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时期河罗地区小农私有制的兴衰_土地私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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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土地私有制作为封建社会最不稳定的土地所有制,在汉唐间的河洛地区(注:本文所论及的河洛地区采取学术界的通行观点,即以洛阳为中心,东至郑州、中牟一带,西临潼关、华阴一线,南以汝河、颖河上游的伏牛山脉为界,北跨黄河以汾水以南的晋南、河南的济源、沁阳一线为界。参见洛阳市历史学会和洛阳市海外联谊会编《河洛文化论丛》第一辑和第二辑中有关论文。由河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8月和 1991年7月相继出版。此外,《文史知识》1994年第3期“河洛文化专号”中有关论文也论及。)以艰难的方式向前发展。一方面小农土地私有制时刻面临着被地主土地私有制吞并的危险;另一方面因为小农经济薄弱的经济基础,使其很难抵御天灾人祸,由此也造成了小农土地私有制的不稳定性。研究小农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历程,对于我们洞察该地区经济形势的兴衰起伏颇有裨益。

西汉时期河洛地区小农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道路与全国同步。汉初至文帝以前小农土地私有制尚处于发展阶段,土地兼并不严重,景帝至武帝前期,小农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因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而受到威胁。昭宣以后,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恶性膨胀,使小农土地私有制处于急剧萎缩阶段。有关西汉该地区小农土地私有制的典型材料严重匮乏,我们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这一问题。首先,我们从当时该地区郡县的户数来分析小农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状况。汉代盛行小家庭制,一般家庭5 人。晁错云:“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注:《汉书》卷49《晁错传》。)这就是说汉代的小农平均每人有20亩的私有土地。以西汉时河洛地区内的弘农郡和河南郡为例,元始二年,弘农郡有户118091,口475954;河南郡有户276444,口1740279。(注:《汉书》卷28上《地理志上》。)虽然上述两郡家庭规模略有差异,弘农郡为每户4人,河南郡为每户6.2人,但与晁错所述基本吻合,河南郡内含洛阳城市52839户,且其县较弘农郡多11个,故而户数较弘农郡为多。弘农郡平均每县10735.5户,河南郡平均每县10163.8户,在西汉末年的元始二年平均每县尚有1万多户,这其中显然以自耕农为主,他们大多为拥有10亩、20亩、40亩、50亩土地的小农。(注: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8月版,第228页。朱绍侯著:《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3月版,第150页。)

其次,从西汉时勋贵在该地区多有食邑且其所食户数不断增加,也可以证明小农土地私有制存在和发展的事实。西汉时封建政府向自耕农征收1/15或1/30的土地收入作为赋税,但在西汉立国之初,封建中央政府往往将原来属于郡县的编户齐民的税收赐与某勋贵,使其食某郡或某县多少户的租税收入,这于西汉河洛地区诸郡县亦有反映。楚汉战争中,彭城之役刘邦大败,樊哙从刘邦“还至荥阳,益食平阴二千户”。刘邦即位后,又“以哙有功,益食邑八百户。”(注:《汉书》卷41《樊哙传》。)平阴故城在今孟津县东。汉初樊哙尚能食平阴2800户,反映了此地自耕农之多。靳歙于楚汉战争中,“破楚军荥阳东。食邑四千二百户”。后又因在平定异姓诸王之乱时,“取楚王信”,“定食邑四千六百户”;又“从击黥布有功,定封,定食邑五千三百户。”(注:《汉书》卷41《靳歙传》。)靳歙在荥阳食邑的增多,说明了荥阳县自耕农数量在迅速增加,否则其食邑户数不可能一增再增。或许其初期所食未尽一县,而只是部分,亦未可知。不过就汉初经济的迅速恢复而言,当以前者可能性较大。西汉在河洛地区食邑的史料不再列举。既然西汉在河洛地区分布有较多食邑,表明这里的自耕农经济发展到了一定水平。这些自耕农拥有一定数量的私有土地当属必然。自耕农将原来缴纳于官府的租税转缴于食邑主。

