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有制视角下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的重构&以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为例_所有制论文

个人所有制视角下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的重构&以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为例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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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35(2010)03-0125-07

前苏联与前南斯拉夫的解体作为20世纪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重要的历史事件,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如何研究和发掘经典作家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论述,如何评价和借鉴前苏南所有制及其结构的建立与演变,既是历史留给我们的任务,也是我国坚持社会主义改革方向,深化所有制结构改革的前车之鉴。

一 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最初构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对所有制问题的研究。他们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构想的基本逻辑是: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无产阶级在所有制方面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便是根据生产社会化的客观要求,把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或国家的财产,建立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实现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在“国家消亡”后,要在“自由人联合体”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应当说“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思想的奇葩;是理论界争议较多,社会主义建设中被严重忽视的一个问题;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关于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思想,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共产主义将“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产生的前提看做是先前世世代代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它们受联合起来个人的支配”。“这样一来,现在情况就变成了这样:个人必须占有现有的生产力总和,这不仅是为了达到自主活动,而且一般说来是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在无产阶级的占有之下,许多生产工具应当受到每一个个人支配,而财产则受所有的个人支配”。“只有在这个阶段上,自主活动才同物质生活一致起来,而这点优势同个人向完整的个人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相适应的。”[1]而后,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又曾论及:“资本家对这种劳动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消灭”。[2]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进一步阐述了这一思想,他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形式,是对个人、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3]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它是想要剥夺剥夺者。它是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但这是共产主义……”[4]

由此可见,把社会主义所有制视为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始终一贯的主张。马克思所阐释的个人所有制是以劳动者在联合占有的生产资料中享有一定的所有权为特征的。一方面,生产资料是劳动者集体占有、共同使用的,任何个人都无权分割;另一方面,在这些用于集体劳动的生产资料中,每个劳动者都享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这就是在自由联合的劳动条件下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相统一的具体形式。换言之,劳动者在其中没有取得个人所有权的经济,绝对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经济。

二 前苏联与前南斯拉夫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认识与探索

历史的发展是曲折的。社会主义革命没有如马克思所预料的那样,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心脏地区同时取得胜利,却首先在农奴制盛行的俄国取得成功。因此,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东方国家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便成了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首先要研究和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都进行了十分有益的探索,建立起了不同的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模式都程度不同地忽视或歪曲了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理论。

(一)前苏联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认识与探索

前苏联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付诸实践,建立起社会主义所有制,苏共领导人列宁、斯大林等都进行了不懈探索,并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也留下了历史的遗憾。

在十月革命前,列宁关于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的设想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几乎是一致的。他认为,社会主义革命就是要以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因为“私有经济关系和私有制关系已经变成与内容不相适应的外壳了,如果人为地拖延消灭这个外壳的日子,那它就必然要腐烂,……但终究不可避免地要被消灭。”[5]687因此,“工人阶级要获得真正的解放,必须进行资本主义全部发展所准备起来的社会革命,即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把它们变为公共财产,组织由整个社会承担的社会主义的产品生产代替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5]80-81

十月革命后,列宁根据恶劣的国内国际条件和实现工业化的需要,建立了以高度集中的国有化和计划经济管理为特征的“战时共产主义”体制。据此,苏维埃政权没收了全部资本家的财产,将企业完全收归国有;对农民实行余粮收集制;取消商品货币关系,取消城乡市场贸易,由国家按照共产主义的原则来组织生产和分配,实行计划配给,推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并且还将一切非公有制的经济成分作为消灭的对象。由于列宁与马克思、恩格斯所面临的情况截然不同——俄国生产力落后,社会经济成分相对复杂,因而当时建立的公有制模式严重地伤害了劳动者的积极性,甚至危及新生政权的生死存亡。[6]

