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体制改革三十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三十年论文,中国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在最近颁布的《十一五规划》中,中央政府将促进“自主创新”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构建创新型国家绝非易事。而要进一步回答中国能否以及如何建成创新型国家,我们必须对过去30年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背后的技术变迁过程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解释。毕竟,这是中国经济过去30年技术变迁的“终点”,又是中国通向创新国家之路的“起点”。
这篇文章将对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科技体制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的深刻转变做一个系统的历史回顾和经济分析。第二节简述了计划经济的遗产和改革动因。第三节和第四节对中国科技体制改革过程做了时间上和逻辑上的梳理。第五节对中国科技体系的投入和产出做了简单的统计描述。第六节对中国建成创新性国家的前景做了展望。
二、计划经济的遗产和改革动因
1950年代,中国向科技领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旨在通过技术引进和吸收来支持中国工业体系的建设和现代化。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中国主要从苏联引进了156项大型的“交钥匙”(turnkey)项目,而这主要集中在发电、采矿、冶炼、化工等重工业领域。同时,中国也成立了400多家研究机构,而其主要目的是消化吸收引进的产品或技术。与此相适应,中国试图照搬苏联的计划经济体系,其中各种经济活动“按计划”分配到各种“对口”单位或者部门。就创新体系而言,研究所负责技术的研发,工厂负责新技术的实施,学校负责人才的培训,而工业局等政府部门则负责相互协调。计划体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不管是日常经营还是政策相关的决策权力都是在各种政府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的。
不可否认,此时的国家创新体系是与计划经济体系相适应的,它有利于国家在短时间内集中全国之力以完成一些特定的战略目标,如卫星上天、制造原子弹等。但是,就常规的创新活动而言,这种体系遇到了严重的信息和激励问题。就其本质,创新意味着打破常规和由此而来的不确定性,这使得计划者,不管其多么聪明和能干,都不能事先对创新的成本和收益做出完美的预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资源分配。由于对自己的各种活动没有“剩余索取权”,人们没有积极性主动地研发、引入或者扩散新产品或者新技术。
除非政府要求,研究所是没有积极性进行技术创新或者对已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因为这不增加他们的收益但却要花费努力成本。类似地,当主导评价指标是产量而非利润、产品质量等效率标准时,工厂(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也没有积极性引入新的技术。最后,尽管研究所、工厂以及最终产品消费者之间的横向联系对于技术创新至关重要,但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这种横向联系难以实现。而由于创新过程基本行为人之间严重的横向阻隔,改革之前中国的技术进步非常缓慢。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解放牌汽车。在从苏联引进后的40年中,尽管产量巨大,但其质量和设计从未发生改进。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包括邓小平在内的中国高层领导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计划经济体系内在的低效率,这导致他们在1978年开始了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但是,市场化改革并非一蹴而就。经历了几十年的计划体制之后,人们对市场化改革必然有一个逐渐学习和适应的过程。可以想象,在原有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体制尚未建立和健全之前,经济系统甚至可能会经历一段时间的混乱或者低效率。实际上,中国的国家创新体系在从计划体系向市场体系转轨正是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三、改革历程的简要回顾
根据一些典型事件或者文件,我们可以将1978年改革至今30年科技体制改革与演变分为四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5),对“文革”的“拨乱反正”和计划体制框架下的“休养生息”。第二阶段(1985—1996),此阶段主要集中于拨款制度的改革,技术市场的建立和科研机构的放活。相对而言,此阶段前半段改革步伐巨大,而后半段则进展缓慢。第三阶段(1996—2006),“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和实施。第四阶段(2006至今),鼓励自主创新和建设完善国家创新体系。需要指出的是,1985年作为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基本上没有什么异议的,而后面几个阶段的划分则是见仁见智的。
(一)第一阶段