此外,西汉中央政府在河洛地区所实行的一些政策,明显地也是旨在扶植小农经济。主要表现为供给小农一定面积的土地。如汉昭帝元凤三年(前78年)春正月,“罢中牟园赋贫民”。(注:《汉书》卷7 《昭帝纪》。)西汉时武、宣、哀、平诸帝屡屡有全国性“赋民公田”的举措,“赋”颜师古释为“给与也”,或“计口而给其田也。”可见,“赋民公田”是以国有土地授给农民之意。在没有还授规定的情况下,这种受田民成为国家控制下的自耕农,其土地也成为私有土地。在这一系列授与小农土地的政策下,该地区的小农也因此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这就是在汉平帝元始二年时,该地区诸郡县尚有一定数量自耕农存在的原因。最后,从小农私有土地发展过程中土地买卖现象的存在,也反映了小农私有土地的不稳定性。《史记》卷30《平准书》云:“卜式者,河南人也。亲死,式有少弟,弟壮,式脱身出分,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与弟,式入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头,买田宅,而其弟尽破其业,式辄复分与弟者数矣。”卜式将土地与房产让于其弟后,因牧羊而致富,又“买田宅”,说明卜式所在河南郡土地买卖的存在。而卜式之弟“尽破其业,式辄复分与弟者数矣。”土地买卖的频率是很高的。由上述四个方面可以看出,小农土地私有制作为封建社会役源和税源的基地,自始至终存在着,成为封建政府立国的基础。

东汉时豪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急剧发展,不但蚕食国有土地,而且时刻威胁着小农私有土地。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小农私有土地制的发展极其缓慢。从章帝至安帝时,中央政府曾多次“假民公田”,(注:《后汉书》卷3《章帝纪》、卷4《和帝纪》、卷5《安帝纪》、卷32 《樊宏传附隼传》、卷44《张禹传》。)这些原属于官府的国有土地,逐步变成了农民耕种的私有土地。这种“赋”或“假”民以公田,实际上是政府旨在贯彻扶植小农的政策。有时官府还贷给小农以种粮,如章帝元和二年(86年)曾下诏:“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粮种,务尽地力,勿令游手。”(注:《后汉书》卷3 《章帝纪》。)和帝也曾于永元十六年春正月“诏贫民有田业而以匮乏不能自农者,贷种粮”。甚而还实行“贫民无以耕者,为雇犁牛直”的政策。到七月,又“诏令天下半入今年田租、刍槀;其被灾害者,以实除之。贫民受贷种粮及田租、刍槀,皆勿收责。”(注:《后汉书》卷4《和帝纪》。)诸如此类诏令,史书中记载颇多,其目的都是为了减轻自耕农的负担,使他们不致因为歉收或遭灾而抛弃土地成为流民。因为小农土地的存在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小农以及小农土地的减少则会直接威胁到国家税收,因此封建政府必须保持小农经济的存在,即需要一定数量的小农土地私有者的存在。有时甚至额外征收也要从小农的耕地中来,如《后汉书》卷31《陆康传》载,永和元年,“时灵帝欲铸铜人,而国用不足,乃诏调民田,亩敛十钱。而比水旱伤稼,百姓贫苦。”这虽然是按亩征收,但在汉末黑暗政府环境下,遭受贫苦的则显然是普通小农。

