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武鹏[1]2016年在《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文中研究指明发达的传媒和公正的司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是构筑当代中国法治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新闻自由属于言论自由,属于宪法的基本权利保护范围,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基石。新闻自由在预防腐败方面对司法起到重要影响,有效维护司法公平,保障公民权利。然而,随着"媒体审判""媒体杀人"等无限定的新闻自由现象的层出不穷,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作为法治内在要求饱受诟病。因此,如何在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发生冲突时,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来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自由的价值,同时又能在媒体报道中实现公正的判决结果 ,这是新闻界、法学界、司法界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

吴兢[2]2006年在《试论新闻监督司法审判的法律尺度》文中认为自由的传媒与独立的司法,是现代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通行的国际准则。两者之间,既有一致,也有矛盾。实现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两者共同的价值目标。但在复杂的现实面前,两者之间时有冲突。角色错位的“媒体审判”和过度限制传媒的“司法专制”,成为最典型的反映。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要找准平衡点,让双方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新闻自由,并非绝对自由没有限度,其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同样有限。在新闻有权监督司法的原则下,新闻通过报道监督司法审判,应当有报道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等方面的限制;但这种限制,是相对的,应当依法进行,而不能由司法机关随意地、夸大地实施;同时,必须赋予传媒申请救济的法律途径。本文从新闻监督对司法的影响、我国新闻监督司法的现状、国外和国际相关规则及实践、新闻报道司法在我国的法律标准和法院与媒体的法律联系五个方面予以评析。

潘雪[3]2013年在《试论新闻自由权与司法权的冲突与平衡》文中认为新闻自由与司法的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大基本要素。在这两大基本要素中,新闻自由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是被公众引论的中心和焦点所在。新闻自由权可以看作是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延伸,有助于人们增长知识;有助于维持和健全民主政治;有助于促进个人价值。在我国,司法权的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能服从法律,严格按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事,准确适用法律,不受除法律以外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我国正处于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加强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中。如何协调好新闻自由权与司法独立权的关系是一个不能被回避的问题任何政府权力都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给民众带来福祉;另一方面它也可能被肆意滥用进而侵犯到民众的利益。作为从国家主权中被分离出的政府权力之一,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一样,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它的监督和制约。一般来说,对司法权的监督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国家机关的监督,比如立法机关的监督;另外一种就是来自社会的监督,尤其是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的舆论监督。新闻是否自由是衡量一个国家能否称得上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和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新闻媒体具有传播新闻,发布信息;宣传、反映引导舆论;传播知识,促进经济文化生活和社会发展以及批评、监督等功能。本文认为,监督是新闻媒体众多功能中最重要的一项功能。其中,新闻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自由,有效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源自孟德斯鸠的“叁权分立”理论,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的法院整体独立。因此在我国,新闻自由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被概括为“司法机关不能受到新闻媒体的监督”或是“新闻媒体应当自由行使对司法的监督权”。新闻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权来自与人民的授权,人民自然有权监督它的行使。而新闻自由的实现就赋予了媒体代表人民对政府行使公权力进行最强有力监督的权利。在实践中,保障新闻自由权是新闻媒体自身报道、评论的需求,有利于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有助于充分表达民意,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虽然保障新闻自由权有利于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但二者并不总是协调一致的。如果具体到各自的领域,因运行方式、价值属性等方面的不同,两者之间恒久的冲突性就体现了出来。这种冲突并不是本质上的冲突,只有涉及到保护哪一种价值或是限制哪一种价值的选择时才会产生。从我国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情况的实际出发,结合西方国家在处理新闻自由权与司法权之间关系上的经验,对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笔者提出了一些法律上的对策,希望可以更有效的发挥新闻自由权对司法权的监督作用。