1978年3月18日至21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有6000多名代表参加的全国科学大会。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动员全国人民向科学技术现代化进军,它也有力地批判了“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在科技战线推行的极“左”路线,提出了我国发展科学技术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制定了《1978年—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也称《八年规划纲要》)。
《八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全面安排,突出重点”的方针,确定了八个重点发展领域(农业、能源、材料、电子计算机、激光、空间、高能物理、遗传工程)和108个重点研究项目。《八年规划纲要》将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到了很高的高度。在执行期间,邓小平同志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以及“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现代化”的战略思想,为发展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但是,由于当时中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拨乱反正和清除十年文革对中国社会造成的深重灾难,制定《八年规划纲要》时的主导思想是通过改进计划和管理方式,休养生息,恢复文革之前的科技秩序,而对计划体制本身所具有的诸多问题尚未有清楚的认识和彻底的反思;与此相对应,《八年规划纲要》并没有对中国的科学技术体制做出具体的改革措施,而其所制定的奋斗和赶超目标也大大超出了当时中国经济体制的潜能①。
《八年规划纲要》的实施过程主要起到了科技体制改革的试点和摸索的作用。期间,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尝试着逐步扩大科研机构的自主权,鼓励发展横向联系,开始试点推行科研责任制和合同制,初步发展了技术市场和技术贸易。
(二)第二阶段
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标志着中国科技体制改革进入到有领导的全面展开的阶段,而此时科学技术体系本身则成为改革的对象和重点。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现在人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之间的严重脱节、无偿转移技术成果以及科研活动“大锅饭”而研发激励不足,是计划体制下制约科学技术发展和进步的关键障碍。
《决定》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它构成了此后多年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它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科学技术拨款在此后一段时间内应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步增加,但也鼓励部门、企业和社会集团向科学技术投资。最为关键的是,决定要求“改革对研究机构的拨款制度,按照不同类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实行经费的分类管理”: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科研机构逐步推行技术合同制,争取在三五年左右的时间内,减少乃至停止国家的财政拨款;而对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工作,通过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和其他科学技术基金会,逐步试行科学基金制,而基金来源则主要靠国家预算拨款。
拨款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通过“硬化”预算约束而促使技术的产业化。到1991年,中央级科技开发机构实现了事业费减拨全部“到位”,地方到位率为80%,在全国县以上政府部门所属的5074个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中,有1186个不再要科学事业费。而为了建立技术市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行政规定以及执行条例,其中包括《专利法》(1985—04—01)、《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通知》(1986—02—1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1987—01—20)、《技术合同法》(1987—06—23)、《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988—0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1989—03—15)等。
1991年12月1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1991—1995—2000)》,表明1990年代科学技术要“重点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坚定不移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1992年邓小平的“南巡”讲话,在宏观层面标志着中国经济迈入了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阶段。与之相对应,科技体制面临的任务则是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深化改革。
