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名新罪犯调查报告_安置帮教论文

对250名重新违法犯罪人员的调查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调查报告论文,违法犯罪论文,人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对重新违法犯罪人员的调查情况分析

本课题组对某监狱现关押的250名重新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分析研究后,发现重新违法犯罪人员构成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年龄结构特点。重新违法犯罪人员的初次犯罪和重新犯罪均呈现年轻化、低龄化趋势。初次犯罪在25岁以下的占64%;26—30岁的占22.4%。重新犯罪在25岁以下的占21.2%;26—30岁的占26.4%。说明重新违法犯罪人员不论在初次犯罪还是在重新犯罪时主要集中在青壮年时期。(见表1)

(二)文化结构特点。重新违法犯罪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学历在小学以下的占了52.8%,初中的占48.8%。在访谈部分罪犯时,他们表示自己学历具有一定水分,实际文化知识与学历是不相称的。说明学历越低,个人的自控辨别能力和生存能力越低,再犯罪的机率反而越高,学历高低与再犯罪机率呈反比关系。(见表2)

(三)刑期结构特点。重新违法犯罪人员的初次犯罪和重新犯罪的刑期呈哑铃型。初次犯罪时原判刑期11年以上占16%,重新犯罪原判刑期11年以上占67.2%,刑期呈直线上升趋势。说明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时作案手段更加残忍,犯罪情节更加恶劣,社会危险性更加严重。在查阅罪犯档案可以发现重新违法犯罪人员往往是团伙化、职业化犯罪,不同地域的犯罪分子纠集在一起,不计后果地实施团伙犯罪,社会影响面广,民怨极大。(见表3)

(四)犯罪类型特点。初次犯罪和重新犯罪仍然以侵害公私财产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为主。从犯罪动机分析,表现为强烈的物质占有欲,犯罪目的主要是通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为手段,摄取金钱和财物的侵财型犯罪。这与犯罪分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法律意识淡薄的本性是相一致。(见表4)

(五)重新犯罪间隔时间特点。250名重新违法犯罪人员在回归社会3年里重新犯罪的占65.4%。说明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3年里,是诱发重新犯罪的高危期。作为地方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延续巩固教育改造成果,加强社会管控力度,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能正常融入社会,安定生活,减少重新犯罪机率。(见表5)

(六)诱发重新犯罪原因特点。诱发重新犯罪主要是出狱后家庭经济困难,生活压力所追占29.6%;出狱后受原来不良朋友影响占21.6%;在监狱学到的劳动技术,回归社会后,难以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为就业困难所迫占16%;出狱后受其他刑释人员的影响占14%。这四点是集中体现在生存和监督上,说明一部分刑释人员出狱因找不到工作或很难找到工作被迫实施犯罪,另一部分刑释人员因当地安置帮教工作跟不上,致使他们出狱后,又重新与臭味相投的人纠集在一起,实施犯罪。(见表6)

二、重新违法犯罪的原因探讨

(一)监狱行刑因素

1.刑事行政惩罚制度滞后。具体表现为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狱务公开后,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罪犯获得刑事奖励和行政奖励较以前为容易和透明公开了,但对罪犯刑事行政惩罚制度,却远远落后现实执法环境和文明执法进程,重赏轻罚,造成不少重新犯罪人员不怕监狱的惩罚,认为接受惩罚是隔靴搔痒,不痛不痒,助长了狱内改造歪风。监狱对一些明知没有改造好的重新犯罪人员到了刑满,不得不依法将其释放出狱。如罪犯黄某入监以来一直表现很差,多次不服从警察的管教,经常故意不完成劳动任务和挑起与他犯矛盾冲突,从2006年到2007年一年多内,三次送集训处理,仍不思悔改,我行我素,该犯表示自己想怎样干就怎样干。2008年3月该犯服刑期满,监狱只得将其刑满释放。2008年6月因抢劫又被公安机关逮捕。这类罪犯就是抓住了当前刑事行政惩罚制度滞后的弱点,计算到自己不需要减刑了,只要自己在狱内不重新犯罪,监狱没有任何更强有力的约束措施,就可以随心所欲,便产生消极的改造思想,这种不良的思想在当前狱内改造有一定的市场。

