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督办身份”的角色促进“河长制”向“河长治”演化的路径研究论文_林积泰,郑翔*

以“督办身份”的角色促进“河长制”向“河长治”演化的路径研究论文_林积泰,郑翔*

永安市检察院 永安 360000

摘要:本文以三明地区“沙溪流域”联动整治为蓝本,在流域治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以“督办身份”的角色介入,对流域治理的行政执法中把握检察监督剂量,阐述如何促进“河长制”演化为“河长治”,有效解决流域治理中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从而促使流域治理得以长效实现。

关键词:督办身份;“河长制”;“河长治”

2012年永安市检察院率先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河流治理,以“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由市委、市政府安排检察机关承担监督“巴溪河”综合治理工作,从中成功查处生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为实现流域治理奠定坚实的基础。2015年以该事例为蓝本呈报的《检察机关全程督办辖区河道流域综合治理探索》作为福建省唯一获评全国“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最佳事例”。2016年以来,三明市检察院以全市范围内推行“河长制”为契机,部署开展“沙溪流域”联动整治工作,涉及沙县、三元、永安等7个县(市)区,探索跨行政区划流域治理工作。本文将结合“沙溪流域”治理中实际问题,探讨检察机关在立足本职的基础上如何让 “河长制”真正实现“河长治”,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检察机关定位:“督办身份”

在三明地区的“沙溪流域”联动整治中发现水环境的好坏归根结底就是行政机关履职与缺失,因此检察机关如何监督行政机关成为治理流域问题的关键,对此首要解决就是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在“沙溪流域”整治中,检察机关以“督办身份”的角色介入流域整治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把握对流域治理的检察监督剂量,防止“手伸过长”。

二、路径研究

本文仅就检察机关立足“督办身份”角色,就如何促进“河长制”转变为“河长治”进行提炼分析,望形成可复制的经验运用在其他生态领域方面的治理。

(一)法律层面

1.强化监督制约。

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施更加有力的法律监督,监督时点前移,形成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一体化格局,督促其规范履职,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一是主动摸排调查掌握辖区流域情况。二是运用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整改。检察机关在日常执法办案中,通过多种途径向单位、企业等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要求相关单位、企业注重增强流域保护意识,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在执法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除了定期检查、突击抽查等,建议借助“两法衔接”平台,多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联合执法,做好“组合拳”,增强执法的威慑力。对于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便正确引导行政执法机关收集、保全证据,形成被动监督与主动监督相得益彰的局面。

3.开展涉河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被明确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流域治理为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能够及时弥补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缺位,能够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同时能够及时监督涉及的相关行政部门,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把公益诉讼工作与行政违法监督工作结合起来,发挥叠加效应,在流域领域纠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及行政机关监督不到位,形成 “以检察建议‘劝’、以公益诉讼‘告’、以监督执行‘罚’”的监督体系。

(二)行政层面

1.统一整体思维。

树立“河长制”的全局观念。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于水环境系统不同于其他环境系统,具有动态的,流动的特性,因此河道的整治、管理和保护仅靠一家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齐心协力。

2.加强部门协作。

明确水利、环保、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部门等各部门在水环境治理中的工作职能和分工,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开展河道巡查和联合执法,全面建立巡河制度,定期对河段进行巡查和交叉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加大部门协作配合力度,形成综合治理效应。在“沙溪流域”治理中,各地检察机关多次召集环保、水利、工商、国土等部门参加联席会,确定责任主体、要求每处污染源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及整改期限,积极推动区域内职能部门间全方面紧密协作。如梅列区检察院就焦溪河段污染的九家非法采砂洗砂点通过部门协作整改,均全部关停。

3.引入区域联动。

考虑到河流有其自然属性,即流经区域广,涉及行政区域多的特点。三明市检察院牵头推动下,沙县、三元、梅列、明溪、永安、清流、宁化联合开展“沙溪流域”污染专项整治,永安、大田、沙县、尤溪联合开展“文江河流域”整治,做到定期巡查、定期通报、定期交流,建立区域联动机制,合力整治流域污染,切实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如永安市检察院在接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反映排查污染源时,发现有两处污染源来自大田县某矿山企业,及时将该线索通报大田县检察院,随即大田县检察院协调相关部门查处,并将整治情况通报永安市检察院,有效实现全流域、全方位的动态联动治理。

(三)延伸层面

1.督促防止水土流失。

一直以来“蚂蚁搬家”式零星盗滥伐频发且屡禁不止,不断蚕食着森林资源的现状,进而导致植被的严重破坏,面临水资源枯竭的局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另一方面就是当前刑法处罚与行政法处罚法律设置存在空白地带。笔者认为,应大胆探索克服法律适用瓶颈,制定不同的法律适用。如永安市检察院从2013年起牵头联合公安、法院继续引入治安处罚法惩治“蚂蚁搬家”式零星盗滥伐犯罪。对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零星盗滥伐、非法收购和违法运输盗伐林木等行为,改变以往引用森林法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措施,创新运用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严惩涉林违法犯罪,实施以来,有效地震慑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植被的破坏得到遏制,盗滥伐案件大幅下降,从原来占破坏生态资源案件比重40%下降到17%。

2.打造生态修复工作。

一是因地制宜制定流域治理方案。各地的检察机关参与流域治理中因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如水源地的治理除了污染治理重点应是水资源的保护。二是坚持把“恢复性司法实践”的理念贯彻在办案中。除了“补植复绿”做法,积极把生态修复从森林延伸到水流等领域,优化流域水质,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河流双赢。如三元区检察院在办理刘某生、郑某频非法排放废水造成沙溪流域污染一案中,二被告人投放12.5万尾鱼苗至东牙溪水库。三是探索生态修复与社区矫正相结合。将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生态修复中作为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依据,如组织社矫人员到生态修复公益基地劳动,清理河道垃圾等,这样不仅可以带动社区矫正人员的积极改造,而且可以提升生态修复工作的社会化服务效果。

参考文献:

[1]钱誉.“河长制”法律问题探讨.法制博览,2015年01(中).

[2]李成艾、孟祥霞.水环境治理模式创新向长效机制演化的路径研究——基于“河长制”的思考.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15年12月.

[3]白冰、何婷英. “河长制”的法律困境及建构研究.法制博览,2015年09(下)

[4]王书明、蔡萌萌.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河长制”评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9)

[5]宋娟红.论两法衔接机制的问题与完善——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3 • 6 (上).

作者简介:

林积泰(1960—),男,福建省永安市人,大学专科,现为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郑翔(1983—),女,福建省永安市人,法学本科,现为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论文作者:林积泰,郑翔*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14

标签:;  ;  ;  ;  ;  ;  ;  ;  

以“督办身份”的角色促进“河长制”向“河长治”演化的路径研究论文_林积泰,郑翔*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