199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并确定“今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调整科技系统的结构,分流人才。要真正从体制上解决科研机构重复设置、力量分散、科技与经济脱节的状况,加强企业技术开发力量,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而在具体的措施上,则要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优化科技系统结构,分流人才。此时,中国政府已经强调,必须大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促进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同时,要继续推动产、学、研三结合,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以及合作建立中试基地、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等,加快先进技术在企业中的推广应用。
(三)第三阶段
根据1996年颁布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科教兴国”被正式定位中国的基本国策。此后,国家又依次出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05)、《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1996—10—03)等。
如前所述,尽管“科教兴国”战略在1995年就提出来的,但从科技体制改革的实际效果看,其真正实施和落实则是在1998年,此后中国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科研机构转制,借此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并开始着眼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1998年底,国务院决定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院所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将它们转制成为科技型企业或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将它们并入某些已有企业等方式,借此真正打通科技创造与产业应用之间壁垒。与此相对应,1999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辅助政策,如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为落实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9年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其中的相关政策较以前有了较大的突破,要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并给出了具体的实施标准。
同时,政府也推出了一系列的促进技术产业化的创新政策。比如,国务院在1999年8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在2000年国务院发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这些决定对于相关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四)第四阶段
2006年2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其中确定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发展方略。除了对一些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作出规定之外,《纲要》对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做了深入的论述。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支持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第二,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第三,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第四,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与此同时,《纲要》还给出了9个方面的若干重要的落实政策和措施,其涵盖范围包括财税、政府采购、金融、产业、区域等创新体系的各个方面,而其宗旨则是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激励企业走出一条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自主创新之路。
和前面的几个阶段相比,2006《纲要》是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近30年后,根据国内国外的新形势而做出的。此时,尽管国家仍然强调技术引进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也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一些关键技术不可能依赖技术引进,而只能依靠自主创新。而且,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随着关税壁垒的日益下降,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中国企业向海外拓展市场最重要的壁垒。正因如此,2006《纲要》特别强调了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战略。实际上,按照我们的理解,自主创新的关键就在于拥有知识产权和产品及行业标准。同时,只有当自己拥有自主开发能力时,才能够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况做出及时的反应,才可能避免陷入“落后—引进—再落后—再引进”的恶性循环。但客观地讲,现在就要对2006《纲要》的实施情况及其效果做出评价还为时过早。
