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183号;183号阶级;和谐社会--重读马克思的国家理论_市民社会论文

国家183号;183号阶级;和谐社会--重读马克思的国家理论_市民社会论文

国家#183;阶级#183;和谐社会——重读马克思国家学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国家论文,学说论文,和谐社会论文,阶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33;B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12-0019-07

对于马克思国家学说的理解,一直以来人们更多地是将它与列宁关于国家的著名定义联系在一起,认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迫使一切从属的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1](P33)但是,通过利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2)》(简称MEGA2)的资料以及重新阅读马克思国家观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尽管马克思国家学说中有着大量关于阶级与阶级斗争的思想,但他之所以能够提出与前人不同的国家学说,主要是与他深刻意识到人的社会性以及重新整理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与列宁国家学说不同,马克思国家学说的深层次本质是新社会观。但是,由于认识到社会中存在着“阶级同阶级的斗争”,[2](P212)而并不是像霍布斯所认为的那样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因此,马克思最终强调在“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代替旧的市民社会”[2](P212)的情况下,国家的政治权力(political power)[2](P212)①势必失去其存在意义。正因为积极承认国家消亡的存在,因而马克思的认识完成了一个圆满的逻辑循环。也就是说,在马克思那里,最初是以充分认识到社会决定国家这一原理作为起点,而在终点上他通过主张国家将会消亡,最终推崇的是社会的本源意义。当然,对于马克思来说,终点意义上的社会是有别于最初决定国家产生的市民社会的,它是以实现了无冲突的和谐社会作为重要特征的,这也是马克思提出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的终极目标的主要原因所在。

一、人与社会

在还原思想发展史的过程中可以看到,马克思最初进行的政治理论工作是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其意义在于帮助马克思充分把握了德国国家哲学、法哲学以及德国国家本身的本质,但在其中马克思并没有建立起属于他自己的较为完整的国家观与社会观,写于1843年夏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只算是马克思认识国家与社会本质的起步。从建立新社会观的角度来看,《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马克思思想至关重要的转折点,其中他鲜明地提到了“人是类存在物”、“个人是社会存在物”[3](P240-241)等重要观点。而在写于1845年春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以更精辟的方式指出:“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P60)尽管只是出现在一个简短的提纲中,但是,作为一种具有结论性的话语,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论点的提出,是马克思新社会观正式登场的重要标志。

在马克思之前社会契约论极为盛行,因而,马克思社会观的发展初期势必有一个清理传统社会契约论的过程。在马克思早期写于1843年秋的《论犹太人问题》中,我们看到了马克思对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关于政治人的抽象论述的肯定,[3](P162)同时,他反复提到霍布斯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a war of all against all”)这一论断,甚至明确指出:“人把宗教从公法领域驱逐到私法领域中去,这样人就在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宗教不再是国家的精神,因为在国家中,人——虽然是以有限的方式,以特殊的形式,在特殊的范围内——是作为类存在物和他人共同行动的;宗教成为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领域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战争的精神。”[3](P150)不过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虽然充分重视社会契约论,但是马克思却通过重新认识人的社会性本质,从而超越了传统的有关社会契约论的认识,直接进入到一个崭新的社会观领域。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写道:“社会性质是整个运动的普遍性质,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3](P267)在这里马克思实际上告诉人们,正因为社会不仅生产作为人的人,而且也是由人生产出来的,所以,社会反过来也便可以说是人的存在方式本身,这也就是说,在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着直接同一关系,即:有了人便有了社会,而有了社会也便有了人。因此,从根本上说,对于马克思而言,社会本身是伴随着人的存在而出现的,人类并不需要犹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所认为的那样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来建立社会。

在通常用语中,社会被说成是任何一种个体的联合或集合,但马克思却并不这样认为。马克思主张,“社会”一词包含的意思是,处于由某一经济方式所产生的互相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圈子,其成员通过某些由经济所决定的生活关系而彼此发生关系。这样一来,社会生活并不是任意一种共同生活,而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经济需要并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共同生活和协作。马克思认为整个经济过程的意义是保持和更新社会,为此他有时干脆把生产过程称为“社会生活过程”。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曾经明确写道:“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联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发展史的自然产物。”[5](P78)在这里,“社会生活过程”和“物质生产过程”这两个词的意思完全一致。应当看到的是,尽管将“社会生活过程”和“物质生产过程”等同起来,带有着将“社会生活过程”过于简单化处理之嫌,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却使人们对于社会形成的自然性有了更直接的认识。在马克思那里,人们“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4](P79)因此,从原初意义上说,社会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结果。

