历且不易逾越的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然而,依赖现行的“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难实现这两个阶段的顺利平稳过渡,此时必然要求催生新的建立在明晰产权之上且能够显著降低产权流动成本的组织和制度。为了填补从“还权”到“赋能”的制度空隙,成都市温江区于2007年开始对农村产权制度及相关的配套性组织制度进行创新,开创了“两股一改”的制度范式,较好地兼顾了生产要素合法有效流动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出一条从“还权于农”到“赋能于民”、从城乡之间生产要素单向流动到合法有序流动的可行路径。本文称之为从“还权”到“赋能”的温江样本。
(一)“两股一改”的基本做法
2008年,成都市温江区出台了《关于推行农村“两股一改”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并根据农民群众的自主申请,确定了永宁镇开元社区、公平街办惠民社区、万春镇卫星社区等5个涉农社区开展“两股一改”试点。其基本做法包括七个步骤⑤(见图1):①制订方案。在村(社区)“两委”的领导下成立村民议事会,由其负责制订“两股一改”实施方案,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后报镇(街道)政府批准。②清产核资。组建清产核资小组,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报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备案。③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事项,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④成员资格界定。对享受集体资产股份股权量化的对象进行确认,并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实施。⑤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范合作社的资产经营、股权管理和收益分配;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创立“三会”分设的集体经济管理体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⑥股份股权设置。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设置“资产股”,分“人口股”和“农龄股”。资源性资产设置“土地股”,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土地股”量化标准进行分配。非经营性资产则不再折股量化,直接转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公积公益金”账户。⑦建立经营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由温江区农村发展局负责对全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总体指导和监督,镇(街道)经发办⑥和财政所负责对本区域内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具体的指导。
图1 实施“两股一改”的基本流程
(二)“两股一改”的样本意义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不仅在于有效地建立边界明晰、排他性强、稳定度高的产权关系,实现“还权于农”的政策目标,而且在于促进实现农村产权合法有序的转让和流动,实现“赋能于民”的最终目标。因此,本文以“还权赋能”为标志将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分成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还权于农”改革,该阶段的目标是对农村集体土地、农民房屋、经营性资产等原来归属不清的财产关系重新进行界定和厘清,在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变的条件下,将这些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界定给农民,让农民成为这些产权的实际占有者。这一阶段的改革耗费了大量的成本,包括产权界定过程中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⑦,主要由市、县两级地方政府承担。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由政府行政推动,属于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因此,该阶段改革具有力度大、时间短等特点,只用了2008-2010年短短三年时间就宣告改革目标基本实现。
第二阶段是“赋能于民”改革,该阶段的目标是赋予农民利用手中的土地、房屋、集体经营性资产等财产权利来发展产业和增加收入的能力,即自主交易产权或促进资产资本化的能力。相对于第一阶段的“还权”目标,“赋能”目标则更难实现。“还权”的目标通过农村内部改革就可以实现,而“赋能”的目标需要立足于更加宏观的经济社会背景才能实现,既受制于国家法规,更受制于市场规律。其中又有两点至关重要:一是国家是否愿意保护新的产权关系及其交易方式。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还处于地方性试验阶段,如果没有国家层面的保护,产权在全国范围内的可交易性必然受到极大限制。二是农民是否能够通过组织形态创新来显著降低产权流动成本。即便建立了边界清晰和预期稳定的产权制度,但产权的分散性、农民获取信息的困难性都会从根本上制约产权的流动性。由此,该阶段改革的切入点在于寻求国家政策保护和农民组织创新。这场改革也注定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强制性推动,而只能先依靠发轫于民间和市场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来推动,再获得中央政府的认可并出台保护性法规来完成。
图3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效率曲线