四、改革历程的逻辑梳理
前文按照时间顺序对中国科技体制改革做了一个简单的归纳和总结,下面我们将试图对此演变过程进行事后的逻辑梳理,并给出一个统一的新制度经济学解释框架。若将技术也看作生产的一种“要素”,则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这种要素的配置既可以通过市场解决,也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的计划指令来解决,前者引发交易成本,而后者则因指令方式引发管理成本。科斯从新古典的效率标准,企业的最优规模是在两者相等的地方②。这样,在一定的制度和产业环境下,给定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如果企业规模超过最优规模,则缩小企业规模,将部分配置资源的功能从计划指令交由市场进行是提高效率的;反过来说,如果企业规模低于最优规模,则增加企业规模,将部分原来由市场配置的功能转而由计划指令进行是提高效率的。
(一)技术市场的建立和运行绩效
如图1所示,我们可以将计划体制下的中国经济看作一个庞大的托拉斯,以研究所为代表的一些单位从事技术创造,工矿企业从事生产,销售单位则专门从事销售,而政府则在其中通过计划或者指令充当协调者(其中我们以实线表示命令而虚线表示反馈,下同)。可以想象,由于信息扭曲和渗漏,由于组织臃肿和懈怠,在如此的巨型托拉斯下通过指令进行资源配置的效率注定是极其低效率的。而就技术要素的配置而言,计划体制下创新系统的致命弱点则体现为技术创造与产业生产之间的严重脱节。有识于此,中国政府首先启动了“技术市场”改革以加强研究所与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这种改革方案背后的基本逻辑是,在原有的计划体制下,技术的创造者和使用者都已经有了,而存在的问题则是对于创新技术没有进行“定价”,从而没有对技术创新者进行相应的回报。既然在此体制下通过“指令”方式配置技术要素的效率很低,人们得到的一个自然结论就是用市场方式至少部分地替代指令方式,并最终改善技术要素的配置效率。
图1 计划体系下中国的创新体系:一个巨大的国家托拉斯
图2 技术市场与横向阻隔问题
基于上述考虑,《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拨款制度为突破口,试图促进技术市场的建立和技术成果的市场转化。具体而言,中国政府采取了以下方面的举措。第一,在技术的需求面,政府让企业成为其经营决策的剩余所有者,从而为他们引入新技术和提高经营效率提供激励。第二,而在技术的供给面,政府大幅度削减了给予研究所的财政拨款,迫使研究所为维持生计而寻求外部的产业资金,其中包括技术合同转让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培训费等等;而研究所为了获得这些外部资金,他们就必须关注其他基本行为人(如企业或者消费者)所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Gu,1999)。
图3给出了从1980年至2005年期间国家财政对科技拨款的变化,从中可以发现从1985年到1990年期间,国家财政对科技拨款几乎没有什么变化。考虑当时的物价上涨和经济总量的上升,财政拨款的相对比率下降了。更为重要的是,自此之后国家财政对科技活动的资助开始差别对待:具体地,国家在大幅度削减对产业科技资助的同时,加强了对基础科技的财政支持力度。
图3 国家财政科技拨款(亿元)
图4给出了1980—2005年期间科技拨款占财政拨款的百分比。显然,1984年以后的比重明显下降了。尽管这个比重在1992年左右有一个反弹,但总体趋势是越来越低③。财政资助的降低肯定会硬化研究所的预算约束,从而让他们更加关注市场需求。如果将原来财政资助下研究所的技术进步看作“科学推力”型的,那么缩减或者切断财政资助后产业研究所的技术进步将逐渐向着“需求拉力”型转变。
图4 科技拨款占财政拨款百分比
说明:若无特别说明,本文各种统计数据来源均为《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6》(www.stats.gov.cn/tjsj/qtsj/zgkjtjnj/2006/)。
图5 全国技术市场成交额
根据我们可以获得的有限的数据,图5展示了全国技术市场成交额在1989—2005期间的变化。可以发现,在1991年之前,这个数值基本上都在100亿元以下,不论在总量还是增长率方面都不是特别显著。但在1993年尤其是1990年代末期,技术市场的成交额迅速增加了。到2005年,这个数值已经接近于1600亿元。
毫无疑问,技术市场的建立可以改善技术供给与技术需求之间的横向脱节问题,因为它毕竟在原有的创新体系中增加了市场交易这样一个新的维度。而且,上图已经表明,这也的确导致了一定数量的技术成交额。但是,正如事实所表明的,单纯的技术市场是不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技术交易难以定价。技术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没有价值,而只有当其与市场相结合时产生利润,但是技术交易双方对于产品市场的评估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在中国市场体系建设本身尚未健全的转轨过程中尤其突出。同时,市场化本身就是一个演进和学习的过程。几十年来,人们已经习惯了凡事听命于政府的运营模式,企业和(或)研究所都缺乏利用市场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技术市场改善横向阻隔问题绝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第二,通过市场方式进行技术交易还存在所谓的“阿罗悖论”:只有当技术接收方了解到技术的内容之后,他才能比较准确地评估该技术对其所具有的市场价值;但当他知道了该技术的内容之后,他可能就没有积极性购买了。专利制度可以帮助解决“阿罗悖论”:一方面,根据所谓的赋能要求(Enablement),为申请专利,创新者必须详尽披露其技术内容,以使具有行业水平的其他人可以根据其所披露的信息复制出专利产品或者技术。这将大大降低技术交易双方“配对”的搜寻成本。此时,技术需求方可以提前对技术价值进行评估,并通过“自选择”的方式找到技术的持有方。另一方面,由于专利保护的排他性,即便创新者公开披露了其技术内容,他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阻止其他人使用该技术。尽管理论分析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已经表明,专利制度的确可以促进技术的市场交易,但中国在1985年才开始实施《专利法》;而且,考虑到中国人在传统上缺乏知识产权的概念,《专利法》的实施也存在严重的问题。