二、社会与国家

马克思新国家观的建立是与他的新社会观的建立相伴随的,也就是说,当马克思重新诠释了社会之后,他的新的国家观便应运而生。众所周知,在霍布斯那里,人与人是豺狼,因而为了避免人类的自相残杀,人类需要订立契约以建立社会。由于在订立契约从而建立社会的过程中,需要作为第三方的国家以公共权力的形式出现,于是也便有了现代国家的诞生。但是,在马克思那里,与霍布斯迥然有别的是,他首先认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在他看来,社会对于个人而言并不是一种外在的存在,在此人们甚至“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做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3](P267)当然也正因为拥有上述认识,所以,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的建立并不需要通过订立契约来完成,真正需要订立契约的是国家,而不是社会。

马克思认为,国家相对于社会完全是两码事。国家不是社会,也不是某一种社会形态,而是一种公共的共同体,是一种政治集合体、一种宪法组织。当然,这里所讲的宪法不是一种成文法,而是任何一种将共同体成员联系起来并使其相互负有义务的法律调节。由此以来,对于马克思来说,国家也并不是像17世纪、18世纪的政治哲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单纯的社会形式,早先的前国家社会形式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就消失于这种形式之中。在马克思看来,国家也不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国家与社会是并存的。无论就其范围,还是就其界限,抑或就其生活内容来说,它们都不是相互重叠的。

尽管曾经反复强调国家的独立性,但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却明确指出:“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就用宣布人权的办法从自己的方面来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自己的基础。”[6](P145)他甚至还说道:“现代的‘公法状况’的基础、现代发达的国家的基础,并不像批判所想的那样是由特权来统治的社会,而是废除了特权和消灭了特权的社会,是使在政治上仍被特权束缚的生活要素获得自由活动场所的发达的市民社会。在这里,任何‘特权的闭塞’既不和别的闭塞对立,也不和公法状况对立。”[6](P148)由此可见,对于马克思来说,决定现代国家的是市民社会,而且这种市民社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而是使在政治仍被特权束缚的生活要素获得自由活动场所的“发达的市民社会”。

在《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文》中,马克思解释道:“从政治的观点来看,国家和社会结构并不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国家就是社会结构。如果国家承认社会弊病的存在,它就认为社会弊病的原因或者在于任何人类力量都不能消灭的自然规律,或者在于不依赖于国家的私人生活,或者在于从属于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的不妥当措施。”[3](P455)此外,他在《神圣家族》一文中还说道:“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就是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即自己营业的奴隶,自己以及别人的私欲的奴隶。”[6](P145)在《神圣家族》一书的最后,他甚至写道:“的确,拿破仑已经了解到现代国家的真正本质;他已经懂得,资产阶级社会的无阻碍的发展、私人利益的自由运动等等是这种国家的基础。”[6](P157)从上面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到。对于社会决定国家这一原理,马克思并没有简单地加以理解,他甚至通过积极承认“国家就是社会结构”,从而使“社会决定国家”这种框架模式,有了一种全新的诠释方式。当马克思强调“从政治的观点来看,国家和社会结构并不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时,他实际上已将国家的建立完全地奠定在社会结构的基础之上。在他看来,国家从根本上说是缺乏独立完整的存在意义的,它只是依附于社会结构的一种存在,是适应社会结构发展需要的一种必然结果。

马克思指出:“国家不消灭自己,就不能消灭存在于行政管理机构的任务及其善良意愿为一方与行政管理的手段和能力为另一方之间的矛盾,因为国家本身是建筑在这个矛盾上的。国家是建筑在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之间的矛盾上,建筑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上的。因此,行政管理机构不得不局限于形式上的和消极的活动;因为市民生活和市民活动在哪里开始,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力也就在哪里告终。”[3](P456)在这里,马克思从更加普遍的意义上明确地强调了国家是建筑在两种矛盾之上的,这两种矛盾分别是“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之间的矛盾”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同时,马克思还将国家的自我消灭同行政管理机构的任务及其善良意愿与行政管理的手段和能力之间的矛盾的消灭联系在一起。

