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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遭受侵权非常严重
当前侵犯集体企业产权的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性:即传统性、普遍性和多样性。这反映了侵权问题的严重性。
任意侵犯集体企业合法财产权的行为可以追溯到集体经济大发展的50年代中后期,它几乎是同集体经济同时诞生的。在大跃进时期,违背生产关系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客观规律,盲目追求“一大二公”,导致了严重后果。在“文化大革命”中,它不仅死灰复燃,而且变本加厉,把集体经济作为“资本主义尾巴”来割。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拨乱反正,这种反集体经济的思想和行为有所转变。但是,积重难返,这种转变是不全面、不彻底的。在几十年中长期形成的平调集体资产的行为,已经成为一茬又一茬沿袭的传统。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任意侵犯集体企业的产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恶习,一种顽疾。它严重挫伤了集体劳动者的积极性,窒息了集体经济的生机,阻碍了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侵权行为相当普遍
根据观察和调查,全国大概除了西藏等少数地方以外,其余各省市、各地区、各行业无不存在非法侵犯集体企业产权的现象。除了经营严重困难或者资不抵债的以外,凡是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集体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发生过财产被平调的事件。此类事例无论在本市还是外地都不胜枚举。仅上海市已经公开发生争议的就有上百家。我们直接和间接调查了解过的十多家企业,就涉及到机械、仪表、电气、纺织、轻工、石油、化工、医药、交通运输、商业和服务等行业。
谁在侵犯集体企业
当前侵权行为的突出特征是它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可以分为:侵权者的多样性、侵权借口的多样性和侵权方式的多样性。
侵权者的多样性: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期,平调集体资产的基本上是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因为它们握有强大行政权力,那么在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以后,侵权者的队伍无疑是大大扩充了。现在侵犯集体企业产权的,除了少数地方政府及其分管经济的部门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控股集团公司。这些国有独资公司大都是从原来的工业局改组而来。作为过去的工业局,它们拥有政府授予的管理职能,同集体企业本来就有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历史形成的上下级关系在改组后延续下来,有些甚至还取得政府的重新授权,继续管理着那些集体企业。在改组过程中或后来另有需要时,它们就以产业结构调整、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等名目,把集体资产转化为它们控制的资产,实际占有。
2.扶办过集体企业的企业。它们过去创办或扶持组建集体企业,或者接受集体企业挂靠,在人、财、物等方面对集体企业提供过许多支持,因而认为自己是集体企业的上级,是集体资产的原本所有者,集体企业本来就是它们的,是所谓的“国有集体”,当然有权取得集体资产。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投资多元化的公司,它本来同集体企业没有什么扶办或隶属关系。但是许多股份有限公司是从大型国有企业改组而来的,由于改组不规范,它们仍然在事实上管理着过去由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当它们经营发生困难或有其它需要时,往往“就地取财”,任意侵吞集体资产归它所有。
4.不规范的联合经济组织。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后,它们中的相当大部分连续多年亏损,目前仍然无望扭亏为盈。它们自然而然地就以过去的支持为理由,向所属企业提出产权要求。有的不规范联社,根本上就是一个行政性公司,它们从成立之日起就是靠向集体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生存的,现在更难独立生存。
5.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它们过去同集体企业的创建有着多方面的密切关系,当时对支援创建的财、物等没有明确其性质,现在产生产权归属之争。或者当初就把集体企业当成自己的小金库,从来没有承认过集体企业的独立地位。现在集体企业要求独立自主走向市场,它们就抓住不放。
6.有权势的人物。这是指企业外部的某些个人,不包括企业内部少数以权谋私的厂长、经理和书记们。他们主要是原来的上级单位的负责人,利用他们对企业拥有的影响力,以各种借口向企业索要财物,甚至股权。
这些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为什么能够侵犯集体企业产权呢?主要原因是它们手中或多或少握有政府授予的某种行政权力,或者拥有过去权力的余威余势,因而自认为掌握有某种对集体企业的管理权、控制权和索取权。它们的权力事实上也是难以抗拒的。
侵权的种种借口