在经受了一系列的痛苦和教训之后,列宁开始结合俄国的具体国情,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进行深入探索。1921年初,他在《俄国革命五周年和世界革命前途》一文中指出:直接过渡到纯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和纯社会主义的分配,不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在社会生产力没有高度发展,群众文化水平尚未极大提高的条件下,勉强追求社会主义经济的纯粹形态是危险的。在这一认识基础上,列宁提出了建立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的设想。可以说,从提出新经济政策到1924年逝世这段时间里,列宁的全部精力几乎都用于研究这一政策的制定与如何有效地实施等方面。遗憾的是,列宁逝世后,俄共(布)党内领导层对新经济政策的推行发生了严重的分歧与斗争。争论主要是围绕社会主义建设的方法及其发展前景等问题展开的。应当说,在当时条件下,联共(布)党内对“新经济政策”存在巨大分歧是正常的,问题是前苏共最高领导人并没有正确认识这些分歧和争论,他们没有采取民主的、讨论的方式解决这一分歧,而是通过残酷的政治斗争方式加以解决的(一次是反对托洛茨基派的斗争;一次是反对布哈林派的斗争)。通过这两次斗争,斯大林取得了最后胜利。随后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就按照斯大林的主张全面推行。

1929年底,斯大林明确宣布:“我们所要采取新经济政策,就是因为它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当他不再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时候,就让新经济政策见鬼去吧!”[7]斯大林认为: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8]斯大林是这样说的,苏联社会主义所有制也是这样建设的。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形成了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为特征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并且还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模式宣传、推广。由于这种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巨大作用,特别是在卫国战争中所发挥的中流砥柱作用,由于苏联当时是唯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因而这种所有制结构长期被视为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的唯一模式。

斯大林的继任者在所有制问题上几乎没有些许创新与进步。从1953年斯大林去世到苏联解体,前苏联历代领导人都没有从实质上改变这个所有制模式,甚至还要强行要求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照抄、照搬”。实践证明,仅仅注重生产资料公有性,而忽视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清一色的公有制不仅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反而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前南斯拉夫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认识与探索

与前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同,前南斯拉夫最早发现“苏联模式”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对“苏联模式”提出质疑,并采取了一些与前苏联不同的做法,以至于逐步建立起了“南斯拉夫模式”。

在铁托看来,前苏联高度集权体制和单一的公有制模式并不适用于多民族联合体和生产力极不发达的前南斯拉夫。他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把人和人的真正利益放在注意的中心,从而,使整个社会发展获得尽可能人道的性质。”[9]在众多党内外政治家与理论家探索的基础上,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理论的主要设计师卡德尔经过精心研究提出了“工人自治”的思想,并得到了铁托等南共领导人的认可与支持。卡德尔自治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由生产者管理生产和社会事务。他认为,国家所有制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式,它在无产阶级建立新国家之初是必要的和十分有效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逐渐地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不能发挥劳动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因为“在国家所有制和国家集权制时期,国家在组织和调节经济生活及社会管理方面起着支配作用,管理了整个社会资本。国家机关、经济机关和其他管理机关获得了巨大的政治权力”。“建立在高度中央集权基础上的党政合一领导体制为国家和党的官僚主义化敞开大门,并带来一种危险,就是使革命的行动上的集中越来越蜕化为行政官僚的中央集权制,使对国有化生产资料的管理,亦即对社会资本的管理,变为某种国家所有制和专家治国论管理者的垄断权,而使共产党变为维护这种垄断权的工具。”[10]

在这些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前南斯拉夫党和政府逐步达成共识,并上升为国家意志。其宪法规定:生产资料属于社会所有,“任何人都不得对社会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不论是社会政治共同体,还是劳动组织,或者劳动者个人,任何人都不得在所有权基础上占有社会劳动产品,管理和支配社会生产资料,而只有劳动,即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才能按社会主义自治的原则直接管理生产资料,用它来为自身的利益和全社会的利益服务”。[11]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同于“苏联模式”的“南斯拉夫模式”。这一模式从根本上取消了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干预,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来,由厂长或经理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工人委员会监督厂长、经理的工作,使企业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企业在计划、生产、销售、分配等方面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前南斯拉夫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认识与实践说明,铁托及其党内的诸多领导人都已比较深刻地认识到社会主义的建立不仅仅只有一种模式可供遵循。更为可贵的是,他们在努力消除国家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寻求在社会所有制下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等方面做了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探索。

