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化”改革观试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观试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文章认为国有经济就是“一租、二卖、三变、四改”的“非国有化”改革观必然削弱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甚至会使国有经济逐渐向私有化的方向发展。这种改革观的思想基础与近几年来学术舆论界的思想动向分不开。腐败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是私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结果;不能把腐败的根源归结为计划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存在。作者为了说明“非国有化”改革观的不可取,还就什么是国有制、坚持国有制与加强经济计划的关系、如何正确理解政企分开等问题进一步从理论上作了剖析。
搞好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举国上下关心的热点。在理论界有的同志提出了“非国有化”的改革观,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我现就此及其有关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供大家讨论。
一
有的同志提出的所谓非国有化改革观,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如下两点:第一,将中小型国有企业,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全部非国有化,即出售、租赁、承包给个人或者转变成股份合作制的集体经济;第二,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以股份制公司形式变成混合所有制,少部分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在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股,也要改为“人民所有制”。只极少数的军工、核工业、高科技、邮电通讯、铁路干线、大油田、大煤矿、国家银行、钢铁公司以及环保企业等才继续保持国有的性质。 〔1〕而有的同志用更为简单的话来说:“国有经济改革就是四个字,即一租、二卖、三变、四改”,所谓变,就是“通过产权变更,使其非国有化”。〔2〕
这一非国有化改革观是值得商榷的。
(一)先谈国有小企业。非国有化论者认为,应把国有小企业全部非国有化。其中出售给个人经营的,不用说很明显的是私营企业;租赁、承包给个人的,或称为国有民营,实际也是私营企业,即由私人使用国家垫付的资本来从事自己资本主义经营的企业。只转变成股份合作制或其他合作形式的集体经济部分还保持公有经济的性质。这部分在国有小企业中将占多大比重,论者从未说明,只从目前一些舆论倾向来看,似乎只占少数。这样,对国有小型企业的非国有化方案,实际是要使除少数改为集体经济外,一般都得实行不同程度的私有化。
他们这样主张非国有化的理由,无非是说国有小企业的生产力水平低、效益差、产值又少,全部非国有化,私有化了也不影响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反而会甩掉国家的一个“包袱”。其实,国有小型工业企业,一般都是在50年代对私改造中或“大跃进”中兴办起来的。它们经过几十年的整顿、改造和发展,现每个企业平均有近250个职工的规模。 这从全国来看虽属小企业,但就其所在农村或县市地区来说,却可算是相当大的企业了。再从生产状况来看,它们多已实行机械化生产,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水平,即生产力已达到一定社会化程度,绝非单个手工劳动,或联合工场手工劳动的生产经营方式;而且过去几十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国有小型工业企业一般都经营很好,很有生命力,即使在目前经营效益也并非像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差。据报纸报道,实际有很多国有小企业都经营不错,在约占国有小型工企业总数44%的亏损企业中也并非个个都完全没有发展前途。〔3〕因此, 不能说国有制对小型工业企业完全没有生命力,而需将其统统非国有化,或说私有化。
何况国有小企业量大、面广,是支持社会主义社会不可忽视的重要经济基础。据统计,截止1994年6月,全国7.23万个国有工业企业中, 小型的有5.44万个,占75.24%,共拥有1,273.8万多职工,占全部国有工业职工4,214.8万人的30%以上。〔4〕它们主要分布在全国广大农村,成了各地方县乡基层政权的重要财源和经济的、社会的支柱。因此,如果全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工业按私有化的方向发展,即使城市还保留了国有制公有经济基础,也是孤立于私有经济的汪洋大海之中,那时社会主义政权就难以巩固。这绝不是危言耸听。例如,有的农村乡镇政权因需私营企业家的经济支持而不得不听命于企业家的意志行事的事例就时有发生。至于论者所拟将少数的小型国有企业转变为集体经济的部分,若一旦私有化浪潮兴起,又有谁能担保它们不会进一步转变为私营企业呢?在这种情况下,能说广大农村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基础是巩固的吗?
