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有和责任_决定论论文

应有和责任_决定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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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71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16)04-0187-06

      在当代政治哲学的正义话语中,人们已经看到,应得正义观正逐渐成为平等正义观最重要的批判者和挑战者。无论是对应得正义观的实践历史所进行的外在性考察,还是从平等主义观自身的理论非融贯性所进行的内在性批判,应得都显示出无法回避的重要性。罗尔斯以“道德的不应得”为由拒斥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等偶然性因素在分配正义中发挥作用,从而为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寻求充足的道德理由。但是,这种将个人责任潜在地排除在分配正义之外进而拒斥应得正义观的做法,非但没有达到其预期的理论目的,反而在其主体理论中呈现出重重困难。

      一、人的理念与个人责任

      罗尔斯之所以重建契约论,是因为他认识到契约论深刻地表现了人的选择理念。对于平等主义正义的最好证明就是人们的一致选择,这也表达了罗尔斯所说的“公平的正义”理念,即“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初始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1]。为了保证达成一致,罗尔斯构建了“原初状态”这样的“理论装置”,它包括客观和主观等一系列选择条件的限制。在所有这些条件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还是作为选择主体的人。因为在最深层的层面上,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真正理由在于这种选择表达了人的道德本性。人的道德本性来自于康德的人性论,“人的本性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当他的行为原则是作为对他的这一本性的可能是最准确的表现而被他选择时,他是在自律地行动的”[2]。那么,人们为什么把自由、平等和理性作为人性的基本规定呢?笔者将在下文对此简要加以分析。

      对于平等主义者而言,平等的价值在原初状态就被给予了规定。作为选择主体,人们从一开始就是平等的,更重要的是,平等属于基本的人性范畴。这意味着平等从根本上就奠定了其在正义原则中的重要性。因而,平等不仅仅是社会正义所要实现的政治价值,而且本质上是人性自我实现的内在目的。人性的平等意味着人们在道德人格上的平等。作为互惠合作的社会,人要成为其中的一员,必然要求每个人都是完全的且终身从事社会合作的平等成员。人性的平等也体现了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基本原则: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身上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上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手段。[3]人是目的是正义社会所要体现的绝对道德价值。罗尔斯以此来表明,按照两个正义原则运行的社会是一个良善、平等和互惠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们都被当作目的来对待。如果再回到现代西方社会的政治传统并立足于西方社会的思想文化,平等已经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价值为整个社会所认同和追求。因而,无论是在道德意义上还是政治意义上,平等的观念已经根植于人们心中。平等被视为基本的人性也表达了罗尔斯对人的基本看法。

      理性被视为人性的基本构成要件,对于罗尔斯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罗尔斯本人曾区分过合理的(reasonable)和理性的(rational)这两个概念。总体而言,前者强调个人对自己利益的关心、对利益的简单计算和个体审慎的合理性;后者则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性、对正义原则的尊重和对公平条款的服从。罗尔斯也承认二者的区分比较困难,但他依然突出二者的差别:“理性的”指包含着道德感的道德观念,而“合理的”则不是这样的道德观念。[4]区分两者的不同并强调理性的作用,其目的是克服康德道德哲学中关于个人选择的形式问题。康德认为,只要人们出于自由意志并按照道德律行动,人就是自由的。按照这样的推论,康德将面临这样的形式难题:“根据道德的观点,圣人和恶棍的生活都同等地是(作为本体的自我)一种自由选择的结果,却同等地是(作为一个现象的自我)因果律的承担主体。所以康德无法解释,为什么一个过着邪恶生活的恶棍,不是以一个过着一种善良生活的圣者表现其个性和自由选择的自我的同样方式,表现他的个性和自由选择的自我的。”[5]