在小农经济发展过程中,小农对其土地私有制的经营也反映了小农私有土地制的状况。《后汉书》卷84《列女传》载,乐羊子妻不但纺织而供养羊子与婆婆,而且还种植于其家所有的园中,“尝有它舍鸡谬入园中,姑盗杀而食之。”说明乐羊子家有私人园子。明帝永平五年,第五伦因犯法,“得免归田里,身自耕种,不交通人物。”(注:《后汉书》卷41《第五伦传》。)而《东观汉记》则云:“第五伦为会稽太守,免官归田里,躬与奴发株棘种麦。”(注:《太平御览》卷822引。 )免官之后的第五伦与普通的自耕农无异,其于土地之上耕种亦属正常。弘农郡的杨震,“少孤贫,独与母居,假地种植,以给供养。诸生尝有助种蓝者,震辄拔,更以拒其后,乡里称孝。”(注:《后汉书》卷54《杨震传》注引《续汉书》。)而其它史书则称其“常种蓝自业”。无论是租种他人之地,亦或自己之地,亲自耕种,其面积之小当无可置疑。留传至今的史料中还保留着官员为解决小农土地争端的美谈。明帝时,“鲁恭为中牟令,宿讼许伯等争陂泽田,积年州郡不决。恭平理曲直,各退自相责让。”(注:《文选》卷59沈约《齐故安陆昭王碑文》李善注引《东观汉记》。)陂泽田本属国有土地的一部分,经东汉政府多次“赋民公田”,已经变为小农私有。此处陂泽田可能为蒲田泽附近的土地,由此而发生的争讼积年得不到解决,也说明国有土地私有化过程的复杂。小农土地私有制最不稳定的因素来源于地主土地私有制对小农土地的侵吞。《后汉书》卷76《循吏·王涣传》载,明帝时,王涣“除温令,县多奸猾,积为人患。涣以方略讨击,悉诛之。境内清夷,商人露宿于道。其有放牛者,辄云以属稚子(王涣字稚子——引者注),终无侵犯。”这可能是因奸猾之人侵占小农土地,故而有放牛者在讨平奸猾之后,以感激的心情言及所有这一切都归属于王涣的功劳。如果说这条史料尚有模糊之处,下面这条史料则清晰地表明了豪强地主对小农私有土地的侵犯,“王涣为河南温县令,土俗豪强。涣到,举贤诛猾,民开门,皆放牛于野。”(注:《书钞》卷78司马彪《续汉书·循吏传》,转引自周天游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卷5,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豪强霸占小农的土地,使小农连放牛的土地也没有了,王涣诛杀这些人之后,土地又回到了小农手中,故有民牧牛于野的举动。

东汉小农私有土地制存在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小农土地买卖极为盛行。最引人注目的资料是发现了许多买地券,有关河洛地区的资料颇多。朱绍侯先生在《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一书中“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一节对其作了精辟的分析。林甘泉先生在《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土地继承与买卖”一节也对诸有关买地券作了剖析,并列表予以说明,现将该表中有关资料摘录如下:

年代 地区地 价

明帝永平十五年 河南偃师

八十二亩价六万一千五百

灵帝建宁二年河南尹河南 三亩直九千三百

灵帝建宁四年河南尹雒

阳 一町贾万五千

灵帝光和元年河南尹平阴 六亩直九千

灵帝光和二年河南

十亩直五万

灵帝光和七年河南尹雒阳 五亩直万五千

灵帝中平五年河南尹雒阳 一亩直三千

东汉末年中州内郡田亩一金

年代

单价(钱)

资料来源

汉侍廷里父老僤

明帝永平十五年 750 买田约束石券

灵帝建宁二年3100 王未卿买地券

灵帝建宁四年 孙成买地券

灵帝光和元年1500 曹仲成买地券

灵帝光和二年5000 王当买地券

灵帝光和七年3000 樊利家买地券

灵帝中平五年3000 房桃枝买地券

东汉末年10000《潜夫论·实边》

上述土地虽然每亩价钱不一,以750钱到10000钱不等,但基本上是在1000—3000钱之间波动,而价钱不一可能也与土地质量的好坏有关,越靠近城市其地价越高,这由灵帝时地价即可以得到证明。而土地买卖的原因则是复杂的,小农或因急需钱而出卖土地,或因地主阶级欲扩大私有土地强买农民的土地。当然一些特殊情况也促使土地买卖的进行。如马援死后,因遭他人诬陷,“帝益怒,援妻孥惶惧,不敢以丧还旧茔,裁买城西数亩地藁葬而已。”(注:《后汉书》卷24《马援传》。)这种土地显然为小农而非豪门所有。又崔實在其父卒后,“剽卖田宅,立碑颂,葬讫,资产略尽。”(注:《后汉书》卷52《崔骃传附實传》。)这是为葬父而出卖土地。东汉一朝,因豪强地主田庄经济的恶性发展,对小农土地私有制的存在构成了严重威胁,小农土地的存在和发展举步维艰。

曹魏时期河洛地区小农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是伴随着该地区战争的平息、农业的复苏以及政府的重视而发展起来的。《三国志》卷16《魏书·杜畿传》言及杜畿于河东地区“课民畜牸牛、草马,下逮鸡豚犬豕,皆有章程,百姓劝农,家家丰实。”这段文字反映了该地区自耕农经济发展的状况,由居民饲养牲畜,豢养家畜,勤于农业,家家丰实等现象分析,此为占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无疑。而且官府也因之积聚了大量的粮食。正因为自耕农是国家税收的重要负担者,曹魏政府也始终贯彻扶植小农的政策。建安七年,曹操下令云:“其举义兵已来,将士绝无后者,求其亲戚以后之,授土田,官给耕牛,置学师以敬之。”(注:《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 )通过给阵亡将士之后人一定数量的土地,扶植一批新的自耕农,增加小农私有土地的比重。当时州郡官吏注重扶植小农经济的有弘农太守樊毅,卫凯《复华下民租田中算碑》,言及弘农太守樊毅率人修华山庙,感动神灵,“仍雨甘雪,