侵权借口的多样性:现在的侵权者都有种种新的理由为它们的侵权行为辩护。他们所谓的理由其实都是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借口。主要的借口如下:
1.“政府有权处置”。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集体企业、集体经济,实际上都是政府办的,如果没有各级政府的扶持,哪有什么集体企业。如果集体企业搞不下去了或者破产了,还不是要来找政府?政府不管谁来管?既然政府要管,我们就有权对集体企业的资产进行统一调度或重组。政府代表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有权处置集体资产。
2.“公有资产应该统一管理”。有关部门认为,集体经济既然是公有制经济,而且在国民经济中同国有经济一样处于主体地位,那就应该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即使不统管也要代管。他们要求集体企业的重大决策、资产经营或处置,应该经过他们批准,否则就会导致集体资产流失。
3.“同优惠政策相关的资产不属于集体所有”。有的部门规定,集体企业是靠政府的优惠政策扶持发展起来的,例如减免税等,同减免税相关的资产当然是国有资产,不属于集体所有。最初作出这种规定的文件,虽然后来已经被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文件所否定,但与此相关的主张在基层的许多地方仍然继续执行。
4.“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有的部门无视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竟然规定,集体企业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收入当然也应该归属于国家。有的地方甚至规定,因旧城区改造被搬迁的集体企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应得的补偿和重新安置的收入也要上缴,至少上缴30%。个别部门竟规定集体企业的这种收入全部由它统收统支。
5.“债权决定产权”。有人主张,当初创办集体企业的注册资金是借款,其产权应归债权人所有。即使借款本金归还了,但是没有计算利息,债权还是没有了结,贷款人对其本身收益当然拥有权利。在他们看来,债权就是产权,永远决定产权的归属。
6.“扶办单位经营有困难”。有人认为,过去扶办集体企业的单位现在经营困难,为了扭亏解困,集体企业应该拿出部分资产作为贡献,帮助扶办单位摆脱困境。其辩词是:小局必须服从大局。
7.“人是我管的,当然财产也归我管”。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基本上都是由其上级管理部门任命的,如果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听话,不把该企业的财产交出来,就以一纸红头文件把他撤换掉,从而取得产权。美其名曰:党管干部。他们认为:党不仅要管集体企业的干部,而且也要管集体企业的资产。
8.“劳动关系决定产权”。许多集体企业的职工和管理人员过去是扶办单位派出的,现在的劳动关系仍然在该派出企业中。他们认为:集体企业的人都是我们的,他们的资产当然也是我们的。
9.“集体所有并不是一个企业的职工集体所有”。他们认为,集体所有是指一个大范围的集体所有,是全局、全系统或者是全区、全县、全市范围集体劳动者所有。一个集体企业只是大范围集体中的一小部分,最多只能拥有部分产权,不能拥有全部产权。
10.“谁出资谁所有”。他们以“谁投资、谁所有”为名,对出资的性质不加区分,即使在当初的出资并没有确认为投资,而且出资早已被抽走的情况下,也不承认劳动积累的原则。
11.“谁创办谁所有”。有人主张,创办单位根据政府的政策,出资金,出场地,出设备以及工程管理人员办起了大集体,当时的知青是“光着屁股”进来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当然不是他们的,只能属于创办者。
12.“谁管理谁所有”。有人主张,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劳动管理等过去都隶属于全民厂,由全民厂统一管理或者代办,从来没有独立过,现在当然没有独立的产权。
13.“协作关系决定产权”。有人说,你们集体企业是靠我们母体企业的协作配套生存的,你们的生产任务是我们的外发加工,没有我们的协作计划安排,包括价格优惠,就没有你们的今天。协作就是贡献,有贡献就有权索取。
侵权的八种常见方式
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侵权方式也不断花样翻新,愈来愈多样。主要有:
1.整体侵吞:制订政策文件,发布新的规定,把集体资产成片成块地整体转化为它们所有。有的地方政府将集体企业整体拍卖,收入归入地方财政。有的以改制转制为名,虚拟集体资产的所有者,要求职工出资向该虚拟产权主体购买集体资产。
2.局部蚕食:这种方式最为常见。或是对单个企业逐个侵吞,或是瓜分一个企业的部分资产。大多数产权纠纷都同局部蚕食这种方式直接相关。
3.直接索取:公开要求集体企业将其产权的部分或整体上缴,作为侵权者可以直接支配的资产。较普遍的做法是直接要求集体企业支付资金,将其转化为自己的小金库收入。
4.变相侵占:假借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之名,化集体所有为部门所有。在重组、优化和调整之初,名义上承认是集体资产,但其后以淡化所有制为名,逐步淡化集体资产的性质。或者有意无意逐步分解原劳动者群体,使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消失。
5.武力侵占:如果集体企业拒绝交出资产,它们就派人强行接管,或以武力相威胁,有的甚至直接诉诸武力。在本市和外地,这种事件已经屡有发生,因此而导致的流血事件也不仅是一件两件。
6.派人从内部侵吞:寻找各种借口,以党管干部为名,不承认集体企业劳动者民主选举经营者的权利,或者擅自撤换集体企业的经营者,外派厂长经理作为他们的代理人,令其自动奉献。
