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问题初探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问题初探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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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已经和正在显示出经济的高效率。与此同时,在财富占有分配方面的社会公平问题则突出起来。市场经济的高效率与社会公平问题,两者之间有着深刻的内在关系。公平与(经济)增长的矛盾以及如何克服这一矛盾,已经是这一历史时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问题,首先必须进行义理上的梳理。所谓公平(fairness),就是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及伦理意义上的平等(equality)或均等(symmetry)。公平问题在不同的社会活动领域有不同的特定内容,如市场经济活动的公平问题不同于现代政治活动(如选举)的公平问题;同时,又有着相对独立于一定活动领域而有着广泛社会意义的公平问题,如财富占有和分配方面的社会公平问题。

其次,在不同社会层面或不同社会意义上的公平问题,既相对分殊又内在关联,但在内容或文理上的分殊,则有可能导致不同公平观在社会生活中的对峙和冲突。本文着力要探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市场经济活动(运作)所需的公平观与财富分配和占有方面的社会公平观内容和义理上的分殊,导致两者在社会意义上的不相容性。

市场经济活动所需的公平观包括两方面的社会内容:一是生产领域的公平分配原则,二是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的。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一个基本分配原则就是按劳(贡献)分配。〔1 〕按劳分配的公平性就在于承认劳动主体的天赋能力及后天技能习得的合理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劳动贡献的差别的合理性。换言之,按劳分配的公平性无视劳动者因出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先天生理和后天身体发育所导致的劳动能力的不同,而仅仅以社会贡献的量的大小作为分配尺度。它的公平理想性就是等量劳动的等量分配,不等量劳动的不等量分配。个人应得的社会财富,是他个人的劳动所得。应当看到,按劳分配的公平性,从现代生产活动本身来看,在于社会化大生产的特性。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是建立在社会大分工基础上的,它所依赖的是劳动主体的天赋能力及后天习得技能的充分发挥。劳动主体的素养、技能及熟练程度,对于现代科技条件下的生产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合乎其内在特性的分配原则必然承认劳动主体的天赋能力,技能的差别,以及因此按劳动贡献进行分配,拉开收益分配上的档次,形成全体成员在劳动成果所得上的不平等,从而激发劳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高效率的社会生产力。而按劳分配在财富分配的意义上,就是承认不平等的应得的公平合理性。

生产领域的公平分配原则的贯彻,旨在于生产的效率。而现代生产的效率,最终是通过市场表现出来的。我们几十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缺乏市场体制,现代社会大生产不可能有应有的效率。市场经济体制作为资源配置体制,是在市场的动态运行过程中实现的,市场的健康有序的运行,必须遵循相应的公平的市场规则:一、给参与主体提供平等的市场条件。换言之,任何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条件都应当是平等的。任何靠政治特权的参与使自己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都有损于市场经济的“自然”秩序。并且,通过竞争机制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刺激效率。二、机遇平等。市场机遇对于任何进入市场活动的主体而言,都是平等的。但是,市场机遇(机会)的基本特征是动态性。市场作为资源配置者,所淘汰的,不仅是劣质者,而且是非市场需要者,如不淘汰后者,就不可能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因而也就没有现代经济的效率。但市场需求的前景往往不明朗,市场对经济活动主体的后果又往往是滞后的。在这种情形下,优质产品也可能成为市场需求的过剩产品。市场机遇的这种特征,就需要市场参与者具有把握机遇的能力。而对机遇的把握,与参与主体具有的知识水平、信息分析判断能力,甚至决心、勇气等心理素质都有关。因此,不论从哪方面看,市场规则本身都没有否定在进入市场前的不同主体内在素质的不同。而且,通过竞争结果,肯定了主体内在素质的价值。换言之,市场规则的公平是立足于承认参与主体(个人或法人)的内在不平等,而且承认遵守规则的平等性。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一次市场竞争的结果,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财富的分配。尤其是市场机遇导致的成败,加剧了财富占有在人与人之间、集团与集团(企业、公司)之间的不均等性。这几年初步实行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由于市场因素而不是按劳分配所导致的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使社会财富更趋于集中于部分社会成员。简言之,市场经济活动所需的公平原则,是一种旨在使经济活动有效率的规则公正(公平),然而同时,它却与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平等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