2.监狱改造经费不足。受财政保障不充分的影响,监狱为了保障正常的运转和发展,多数不自觉地以罪犯的生产劳动创造经济效益弥补改造经费为取向,改造工作重心产生了严重偏离。在劳动方面上,体现为挤占罪犯法定学习时间,甚至是用休息时间进行生产劳动;哪种产品经济效益好,就盲目选择生产哪种产品,没有过多考虑劳动项目是否有利于罪犯习艺,是否有利于帮助罪犯掌握一技之长,为日后谋生打下坚实基础;以增强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的方式,追求监狱经济效益,减轻监狱经费负担。在教育改造方面上,由于教育经费缺口较大,也因教育与劳动相冲突的影响,随意压缩教育课时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狱开展的文化技术教育受时间、场地、师资力量的限制,组织罪犯接受教育的效果不明显。这些都造成了劳动改造功能的异化和教育改造功能的弱化,直接影响了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3.监管压力大。由于广东省处于改革开放前沿,外来人员流动多,社会管控难度大,重新犯罪率较高。以某监狱为例重新违法犯罪人员占全监总人数的9.18%,其中有些是“三进宫”以上,改造难度大。其次,广东省各监管场所长期押犯爆满,以全国最低的警力比例管理改造罪犯,监管风险骤增。监狱在绝对确保监管安全稳定的工作指标压力下,上至监狱上级机关,下至基层警察,都把监狱管理的注意力全部放在了“力争不出事,确保不出大事”这一监管安全要求上。在对罪犯的管理工作中,以达到罪犯在狱内遵规守纪的目标为满足,淡化了运用教育管理来促进罪犯改造的功能,从而造成了管理改造功能偏离监狱工作方针政策。

4.警力严重不足。国家规定监狱警力要达到18%的比例标准,实际上还是有很大差距。以某男犯监狱为例,警力虽然达到12%的比例,但是其中女警察占全监警察人数的24%,这就造成基层警力严重不足,男警察长期超负荷工作,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下降;同时,这样小的配备比率,也无法实现监狱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只可能搞一人多职,既负责罪犯的教育,又要负责罪犯的管理,还要兼顾罪犯的生产劳动,成为“万金油”型警察,无法完成新时期改造罪犯工作的新任务。另外,缺乏改造罪犯所需要的大量精通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的专业人才。

5.监狱分类分管存在弊端。现行监狱的分类分管模式已难于适应新要求,弊端日趋明显。分类关押不彻底,罪犯相互之间交叉感染难以避免,同一所监狱同时关押多种犯罪类型,不同类型罪犯的人身危险程度和主观恶习程度差异较大,不利于统一开展分类教育和监管安全防范,使监管安全工作防不胜防,大大增加了监管成本。同时不同级别的处遇差别不大,不利于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在不同级别罪犯混押的监区同时采取严格管理和宽松管理措施,实际执行中难于把握。

(二)个人因素

1.悔罪感减弱。由于受社会多元化的影响,部分刑释人员迷恋活色生香的奢侈生活,幻想有快速致富的捷径,但又怕吃苦受累,不劳而获思想严重,认为人生短暂,要及时行乐,今朝有酒今朝醉。既然坐过牢了,还有什么怕了,再搏一次也值得。于是为了达到享乐目的,不择手段进行再犯罪,而且再犯罪手段更加残忍,手法更加成熟,不计后果,社会危害大。从附表3上可以看出,重新犯罪的原判刑期11年以上居然占67.2%,说明重新违法犯罪率高,而且所实施的犯罪作案手段凶残、狡诈,他们中有一部分往往是极端仇视社会,集多种犯罪于一身,是极危险的犯罪主体。

2.法律意识淡薄。由于重新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社会辨别能力较差,做事易产生盲目冲动行为,而且在初次犯罪服刑时,由于受教育经费的制约,监狱开展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仅为满足上级下达的指标,只图形式的现象较多,造成罪犯在接受法制教育时,产生不了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上课时人在心不在,法制教育效果不明显,因此他们对法律没有产生敬畏感,法律意识淡薄。

3.反社会心理强烈。少数罪犯被刑满释放出来后,认为自己坐牢是社会造成的,对社会充满仇恨,人格扭曲。在初次服刑时为了达到尽快出监,他们会把个人仇恨深埋在内心上,不易被警察发现,表面上靠拢政府,积极改造,争取多减刑,早日出监。与之同时在服刑时,通过与其他罪犯交流作案经验,总结失败教训,知道如何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犯罪手法更加成熟和理性,反社会倾向进一步强化和内化,出狱后,伺机疯狂作案,把对社会的不满发泄到人民群众中去。