第三,当技术创新具有很强的资产专用性时,创新激励容易受到“机会主义”或者敲竹杠(Hold-up)行为的侵害(Williamson,1975)。
(二)组织重构与再造
如前所述,由于技术市场交易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以市场方式协调技术创造和产业实施具有很高的交易成本。尽管计划体制下国家托拉斯由于管理成本太高而无法依靠指令来解决横向阻隔问题,但这并不排斥在一个更小的企业内部可以利用指令方式有效地协调技术创新和产业实施。实际上,按照交易成本理论,当市场交易受到资产专用性或者机会主义侵害时,长期合约或者一体化或者内部化通常是解决问题的出路。但是,在一个法制还很不健全和完善的国家,在交易对象是具有很强不确定性的技术时,人们可以相信,长期合约的方法并不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政府本身在转轨过程中也有一个学习和认知的过程。当发现单纯的技术市场方案不能或者至少无法在短期内解决横向阻隔问题时,政府开始求助于组织重构以鼓励内部化(In-house)的研发活动。图6展示了组织重构的目标和运行模式。
与图2不同,在新的运营模式下,生产、销售与研究和开发都是在同一个企业内部进行的,由此技术要素的流动是依靠“指令”方式而进行的,这避免了技术要素在定价方面的高交易成本;而与图1所示的计划体制模式相比,现在研究部门与产销部门之间是由企业的管理层而非政府所协调的,这对于提高效率是至关重要的。首先,企业的管理层更加了解企业的各种情况,从而在决策上比政府更加具有信息优势;其次,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收益具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时,他们更加有激励制定适合于该企业的各种决策,其中当然包括研究决策;第三,现在由于委托代理链的缩短,研究开发部门与生产销售部门之间的沟通更加便捷和迅速了。
图6 研发的内部化
1.企业与研究所的合并
注意到在原有体制下生产部门与研发部门已经存在,内部化的一个自然方案就是鼓励企业与研究所的合并,图7展示了这种模式。
图7 企业与研究所的合并
但是,正如Grossman and Hart(1986)的经典文献所描述的,两个市场主体的合并(横向或者纵向一体化)并不能消除他们各自的独立利益;而由于合同的不完备性,最终的产权(即所谓的剩余控制权)的分配是重要的。他们的结论是,从效率的角度看,剩余控制权应该交给受其影响最大的一方。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中国政府采取了以企业兼并研究所的合并方案。早在1987年,国务院就颁布了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和《关于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并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以鼓励企业去兼并研究所,从而让研究行为更加紧密地服从于生产活动。
可以想象,与技术市场方案一样,这种合并方案也不可能取得立即的成功。实际上,并没有多少企业或研究所最终成功兼并:要么是因为企业本身无力接纳研究所;要么是研究所的人员无法提供企业需要的产业技术,从而使得企业根本没有激励去兼并。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和企业的日益强大,政府试图通过一些行政性手段强行对科研机构进行转制,而具体的办法就是将它们并入到企业内部。比如说,在2000年,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就一次性进行了转制。
2.企业新建内部的研发机构
在很多情况下,企业与其兼并已有的研究机构,还不如自己新建内部的研究机构。新建内部的研发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第一,制度成本低。在购并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与被购并研究所的复杂人事关系,往往是企业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在通常的情况下,企业可能只对研究所中的某一部分人员或者资产感兴趣,但在政府主导的合并中,企业却需要吸纳原研究所的所有职工。
第二,有利于剩余控制权的集中。在政府主导的合并方式中,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研究所在合并之后仍然具有比较大的自主性。比如,按照1987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在研究所与企业“合并”之后,只要研究所完成企业要求的任务,它们仍然可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剩余控制权的分散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做出迅速的反应,因为很多未来的或然状态必然是在事前无法规定的。
图8 企业新建内部研发机构
图9 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基本情况