丁必勇[4]2003年在《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文中研究指明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大支柱。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者隐涵的权利、利益和价值是并无冲突的,甚至是相得益彰的。但在另一些情况下,两者之间则可能存在一定的张力以至矛盾。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平衡两者的利益,是现代法治国家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课题,也是我国必须面对和解决好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首先从一般理论角度分析论证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价值及相互关系;其次,以比较的眼光,先后考量了实施陪审制度的英国及美国和不实施陪审制度的德国及日本在这个课题上积累的一些司法判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高层法院就有关问题的法理和司法思维是怎样发展的,他们在互相冲突的人权、利益和价值之间是如何作出权衡、取舍和协调的;最后,文章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就我国未来在这方面的立法以及司法工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文章认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两种同样重要的价值,犹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亦不可相互替代。传媒与司法作为现代社会两个重要结构,它们在价值层面有着高度的一致性,但是在共同价值的实现方式与途径上,它们又各有其特点。为了使传媒与司法在以各自的独特方式追求共同价值目标的过程中实现功能最大化,在制度安排上,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似乎都是不可避免的。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延伸,或者说是言论自言、表达自由借助于媒体的实现。一般来说,新闻自由有助于人们增进知识,获致真理;有助于维持和健全民主政治;有助于维护和促进个人价值。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即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总旨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障法官司法权以维护程序公正性和结果正确性。司法独立的实现要求社会对司法不侵权、不介入、不施压、不妄评。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司法和传媒一方面相互支持,使得它们共同价值目标的实现获得了充分的现实性;另一方面二者相互监督,任何一方偏离价值的倾向,都可能带来另一方进行矫正的努力。传媒与司法的纠葛主要表现在媒体有积极报道评论司法活动的要求;媒体有侵蚀司法独立的倾向;司法机关对媒体的防范和抵制。传媒与司法发生冲突的实质或者说新闻自由原则为什么会与司法独立原则发生冲突,其根本就在于传媒欲使支撑其背后言论自由与表达自由权利的最大化,而司法欲使支撑其背后公民获得公平审判权利最大化。因此这种冲突带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权,这是实现两者可以共处的平衡的基础。从域外的经验来看,英美两国由于实行陪审团制,传媒对案件的过分、倾向性的报道及未审先断的评论主要是通过对陪审团判断力影响而损害公平审判的,并因此形成了以保护陪审团不受外界影响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调和方法和策略,以求最大程度地维护新闻自由和保障被告权利。德国和日本不像英美法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对法官“自主性”精神的信任根深蒂固,并不担心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官会受到舆论太多的影响并且认为司法独立并非指向新闻媒体。但日本国在战后受美国宪政精神影响较大,故对舆论裁判采“实体不批评,程序可批评”制度。需特别指出的是上述西方各国缓和、平衡媒体与司法之间的紧张关系所做的各种努力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上的,即媒体与司法的权力都是在稳定的宪政背景下被具体化的;媒体是相对独立的;司法机关也是相对超脱于其他机关独立运行的。在这样的基础上,各国结合自己的司法传统对相关宪法性权利进行具体界定,既可能,亦可行。我国目前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或者说十分有限。因此,我们目前首要任务是大力建设自由的传媒和独立的司法。在现行制度下,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矛盾应遵循首先确立新闻媒体对案情报道和评论的自由;在确定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新闻自由原则也应受相应的限制,传媒应尊重司法特性;第叁,媒体自身要自律;第四,要坚持个案平衡的原则。本文还对目前较为热点的材料披露及电视报道这两个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汤丽声[5]2009年在《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对我国媒体审判现象的反思》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的媒体审判现象愈演愈烈,"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和平衡"已经成为传播学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立足我国司法制度和新闻制度的特殊情况,通过分析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相冲突的原因和我国媒体影响司法的特殊表现形式,参照国际准则和国外具体做法,提出了理顺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关系的几点意见。

黄雨桑[6]2013年在《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文中研究说明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这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所以,两者必须实现平衡与契合。但要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平衡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磨合与调整的。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冲突的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经过分析后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其次要完善司法建设和规范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再次要增进两者的沟通协调。