7.利用政策管理的空子:全国范围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是政府对集体企业实施管理的重大政策和法律行为,所有经工商登记为集体企业的企业都必须列入范围。列入范围的程序是:应该列入范围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申报,企业不可自己申请列入范围。如果企业自行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同意,产权界定部门则不予受理。于是有的主管部门或大企业就不将其所属的集体企业申报列入,不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的程序还规定,清产核资的结果必须经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于是他们假借种种理由不盖公章。更有甚者,有的单位在盖了公章以后对政府主管部门发出的产权界定批准文件也不承认。结果是这些企业的资产既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也不界定为集体资产,事实上成为它们的“自留地”。
8.摊派性侵吞:以种种理由向集体企业硬性摊派各种费用。其名目的繁多不胜枚举,令人眼花缭乱。
维权为什么艰难
当前保护集体企业产权不受侵犯的努力十分艰难。主要表现是:
1.人治代替法治、权大于法的现象相当普遍。在发生集体资产产权纠纷的地方或企业中,侵权者都表现出有法不依的倾向。产权纠纷能否依法得到正确解决,主要取决于侵权方主要领导人的法制观念强弱。他们认为过去由他们创办、现在仍然由他们管理的集体企业是他们的自有领地、附属物或小金库,不承认集体企业的法人地位,不承认在法律面前所有法人都是平等的,不承认劳动群众是集体企业财产的主人,他们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如果谁敢于不执行他们的意志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是目无领导,甚至是大逆不道。他们往往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力,及其惯用的法宝:或者以“党管干部”之名,发出一纸公文撤销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收回集体企业的经营业务,终止长期存在的协作关系,阻挠它们的正常经营,断绝它们的生路。这种常见的恶劣行为是造成集体企业产权纠纷不断、集体经济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而要求他们转变观念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除非权力比他们更大的领导人作出了专门批示。
2.法制不健全。确认、保护集体企业产权的法律法规不齐全,欠严密。许多保护集体企业的政策或规章没有上升为法律或法规,缺乏权威性,人们可以不执行。有些法律或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甚至出现“依法侵占”的现象。例如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而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同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存在着许多的不一致,这就给侵权者以可乘之机。例如谁负责“非公司法人”的整顿?国务院关于整顿公司的通知并没有明确劳动者在整顿集体性质的公司中的地位和权利。于是有些主管部门就借整顿公司之名,断章取义地引用通知中的只言片语,侵吞集体资产。国务院后来又发布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条例,劳服企业也是城镇集体企业,但两个条例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原来登记为集体企业的企业,后来又被登记为劳服企业,一个企业有两种身份。它们应该适用哪一种法律法规,思想上和行动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3.执法不公、司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集体企业往往有理由也打不赢官司,多数以败诉告终。在处理集体企业产权纠纷的案件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为数不少。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司法审判机关屈从于权势,站在大企业和有权势者一边,或者曲解法律,或者玩弄法律程序,使被侵权者申诉无门。有些案件甚至可以拖延几年不判决,把集体企业拖死。许多程序不利于保护集体企业产权。例如产权界定,集体企业如果没有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即使已经产生争议,也不可以直接向政府的产权界定部门提出界定申请。法院规定,行政庭不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经济庭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据此,作为下级的集体企业控告作为主管部门的上级侵犯它的财产权的案件,行政庭认为是经济案件不予受理,经济庭认为是行政案件也不受理。有些穷厂即使有些不动产,但缺乏现金付不起诉讼费,难以得到必要的司法援助,进不了法院的门。执法和司法监督不到位,冤案、错案难以纠正。
(原载《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