      罗尔斯认为有必要重提理性的作用。每个人的行为可能都是合理的,但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合乎理性的。真正的理性选择应该体现自由和平等的人性规定,即“如果一个人通过他的表现自我的行为实现了他的真正自我,如果他的最高愿望是要实现这个自我,那么他便将按照那种能表现为一个自由的、平等的理想存在物的本质的原则来选择行为”[6]。按照这种人性的标准实现自我,人们的自由选择就不再仅仅是体现纯粹自我的选择,而是所有人都能达成一致的选择。本体自我的选择也成为所有人的选择,所有人的选择也是本体自我的选择。因而,在每个人都同意选择正义原则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自我本质都能得到实现。在这种意义上,单个自我的选择与集体的选择是一致的。因此,恶棍的原则将不会被选择,因为它们不能表现这种自由选择,不管单个的自我可能多么想选择这些原则。

      自由在人性的设定中居于核心地位。自由与必然相对,人的自由意味着人不受任何外在必然性的支配。对于罗尔斯而言,人不受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的影响,不被需要和欲望决定,他只服从他自己心中的道德律;人也不受任何客观必然性的支配,他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就人的本性来说,自由的选择不仅仅是我们的能力,而且我们选择什么充分表达了我们是什么和我们能够成为什么的愿望。因此,选择自由与人的本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契约论中,正义原则是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人们不难理解罗尔斯为什么重建契约论,这是因为契约论的选择理念和一致同意理念都从理论的深层次上表达了人的自由本性。

      相对于自由的选择,罗尔斯更加看重自由中的自律。自由强调了对道德法则的自主选择,而自律则强调了对道德法则的自愿服从。自律为罗尔斯正义论确定了一种契约主义。正义原则本质上是本体自我面对各种可能性而自由选择的结果。自律强调了正义原则的选择性,它意味着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出自人作为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自由选择,更是人作为本体自我的选择,即出自人的本性的选择。就此而言,“正义原则也是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7]。对正义原则的服从,也是对自己选择结果的绝对遵守,在服从和遵守的过程中又彰显出道德主体自由的本性。

      然而,罗尔斯以自然天赋的“道德的不应得”为平等立论的做法却给其设定的道德主体理念带来了不小的麻烦。罗尔斯对平等正义观立论的一个基本根据,是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等任意性和偶然性因素造成的不平等是人们不应得的。但是,罗尔斯将不平等原因完全归因于偶然性的做法排除了个人责任。在罗尔斯那里,自然天赋的不应得之道德判断为什么造成个人责任的缺失,我们有必要在此简要分析。罗尔斯对不平等原因的分析集中在两个方面: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环境。这两个因素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它们的存在与否与人的自由意志无关。一方面,这些原因因为其偶然性和任意性,任何人都无法提出一种道德上的必然性要求。对于那些拥有者,因为偶然性而在道德上是不应得的。那么,与此相对应的是,那些因缺乏自然天赋的人也不应得其造成的不平等后果。另一方面,人们已经被先在地决定了拥有什么或缺乏什么,也就是说,自然天赋等因素对于人们来说具有先在的“客观性”,拥有或缺少都无法体现个人的自由意志。当然,一种被先在决定了的“客观性”其后果在道德理由上也属于个人的不应得。

      但是,罗尔斯的分析明显是不完备的。人们知道,除开这些客观的因素外,个人的主观因素对个人的分配影响也是巨大的。例如,一个人如果选择把闲暇作为自己生活的全部意义而过着穷困潦倒的生活,国家和社会是否还应该把他作为社会最不利者阶层而给予差别原则式的财富和收入补偿?显然,个人的主观态度对自己的生活状态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罗尔斯为什么要排除这些主观因素呢?这是因为,在罗尔斯看来所有的主观因素都可以被还原为客观因素。一个人愿意作出的努力是受到他的天赋才能和技艺以及他可选择的对象影响[8],因此,影响人们不平等的根本因素还是社会基本结构。社会基本结构采取何种正义原则不但在制度层面影响着基本利益的分配,同时在心理的善观念的层面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主观原因被还原为客观原因,罗尔斯的目的就是要免除那些因个人原因而遭受不平等状况的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排除个人责任的做法反而削弱了罗尔斯对人之自由本性的本体承诺。