相对照的是,传统经济活动的公平观所强调的是财富占有的平等性(分配平均主义)。这同样是特定经济活动方式的内在必然性的结果。传统的农业自然经济,不仅它的产品自给的目的性制约了它的经营规模(这与现代经济的商品生产特性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它的管理和耕作方式,都使得每个劳动者的收益不可能有超过他人的极大份额。并且,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的收益主要受外在自然的制约,人的天赋差异及后天差别往往难以在生产结果上明显地反映出来。如果人人勤劳,人人都有好收成。存在决定意识,人们的经济生活模式决定人们的思维观念。劳动收益(结果)均等的经济模式决定人们的均等应得的公平观。那么,又如何认识在传统社会中如封建社会里的社会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自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社会不平等尤其是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就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然而,在封建社会中的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则主要是通过经济剥削、超经济强制等社会途径实现的。自给式的小农经济并不是产生财富占有不平等的主要社会途径。因此,在对待社会财富占有问题上,市场经济所内蕴的公平观与传统自然经济所内蕴的公平观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然而,就社会公平而言,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在根本点上是一致的。在财富占有方面,社会公平指向一种人人享有社会可能提供给普遍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需要。质言之,社会公平强调普遍社会成员人人具有的生存和发展的平等权利。在传统社会,平均主义不仅是传统自然经济的公平分配观,同时也是针对社会不应得的财富占有的社会公平思想。它作为“人类大同”理想,几千年来一直鼓舞着无数的志士仁人。历史地看,封建社会的均平性的社会公平观又是对人类原始社会以来的社会公平观的历史继承。在原始的公有制社会,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没有超越他自己那一份的权利,而他得到这份利益,是他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以及为这种成员身份所规定的职责的履行而应得的,但任何人也没有因他对共同体的贡献而有多于其他人的利益所得,这种基于社会共同体的身份权利的赏罚,就是均等的利益分配。中国传统社会的平均主义的公平观,它是经济生活的公平观与社会公平观这样两重公平观的内涵的整合,具有两重义蕴,但以一个形式表现出来。