其实,经济是有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既然国有小型工业企业一般都能适应其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具有生命力,就没有必要统统都非国有化,特别是私有化不可。目前有些企业遇到一些暂时困难,一般地说,完全可以在保持国有制的前提下,通过改革,加强管理来搞好。而且通过实践经验的总结,办法也总会是有的。例如,据报道,南昌市采取以大帮小“托管经营”来搞好国有小型企业,就是一个成功的经验。〔5〕再如辽宁朝阳市首先抓好国有大型骨干企业, 充分发挥它们的辐射作用,带动和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也搞好了国有小企业。国有大企业发挥这种辐射作用的方式主要有:通过兼并、联合、托管等方式吸收一批;通过为骨干企业生产配套产品带动一批;通过直接投资或选派管理人才等方式改造一批。〔6〕很明显, 这些搞好国有小企业的成功经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因此,国有小企业一般都可采取这样的一些改组、联合、兼并、托管等方式,使国有经济得到发展壮大;只有那些少数确因技术落后、长期亏损、产品又无发展前途的,才可考虑改为股份合作制,甚至个别的也可采取租赁、承包、出售等方式处理。正如最近党的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所指出的那样,对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而绝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全部实行非国有化、私有化。
(二)再谈国有大中型企业。非国有化论者主张,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应变为有限股份公司的混合所有制,只剩下极少数国有大企业才继续保持国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不言而喻,要使国有经济真正能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其应有的主导作用,就必须首先使国有经济在质和量两方面都有足够保证。江泽民同志最近指出:“国有经济只要在国民经济重要和关键的行业、领域中占据支配地位,国有经济就会发挥主导作用。”〔7〕换言之, 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必须是,国有经济在重要和关键的行业和领域占据绝对优势的支配地位。他还具体指出所谓重要和关键行业的具体内容是:电力、石油天然气、石油加工、冶金、交通运输和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业、化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以及金融、通讯、铁路、航空等属于国家经济命脉或关键的领域。这里在质的方面,不仅包括有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金融、通讯、航空等国家经济命脉部门,而且包括大型机械制造、石油加工、化学等加工工业、化工工业等重要行业;在量的方面则要求在这些所有重要的和关键的行业与领域中都要占绝对优势的支配地位。然而在那非国有化方案中所要保持的国有企业,在质上除军工外,基本上没有加工工业,更没有化工工业;在量上既然只是极少数的国有企业,就很难说能保证在上述有关重要和关键的行业与领域中占据绝对优势的支配地位。因此,这种非国有化方案必然要大大削弱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如果考虑到他们要把国有小企业全部非国有化,国有经济在量上的削弱,从而进一步影响其主导作用的发挥,则更是肯定无疑的了。不难设想,一旦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被大大削弱,整个社会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地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就是一个玄而又玄的问题了。
不仅如此,当把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变成有限股份公司的混合所有制后,还很可能为国有企业私有化大开方便之门。马克思在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刚刚出现的时候,确曾充分肯定过股份制的历史进步性,指出它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台阶或“过渡点”,〔8〕但它本身绝不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 更不是公有制或如有的学者说的是什么“社会所有制”,〔9 〕而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10〕在目前社会主义制度下,若要把社会主义国有制改变为股份制,我们不妨也套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这股份公司恰恰就是一个由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转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过渡点”。因为国有企业股份化后,按照股份经济的发展规律,特别是股票上市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投机盛行的情况下,少数私人大股东,特别是掌握企业大权的私股是比较容易膨胀侵蚀公股,以至化公为私,最终控制和占有企业的。对此笔者曾有过专文论述,〔11〕此不多说。正因为股份制是国有企业转向私人企业的“过渡点”,所以,俄罗斯也把股份制选作实现私有化的有效途径之一。
综上说明,非国有化改革观,实际必然要削弱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甚至会使国有经济逐渐向私有化的方向发展。其严重后果是不言自明的,因此,是不可取的。
二
非国有化的观点虽然是最近才明确提出来的,但其思想基础却与近几年来学术舆论界的思想动向分不开。这种思想动向可归结为如下几点:
第一,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因为历史上所有社会都有公有制,公有制只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手段而不是社会主义的目的。由此而来的必然结论是,公有制并不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非有不可的。
第二,“私有财产产生后,人类社会都是私有公有并存的社会”。社会主义当然也不例外,与以往不同,只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说什么“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混合经济”,“单独地说,公有制经济并不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同样,其他各种各样非公有经济以及各种各样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单独说也不是社会主义经济”。所以,不能认为“允许非公有经济存在发展是不得已的,是生产力还相当落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而是永恒存在的。