      二、决定论与自由

      罗尔斯利用“道德的不应得”为平等寻求道德根据,从而从道德上拒斥人们对自然天赋等所谓偶然性因素的应得主张。这正是罗尔斯反应得理论的“原本”,而其它相关的反应得观点都是根据该理论“原本”而来的摹本。完全的反应得在正义原则的体系化理论中出现了逻辑的非融贯性问题。从普遍的反应得立场看,正义应该是彻底的平等,差别原则不应该出现;但从差别原则看,正义事实上又不得不与不平等妥协,因而,完全的反应得又存在问题。就逻辑推理的融贯性和一致性来说,罗尔斯的考虑是矛盾的。为了保持理论的融贯性和逻辑的一致性,人们不得不在应得原则和差别原则之间进行取舍:要么承认应得对整个正义原则的奠基性作用而否认差别原则,要么承认差别原则而否认应得原则的作用,因为应得理论(原初状态基于它)和差别原则(它自身基于原初状态)是不相容的。[9]

      相对于理论的融贯性,我们认为罗尔斯理论中对主体之自由本质的否认才是潜在的最大的理论问题。在罗尔斯对自然天赋的不应得之基本道德判断的背后隐藏的是完全的决定论思想。罗尔斯将不平等的原因全部归结或还原为客观因素,这里面留下了巨大的理论隐患,即否定了个人意志和主观因素在正义原则中的作用。不但消极的主观因素如我们所说的那种视闲暇为生命全部意义和内容的懒汉为罗尔斯所否定,而且那种积极的主观因素如个人的努力、勤奋和进取也被罗尔斯所拒绝。所有的这些主观因素都会被罗尔斯还原为自然天赋和社会基本结构的深层次影响。这也意味着,个人的生活意义、合理的生活计划以及由此而来的主观选择,都是受制于这个人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罗尔斯的处理方式不免给他带来理论上的矛盾:一方面,他通过这种还原方式的处理,力图排除个人的主观因素而赋予社会解决不平等问题以充足的道德理由;另一方面,在正义原则的选择过程中他又赋予主体充分的自由。一种被排除主观意志的道德主体与能体现自由选择的道德主体存在着理论上的巨大不一致。在这种不一致中,人们发现了罗尔斯正义语境下本体自我的另一面——完全的决定论隐藏其中。

      对于人们来说,所有的主观因素能够完全被还原为客观因素,唯一的合理的解释是人乃环境的产物。这也就是说,人完全受制于自己的生物必然性和社会客观性而毫无真正的选择自由。受环境完全宰制而丧失主观性的主体已经完全不符合罗尔斯所期冀的自由选择的主体要求。诺奇克批评道:“只有把关于人的值得注意的所有事情都完全归因于某些‘外部’因素,这条论证路线才能够成功地阻止援引人的自主选择和自主行为(以及他们的结果)。所以,对于一种希望支持自主存在物拥有尊严和自尊的理论,特别是对于一种(包括关于善的理论)极其依赖人的选择的理论,贬低人的自主和人对其行为的首要责任是一条危险的路线。人们怀疑,罗尔斯的理论预先假设和依赖的这种不崇高的人类形象是否能够与人类的尊严思想相吻合,而罗尔斯的理论目的就是导向和体现这种人类尊严的观点的。”[10]罗尔斯赋予本体自我以自由,但完全的决定论从根本上否定了本体自我的自由。这恐怕是罗尔斯完全的反应得理论所呈现的直接理论后果。只有坚持完全的决定论,人才不必承担自己的道德责任。我们相信罗尔斯本人绝对不会承认自己是完全的决定论者。但是,他的反应得理论主张以及对个人主观意志的客观主义还原都难逃决定论之嫌,特别是对个人责任的排除更是加剧了这一理论倾向。个人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其前提是这个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完全的约束或者说根本无法体现自由意志。完全的客观决定自然就不能体现主体的自由选择,因而,主体也就不必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决定论和意志自由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形而上学问题。相对而言,人们已经不再坚持完全的决定论和绝对的意志自由观念,而是主张决定论和意志自由相容。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人们的某些行为并不完全受制于必然性链条,人们的很多行为都根源于自己的意志、选择和思考。这意味着人们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11]然而,在完全的反应得语境下,个人的主观因素不管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被完全还原为客观因素,这本身就表明了作者潜在地持有一种完全的决定论观念。完全的决定论同道德主体的选择自由明显是矛盾的。