建国以来,平均主义的公平观曾一度被视为社会主义的公平观,并把它作为分配原则而实施于现代经济生活中。这里的基本问题在于没有进行这种义理的梳理,没有认识到社会经济条件较之传统社会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值得指出的是,在传统的封建社会,平均主义的公平观虽然具有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前提,但是,在占有不应得的社会财富为普遍社会现象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这种公平观仅是一种社会理想,并且仅是一种空想。然而,人民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则不啻是当代中国的理想,而且就是社会实践本身。易言之,真正的社会公平在今日的社会制度里应当得到真正实现。就此而论,对待50—60年代认可的平均主义,就决不是可以简单地批判的。必须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认可平均主义的可贵之处,在于坚持了我们的社会公平理想。并且,今日中国也并没有放弃这种公平理想。“共同富裕”就是过去的公平理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因此,当我们批评平均主义分配时,仍需要认识到其维护社会公平的历史作用。尽管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平均主义是忽视了现代经济的特殊性,但其社会价值取向则是必须坚持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面临着特殊的艰巨性。市场经济活动所需的规则公平与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平等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并且,按照市场经济活动的内在逻辑,即随着现代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财富占有的不平等现象也在发展。换言之,这种不平等不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趋缓和,它将在竞争起点和竞争结果两个方向扩大这种不平等,形成社会财富占有上的(两极)分化。在现实当中,还由于体制本身等问题所致的不公正的社会环境的存在,使得社会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问题(即有应得的,也有不应得的)更为严峻。前面我们所述的不平等的财富占有问题,仅是公平分配和公平市场的被动产物。然而,如果社会普遍成员的心理承受不了人们之间过分悬殊的收入差距,如果普遍社会成员在巨大差距面前感受不到实际经济利益等其他社会利益的改善,尤其是面对着机会不均或不公的前提下造成的巨大收入差距,人们感受到的就不是(社会)公平,而是公平的失落。在社会层面,就有可能危及社会的稳定发展,在经济活动层面,公平的失落将使经济活动的多数主体的积极性受挫,从而最终影响社会生产率,影响经济增长。因此,必须始终警惕社会公平对经济生活和整个社会发展的影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社会公平决不可等闲视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认识到社会公平观和经济生活的公平观的互不相容性,而且必须认识到它们在社会功能上的互补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一个这样两类公平观既相互冲突,而又必须兼取两者之长的历史时代已经到来。应当看到,两类公平观的冲突性并存,带有实行市场体制的现代经济的普遍特征。它并不因追求现代化的国家的政治制度的不同而不同。追求现代化是一个全球性的运动,因而这一问题本身具有全球性意义。幸运的是,以市场经济为中介而进行现代化的追求,我们比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要晚得多。因此,我们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其他国家在这方面许多经验教训都可以成为我们的宝贵财富,值得我们认真汲取。当代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曾经指出,“第三世界的第一个目标是经济增长,这也是从50年代到60年代持续了约十年之久的中心议题。在60年代里,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确实有明显的增长。然而,仅有经济增长不一定能改善第三世界千百万人的生活状况。这一点到60年代后期已经明显了。正如巴西总统所说:‘巴西经济很好,但巴西人过得很穷。’于是,分配和公平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对公平的渴求集中于两个从属目标,它们虽非必然但却常常联系在起:(1)减少绝对贫困, 即减少处于某一具体规定的物质生活最低标准(按收入或消费来规定)之下的人口比例;(2)减少不平等, 即减少居民群体相互间收入与财产的差别。到70年代初,公平已明显地与增长结合在一起而成为发展经济学家的中心目标。”〔2 〕而所谓实现公平的增长,也就是以社会公平制衡经济生活的公平。然而,现代社会公平虽然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的平等权利的特性没有根本改变,但是,它在坚持这种平等权利的前提下,承认一定范围的应得财富的不平等的公正合理性。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经济学家如罗尔斯、萨谬尔森等人都曾在其代表作《正义论》和《经济学》等著作中,全面而又广泛地探讨了人们因生活的最初机会而导致的生活出发点的不平等问题。承认这类出发点的不平等以及由此而认可应得财富的不平等,是实行市场体制的现代经济活动所需的公平观,是现代生产效率的一个基本前提。为保持经济增长的应有速度,就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应得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但是,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这种社会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有发生社会性质转变的可能,即社会财富占有朝两极分化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由此观之,必须在特定意义上否定这种深刻的不平等。为了保持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必须要以社会公平原则调整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的占有状况。在社会操作方面,通过社会政策的宏观调控,高额累进税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富贫两端采取社会调控,即既调整那些与一般水准有着巨额差距的收入,同时保持应得财富的不平等,并补偿收益最低者或无收益者,以趋于平等来达到社会效率和社会的公正安定富裕。这也是已经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发达国家多年来所采取的税制和政策。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可能无限制地增加平等。增加平等在一定的社会认可范围内,可以增进效率,但超过了一定的范围,就会产生负效率。正如经济学家奥肯所说:“增加平等达到这样一点,更多的平等所增加的好处正相当于更大的非效率所增加的代价。”〔3 〕也就是说,增进平等到可能产生非效率时止。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的分配既要体现市场经济本身的特性,又要反映社会公平的呼声。也可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向平均主义回归的倾向。但并不归结为平均主义。在效率的意义上肯定一定的应得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和否定社会成员之间财富占有的巨大差距,与社会公平的实质意义是一致的。这是因为,能够带来效率的应得财富占有的不平等,最终仍是有益于社会整体的。正如罗尔斯所说:“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4〕在这个意义上, 市场经济的规则公平带来的一定的社会后果(一定的应得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就与社会公平的要求是相容的。诚如罗尔斯所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在于普遍社会成员,尤其是在社会生活中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而不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成功者的最大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众面对一定的应得财富占有的不平等而体现出来的心理承受力,所反映的是人们切实认识和体验到了由此带来的经济发展的普惠性利益。只有在这样一个立场上,我们才可合理看待现代社会的应得财富的不平等问题。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社会公平的呼声,一是在于不应得的社会财富的占有(通过非法的或不公正的途径、手段所得),二是在于贫富差距的拉大。因此,既要打击经济活动中的“犯规行为”,又要以累进税制等社会政策调控贫富差距,从而以利于社会普遍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总之,社会公平的实质是强调人人具有的生存和发展的平等权利,这一权利既不可剥夺,又不可忽视。而且,就社会共同体而言,它作为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护卫者,它有权利(只要它能够,就可以)做到对社会处境最不利者以最大保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社会公平又不得不面对“诺齐克”的挑战。通过累进税制限制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和通过再分配体系(内含社会保障体系)补偿社会最少受惠者,无疑是对基于最初机会而承认不平等的财富获取的现代经济公平观的部分修正。但是,诺齐克认为,凡是凭借第一次合法的获取或转让行为所获得的财富,对它所具有的占有权,都是不可剥夺的(诺齐克的论点,在他所著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得到了详尽地发挥)。他说:“分配正义的整个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5〕诺齐克强调这种财富占有不平等的经济公正合法性。 他认为,“有些产生这种贫富悬殊结果的过程是合法的,各方对他们各自的持有是拥有权利的。如果这些分配事实确实是由一个合法过程产生的,那么它们本身就是合法的。”〔6〕按照诺齐克的论点, 按劳(贡献)获取的或按(市场)机遇获取的,都是不可剥夺的。如果政府以累进税制强制人们交出自己所得的,就是侵犯了人们的占有权利。诺齐克论点的合理处在于确立了合法的个人占有权的不可侵犯性。但诺齐克的论点内含着无从化解的逻辑矛盾。表面上看,诺齐克是在维护人人具有的普遍权利,可是,如果在社会实践中遵循诺齐克的理论,那就意味着听任社会生活中的财富占有的两极分化。因此,诺齐克论点的实质是维护富有者的财富,而无视因此带来的社会问题,无视社会最少受惠者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由于在利益占有上的不利处境而遭受损害。因而,诺齐克表面上是在维护具有普遍性的个人权利,但实质上是在维护少数人的特权。不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拉美国家)的经验表明,如果社会不平等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多数社会成员的贫困状况没有改变,即使经济快速增长,那仍然是“有(经济)增长而无发展。”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不考虑到普遍的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生产率,但也会拉大贫富之间的距离,而最终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这种共识后来反映在联合国的有关文件中:“发展的最终目标必须是为了个人的福利持续地得到改进,并使所有人都得到好处。如果不正当的特权,贫富悬殊和社会不公正继续存在下去,那么就其基本目的来说,发展就是失败的。”〔7〕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实行累进税制、 福利国家政策等措施,使社会在不平等的应得财富占有基础上趋于更大范围的平等,是一种调动社会最广大的经济活动主体的积极性的平等。没有这一层次的平等,就没有现代经济和现代社会的良性发展。

