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宗教和宗教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宗教政策论文,中国论文,宗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宗教是人们的一种思想信仰,是人类历史的产物,又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当今世界宗教种类繁多,有2万多种,有45 亿人信仰宗教,占世界总人口的80%。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是没有宗教的,中国也不例外。中国不仅有宗教,而且多种宗教并存,信教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虽然很小,但绝对数也不少:在中国宗教信仰是自由的,国家依法维护公民信教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也是中国特色的一种表现。
中国宗教现状——多种宗教和睦相处,宗教面貌发生根本变化
中国是个多宗数的国家,目前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新教)。据不完全统计,在12亿中国公民中有一亿多人信仰宗教,全国有宗教活动场所约10万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各种宗教团体有30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
中国几个主要宗教的历史和基本情况可概括介绍如下:
——中国佛教是公元一世纪前后由印度传入的,至今已有2000年历史。现在全国有佛教寺院13000余座,出家僧尼20万人, 其中藏语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约12万人,活佛1700余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的比丘、长老有近万人、寺院1600余座。
——道教发源于中国,大致产生于东汉顺帝汉安元年即公元142 年,至今已有1800多年历史。中国现有道教宫观1500余座,共有乾道、坤道25000余人。
——伊斯兰教于公元七世纪传入中国。伊斯兰教为中国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中的群众信仰,这些少数民族总人口约有1800万,现有清真寺3万余座,伊玛目、阿訇4万余人。
——天主教自公元七世纪几度传入中国,1840年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天主教现有教徒约400万人,教职人员约4000人,教堂、 会所4600余座。
——基督教(新教)于公元十九世纪初传入中国,并在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基督徒约1000万人,教牧传道人员18000余人, 教堂12000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5000余处。
在中国,全国性的宗教团体共有7个,即中国佛教协会、 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也都有多种宗教并且历史悠久。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本文所谈中国宗教是指相对于台、港、澳地区的中国大陆和内地的主要宗教。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中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变化,天主教、基督教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废除了宗教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中国各种宗教都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服务于国家、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新道路,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的群众一起成为国家建设的积极力量。
中国的宗教除了具有长期性、民族性、群众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的基本特征外,从整体上讲还有以下几个特点:(1)中国宗教种类多, 派别多,可谓多教、多宗、多派。比如佛教,有汉语系佛教,也称汉传佛教;有巴利语系佛教,也称南传佛教;有藏语系佛教,也称藏传佛教。又如道教,分全真派、正一派。伊斯兰教、基督教等也都各有不同的教派。(2)中国的各种宗教、 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府对各宗教一视同仁。中国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各种宗教之间地位平等,和谐共处;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之间彼此尊重,团结和睦。(3)中国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同时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进行交往和联系。(4)中国的宗教徒有爱国爱教的传统, 各宗教都倡导服务社会,利于人群,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仅在1998年支援灾区人民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的活动中,中国宗教界就捐资人民币近4000万元。无数事实证明,中国各民族宗教信徒为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其中,各种宗教能够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从未发生什么宗教之间的纷争,这是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导宗教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结果,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点。
中国宗教政策——无神论的政党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自由。宗教走与现实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尊重和保护公民在宗教信仰上的自由选择,这是中国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在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的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根据宪法的这些规定,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既要保障公民有信教的自由,又要保障公民有不信教的自由,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尤其注意,在信教群众占少数的地方,要尊重信教群众;在信教群众聚居的地方,特别是在那些几乎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地区,要注意尊重不信教的群众。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使全体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坚持宗教与国家政权相分离的原则。在中国,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也没有占统治地位的教派。各种宗教和教派都一律平等、和睦相处。国家对各种宗教和教派都一视同仁,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同时,也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社会教育,也不允许利用宗教干涉公民的婚姻、计划生育等。另一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只是依据法律和政策对宗教团体、宗教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不是去干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干涉公民个人的宗教信仰。
第三,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在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成立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同时,对超出法律和政策范围的宗教活动,需要进行教育、疏导和制止。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给予制止和打击。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都要遵纪守法,履行公民的义务,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不是要限制宗教信仰自由,而是为了更加有效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四,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独立自主自办和自治、自养、自传是中国宗教的一个特色,是几十年来一直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在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中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要求,坚持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同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的友好往来,增进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为国家的改革开放服务。近年来,中国宗教界已与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发展了友好关系,多次派代表出席国际会议和宗教学术交流,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成为我国人民外交的一个重要部分。
众所周知,中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共产党是主张无神论的,那么中国为什么要坚持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呢?而且是真诚地认真地贯彻这一政策。从根本上讲,就是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着眼于大局,着眼于群众,着眼于党的宗旨和任务。也就是说,只有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才符合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共产党认为宗教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将长期存在,奢望在短时间内使宗教消亡是不可能的;对于人们的思想信仰问题只能采取说服教育和民主的办法,而不能采取简单的行政命令的办法;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他们都盼望国家富强、民族振兴,而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微不足道的;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无神论的宣传,但不要求宗教教徒放弃其宗教信仰,只要求他们不作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宣传。因此,提出并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从政策、法制和实际工作等各方面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实践证明,这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国各种宗教的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都积极响应,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同时坚持和发扬各教的优良传统和积极因素,努力为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并作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