4.结群归属心理较强。少数罪犯因长期服刑,被剥夺限制自由,产生“相对剥夺感”,形成监狱人格。刑释后,又因难以忍受家庭、亲友和邻里等冷漠、歧视,更难为社会所接受。在这样的状况下,他们中少数人很快地找回曾经的狱友或不良朋友,寻求心理学上所谓的结群归属感,一旦能从犯罪群体寻找到情感上的归属,自然又增强了其归属不良或违法群体的同群感,这种结群产生的归属感极易在犯罪群体中互相感染,导致重新犯罪。从附表6可以看出,出狱后受其他刑释人员或不良朋友的影响重新犯罪的占35.6%,说明了他们结群归属心理比普通人群更强。

(三)社会因素

1.价值观多元化。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市场经济在促进社会经济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同时,也严重冲击着原有的价值准则和社会秩序,引发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盛行,导致了社会价值观的日趋异化,成为引发违法犯罪的重要思想渊源。同时,价值观的多元化又在客观上增加了社会控制的难度,受社会亚文化的负面影响,社会价值导向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和混乱,导致一部分人过于注重自我和实现自我价值,缺乏起码的社会责任感,当自己超常的物质欲望和精神欲望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得到满足时,便采取越轨手段以求解决和解脱,造成社会犯罪率不降反升。

2.贫富差距形成社会心理失衡。收入差距拉大致使各种利益集团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进而引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增多。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重新违法犯罪现象自然会随之日趋严重。

3.安置帮教工作进展缓慢。由于各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政府对安置帮教工作重视不足,物质投入存在一定差距。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安置帮教工作没有及时接衔,没有及时对刑释人员进行监督、帮助和扶持。刑释人员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加入了“流动大军”的行列,离开原居住地到城市打工或寻找就业机会,造成帮教工作脱节,刑释人员失控,为重新犯罪埋下了火种。特别是2009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广东省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相继倒闭,就业形势严峻,增加了低技术素质刑释人员的就业难度。而当地安置帮教部门是无法改变大环境的,所以在刑释人员的就业安置上只能采取以自谋职业为主,安置就业为辅的办法,实行自然就业安置,造成不少刑释人员生活困难,萌生了重操旧业的思想(附表6:出狱后家庭经济困难,生活压力所迫重新犯罪的占29.6%),间接地诱发了重新犯罪。

4.社会掌控管理能力乏力。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极为迅猛,而政府的职能转换一时还无法及时、全面到位,原有的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管理机制已明显弱化,但新的、更有效的社会管理机制又尚未健全,导致不少社会领域表现出明显的控制乏力,甚至失控现象。特别是由于政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做到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一些基层政权建设软弱无力,甚至受黑恶势力控制,致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出现了缺口,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经不起原来的不良朋友拉拢腐蚀,其中有一些刑释人员很快地重新加入犯罪团伙(附表6反映:出狱后受原来不良朋友影响重新犯罪的占21.6%,说明了这个问题),进而影响了社会治安的整体调控和全面整治。

三、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的对策

(一)狱政管理

1.依法科学严格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一是要依法管理,依照现行的监狱法和监管规章政策进行管理,防止被他们授之以柄。重新犯罪人员都有坐过牢的经历,反改造经验丰富,他们熟悉监狱警察的文明管理方式和公正执法要求,因此他们会利用警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执法漏洞或过失对警察进行投诉或要挟。二是要科学管理,首先教育警察树立科学管理的理念,使警察日常执法活动,从一个个细小的环节入手,从一项项具体的职责着眼,将一项项工作做精做细,严而有据,严而有度,宽严相济地科学管理重新犯罪人员,让他们无机可乘,无漏洞可钻,才能维护监管安全,才能消除监管安全隐患;其次规定对罪犯包括重新犯罪人员购买个人食品的(个人基本生活用品除外),必须通过个人的劳动报酬支付,迫使他们只能积极学习和掌握劳动技术,提升劳动技能,创造社会效益,获取劳动报酬,自食其力,同时在他们劳动报酬中强制列出一部分,为他们开设账号,积累为以后出狱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或支付受害人赔偿金。再次就业安置工作要提前介入,允许企业到监狱里招聘技术人才,提前签订招聘意向书或协议,以增强即将刑释人员就业的信心。我监已在这一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在狱内和社会上都引起了积极的反响。三是严格管理,现行的分级处遇制度体现不出来对重新犯罪人员的有力约束和激励作用,应实行修改。要拉开档次,对重新犯罪人员实行严厉的分级处遇,晋升条件要更加严格,接受会见和通讯时间要更加严格,购物消费额度限制要更加严格,劳动工种安排要更加严格;严格管理还要实行严格奖励,对重新犯罪人员在减刑方面要严格,减刑条件要比普通罪犯严格限制,减刑幅度也要严格缩小,让他们体验到重新犯罪带来的痛楚,也让其他普通罪犯感觉重新犯罪将会接受更为之严格的惩罚。