李晨[7]2011年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民主法治国家两项智慧而珍贵的结晶、两大同等重要的价值。新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之一,司法独立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之间又呈现出复杂的关系。现实情境中,媒体与法院从各自立场出发,即媒体为实现新闻自由积极介入司法活动,法院基于司法独立则排斥媒体的干扰,导致二者冲突的升级。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在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夹击”下,一些案件上升为公共事件,案件的审理结果受到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导致司法的独立性更加脆弱,司法的信赖危机越发严重。另一方面,近年来,法院积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交流,加大对媒体权利的保护,主动接受媒体监督。但是,从现在的发展态势看,媒体就一些热点焦点案件的“监督力”受到公众的积极评价,而法院为促进公正审判所作出的工作努力及其整体形象则得不到应有的评价。本文首先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概念、发展、理论基础、特性分析入手,从价值取向、宪政功能、承载体制、运行机理四个方面全面厘清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而不是简单将二者定位于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次从现实入手,分析媒体与法院冲突的样态及网络时代中二者关系的不均衡发展态势,并对折射出的问题予以理性反思;最后在对域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经验进行比较和考量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现状,提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和谐关系构建的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意见,以期为我国的新闻法制建设作出微薄贡献。除了“导论”和“结语”,全文共分六章(第1章至第6章)。第1章简要阐述新闻自由的内涵、理论基础、权利实现与受制等基本问题,说明其是一项重要权利但要防止滥用。首先,笔者通过回顾中西新闻自由思想的历史演进,分析其内涵及权利属性;其次在梳理国外新闻自由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多角度阐释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最后进一步分析新闻自由实现的条件、方式,特别指出为防止新闻自由权滥用应对其进行限制。第2章就司法独立的概念、基本要素、历史演进及司法受制等展开简要论述,说明其是民主社会一项重要价值,但其作为权力应受到制约。首先,笔者对各种界定司法概念的学说进行评析,阐述司法权的内涵、特性、权能及基本特征;其次,从理论探索和制度实践两方面,介绍了不同历史时期人们诉诸司法独立制度的价值吁求;再次,从司法权、法院及法官的独立阐述其基本要素,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阐述司法独立的特殊性,指出影响司法独立的制度性障碍;最后特别指出与司法独立并存的一个理念就是司法受制。第3章从价值取向、宪政功能、体制架构和运行机理四个视角,全面厘清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首先,笔者以价值目标为视角,认为二者在追求自由、正义、秩序价值方面有着统一性;其次,以权力制约为视角,认为二者均具权力制约的功能导致在宪政功能上具有一致性。为有效制约权力尤其是行政权,二者又具有互补性;再次以媒体与法院关系为视角,从二者在我国在接受执政党领导上的一致性、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契合性、自身发展方面双方具有的互补性叁方面论述二者在承载体制上的相容性;最后,以媒体与法院之间的现实冲突为视角,从二者作为价值的固有特性、运作方式及各种主客观因素方面,分析二者在运行机理上的对立性。笔者认为,在应然层面上,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保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上是相互促进与统一的。在实然层面上,媒体与法院分别是这两大价值的主要载体,不同的价值主体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强调两种价值的某一个方面时,就导致了价值冲突。二者在我国政治生态环境中通过现有权力机制尚能控制它们之间的冲突,但对二者冲突的危害性不可低估。它们都是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力量,它们的冲突只会削弱彼此的力量和价值,整个社会也要为此付出代价。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呼唤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和谐发展,而二者和谐发展关系的形成有赖于观念的进步和制度的安排。第4章在介绍媒体与法院冲突样态的基础上,对网络时代中媒体与法院关系的发展态势及折射的问题予以理性反思。媒体与法院的冲突由来已久,媒体为实现新闻自由权积极介入司法活动,法院基于司法独立排斥媒体的干扰,导致二者冲突的升级。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个人的表达自由权在网络中得到充分发展,且网络日益成为多种话语权共存的空间。在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夹击”下,一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受到影响,一些案件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导致司法的独立性更加脆弱,司法的信赖危机越发严重。另一方面,近年来法院积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交流,加大对媒体权利的保护,主动接受媒体监督。但是,从现在的发展态势看,媒体就一些热点焦点案件对司法的“监督力”受到公众的积极评价,而法院为促进公正审判所作出的工作努力及其整体形象则得不到应有的评价。这种发展态势已不容小觑,需要构建相应的制度予以调整。第5章以比较法的方式,着重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及国际标准调整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比较、评析,理清这些国家调整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思想变化与制度变迁,并为笔者结合我国国情,探寻协调与平衡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6章以我国调整媒体与法院关系制度的现状及缺憾为切入点,构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和谐关系的具体制度。首先,笔者从社会责任理论入手,提出加强媒体自律与网络伦理建设,理性处理与法院的关系;其次,提出法院要加强自我完善,以减少媒体对其负面评价;最后,从现有制度缺失入手,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和谐关系制度构建的基本取向、原则及具体路径,以此实现二者共赢的局面。