润宿麦”,他最后请求“复华下十里以内民租田口算”。这里被复除之民显然是拥有小片土地的自耕农。随着曹魏势力的逐步扩大,当时还发生过自耕农不堪官府压榨而举行起义之事,“建安二十二年,陆浑长张固被书调丁夫,当给汉中。百姓恶惮远役,并怀忧忧。民孙狼等因兴兵杀县主簿,作为叛乱,县邑残破。”(注:《三国志》卷12《魏书·司马芝传》。)张固所征调的丁夫是拥有小片土地的自耕农,因要远役关中,故而引起农民起义。反映了自耕农是国家徭役的主要承担者。

由曹魏时户口的变化,也可以看出河洛地区小农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状况。《通典》卷7《食货·历代户口盛衰》载,平蜀之前, “魏氏唯有户六十六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有四百四十三万二千八百八十一。”而当时的州郡则为“魏氏据中原,有州十二,……有郡国六十八。”(注:《通典》卷171《州郡一·序目上》。)据杨晨《三国会要》统计,河洛地区有6个郡,若以《通典》而论,每郡平均9756户,河洛地区共有58537户。当时平均每户有6.68口人,该地区共有391027.16人。虽然这只是一个平均数,尚不太准确,但从宏观上分析,河洛地区的自耕农当不在少数。从建安九年曹操所颁布的“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注:《三国志》卷1 《魏书·武帝纪》裴注。)来分析,虽然其所征收的田租我们无法推算出具体数字,而在该地区每年绵要收117074斤,绢要收117074匹,如此庞大的数额都要从自耕农处收取,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自耕农要占有一定数量的私有土地,否则如此巨大的税收当成无源之水。

西晋占田制包括官员以官品的高低占有一定的土地(注:薛瑞泽:汉唐间河洛地区国有土地制的兴衰轨迹,《洛阳工学院学报》,1997年第2~3期。)和小农“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允许小农拥有私有土地的最高限额,至于说能否兑现,政府并不过问。不过就现存的有关资料分析,小农土地私有制在河洛地区仍然得到了存在和发展。如皇甫谧“徒居新安,……居贫,躬身稼穑,带经而农。”(注:《晋书》卷51《皇甫谧传》。)时皇甫谧过继于其叔父,只是一般的小农。又王衍因厚葬其父,“数年之间,家资罄尽,出就洛城西田园而居焉。”(注:《晋书》卷43《王戎传》。)此时的王衍,与一般的小农并无二致。通过对《晋书》卷14《地理志》中河洛地区诸郡的统计,该地区共有273900户,虽然因政区的变化,这一统计数字并不十分准确,但至少可以作为该地区自耕农人数的参照物。而各郡也因地理位置的不同,总户数有较大差异,河南郡因京畿所在,户数达114400,弘农郡因多山地,户数仅有14000。造成户数悬殊差异也有土地面积大小差异的因素在内。总的形势是平原多于山区,交通便利的都城近郊多于偏远之处。诸户数之中,虽然包括有诸豪强之户在内,但大多数仍为普通的自耕农,他们是占有小块耕地(在100亩之内)的丁男和丁女们, 他们是封建政府徭役和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如果没有一定数量的自耕农和他们所占有的土地,对于西晋政府所颁行的“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的规定和“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的规定,我们就无法理解。虽然西晋政府所颁布的“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有不能完全兑现的事实,但至少自耕农仍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正因为西晋政府拥有了包括河洛地区在内的一定数量的自耕农,才颁行户调之式以榨取赋税和田租,而这又明显地比曹魏时加重了。