      我们对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持有严苛的解读态度,也许我们应该对罗尔斯的初衷持有一种基本的同情,即我们应该同意主体的自由选择的确应该排除一些偶然性因素的干扰,否则,人们不可能就正义原则的选择达成一致,因而,在主体的基本理念的设定中,主体应该尽可能脱离开具体的目的限制而形成真正的选择。就像康德式的义务论者认为的那样,“首要的问题不是我们所选择的目的,而是我们选择这些目的的能力。而且这种能力先于它可能确认的任何特殊的目的,它存在于主体自身”[12]。这种独立于实践理性客体的主体概念,给道德法则提供了基础。与纯粹的经验基础不同,它既不期待目的论,也不期待心理学,而是牢固地建立在主体基础之上,因而,道德法则来自于主体自己遵从自己的绝对命令之中。罗尔斯用本体自我的概念就是要阻止人们利用经验的条件和属性,例如人的文化心理、历史背景以及自身的身体属性等所谓偶然性的东西来认识主体,从而塑造出不受任何经验条件和偶然性因素的约束、单纯为选择而选择的“纯粹”主体。

      如果说完全的决定论隐藏在罗尔斯主体理论的背后,那么,关于本体自我的完全的自由又突显在人们面前,这两者本身就是矛盾的。当人们需要为解决不平等而寻求坚实的道德理由时,决定论在场而自由退场;而当人们需要为正义原则的一致性选择寻求道德理由时,自由在场而决定论退场。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诸多不一致在主体理论中再次表现出来。退一步讲,如果高扬自由在正义选择中的作用,那么,罗尔斯也应该同等地高扬责任在选择中的作用。只有选择而无责任的自由是不可想象的。没有道德责任的选择自由就真正沦为了纯粹主观的意志自由。虽然人们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一再强调意志自由的特性,但对于政治哲学而言,意志自由只具有自由的形式而没有实质。没有人会认为一个人的意志不自由,自由也总是在阻碍或约束条件下才能彰显其意义。在人们的道德伦理生活中,任何人的自由选择都会伴随着道德责任的约束。即使是强烈主张人的本质就是自由的萨特,也不得不对其漫无边际的存在主义式的自由作出责任限制。一旦考虑到道德责任,道德主体必然会对选择对象、选择目的和选择理由作出自己的行为、态度和认知反应。罗尔斯对主体基本人性的设定应该从形而上学的层面考虑自由和责任问题。人们不会否认自由是人的本性,特别是经过启蒙哲学的洗礼,人的自由已经被提升到绝对的高度并成为思想家的基本共识。作为康德式的义务论者,罗尔斯自然也赋予了人以自由的本性。然而,康德对人之本性的规定同时也包含着对人之责任(义务)的理解。可是,在罗尔斯的理论中,人们却很难发现这一点。罗尔斯本人对人的形而上学本性抱以一定程度的疑虑和担忧。他也许并不想采取传统的形而上学路径探讨人性,而是极力在政治哲学的框架内来理解人,即探讨在自由和平等已经成为被人们所认可的政治价值的前提下,一个理性的政治公民会作出怎样的公共选择。很遗憾,罗尔斯无法脱离形而上学的影响,而且,这种形而上学的信念在其理论中反而一再突显:人们总是被预期能够履行他们的职责、承担行为的责任和真正地形成自己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仅仅只有假定在自由意志存在那种非强的决定论才能够说得通。罗尔斯采取了这种策略,即将形而上学扔出门外但又从窗户悄悄请入,在这里,它正当地(而且也可能是必然地)成为优势。[13]