2.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提高法律赏罚分明力度。一是要完善细化《监狱法》奖惩章节,提高法律赏罚分明力度。二是要从《刑法》、《刑事诉讼法》上强化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对狱内抗改违纪行为的制约和打击力度。其一,扩大《刑法》中扰乱监管秩序罪的外延。对屡经教育不改,在一定时间内相继抗改达到一定情节、禁闭达到一定次数、具有恶劣影响的,按照扰乱监管秩序罪论处。增加《刑法》罪名——袭警罪。对不服管教,公然攻击警察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增加袭警罪就是加大重新犯罪人员的犯罪成本,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其二,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减刑撤销程序。对减刑后发生严重抗改行为或违纪行为,且达到一定程度,具有恶劣影响的罪犯,撤销前次减刑。提高重新犯罪人员抗改、违纪的成本付出,保障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其三,要实行有限度的“独居”制,其目的是让严重违纪的重新犯罪人员有一个面壁思过的环境,在清净的环境里反省自己的行为是否理智。在实践关押罪犯证明,如果因为独居时间太短,反得其所,他们会产生独居就是去休养,不用劳动不用参加学习教育的念头,所以课题组认为独居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时间。

3.设立高警戒度监狱(监区),提高监管强度。目前,我国只是根据罪犯原判刑罚的轻重将监狱分为轻、重型,但是监狱设施内外的安全警戒程度、技术装备、警力资源以及执法管理方式并没有明显的差别区分。不论在押犯所犯罪行的不同、所判处刑种的区别、刑期的长短、主观恶性的大小、人身危险性的高低和再犯可能性的有无,都以相同的条件进行监管,造成监狱保障监管安全的资源在使用上的没有产生相配套的效益。从目前重新犯罪率高涨的形势看,我们一定以这次监狱体制改革为契机,按照监狱等级类型,设置不同警戒度的监狱,对重新犯罪人群应关押到高警戒度监狱服刑。但考虑到现行的监管模式,可先在监狱中选择一至二个监区设置为高警戒度监区,专门关押重新犯罪人群,进行相对隔离,防止他们影响和教唆其他主观犯罪恶性不强的罪犯,同时通过相对集中教育、心理、狱政等优势资源,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这是解决目前重大监管安全压力的暂缓之策。

(二)教育改造

1.建立科学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价标准,制订罪犯个别化改造指引。建立科学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价标准就是把罪犯入监时到刑满时的个体素质和人格状况进行比较,将其改善程度作为评价改造质量的标准,如根据罪犯的世界观是否转变,守法意识是否增强,道德责任感是否提高,理性是否增强,能力是否发展等标准来评价监狱的改造质量。在建立起罪犯个体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罪犯个人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中的内容是动态的,随时根据罪犯在整个改造过程中各种情况的改变而进行补充。给每一名罪犯建立起罪犯个人信息数据库,就使监狱能找准每一名罪犯的症结所在,从而实行“一人一策”,为每名罪犯制订一份适应个体情况特征的罪犯个别化改造指引。即根据其各自的特点分别设计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教育方法和劳动安排。这样可以科学地评价罪犯是否改造好,是否真心悔罪,不让“问题”罪犯回归社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罪犯个别化改造指引副档应伴随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转交当地安置帮教部门进行衔接教育管理,实现无缝链接。