十六国北朝初期,河洛地区小农土地私有制处于缓慢地发展阶段,《魏书》卷110《食货志》所说的“太祖定中原,接丧乱之弊, 兵革并起,民废农业”,是当时农业经济状况的真实写照。而河洛地区小农土地私有制的复苏是在太武帝以后。太和八年以前,北魏规定:“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绢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而自此之后,“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河洛地区诸州“贡绵绢及丝”,说明了小农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太和九年所颁行的均田令,其中“桑田”是私有土地,对于初受“桑田”的农夫,“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棵。”从法律上促使了小农私有土地的发展。孝文帝迁都洛阳后,河洛地区空旷的土地进一步便利了均田制的推行,从而使无地或地权不稳定的农民,可以得到20亩私有土地的权力。

北齐隋唐的均田制中,普通小农有20亩的私有土地(北齐隋为桑田或麻田,唐为永业田),这只是最高限额,可以自由买卖。唐代河洛地区因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恶性膨胀,小农土地私有制逐步萎缩。唐初,“因隋末丧乱,人多浮伪”,贞观二年(628年), 窦轨“出为洛州都督”,“并遣务农,各令属县有游手怠惰者皆按之”,鼓励小农从事农业生产,经窦轨督促整顿后,“人吏慑惮,风化整肃。”(注:《旧唐书》卷61《窦威传附轨传》。)而到唐高宗时,土地买卖又加剧了,《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永徽中禁买卖世业、口分田。其后,豪强兼并,贫者的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虽然高宗有诏颁布,但土地兼并现象并未受到遏止。武则天长安末年,于白司马坂造大像,李峤曾上疏谏云:“天下编户,贫弱者众,亦有佣力客作以济糇粮,亦有卖舍贴田以供王役。”反映了小农出卖口分永业田现象之严重。到唐玄宗时曾颁布《禁买卖口分永业田诏》:“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百姓典贴,如闻尚未能断,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宜更申明处分,切令禁止,若有违犯,科违敕罪。”(注:《全唐文》卷30。)可见因大土地所有者的兼并,已使小农土地所有制急剧萎缩。为了使小农私有土地存在以保证国家一定的税收,玄宗才不得不发此诏。土地兼并的加剧,加速了均田制的破坏,以致于唐代宗时不得不实行两税法的新税种。

唐代河洛地区小农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情况于唐代的诗文中多有记载。刘禹锡曾有“上人祖先壤树,在京索间,瘠田可耕,陋室未毁”。(注:《全唐文》卷603刘禹锡《上杜司徒书》。 )宋之问《为皇甫怀州让官表》云:“山阳大郡,河内名区,桑竹泱淇水之西,井田杂氓山之北。”(注:《全唐文》卷240。)井田即私田, 可知私有土地分布之广。韦应物《观田家》诗云:“微雨众卉新,一雷惊蛰始。田家几日间,耕种从此起。丁壮俱在野,场圃亦就理。归来景常晏,饮犊西涧水。饥劬不自苦,膏泽且为喜。仓廪无宿储,徭役犹未已。方惭不耕者,禄食出闾里。”(注:《全唐诗》卷192。)反映了一场春雨过后, 农夫耕种于田野的景象,虽然农夫辛勤耕种,但仍然家无存粮,还要应付官府的徭役,而那些不耕者,其俸禄正是源于这些劳苦大众。这可以说是对小农经济发展的逼真记载,具有史诗作用。高适也有诗云:“朝从北岸来,泊船南河浒。试共野人言,深觉农夫苦。去秋虽薄熟,今夏犹未雨。耕耘日勤劳,租税兼舄卤。园蔬空寥落,产业不足数。尚有献芹心,无因见明主。”(注:《全唐诗》卷212 高适《自淇涉黄河途中作十三首》。)钱起在《送马使君赴郑州》中写道:“膏泽带荥水,归人耕圃田。遥知下车日,万井起新烟。”(注:《全唐诗》卷237。 )可知气候对农业影响之深刻。诸诗描绘完全是小农经济发展的状况。

综观汉唐间河洛地区小农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规律,即在每一个封建王朝初期,因封建国家刚刚建立,对小农经济采取扶植的态度,因而使小农土地私有制发展较快。而到封建王朝的中后期,伴随着地主土地私有制对小农土地私有制的侵吞,小农土地私有制迅速萎缩。而封建政府为了保证国家一定的税收,有时不得不颁发诏令,对大土地制的恶性发展采取一些遏制措施,使小农土地私有制在大土地私有制的夹缝中得以生存和发展。

收稿日期 199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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