      三、道德责任与个人主义

      道德责任的缺失揭示出道德主体完全的被动性和受制性,这是罗尔斯未曾预料的理论后果。而且,道德责任的缺失,最终将会重创道德主体的个体性。自由主义对其基本价值的承诺都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但是,罗尔斯对道德责任的忽视和拒绝会损害自由主义对个人主义的尊敬。

      首先,由于对偶然性的拒斥和道德责任的忽视,道德主体必然都是以同一张面孔呈现。为了能使正义原则的选择成为真正的选择,作为本体自我的构成要素,必然性和偶然性之间存在着必要的界限。罗尔斯提出,依据偶然性的选择都不是真正的选择。但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的界限在哪里却并不清晰。罗尔斯的处理方式是尽可能地将各种偶然性都排除在外,剩下一个能自由选择的真正的自我。但是,人们发现,将自我的某些属性都视为偶然性,不但将自我本身推向一种空洞的形式的自我,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将自我本身都取消掉了,使之仅仅成为了一个形而上学的概念符号。古典自由主义的原子式的个人在当代自由主义理论中再现。一个没有任何偶然性规定的主体只能悬浮于空中而成为虚无缥缈的幽灵式主体。这种主体也只能是脱离经验而与经验无关的形而上学的先验自我。

      同为自由主义者的诺奇克就尖锐地指出,如果从任意的东西所产生的东西不具有任何道德意义,那么任何一个特定个人的存在也都不具有道德意义,因为从道德的观点看,众多精子使一个卵子受精完全是任意的。[14]这对罗尔斯立场的精神实质提出了另外一种更含糊的批评。每一个现存的人都是这样一种过程的产物:成功的这个精子并不比失败的数百万个精子是更应得的。我们是否应该按照罗尔斯的标准所判定的那样,希望这个过程更公平,希望这个过程中所有的不平等都被矫正?对于在道德上谴责这种使我们得以存在的过程的任何原则,对于会削弱我们存在的合法性的任何原则,我们都应该感到担忧。[15]诺奇克的反驳虽然听起来有点尖刻,但其蕴含的批判性道理却值得人们注意。许多被人们在道德上视为偶然性的东西也许并不是真正的偶然性。也就是说,这些偶然性是思想家以同一性眼光审视人之后得出的偶然性。

      如果我们把人看作是真正独立的个人,那么,这些所谓的偶然性反而是个人真实存在的必要条件。失去了这些所谓的偶然性,我们如何来识别这个人就是这个具体的且同他人不一样的人呢?或者说,众多的偶然性在人身上的体现才能使每个人以不同的身份和面目展现自己。而且,这些所谓的偶然性所构成的本体自我所进行的选择也许才是属于个人的真正的个体选择。承认个体选择的真实性,伴随而来的必然是道德责任的考量和承担。因此,偶然性被排除的同时,道德责任也就相应地被排除掉了。众多的属于道德主体自身构成性的偶然性全部被还原为客观环境下的必然性,人当然也就没有道德责任之说。没有个体性、没有道德责任的道德主体只能是千篇一律的同一性面孔。

      其次,道德责任的缺失不但不能突出道德主体的自由选择,反而显示出主体选择的被动性。实际上,道德责任在道德主体的社会行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在使用类似于“道德责任”等这样的责备或表扬的概念时,它们不仅仅具有社会的效用,即规范和引导人们的社会行动和道德实践,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们还要服务于各种情感和态度的表达:感恩、怨恨、愤怒、赞赏以及责任。这些情感和态度对于大多数人际关系的参与都是本质性的。这些情感我们称之为“反应态度”。当我们不把一个人看作具有参与一般人际关系的能力的主体时,这些反应态度往往就会被“客观态度”所抑制和替代。[16]

      更为重要的是,反应态度并不限于对主体之间关系的道德评价,而是延伸到社会制度和社会体系的利益安排之中。那些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派也在很多方面表达着人们之间重要的相互态度。但是,罗尔斯也许从来没有明确的思考,因而也就没有排除这种可能性:第一,我们关于社会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的判断,除了形成我们整体的反应态度外,还有可能完全服务于那些反应态度。第二,这种有问题的态度有可能建立在一个假设上,即个人在一定意义上是负责任的主体,那意味着他们某些类型的行为方式影响着他们的分配份额。[17]

