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_公平正义论文

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_公平正义论文

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和谐论文,公平正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一部纲领性文献。这个文献,“继承、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境界。”[1] 由于她产生和提出了一系列新理论、新观点、新看法、新概念,对此而形成的讨论则是如火如荼、汗牛充栋。许许多多富有价值和启发意义的著作与文章吸引着人们、启迪着人们。本文仅就其中公平正义、社会和谐这两个概念及其所引申出来的多重关系,谈谈自己初步的解读,以就教于各位方家。

我的基本看法是:1.公平正义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同时也是科学发展观理论内容“题中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要素,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2.公平正义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的不同层面,但更应当和首先体现在人的精神、心灵即良知的深层次,这方面,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我们提供了宝贵而丰厚的资源。

“公平正义”一语如今愈来愈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当我们怀着激动的心情关注到近日颁布的中央决定时,许多真正带有创新性质的、与当今中国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理性判断和阐述接踵而来,不仅映入我们的眼帘,更是嵌入我们的脑际,“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一句,就是这些新的价值判断中特别引人注目的一例。同样全新的另一个判断是:“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2] 这两个判断包容了多重关系和多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两个判断的多重关系:一是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关系。公平正义诉诸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心灵等关系之中,成为这些关系的必不可少的要素。试想,所有这些关系如无公平正义的链接,其和谐状态的呈现显然不可想象。由此而生的又一规定性是,公平正义是和谐状态的深刻本质,和谐状态是公平正义的外在表现。

二是社会和谐的总要求与基本条件的关系。《决定》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 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项总要求,而其中“公平正义”既是总要求之一项又是其它各项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它们的关系如何,特别是其中以“民主法治”所体现的法的原则和以“诚信友爱”所体现的德的原则,二者与公平正义有着怎样的关系,这正是本文在下面要谈到的。

鉴于篇幅,以下几种关系本文只以问题方式提出来,而不在此处加以展开。

三是制度与社会和谐的关系。

四是各个不同制度之间的关系。

五是各个制度及其总和与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

第六是两个判断所包含的诸方面内容。

等等。

一方面是:“公平正义”在六项总要求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其为何得以成为“基本条件”。

另一方面是:各项制度对“公平正义”所起作用如何,“公平正义”原则将如何体现?我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如果没有了“公平正义”,其它要求与原则陷于虚无,归结为一系列教条。

第二个关系问题是本文打算多说一说的。当把“和谐社会”作为目标时,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具备许多条件,条件包括手段与方法,于是乎,“公平正义”成为手段,“社会和谐”成为目标。二者就有了手段与目标的关系。没有了“公平正义”这一手段,或曰途径,目标亦就没有了实现的可能性。但常人皆知,为促成一个共通的目标,方法往往是多方面的。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一项不少,方能达成和谐社会实现的总目标。故而,咸取六项因素相与配合,至为重要。但“公平正义”此一要素在其中所居之位,势必成为要素之关键。“民主法治”的核心在于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民主法治”,更无公平正义;没有了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则沦为空洞,幻化为一句不实之语。譬如常人所知,那种毫无人间道义可言的所谓“唯法律主义”是如此地冷酷和虚伪。如果说“民主法治”是一纯粹法的原则,则“诚信友爱”为一纯粹道德原则,二者德法相辅,相得益彰。这两方面原则本已贯穿社会秩序之全体,但往往需要一基本的线索将此分置的两块联络成为一体。“公平正义”正是这一贯穿的基本线索,又同时是两大原则得以分立与共存的基础。

中国自古以来就曾有法的原则与德的原则是分立抑或是共存的争论,这一争论长期延绵存在着。先有行王道还是行霸道的分立之说,后又有共立并立之说,此说又分“德主刑辅”、“刑主德辅”之异,然通观中国古代社会,以前者为常势,今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说,但在谈到两大原则共立之基础、前提和共项时,虽多有宏论,却最应该将“公平正义”纳入其中,以为最基本之共项。

至于“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两要素,比之前三要素,后者是因,前者是果,其中“有序”一条是一具有特殊意义的要求,是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局部或大部实现的状态。诚然,将果作为要素来努力实现之,也属必要。至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一条提出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笔者过去有这方面的思考,[3] 以后还将继续论之,此处不再赘言。