三、阶级与国家

如果说霍布斯通过揭示存在着“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开启了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历史的话,那么,马克思则通过区分等级与阶级,积极揭示出社会中存在着“阶级反对阶级的斗争”,[4](P194)从而从新的角度更深入回答了国家与阶级之间的内在联系。

最初马克思并没有将等级和阶级严格区分开来。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他在回答“德国解放的实际可能性到底在哪里呢?”这一问题时写道:“就在于形成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形成一个表明一切等级解体的等级,形成一个由于自己遭受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这个领域并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因为威胁着这个领域的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一般的不公正,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它不是同德国国家制度的后果处于片面的对立,而是同这种制度的前提处于全面的对立,最后,在于形成一个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出来从而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的领域,总之,形成这样一个领域,它表明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自己本身。社会解体的这个结果,就是无产阶级这个特殊等级。”[3](P181-182)在这里,马克思是将等级与阶级等同起来的。对于他来说,无产阶级只不过是一个“特殊等级”。

但是,当马克思撰写《哲学的贫困》时,情况发生了变化,他已经开始把“等级”和“阶级”区别开来。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进行了清楚的表述,他明确指出:“劳动阶级解放的条件就是要消灭一切阶级;正如第三等级即市民等级解放的条件就是消灭一切等级一样。”[4](P194)后来,恩格斯在为《哲学的贫困》1885年德文版所加的注中还补充说道:“这里所谓等级是指历史意义上的封建国家的等级,这些等级有一定的和有限的特权。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等级及其特权。资产阶级社会只有阶级,因此,谁把无产阶级称为‘第四等级’,他就完全违背了历史。”[4](P194)

无疑,也正是从恩格斯后来的补充性注释中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看到,对于马克思与恩格斯来说,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才存在着消除了“等级”身份的较为纯粹的“阶级”,也就是说“资产阶级社会只有阶级”;在资产阶级社会之前,阶级关系实际上受到了等级身份的遮蔽。当然,也正因为资产阶级社会只有阶级,所以这一点不仅帮助马克思与恩格斯充分认识了阶级的本质,而且还帮助他们看清了阶级斗争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马克思那里,阶级最初被定义为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一种社会中的地位或等级。在马克思的分析中,离开了无产阶级,资产阶级是不能存在的。概言之,尽管阶级与等级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将阶级与等级区分开来,在马克思阶级斗争认识史上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本质上说,正因为马克思最终区分了阶级与等级,完成了将阶级概念从等级概念中剥离出来的工作,因而他能够从繁杂的社会中看到阶级的存在以及阶级斗争的本质,从而能够深刻地揭示出社会发展与阶级斗争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且由此深入地揭示出国家的阶级本质。

产生于社会劳动抑或经济过程中的任何阶级,起初都是社会组织,是“社会阶级”(不是国家阶级);一个阶级和另一个阶级的关系,不同阶级成员之间的关系,从其普遍性来看,是一种社会关系,不是国家关系;然而,国家将社会阶级的组成作为国家制度用法律固定下来,并赋予某些阶级以特殊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亦即建立了国家的“等级制度”。确切地说,从社会阶级中最初涌现的是由国家加以确立的“等级”,然后才在等级的基础上涌现出由国家加以确立的“阶级”,而后者的确立即意味着现代国家的诞生,其所确立的阶级也就是消除了等级身份的“资产阶级”。而由此以来,从一个侧面出发,我们可以说等级是从阶级之中产生出来,但从另一个侧面出发,我们又可以说阶级是从等级中产生的。不过,尽管是同一个概念,但前一个“阶级”概念与后一个“阶级”概念在内涵上是有着本质性区别的。前者是指社会阶级,所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性;而后者则是指国家阶级,所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性。但是,它们却共同构筑了阶级斗争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的推动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在马克思那里,一方面是从普遍意义上承认阶级的存在,因此提出“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4](P272)但是,另一方面他也特别强调了资产阶级作为国家阶级的特定意义,因而明确指出:“因为资产阶级已经是一个阶级……所以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而不再是在一个地域内组织起来”。[4](P131-132)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写道:“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4](P132)在这里,马克思清楚地阐明了对于国家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共同利益工具的看法。但是,马克思又指出:“目前国家的独立性只有在这样的国家里才存在:在那里,等级还没有完全发展成为阶级,在那里,比较先进的国家中已被消灭的等级还起着某种作用,并且那里存在某种混合体,因此在这样的国家里居民的任何一部分也不可能对居民的其他部分进行统治。”[4](P132)由此可见,对于马克思来说,当等级还没有完全地发展成为阶级之前,国家是可以具有某种独立性的,但是,一旦等级完全地发展成为阶级,那么国家的独立性就不可能存在,在这个时候它才会真正成为“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4](P132)