2.运用科学矫治手段,化解固化的犯罪心理构架。要注重用科学手段矫治罪犯不良人格和心态,破除犯罪心理架构,建立守法心理结构,从根本上提升罪犯心理健康水平,减少重新犯罪的机率。首先,落实心理危机干预转介制度,明确了科室和监区对心理危机犯人干预时开展心理咨询应该做的工作内容,明确了各自的教育责任,体现了综合评估、互动沟通、自上而下监督的特点,更好地发挥心理咨询服务于监管安全的功能。其次,积极探索分类矫治教育模式。针对不同心理类型的重新犯罪人员开设了分类矫治课程,注重帮助同一个性类型罪犯加深对个性形成原因的认识和异常心理的矫治。再次,结合狱情,开展专项教育。针对监管教育难度较大的重新犯罪人员,根据他们不同的心理倾向类型开展专项教育。一是针对新入监的重新犯罪人员在尊重其人格前提下,对其反社会心理进行修正,通过举办忏悔、感恩社会等为主题,培养他们正确的伦理道德心理,消除对立社会的不良心理架构的入监心理健康教育;二是针对临出监的重新犯罪人员因重获自由和如何适应社会顾虑所产生的矛盾心理,举办了主题为适应与超越、情绪管理、人际交往等的出监心理健康教育;三是针对部分重新犯罪人员的悲观绝望痛苦心理,进行专门心理辅导,帮助他们积极面对人生和积极接受治疗;四是针对部分顽危的重新犯罪人员的心理缺陷,重点开展应对挫折和动机提升教育,促进这类罪犯积极面对现实,寻求积极改造的动机。通过用心理学的知识来科学指导狱政管理、教育改造,使改造手段增添新的活力,达到整体改造功能的提高。

(三)队伍建设

1.建立监狱人民警察专业化队伍。当前监狱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必然会触涉警察队伍的建设,为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率。我们必须按照司法部《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到2010年队伍专业化建设要达到的目标为:种类齐全,层次合理,制度配套,使用高效。因此,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司法部已作了明确的部署,我们要按照监狱工作新一轮改革发展的需要,以监狱体制改革为契机,解放思想,真抓实干。按照每类岗位的工作特点、工作性质和工作规律进行分类,做到科学合理定岗、定员和定编,坚决杜绝因人设岗和随意设岗的现象。其次,人员的岗位配置和职责划分要体现鲜明的专业化特点,切实做到比例得当,搭配适中,层次分明,结构科学,同时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规范管理,切实做到对口管理、科学管理和优化管理,实现警察人才由“通才”向“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型”转变,构建一支适应监狱科学发展需要的警察专业化队伍。

2.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切实保护和不断提高警察的合法待遇。一是全额落实监狱经费保障机制。这次监狱体制改革,中央以政策规定,提出逐步落实全额落实监狱经费保障,使广大警察看到希望,振奋了我们履行好监狱警察职责的内在动力。二是针对警力不足的现状,积极落实编制保障;全力推行监企分开,解放警力,让从事生产职能的警察回归教育改造工作中,实现警察队伍建设职业化。三是依法保障警察的医疗等福利生活条件,让警察能安心执法工作。

(四)社会帮教

1.改变行刑方式,开展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对象是正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员,决定了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工作。这决定了社区矫正具有刑罚的强制性、处罚性和法律的规定性等特征,体现刑罚的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的目的。作为一种行刑权应当由司法机关行使。这是区别于社区预防犯罪的工作和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标志。社区矫正采用非监禁的行刑方式,只是改变刑罚执行状态,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目的、任务没变,因此它是惩罚和改造工作的延续,是对监禁刑的补充。目前,社区矫正方面在法律面前是空白的,只有一些政策规定,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我国应该尽快建立一部《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落实在法律、物质等方面的保障,使社区矫正部门执法有据。同时要运用监管改造罪犯的基本经验,结合社区矫正的特点,探索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以司法所接衔管理为主的工作责任制,构建家属担保、帮教小组帮教、公安和监狱警察协助的管理教育网络,同时建立健全罪犯思想生活情况收集汇报、考核奖惩、生活安置救济、思想教育和科学改造等制度体系。

2.强化社会控制管理力度,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大多数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后,想尽快融入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他们希望得到社会接纳,得到政府帮助。因此,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得好,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就低。以佛山市南海区为例,由于当地政府重视,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扎实有效,2007年全区52名刑释人员只有1人重新犯罪,占1.92%。所以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有力的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机制,把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刑释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强化对刑释人员的管控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为刑释人员重新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创造条件。对他们“不歧视”、“不嫌弃”、“给出路”,帮助他们重返社会。要创造条件,建立、扶持一批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重点解决“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人员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问题。实施优惠扶助政策,鼓励刑释人员自谋职业,帮助他们克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实行刑释人员生活和社会保障政策,享受地方政府临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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