第三,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说:“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明确宣布,在保护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私有制优越于公有制。说什么“就活力而论,国有不如集体,集体不如个体”,非国有工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生长点”,因此,极力鼓吹“个体私营经济‘挑大梁’”,并认为个体、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应是“补充”而应成为“主体”。
第五,国有经济是腐败的根源。有的认为,“因为在国家所有制条件下,……出现了通常所说的公有财产的‘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既然公有财产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也就没有人真正关心公有财产的命运;既然产权虚置,也就没有人因为公有财产被侵吞而与之斗争,这使公有财产处于容易受侵害的境地”。“这与私有经济是不同的,在那里,由于财产归私人占有,对财产的任何侵犯都会受到财产所有者的强力的抗争”。〔12〕与此论点相类似,有的又认为腐败原因“最主要的是政企不分的计划经济体制还没有根本改变”。〔13〕这种观点虽然直接针对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但既然把计划经济体制与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联系起来,所以,间接的实际上仍把腐败的根源归结为国有经济。
上述各点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国有经济的根本出路在于私有化。我不同意这种看法。现因篇幅所限,只简单地着重谈谈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关于公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者早有定论,也是历来马克思主义者的共识。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国内出现的一些异议,笔者曾在《公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谈社会所有制》(分别发表在《当代思潮》1993年第5期和1994 年第6期)两文中作过详细的分析和肯定的回答,这里就不再多说什么。
第二,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制结构问题。我认为党的十四大决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非公有经济为补充的多种经济并存的结构是正确的。最近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座谈会上又重申了这个观点,并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14〕。很显然,这与非国有化论者提出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混合经济”的结构不同。因为首先,他们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改成“主导”地位,这就忽视了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必须占据多数和优势的量的规定性,从而意味着容许非公有经济喧宾夺主,由“补充”变为“主体”;其次,是否由国有经济来主导国民经济的发展不明确,甚至是否还需保存国有经济也无明确表述,因而实际是否定了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正如知情者所说,持此观点的人早在1979年就已提出要改变国有制了。我们有理由设想,国民经济的发展如果不由国有经济来主导,而由其他公有制经济比如由集体经济来主导,其发展前途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经济体制的结局就是一个证明。
第三,把单独的公有制经济说成不是社会主义经济,而同时却把私有经济说成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的论点是令人费解的。因为这等于说,我国在1956年基本完成对私改造后直到三中全会以前,根本不存在社会主义经济,将来也不可能出现单一公有制的社会主义阶段,从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实现更高级的、成熟的共产主义社会。同时,这种论点还直接否定了党的十四大关于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的性质规定,而径直把它视为社会主义经济本身和组成部分。这样,他们的所谓社会主义经济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究竟还有什么本质区别,实在是一点也看不出来了。
第四,否认公有制优越于私有制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从目前来看,论活力,似乎“国有不如集体、集体不如个体”。但这只是表面的、暂时的现象,而绝非本质。因为目前国有企业存在困难,活力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国家向非公有经济,特别是外资企业的过度优惠倾斜政策,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以及国有企业在历史上形成的技术旧、负担重和管理体制欠科学等等因素造成的,而非国有企业在本质上就不如私人企业。如若不信,为什么我国国有企业在50—60年代就曾生机勃勃、业绩辉煌呢?时至今日,国有企业确实存在许多弱点和弊端需要改革,但泼污水绝不能把孩子也一齐泼了出去,从根本上否定国有企业存在的合理性。国有经济和公有经济之所以优于私有经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它能适应生产力社会发展的要求;能实行按劳分配并使劳动者成为企业的主人,因而能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避免两极分化及其所带来的一切消极后果;同时也更能接受宏观计划安排,从而使宏观经济有可能避免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和失业。当然,各种所有制生产关系不能脱离具体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去抽象地评价孰优、孰劣。但问题恰恰在于我国现实的生产力状况,虽然还比不上西方发达国家,然建国后,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设,既已建立起初步独立完整的现代化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特别是已有一大批现代化的先进技术水平的大中型企业,本来就很需要先进的国有制生产关系,为什么还硬要说国有不如私有,非要使国有企业非国有化不可呢?