在马克思那里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国家形式。第一种是“等级还没有完全发展成为阶级”的国家。这种国家具有某种独立性,而且倘若换句话还可以说,尽管是国家,但此时的国家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资产阶级国家之前的国家都属于这种性质的国家。第二种是等级已经完全发展成为阶级的国家,如资产阶级国家。在这种国家中是不存在国家的独立性的,也就是说,国家只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利益的工具。马克思指出:“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现代国家由于税收而逐渐被私有者所操纵,由于国债而完全归他们掌握;现代国家的存在既然受到交易所内国家证券行市涨落的调节,所以它完全依赖于私有者即资产者提供给它的商业信贷。因为资产阶级已经是一个阶级,不再是一个等级了,所以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而不再是在一个地域内组织起来,并且必须使自己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4](P131-132)如此看来,对于马克思来说,只有资产阶级国家是等级已经完全发展成为阶级的国家,因此只有资产阶级国家是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当然,也正因为上述情况的存在,所以,人们并不应该从绝对意义上理解国家与阶级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不需要完全地从阶级的角度出发来理解国家存在及其意义。

前面讲到列宁明确地指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迫使一切从属的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1](P33)其实,从马克思本人国家观发展史的角度来看,马克思的国家观最初强调的是国家是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的。只是到了后来,他才强调了阶级与国家的关系。因此,马克思认为,相对于国家与阶级的关系来说,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对于国家来说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曾指出:“当阶级差别消失,所有的生产集中在整个国家的庞大联合体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将会失去其特点。”[2](P505-506)在这里,马克思特别强调了阶级消失与国家消失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进一步深化了关于阶级与国家关系的理解。不过,从后面的分析中我们将会看到,即使在国家消亡的问题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是更根本的。

四、国家消亡与和谐社会

马克思与恩格斯都期盼国家的消亡。在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的1891年单行本所写的导言中,恩格斯曾经深入地阐述道:“按照哲学概念,国家是‘观念的实现’,或是译成了哲学语言的尘世的上帝王国,也就是永恒的真理和正义所借以实现或应当借以实现的场所。由此就产生了对国家以及一切同国家有关的事物的盲目崇拜。尤其是人们从小就习惯于认为,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只能像迄今为止那样,由国家和国家的地位优越的官吏来处理和维护,所以这种崇拜就更容易产生。人们以为,如果他们不再迷信世袭君主制而坚信民主共和制,那就已经是非常大胆地向前迈进了一步。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且在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并不亚于君主国。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7](P13)由此可见,不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清楚地意识到,社会并不是永远不能脱离国家的,它将会自动地向一种摆脱了国家强制的自由经济状态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调节作用几乎没有什么必要,社会可以将它承担起来。

摆脱了国家的社会能够独立存在,这一方面意味着国家的存在对于社会来说并不是一种必需,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国家的消亡对于社会来说并不就是一件坏事。而且所有这一切的发生,显然应该是建立在社会已不再需要国家的基础之上的。从根本上说,社会不再需要国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社会已经没有了对抗性的矛盾冲突。之所以这样说,其中一个重要根据就是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表达的那样:“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决出结果来。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8](P105-106)在恩格斯看来,国家是作为氏族制度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同时国家实际上也是作为解决社会无法解决的对抗性矛盾冲突的第三种力量而出现的。由此可见,根据恩格斯的解释,倘若社会不再需要国家,就只能说明这个社会已经不再存在对抗性矛盾,它已不再需要国家这第三种力量的支持了。