根据我们可以获得的数据,图9展示了大中型企业科技活动的基本情况。一个基本的趋势是,有技术开发机构的大中型企业的绝对数目起初是增加的,但随后却发生了递减,直到2002年左右才开始逐渐上升。同样令人惊奇的是,有技术开发机构的企业占全部企业的百分比却基本上一直是下降的。对此,我们给出下面的一些可能的解释。第一,随着中国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许多大中型企业宁可放弃自己的研究开发转而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技术支持。根据我们的一些实地调查,通过合资将国外先进技术国产化成为很多大中型企业在市场中生存的基本法则。第二,由于很多大中型企业都是国有企业,而它们大都处于技术水平相对稳定的行业,而且享有政府所授予的强烈垄断地位。所以,尽管它们可以具有很高的利润水平,但它们的研发和创新激励却是不足的。
3.研究所拓展到生产销售领域
在这种模式下,一些原来只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研究所开始拓展到生产和销售领域,而最常见的方式则是原有研究所中的一部分成员脱离出来,创办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对研究所财政资助的大幅降低是促使研究所人员“下海”的一个关键因素。
图10 研究所的资产剥离
政府也通过了一系列的措施推动这种内化模式。1988年8月中国启动火炬计划,旨在以市场为导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商品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而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孵化基地等则是火炬计划非常重要的一个政策举措。政府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研究所、高校的研究或者开发人员到高科技园区或者孵化基地进行创业。
对应于图10,在此种模式下,技术创造与产业实现是通过研究所的资产剥离(Spin-off)而实现的,因为对火炬计划做出积极响应的肯定是那些既具有技术研发能力,又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研究人员。事后看,这种内化模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一大批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就此涌现出来,其中的明星企业包括:联想、北大方正、四通、海信、中兴通讯、用友软件、清华同方、华为、大唐电信、夏新电子、杭州恒生电子、东软、海尔、澳柯玛、长虹电器等。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这些新企业往往都集中于国有企业很少的新兴行业。它们中的许多企业建立伊始就非常注重研究在企业经营和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比如说,华为一开始就将自己定位于“世界一流”的设备供应商,而其每年销售收入的10%将被用于研究与开发。
五、中国国家创新体系的现状和“投入—产出”分析
下面我们将通过统计数据简要回顾中国国家创新体系的投入和产出效率,并尝试对其中发生的某些变化进行解释。
图13从另一个方面考察了研发投入的变化趋势。可以发现,在1987—2005期间,R&D人员的人均R&D经费则呈持续的增长趋势。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研发投入的增加,二是从事研发的人数的精简(从前面的历史回顾可知,这是一个重要的政策目标)。
我们可以将专利看作度量R&D产出的一个指标。根据专利法,只有满足实用性、新颖性和先进性的创新才能被授予专利,故专利数量的多少可以看作技术创新能力的度量。但是,专利指标也是不完善的。首先,有很多的创新可能没有申请专利而是保留为商业机密,故用专利来度量一个出去的技术能力可能存在遗漏。第二,单纯的专利数量存在很大的偏误,因为专利的价值分布的斜度非常大,尽管绝大多数专利毫无市场价值,但少数的专利却价值连城。为此,许多经济学家建议利用专利引用数据(Citation)而不是直接的专利数量来度量技术产出。考虑到技术的可获得性,我们直接采用专利数量作为衡量指标,尽管这不完美,但就本文的主旨而言,还是具有一定的说服力的。专利分为三种,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一种代表比较基本的关键专利,而后两种则是相对次要的专利。后面我们将按照专利申请和授权分别进行描述。
图11 全国科技活动经费总筹资
图12 全国科技活动经费来源
图13 R&D人员人均科技经费和科技经费占GDP的比重
图14和图15表明,自1995年以来发明专利申请总量保持了一个持续增长的态势。图14显示,以2002年为分界线,国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数量超过了国外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数量。而从图15可以发现,大专院校和工矿企业,特别是工矿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对此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而科研院所的贡献则在相对意义上下降了。对此,我们的解释是,一方面的确企业的研发能力增加了,而另一方面,原来的许多科研院所转制变成了企业,从而它们的贡献转而统计到企业口径中去了。
图14 国内国外的发明专利申请
图15 按申请者分发明专利申请受理
图16给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的分类构成。和发明专利一样,工矿企业的贡献也越来越大,但所不同的是,其他成分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的贡献非常小。实际上,这个也是很容易理解的。在现阶段,国内企业技术还相对落后,他们还主要处在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阶段。很多企业在市场中获得成功的主要途径是根据国内的需求对国外产品进行国产化,或者根据国内的相对要素价格对国外技术进行当地化(比如说,与国外相比,中国的劳动力价格相对便宜,而资本则相对昂贵;这样,国内企业就可能对劳动节约型外国技术进行适当的改造,使其更加具有劳动密集型的特点,从而符合中国的比较优势)。