实行累进税制,坚持社会公平的作法,还有一社会存在的本体原因。这就是,任何人的成就和贡献都离不开社会,都是在社会中获得的。诚如罗尔斯所认为的,社会体系是一个合作体系,任何人仅靠个人自己的力量都不可能获得成功。而他通过社会的分工与合作,又可以获得比仅靠个人所获得的更多的利益。这种利益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合作的产物,而不仅仅是对个人努力的报偿。个人所获越多,其中由于社会群体的努力所得也就越多。因此,在个人“应得”的份额内,实际就包括了社会所给予他的东西。社会在保障人人具有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的前提下,以相应的政策来调节社会利益的分配,也应当是题中应有之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精神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历史性变化。在与传统的平均主义分配公平观揖别不久,我们国家即跃入由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公平观的冲突之中。它意味着不仅在经济形态,而且在公平精神方面具有现代性的社会已经降临。然而,我们的理论思维与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极不相称,显得苍白贫乏。而社会行为没有相应的理论的依托,同样是苍白无力的。公平观的这样一次历史性转变,对我们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不仅要在理论上有真正的创造,而且必须在实践中真正打赢这场坚持社会公平的“正义之战”,唯有赢得这场正义之战,我们国家在下一世纪才可真正走向辉煌。

注释:

〔1 〕现代化大生产(现代市场经济)一个基本分配原则是按劳取酬(分配)。这同我国传统理论所说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在字面上相同,实质上有差异。

〔2〕亨适顿等著:《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332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

〔3〕奥肯:《平等与效率》,82页,华夏出版社,1987。

〔4〕罗尔斯:《正义论》,1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6〕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57、23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7〕转引自王评:《走出‘成功与效用’的认识误区》,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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