吴爱民[8]2009年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衡平》文中提出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大支柱。新闻自由是当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是宪政理念不可缺少的部分。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力配置及运行的基本要求,是人类政治走向文明和法治的体现。处理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是法治的重要内容。总的来说,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价值追求上存在统一性,两者相得益彰。但两者之间亦存在对立关系,实践中两者的冲突时有发生。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衡平两者的利益冲突,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解决的课题。本文第1章绪论部分,阐述了这一课题的学术背景和选题意义,并简要介绍了这一课题的研究现状。第2章从一般理论角度分析论证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内涵和价值及两者的一致性相互关系;第3章则对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的表现予以具体分析,并剖析了两者存在冲突的原因。第4章对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进行考察,对域外衡平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的经验予以总结。第5章介绍分析了对我国衡平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的规范现状及存在的不足。第6章在借鉴域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对衡平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制度构建提出了总体原则和具体建议。

曹晓峰[9]2006年在《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文中提出新闻自由是当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是宪政理念不可缺少的部分。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力配置及运行的基本要求,是人类政治走向文明和法治的体现。新闻自由是落实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需要;司法独立是落实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需要。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获得公正审判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两者关系的实质是两种公民权利之间如何充分保障和有效实现的关系。处理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宪法第 35 条和第 4l 条、第 126 条,分别确立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原则。但如何合理构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实践中两者的冲突时有发生,成为当今建设法治国家的一大难题。本文拟在对法治理念考察的基础上,探求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价值追求的一致性与矛盾冲突,同时通过梳理西方国家规范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法律实践,总结、提炼规范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一般性原则。最后结合我国实际,对如何构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合理关系,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如完善和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媒体与司法沟通和联系;放宽案件报道的限制,拓展媒体监督司法的空间;媒体监督立足点在于促进司法公正与独立等,以期实现两种不同价值之间的合理的平衡,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张剑秋, 韩阳[10]2003年在《再谈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文中提出传媒自由与司法公正是民主社会最弥足珍贵的两大价值。从应然的层面而言,两大价值应当是良性互动的。即,如果传媒对司法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得当,可以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合理公正的审判。但如果传媒的舆论监督超越了它应有的限度,则不但会导致司法的威信降低,也会影响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的实现,从而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实然层面的两大价值关系却犹如一柄双刃剑,如何用其利、避其弊也就成了人们普遍关注与探讨的话题。探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分析我国传媒与司法处于非良性互动的深层次原因,提出:两者在本质上不是冲突的,在目前我们应强调舆论的监督,并对完善两者的关系提出了一系列的构想和制度设计方案。

参考文献:

[1].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J]. 武鹏. 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6

[2]. 试论新闻监督司法审判的法律尺度[D]. 吴兢. 外交学院. 2006

[3]. 试论新闻自由权与司法权的冲突与平衡[D]. 潘雪. 安徽大学. 2013

[4].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D]. 丁必勇. 安徽大学. 2003

[5].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对我国媒体审判现象的反思[J]. 汤丽声. 法制与社会. 2009

[6].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J]. 黄雨桑.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3

[7].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D]. 李晨. 吉林大学. 2011

[8].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衡平[D]. 吴爱民. 西南交通大学. 2009

[9]. 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D]. 曹晓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10]. 再谈传媒与司法的关系[J]. 张剑秋, 韩阳. 河北法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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