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如图2所示。在改革的第一阶段,虽然通过确权颁证建立起归属明晰、权责明确的农村产权关系,但是,产权的流动性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提升;而在改革的第二阶段,通过“两股一改”组建农民新型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起“分股共有、统一经营、按股分配”的农村产权关系,该阶段的改革进一步明晰和固化了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权属关系,更为重要的是明显降低了产权流动的成本,从而显著增强了产权的流动性。本文可以将图2所描述的现象抽象为图3,图3更加清晰地看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确权颁证”和“两股一改”的作用并不相同,其原因是明晰产权只是促进产权流动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虽然“确权颁证”建立了明晰的产权关系,但是由于产权流动成本居高不下,其流动性只有微弱增加。而在引入“两股一改”的组织设计后,才明显降低了产权流动成本,使其流动性大幅度提升,这种变化如图3中所示。设想如果没有引入“两股一改”等降低产权流动成本的组织制度,只是一味提高产权的明晰性,那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效率曲线则会重新绘制如图3中的曲线。因此,图3中面积M代表的是曲线高于曲线的效率之和,实际上即为“两股一改”通过节约流动成本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所带来的“超额效率”。
“两股一改”有效地降低了产权的流动成本,成功地推动了产权的合法有序流动,从而实现了从“还权”到“赋能”的“惊险一跳”。从温江“两股一改”的制度创新中可以看到,从“还权”到“赋能”并非可以一蹴而就,二者之间存在不易逾越的鸿沟,这就是高额的产权流动成本的掣肘,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正在于如何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有效降低产权流动成本。“两股一改”实践从三个方面为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还权赋能”提供了一个初步的探索和样本:
1.合法有序流动:从“还权”到“赋能”的逻辑主线。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应当可以使资源要素按照边际效益与边际成本相等的原则配置,也就是说,有效的产权制度应当能够促进产权合法有序流动。合法是指产权的流动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土地、房屋等产权流动必须要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框架下进行,违反法规所进行的产权流动往往是难以持续和稳定的。有序是指产权的流动过程必须符合市场法则,依靠政府行政力量或者个人能力推动的产权流动往往是混乱无章和违反边际等式的。因此,从根本上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主线是推进产权的合法有序流动。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阶段,主要工作是将土地、房屋等财产权利重新明晰、准确地界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权”实际上是一个产权初始配置的过程,它的使命在于将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配置给农民。产权的初始配置不需要市场而是通过行政力量来完成,然而,初始配置只是一次性的产权流动,它能够满足封闭性小农经济对产权流动的要求,却远远不能满足开放性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对产权流动的要求。因此,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农民市民化都必然要求按照边际等式对产权进行二次配置。产权的二次配置不似初始配置可由政府主导完成⑧,而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完成,因而,第二阶段改革的重心实际上是赋予农民产权二次配置的能力。这就要求在第一阶段改革中建立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的基础上,第二阶段重点通过“两股一改”等农民组织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来提高农民进行产权二次配置的能力,并加以施行有利于尊重和保护农村产权的排他性、可交易性的配套制度。
2.农民主体利益:从“还权”到“赋能”的根本宗旨。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而言,无论是“还权”还是“赋能”,其根本宗旨都在于实现农民的主体利益。评价这项改革是否成功的基本标准是农民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农民幸福指数是否得到切实改善。这也决定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心在于“赋能”,决定了“赋能”的对象是农民,“赋能”的内容是农民利用财产权利实现发展和增收的能力。因此,在完成“确权颁证”的改革过程之后,应当迅速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工作,并且通过股份化来推进“赋能”改革目标的实现。在改革的第一阶段,通过“确权颁证”让土地、房屋等财产权利清晰地回归农民,从产权基础上防止了以集体的名义侵占农民财产权利,保证了农民的主体利益;而在改革的第二阶段,如果没有好的组织设计和制度规范,农民拿着产权分散进入市场,加上一些城市工商资本的投机行为,可能会导致农村产权流转市场混乱,最终会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通过“两股一改”,防止城市工商资本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机会长期低价租用农村土地、房屋,从而通过股份化、股权化设计,将土地、房屋等财产权利按股固化给农民,让农民变股民,股份可以继承、可以内部转让,特别是让进城务工或者脱离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得以持股进城。通过建立新型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现了集体资产的专业化、透明化、民主化管理,避免了集体资产经营不善、监督失效、分配不公的问题,让农民可以放心、安心地成为股民。