第五,把腐败的根源归结为国有制和计划经济是不切实际的。如果他们言之成理,那么,只要随着国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削弱,腐败就会愈来愈少;随着国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发展,腐败就会愈来愈严重。然而历史和现实的事实却是一副完全相反的情况:腐败是一切私有制社会包括旧中国和西方社会在内都不同程度地广泛存在的现象,而恰恰在新中国建立后,在建立和发展了国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情况下出现了历史上最清廉的社会;而我国目前愈趋严重的腐败,又恰恰是在国有经济和计划经济相对或绝对地削弱以致逐渐消失的情况下出现的。我这里绝无意于说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弊端,不需改革;也不是说腐败是由于削弱以至消除计划经济的结果。但如果把腐败根源归结为计划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存在,是无论如何不能令人信服的。
三
腐败的根源究竟何在?江泽民同志1993年8 月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腐败“这种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我认为这个论断是符合逻辑的,也是符合实际的。贪污腐败与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行为一脉相承,本质上都是不劳而获地占有他人的财物和劳动,只是两者占有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后者主要是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剥削;前者主要是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进行剥削,搞权钱交易,在西方经济学中称之为寻租(Rent-seeking)。 存在私有制的剥削制度,就必然有贪污腐败。这乃是包括旧中国和西方社会在内的一切私有制社会之所以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腐败的根本原因;也是我国解放后之所以能随着剥削制度的消灭,即随着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而出现最清廉社会的根本原因(当然这是就经济上来说的,在政治上的根本原因则是由于有共产党的领导)。而目前之所以出现腐败泛滥的现象,从经济上说,必然的逻辑就是由于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
必须肯定,我国在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适应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的要求,容许私有经济的存在和一定程度的发展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但应认识到,私有经济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双重的,既有积极的“补充”作用,又有消极的破坏作用。其破坏作用的表现之一就是为了剥削,唯利是图,侵蚀政权机构和公职人员,促使贪污腐败。私有经济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社会机体的这种破坏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上。存在决定意识,由于私有经济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必然会使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实现所谓“观念更新”。在80年代有的学者就公开指责党的大公无私的优良传统是“空想”,有的学者至今还在宣扬个人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说什么“任何时候都不能否认自我。一个人必须有明确的自我意识,振奋我的努力,没有这一点,就没有社会进步,没有个人奋斗,就不成其为社会,所以任何时候都不能否认自我”。在这些人的心目中,集体主义是不占任何一点位置的。在他们看来,人的本性就是自私的、利己的,集中表现为一切向钱看。
二是不少私商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地腐蚀行贿。他们为了攫取高额利润,往往不惜采取卑鄙的行贿手段腐蚀国家公职人员以窃取机密信息、套取批件、批地批租、减税免税、逃税骗税、争夺贷款和外汇额度,以及用回扣推销伪劣产品和套取国家紧缺物资等等。有的认为,私商行贿是因为计划经济残余没有消除,国家管理过多,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必然要受到市场经济冲击的一种表现。我认为,国家某些制度的不完善,当然应当改革,但这绝不是私商腐蚀行贿的理由和原因。因为第一,即使将来市场经济体制很完善,国家也不可能没有一定规章条例的管制,那时私商就能保证不行贿了吗?回答是否定的,正如现在西方市场经济很发达的国家所存在的情况那样;第二,我们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最能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先进的生产关系,即能随着生产力发展而自觉地调整生产关系,因而能在共产党领导下自觉地、主动地调整上层建筑的某些不完善的环节,使之适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而根本不需要私商玩弄行贿手段以促使国家对制度进行改革。因此,我不同意现在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出现的腐败是由于改革不彻底造成的。因为这就好比说,强盗在半夜撬门行窃,论者不去指责强盗犯罪,却反而去责怪被盗者没有把门敞开,才使强盗去撬门一样的荒唐!