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深刻指出:工人阶级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将用一个联合体替代旧的市民社会,这个联合体将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同时,将不再存在所谓的政治权力,因为准确地说,政治权力是市民社会中对抗性的正式表现。[2](P212)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对于马克思来说,国家作为政治权力是作为“市民社会中对抗性的正式表现”而出现的,倘若出现了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以取代旧的市民社会,那么就意味着国家将会失去其存在意义。更进一步说,这一点也表明马克思在关于国家消亡问题上既与恩格斯相同,也与恩格斯略有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尽管马克思犹如恩格斯一样明确肯定了国家是会消亡的,但是与此同时,他却充分承认国家消亡后所存在的是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并且强调指出这种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所取代的是旧的市民社会。由此可见,通过提出国家消亡学说,马克思实际上圆满完成了自己思想上的一个逻辑循环,也就是说,从由最初强调社会决定国家,到最后以充分肯定社会的最终存在意义作为终结。当然,应当看到的是,对于马克思来说,作为最终存在的社会并不是旧的市民社会,而是作为取代旧的市民社会而出现的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

原来人们一直强调马克思的社会理论以“社会冲突论”见长,但从本质上说,当马克思积极主张国家将会自行消亡时,这既是他的“社会冲突论”的延续,也是他的“社会和谐”思想的起点。首先,之所以说是马克思“社会冲突论”的延续,是因为在马克思那里,国家的消亡只是社会冲突终结的一种必然表现方式,承认社会冲突是马克思国家消亡学说的基本认识前提。其次,之所以说是马克思“社会和谐”思想的起点,是因为对于马克思来说,国家的消亡所表明的是社会的对抗性矛盾冲突已不再存在,社会不再需要国家来帮助自己解决自己无法解决的矛盾,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反映了马克思已充分认识到社会和谐是国家消亡基本的、必需的客观前提。

国家意志在形式上的普遍性、独立性,并不否定市民社会的关系结构对这种意志的实质内容的牵制性。虽然从根本上说国家的出现是为了满足解决社会冲突的需要,但更确切地说,这一点只意味着社会冲突对于国家来说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并非充足条件。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是因为,从马克思积极倡导的“社会决定国家”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是国家存在的主宰,国家只是具体地针对社会冲突存在的附属品。一方面,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中,我们可以充分地领略到社会冲突对于国家存在的重要意义;但另一方面,从对“社会决定国家”原则的具体分析中,我们却又可以充分地感受到社会本身对于国家的决定性作用。当前我国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正是对于马克思国家消亡学说的积极呼应。人类只有通过不断地构建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的消亡。

在参阅MEGA2中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原文(注:原文为英文)之后,我们看到,对于马克思来说,重要的是,当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被铲除之后,那些由旧政权完成的合法职能应该不再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加以执行,而应由社会自身的负责任的代理人(agent)来执行。[9](P140-141)在这里,马克思指出社会自身是能够解决国家消灭之后的管理职能空白的。马克思认为国家的压迫性机器被打破之后并不可能存在返回到国家更高一级的对经济的限制上,所存在的只是社会从国家中解放出来,从而自己解决自己的管理问题。②

马克思曾对人们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具体生活进行了美好的憧憬。他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4](P85)很显然,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带有统治色彩的职权国家已经消亡的社会,因此,这种社会的到来也便意味着社会和谐的实现,甚至犹如上面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在其中,人们随自己的兴趣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会成为社会的常态。不过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又可以进一步说,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和谐社会并不单纯地只是前面提到的国家消亡的基本客观前提,同时也应被视为国家消亡的结果呈现,也就是说,国家最终是通过自己的消亡,从而让人类真正迎来和谐社会这样一个崭新的结果。与共产主义社会一样,追求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自始至终的主题。

注释:

①中文版中将这里的political power译为“政权”(参见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页),但准确地说应译为“政治权力”。

②1995年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将上面观点译为,“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7](P57)其实从整体上看这种译法是带有局限性的,因为对马克思来说这里并不存在着“夺取”问题,所表现出来的只是凌加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可以不再发挥管理职能,社会可以自己解决自己的管理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具体针对“勤务员”这一译法从英文原文来看更应译为“代理人”(agent),因为从“勤务员”这种译法中,人们很难看到“代理人”所反映出来的委托关系,也就是说,这里存在着社会将合法职能委托给其所认为负责任的代理人来执行的问题。1995年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勤务员”译法相对于1972年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公仆”[10](P376)译法是有所发展的。然而应当看到的是,用“勤务员”取代“公仆”这种译法凸显了其中存在的服务型特征,但是马克思英文原文agent(“代理人”)中所希望表达的委托关系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由此可见,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原文中“agent”的中文的准确译法是有待商榷的。我们认为更应该译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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