3.降低流动成本:从“还权”到“赋能”的关键环节。一场制度创新是否发生并持续,主要取决于创新所带来的成本收益比,而一项市场交易是否发生,也取决于交易所带来的成本收益比。因此,在假定农村产权按边际等式配置所带来的新增效率不变的条件下,农村产权流动或者二次配置过程中交易成本的高低就成为最为关键的因素。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无论如何界定产权,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只要产权具有明晰性、可排他性和可交易性,产权必定能够充分流动并达到最优配置。但是,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特别是在产权的可排他性、可交易性受限的条件下,选择哪一种组织形式来管理和经营产权就至关重要,甚至对产权流动效率起到决定性作用。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阶段,“还权”的交易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这使得“还权”过程能够顺利推进和有序完成;但在第二阶段,“赋能”的交易成本更为庞大,且无处不在,政府无力承担也无从承担,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通过更加合理的组织设计来降低产权交易成本。制度经济学的经典理论表明,企业与市场具有相互替代的作用,而替代的边界在于企业的科层管理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相等。那么,由此可以引申的含义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某一特定的市场结构越是接近完全竞争市场,越是倾向于市场交易,而越是远离完全竞争市场,越是倾向于科层管理。由于中国要素市场发育远远滞后于产品市场,因而,中国农村产权流动方式必然倾向于科层管理,也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将农民组织起来一起进行产权的交易和流动。正是在该背景下,温江“两股一改”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二阶段大行其道,通过“分股共有、统一经营”的组织制度设计,将农村产权中的经营权、使用权收归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统一经营或者统一流转,回避了分散的农民独自进行产权交易的高额成本,使股份经济合作社成为降低产权流动成本的组织载体。
四、结语
“两股一改”的主要使命为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从“还权”向“赋能”过渡创造组织制度条件,其根本宗旨是促进农民实现其持有资产的资本化。不过,还应该看到,“两股一改”不只是一场单纯的经济制度改革,它将会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社会结构,必定被时代赋予社会改革职能,在深化改革时必须将其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将“两股一改”的组织制度改革置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之中,将其作为从“还权”到“赋能”的重要手段,使其成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第二阶段的核心任务。以向农民全面赋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两股一改”中的土地产权界定不清晰、城乡土地权利不平等等薄弱环节进行深化和完善,建立起受国家保护的、较为完整的产权制度,进一步发挥“两股一改”降低产权交易成本的显著作用,让农村产权按照市场化原则实现城乡之间双向合法有序的流动和配置,最大程度地实现农村产权的交易价值。于是,一方面,要探寻农民认知、认可、认同的股份股权稳定机制,坚决防止损害部分农民的长期利益、激化农村内部矛盾的现象出现,有效推动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变革和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创新;另一方面,要争取国家层面对“两股一改”实行制度化保护,扩大股份股权的流动范围,提高股份股权的流动价值。
因此,应当辅以四个方面的配套性政策。一是完善股份股权管理政策,建立股份股权的固化和静态管理机制及转让和流动机制,构建较为完善的股份股权登记管理系统和服务体系。二是完善股份经济合作社治理政策,处理好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社区)“两委”的关系,引导股份经济合作社下设经营公司。三是制定产权交易价值提升政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建立严格有效的产权保护机制,完善农村产权的抵押融资机制,创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四是制定同步推进农村社会管理政策,在条件适宜的区域加快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加大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创新力度。
注释:
①中国农业微观经营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公司、合作社等微观经营主体,但是,这并不影响农户的主体地位。而根据法律规定,中国土地产权的初次配置对象必须限定在农户,产权的二次配置才能在农户、公司、合作社等新型微观经营主体之间进行。
②特别是目前中国城镇化具有显著的不彻底性,较大部分的老一代农民工(20世纪70年代之前出生)可能最终会回到农村务农。
③“三个集中”指工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农民向城镇和新型社区集中,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④张婷婷:《确权颁证的1000个日夜(上)》,《成都日报》,2011年8月10日。
⑤参见温江区农村发展局、温江区委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委员会:《温江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和农民专合组织政策汇编》,2011年。
⑥“经发办”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区域的经济发展工作。
⑦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地、宅基地等)面积测量成本、产权证印刷成本等;间接成本主要包括:因土地账面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等而产生的调地成本。这两类成本基本都由地方政府承担,成都市在3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共计投入10亿元财政资金。而温江区仅2009年总共投入3000万元用于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其中,农村承包地的确权成本约为40元/亩,总共投入1940万元;平均每村拨付3000元的工作经费(包括人员工资、设备支出和权证制作支出等)。
⑧基于经济效率的产权二次配置具有随机性、重复性、多发性的特征,因而不可能由政府行政力量来完成。
标签:农民论文; 农村改革论文; 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土地产权论文; 产权论文; 农村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产权保护论文; 温江论文; 三农论文; 房屋确权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