      既然反应态度能够影响人们的分配份额,同样,人们所预期的分配份额也能影响反应态度。例如,人们对善的合法期望预示着对将来生活的合理性理解和安排以及对整个正义制度的义务服从等。对于选择主体来说,对善的选择并不仅仅因为善是好的才去选择,而且它也是人们的整个生活计划的体现,这样的生活计划依赖于人与人形成的正义的社会体系。它既包含着对将来生活的一种好的期望,同时,也是对将来生活的一种责任担当。就像人们所说,选择过什么样的生活是你的选择,但同时也是你的责任。责任来自于你自己在选择过一种你期望的生活,服从于这种生活奠定的背景制度。

      最后,道德责任的缺失充分显示出罗尔斯并没有认真对待人的个体性。我们知道,人的个体性或差别性是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最有力的武器。功利主义在衡量善的时候,往往会以功利最大化作为社会整体的目的而行动。在这一过程中,功利主义把个人的偏好视为社会的整体偏好叠加,个人被视为增加善的最大化手段。在最大化的原则下,个人利益往往以增加和服从整体利益最大化而被侵犯和牺牲。所以,罗尔斯批评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人的差别性。当代自由主义引以为傲的一点是个人拥有极其重要的权利,正义禁止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而侵犯个体权利。而且,权利也不能以权利最大化之名而牺牲部分权利。权利功利主义的做法受到自由主义者坚决反对。权利保证了主体的个体性,这是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公平的正义优越于功利主义的显著特质。

      但是,从道德责任的角度看,罗尔斯所宣扬的自由主义的个体差别性有可能落空。试想,一个免去了个人道德责任的选择主体在道德政治生活中是否是真正的个人?答案是否定的。当然,人们会以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来反驳这样的观点。个人的自然天赋等偶然性东西都是由人所依赖的社会决定的,其后果在一定意义上应该被视为社会的一种集体责任而承担,因而社会才需要以制度的方式解决所有的不平等。集体责任的凸显和个人责任的隐退不但不能突出主体的个体性,反而否定了主体的个体性。质言之,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中,本体自我的设定一开始就包含着对主体自主性的自我否定。个人的责任恰恰是个人主义的真切体现,也是个人选择的真实体现。就像应得问题的研究者所分析的那样,应得的显著特征是个体性。[18]就这点来看,人们不能认真对待个人的责任,也就没有认真对待人的差别性,自然也就不会认真对待人的个体性。

      综上所述,个人责任在正义理论中特别是在关于人的理念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罗尔斯并没有赋予责任相应的理论地位。在很多思想家看来,罗尔斯拒斥责任的最重要的原因是要拒斥应得正义观在公平正义中的作用。选择和责任两者之间的道德判断即为应得。如果强调责任,那势必要强调应得。对于罗尔斯而言,应得仅具有“前制度”的性质,即它仅仅只能作为批判性的道德判断起作用,而正义原则是规定制度下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利益划分方式。切断道德责任与分配正义的内在联系,人们有理由相信罗尔斯最直接的目的是要从“前制度”层面就排除应得在分配正义中的作用。

      对此,谢弗勒有一个非常精准的评价:怀疑个人主体,怀疑自由意志,从而不愿意保卫具有显明观念的“前制度的应得”。当代政治哲学家对应得的忽视实际上可能被认为是对这种方法的反对,他们总是避免任何对应得的依赖性,而使用其他的道德观念,包括权利的观念、正义、平等诸如此类。当在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情况下,受到现代自然观最直接威胁的道德观念即是应得和责任的观念。这是因为当人们在看待一个人的时候,所有的道德观念特别是应得和责任的道德观念,都非常明显和直接地依赖于对一个主体的人所应该包含的东西的理解。[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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