三是有些国家、社会的公职人员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和金钱的引诱而受贿腐败。私人经济的发展必然出现收入分配悬殊和两极分化,在腐朽的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的侵蚀下,有些意志薄弱的公职人员包括有的共产党员便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甘心于过廉洁清苦的生活,见钱眼开,羡慕大款大腕、富翁富婆,处心积虑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而在私商的行贿腐蚀之下,自然就一拍即合,大搞权钱交易,寻租盛行。加之,由于某些政策失误更加助长寻租泛滥。如有些人以“官倒”牟取暴利,以“创收”中饱私囊,以价格双轨制赚取差价,以倒卖批件、额度、票证和低价批租,捞取黑钱;有些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管人员也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甚至与外商、私商勾结,损公肥私。由于贪污腐败盛行,便在社会主义政权和经济机体中滋生了一批贪污腐败分子,并助长了不正常的私人经济的发展,从而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于是在社会生活中便形成了从私人经济的发展开始而出现了分配不公→贪污腐败→更加分配不公→进一步贪污腐败的恶性循环。有的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富裕中的贫困”或如我们所说的分配不公,两极分化,乃是一切社会问题,其中包括贪污腐化的症结所在。我认为他们的这种看法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只是由于他们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没有把产生“富裕中的贫困”的根源归结到私有制上。我们马克思主义者是唯物的,就不应遮遮掩掩,回避事实真象,即应公开说明贪污腐败与分配不公、两极分化有关,而归根结底是由于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的结果。
弄清了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目前腐败的根源,就有助于我们更好、更自觉地在正确利用和发挥私有经济对社会主义经济积极的“补充”作用的同时,限制其消极破坏作用。对他们行贿腐蚀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非法行径,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对他们的经营规模和范围也要予以正确引导、规范,而不能听之任之,任其泛滥,更不能使我国的经济改革朝着非国有化、私有化的方向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更好地建立和发展起来。
四
为了进一步说明非国有化的方案是不可取的,在理论上还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国有制、坚持国有制与加强经济计划的关系怎样、如何正确理解政企分开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国有制
我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所以,国有制就是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全国人民的所有制,是社会主义阶段最高的公有制形式,也是最可取的全民所有制形式。
有的认为,国家所有制并不是全民所有制的最好形式,而应以“人民所有制”来代替。其办法是将国有企业与国家政府部门“完全脱钩”,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管理。这里使人不明白的,首先是“人民所有制”的含义是什么?是全体人民所有制么?那又为何不沿用人们早已熟悉的“全民所有制”一词,而去另造新词徒然增加人民理解的困难呢?是部分人民的所有制吗?那又是哪一部分人民呢?是某一个阶层,还是某一个集团?不管属于何种部分,这都意味着要把国有企业的公有程度大大降低。那么为什么要降低?根据何在?论者未作任何说明。其次,“人民所有制”的代表者是谁?论者忌讳由国家作代表,特别强调要与国家的政府部门完全脱钩,改由人大管理。殊不知我国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也是国家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拥有国家最高权力的部分,因此,国有企业改由人大管理依然没有改变其所有者代表是国家的实质,即依然是国家所有制,而仅仅改变了一下国家的具体管理部门,改由人大另设一个什么专门机构来管理而已。至于这样改变好不好,尚需另作讨论,说不定这样的改变还是馊主意,至少也是多此一举。最后,国家所有制为什么不是全民所有制的最好形式,论者往往以国家所有制是不成熟的全民所有制为由来加以说明。我认为,全民所有制在将来随着生产力进一步高度发展,当然会有更好的形式来代替,但在社会主义时期,因为还有国家存在,国家无疑是全社会最好、最有权威的社会中心。因此,在现阶段相对说来,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最好的形式,任何非国有化的改革都意味着要把全民所有制的公有程度降低,甚至滑到非公有经济的轨道上去。
(二)加强经济计划及其与国有制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社会化大生产必然要求国民经济部门按比例地发展,只是在不同社会形态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客观上便提供了一个让经济计划充分发挥作用的场所,因而更有可能运用经济计划的形式去实现按比例地均衡发展。过去西方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然只能单靠市场调节,通过周期性波动去实现按比例发展的要求,但在30年代此法严重受挫之后,资产阶级也吸取教训,要求国家干预,特别在战后吸取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计划的经验,更强调计划的作用。目前西方许多国家都运用列昂节夫的投入产出方法加强计划性,像法国、日本等尤其如此,所以,我们如果忽视经济计划的作用是不妥当的。
我们强调计划的作用绝不是要恢复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而是要正确认识它的历史积极作用和缺点,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更好地改革。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曾发挥过历史的巨大积极作用,这是不容否定的。因此,尽管它有缺点和弊端,但若全盘否定,甚至把至今一切问题包括与计划经济完全不相干的腐败之类的事都归到计划经济的头上是不科学的。我认为,过去计划经济的主要缺点不在于实行了经济计划,更不是它带来了腐败,而在于它离开了科学的计划要求。比如科学的计划需以完善的精确的经济统计为基础,过去的计划却往往是在缺乏这一基础上进行的;其次,计划的方法集中过多,统得过死,妨碍了企业的主动性、灵活性,也不科学。到了7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的初步建立和发展,企业门类、数量大量增加,家大业大,单靠计划来配置资源已愈来愈不可能了,特别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的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更须高度重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因此,改变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把计划与市场适当地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两者的积极作用,避免两者的消极作用,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真正能够健康地有条不紊地发挥出来。