约翰·罗尔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他于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哲学博士学位于该校。以后曾先后在美国多所大学任教。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发表,立即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重视,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把罗尔斯的《正义论》联系当今中国政治文化的新发展,确实可以在这本书中读到不少富有启发性意义的论述。

正义,作为一个价值观念,历来就有众说纷纭,有各执一端的意见和看法。但是罗尔斯有着关于正义概念的他自己的解读,他的最著名、最直接、最简捷的提法就是:正义即公平。罗尔斯为这一理论的前提设置了一个假设环境,即所谓“原始状态”。与这一假设的“原始状态”相关联,罗尔斯提出了几个核心概念:一是“正义的环境”。这一环境包括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二是所谓“正当观念的形式限制”,它对正义原则的性质作出了规定;三是所谓“无知之幕”①。这是一个大胆的假设;四是推理的合理性。

罗尔斯在经过了一系列概念的推演的工作准备之后,展示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并对这两个正义原则作出了完整的表述: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总体系。”

“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1)符合地位是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2)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4]

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个原则又可称之为自由原则。而他的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又分为两项,即社会经济中的不平等应这样来安排:一是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使以往收益最小者享有最大利益,他称之为差异原则。二是在社会的公平平等条件下,地位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他称之为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

第一条原则要求确保公民的平等与自由,使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第二条原则承认了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现象存在的现实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要注意调节利益分配上的差别,使受益最少者的状况得到一些改善。

由于把第二原则又分为两项,罗尔斯实际上提出了三个原则,这三个原则可以简单地称之为:1.自由原则;2.差别原则;3.机会公平原则。只不过这三个原则的地位和功用有所不同。

三个原则的相互关系如下:

第一,自由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而机会公平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第二,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又可与差别原则合为一大原则。

第三,第一正义原则又与机会公平原则可结成一更大口径的自由原则。

于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就做到了自由(第一原则和自由优先原则)、平等(政治权利的平等和机会的平等)和博爱(照顾最少收益者的差别原则)的统一。于是,在罗尔斯的脑海里,一个自由、平等、博爱、和谐的世界的建立就成为了可能。

罗尔斯说道:“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一种理论如果是不真实的,那么无论多么高雅,多么简单扼要,也必然会遭到人们的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体制如果是不正义的,那么无论它们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紊,也必然会成为人们所改革或废除。”[4]

我们今天使用的是“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完整的词,还可以加诸如下理解,社会有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然界有自然界的“公平正义”,甚至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也有一个公平正义的问题。仅就社会而言,讲“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这是公平正义原则在今日中国的具化与展开。尤其是制度,它是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东西。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在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的落实之中,体现在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之上。这就需要一系列制度来对之形成保障。《决定》把这个制度体系构划为四个板块七个方面。

第一个板块是政治法律制度,包括三个方面:1.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2.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3.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

第二个板块是经济制度,包括两个方面:1.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决定》中强调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持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这可说是公平、机会、差别三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完整体现。

作为第三个板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基本生活。《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深得人心民心的具体安排,这远非罗尔斯的几大原则所能比拟。

至于第四个文化板块,特别是其中关于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来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的崭新提法,则完全可以视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一项重大成果。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在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文化的各个领域中,公平正义诚然是一最为基本的要素,但是不要忘却,在人的心灵、人的良知领域,公平正义的有无及其状态,直接规定着人性的善恶、人的生命存在,而人的心灵与良知是否保有公平正义,虽说是有极大的后天因素,但它反过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文化的领域的公平正义的保有,从而也就决定着社会和谐的实现与否以及和谐状态的优与劣。关于人的心灵锻炼的理论,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非常宝贵而丰厚的资源。

注释:

①无知之幕。这是罗尔斯提出的大胆假设。他假设了一种原始状态,要求人们摆脱现实现刻的各种感觉和知识,在现实社会面前拉上一道大幕,使人们纯粹从零点开始思考争议的原则。无知之幕假定各方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生、天生资质、自然能力、理智和力量等情形,也没人知道他的关于善的理念,他的合理性计划和心理特征,各方也不知道这一社会地位、条件或个人气质均会影响一个人对正义原则的判断,必须用无知之幕将它们全部隔开,这样原始状态才能成立。(见王沪宁.《正义论》中译本序。[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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