通常,人们将发明专利看作衡量技术的关键指标,而对实用新型评价不高。但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并不能绝对。现阶段,给定技术能力相对较低而与国外企业技术差距还比较大的情况,过多地强调风险太高的发明专利,并不一定就是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经济规律的。
图16 按申请者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受理
图17 发明专利按国内国外的授权情况
图18 授权职务发明专利的组成
考虑到可专利性要求,并非任何申请者都会被授予专利。图17给出了发明专利的授予量。而图18给出了发明专利授权者的组成。与申请类似的是,科研单位的比重持续下降,而工矿企业的比重则持续增加。但和图15相比,现在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授权量占据了50%左右的份额,这大大高于他们30%的申请比例。由此可见,总体而言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平均的技术研发能力还要略胜一筹。
我们还可以考察国内国外的授权比例。比较图14和图17相比,国外专利不论在相对量还是绝对量上占有优势;而考虑到国内申请数量更多,故国外申请者获准专利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国内申请者。图19表明的确如此。显然,这说明国外申请者所拥有的技术平均要比国内申请者的高得多。
与图12类似,图19也显示2000年在统计上是一个分水岭:在此之前,国内申请者和国外申请者将在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比这个指标上几乎完全相同,但在此之后国外申请者的授权比则平均高出20%左右;特别地,在2000—2002期间,两者的变化趋势是相反的。对此变化趋势的原因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我们的一个初步的猜测是WTO的预期效应: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必须在各方面的规则向世界接轨,而这将降低国外企业进入中国或者在中国拓展市场的壁垒;特别地,根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任何国家都必须至少维持一个最低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这个“最低标准”也比中国的现行标准更高。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度提高,专利技术被模仿的可能性下降了,故跨国公司将有更高的积极性将更好的技术引入中国市场,或者它们开始将原来可能采取商业机密保护的高端技术转而采用专利保护了。
图19 发明专利国内外授权比
六、建成创新国家:前景和挑战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如何定义“创新”对于评价中国创新体系的运行绩效的重要性。考虑中国经济的转轨特征,在我们看来,创新体系本身的创新比实现某个或某些具体的技术创新更加重要。按照熊彼特的观点,新市场、新方法、新产品、新组合和新组织都是创新的具体表现。而且,我们更应该牢记熊彼特的另外一个教诲,企业家精神是创新中最最重要的因素,所有的其他因素都是企业家精神的表现形式。
认识到此,我们就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背后的“技术之谜”。在转轨初期,中国经济所面临的最大的约束也即最需要打破的东西,不是技术约束而是原有的僵化的经济组织结构。如果我们将组织结构也看作创新的话,那么,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背后拥有坚实的“创新基础”。但是,时过境迁,随着制度转轨逐渐推进,其制度创新的边际收益也会递减,而与此相对地,技术创新的边际收益则会逐渐占优。
过去三十年的经济改革已经极大地改变了中国的创新体系。我们可以负责地说,和计划体制相比,中国现在的创新体系在技术创造、技术引入和技术扩散方面都更胜一筹。经济自由度的增加不但改变了原有基本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它也催生了大量的更有活力的新组织,而它们又进一步成为中国经济的创新主体。它们不但包括新兴的已经致力于技术和产业结构升级的乡镇企业,也有从大学或者研究所中“孵化”出来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过去30年,中国创新体系的转轨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企业投资逐渐替代政府拨款而成为研发投入的主要来源。
同时,创新过程各种基本行为人之间的横向联系极大地加强了。当中国的创新体系逐渐转变为“企业本位”时,企业的逐利行为使得它们对降低成本、改善质量等市场需求信号会做出敏感反应,这必将为中国经济提供强大的“需求拉力”;同时,它们也会密切关切新科技可能带来的商业机会,并致力于将其转化为最终的商业利润,而这又可能为中国经济增添“供给推力”。
但是,正如中国经济一样,中国的创新体系仍然处于转轨之中。中国通向创新国家的道路还面临诸多严峻的挑战,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政府的职能调整:如何进一步转向间接手段去影响而非直接命令来干预企业的经营和战略选择;如何通过确保公民的财产安全而稳定他们的激励;如何通过放松劳动力流动的限制而鼓励技术的扩散;如何制定合理配套的产业政策以促进技术创新;如何将知识产权保护变为促进创新而不是阻碍创新的工具,等等。
注释:
① 其中写到:“实现了这个规划,就可以使我国部分重要的科学技术领域接近或达到七十年代的世界先进水平,使差距缩小到十年左右,从而为后十五年全面赶超打下坚实的基础”。
② 作为简化,可以认为市场交易成本的大小与企业规模无关,而管理成本则随着企业规模而递增。
③ 这种反弹的部分原因是,国家财政在1992年左右降到低谷,而后来才有了“提高两个比重”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