为了能够正确有效地充分发挥经济计划的积极作用,就需要充分发挥国家计划机关的职能,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出有科学根据的宏观经济计划,以及重大的建设项目计划、固定投资计划、科学研究开发计划等等,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制订一个个产品细目计划。国家的这些有科学根据的经济计划,自然需要通过自己的国有企业去贯彻落实,这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在实行经济计划时优越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西方社会经济的经济计划之处。换言之,在我国,为了更好地实现经济计划,从而更有效地合理配置资源,保持强大的国有经济则是非常必要的,没有强大的国有企业就会使经济计划的实现缺乏有力的微观经济基础和保证,而最多只能像西方经济计划那样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是一个参考因素而已。
(三)如何理解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是国家,政企分开的含义就是要把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分开,使企业成为“四自主”的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和法人。但是企业的独立有绝对独立和相对独立两种理解。所谓绝对独立是指国家除了作为对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享有资产受益权外,其他一切都无权过问,即企业的一切经营决策、人事、管理、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都由企业自己决定,国家完全无权过问,因而成了“无上级”的绝对独立的企业。这样,国家在实际上便已丧失了企业的所有权而仅成为企业的资产贷放者。所谓相对独立是指国家对企业不仅享有资产受益权,而且还享有由资产所有权的本质所决定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权、重大财产的处分权、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择权。而无论作为这个企业资产所有者的国家所授权的机构是国务院政府部门,还是人大另设的某个机构,实质都是一样。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所提出的政企分开的原则也明确指出,国家作为出资者有“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这同一个“决定”所肯定,最近又由国务院所重申的1992年7 月国务院所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42条还更明确规定,国家有权对企业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与比例、生产性建设项目、财产的处置、厂长的任免奖惩,以及财务的监督审计等等。从理论上讲,国家作为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不仅由于所有权的本质决定了应享有对企业的上述权利(这也是西方现代企业制度所通行的惯例);而且从加强社会主义经济计划的要求来看,因国有企业是有效地实现国家经济计划的微观基础和保证,国家也必须拥有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等各项决定权。因此,企业只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所谓政企分开,也只能是在保持企业相对独立意义上的政企分开,而不是使企业成为“无上级”的绝对独立意义政企分开,即既要免除过去政府对企业的行政性的管理职能和过多的干预,使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四自主”的经济实体和法人,又要使国家享有上述对企业的种种经济权利,而不应使政府或国家与企业“完全脱钩”。
现有一种观点认为,政企分开就是要求国家除任免企业法人代表和监事会与收税外,放弃对企业一切应有的经济权利,而仅保持对企业名义上的资产所有权,即要求政府与企业完全脱钩,乃至企业的利润收益也不缴国家,全归企业支配。〔15〕按照这种观点,国家由于除了人事权外完全丧失了对企业经济上的控制和应享受的收益,因而实际已丧失了对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即使国家还保持了收税的权利,那也是连私营企业在内的一切经营单位都必须向国家应尽的义务,丝毫也不表明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因此,这时国有企业实际已变成由国家任命法人管理的集体企业;再进一步,由于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经济上完全摆脱了国家控制,便很可能比现在有的国有企业管理者所出现的情况那样更容易玩弄花招,化公为私,因而更有可能再由集体企业逐渐蜕化为个人的、私人的企业。
可见,这种在政企分开的口号下,企图使政企完全脱钩的观点,与过去那种在明晰产权的借口下,企图把产权量化到个人的观点,实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
注释:
〔1〕《经济日报》1995年7月10日及其他有关文章。
〔2〕《经济日报》1994年2月22日。
〔3〕据报道,截止1994年6月,全国全部国有工业小型企业有5.44万个,其中有约2.4万个亏损,占44.1%。
〔4〕据《中国信息报》1994年8月17日报道,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公司统计资料整理。
〔5〕见《经济日报》1995年8月4 日报道《“托管”帮国有企业活起来》。
〔6〕参见袁木:《谈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人民日报》1995年10 月6日。
〔7〕江泽民:《在上海、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 《人民日报》1995年7月13日。
〔8〕〔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6页。
〔10〕笔者在《也谈社会所有制》,(载《当代思潮》1994 年第6期)一文中已有详细说明。
〔11〕丁冰:《股份制与搞好国有企业》,载高鸣业教授主编《西方经济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12〕东北某大学学报1995年第一期一篇文章的观点(转引自《真理的追求》1995年第7期第15页)。
〔13〕《经济日报》1995年7月17日署名文章。
〔14〕江泽民:《在上海、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1995年7月13日。
〔15〕《经济日报》1995年7月17日署名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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