应当承认,前苏联与前南斯拉夫在确立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过程中都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与探索,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所有制理论付诸实践,建立了比较适合各自国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但是两国的所有制确立过程中,又都程度不同的忽视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引导。因此,重新审视所有制,自然地提上了各自国家改革的日程。

三 前苏联与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改革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前苏联与前南斯拉夫的所有制模式,在本国都暴露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到了20世纪80年代,改革这一模式便成了摆在各国党和政府面前的重大任务。

(一)前苏联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的改革

“苏联模式”的所有制结构确立之初,在急速推进工业化和卫国战争期间,的确产生了惊人的效益,博得了全世界的认可。但是,在二战后的和平发展时期,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这种以国家所有制为主体的单一公有制结构的弊端日渐显露。

第一,国家所有制以国家的名义代表劳动人民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管理企事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常常演变成以党代政或直接的行政命令来管理国有企业。政府官员掌握经济权的局面,致使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脱节,企业缺乏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难以体现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经济权力,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主人翁地位实际上流于形式,甚至在一些地方、一些企业表现为“主人空”。[12]

第二,国家所有制排斥每个具体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占有和支配国有资产,国有财产归全体成员所共有,但这些成员又不是共有财产的某个特定部分的所有者。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集使用、支配、收益、处置权于一身,独享剩余索取权。在国家所有制中,国家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中间的中介者,劳动者只有通过“国家雇员”的形式,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从事生产劳动,这是一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间接结合方式。

第三,国有企业名义上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但实际上常常采用“平均主义”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机制不能使劳动者人尽其力和人尽其才,必然影响生产效率。

面对单一公有制的种种弊端,苏共开始了对所有制的改革。1987年6月,苏共举行中央全会,讨论了经济改革的具体措施。改革头三年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在增长,而国内市场供应不仅未见好转,反而每况愈下。遗憾的是,时任苏共中央总书记的戈尔巴乔夫却认为这是旧的政治体制作祟,因此必须“打破这一体制”。于是,苏共第十九次代表会议便匆匆把政治改革推到前台,试图以政治改革促进经济改革。更为重要的是,戈尔巴乔夫对所有制的改革彻底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走上了否定公有制的道路。1991年8月10日,戈尔巴乔夫签署法令在苏联实行私有化,并在叶利钦上台后得到了全方位的强力推进。由此,苏联走上了全盘私有化的不归路。

所有制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问题。前苏联所有制理论的变化表明,其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改革并不是以“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为导向;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所有制多样性的讨论与改革中被动摇了;私有制不是作为社会主义尚不发达阶段的补充成分,而是直接纳入社会主义所有制体系。这样就在所有制的层面上模糊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最终导致了改革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社会主义苏联由此而寿终正寝。

(二)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的改革

前南斯拉夫与前苏联在如何建设本国社会主义等问题发生分歧而最终决裂后,经过艰辛探索,最终确立了以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工人自治”模式。此种模式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一定程度的直接结合,在20世纪50年代充分彰显了自己的优越性。然而,70年代中期以后,前南斯拉夫经济发展速度减慢,80年代,经济日益陷入混乱,以至最终陷入泥潭,不能自拔。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前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存在的种种缺陷。

第一,社会所有制缺乏国家的宏观调控与统一管理。前南斯拉夫始终认为国家干预企业必然会带来官僚体制和对全体人民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这样就自然产生了经济发展的无政府状态。从总量上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缺乏国家必要的干预和调度,由此而产生和蔓延的各种危机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二,社会所有制缺乏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市场经济要求有产权明晰的所有制形式和完善的要素市场,而前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是一种“无人所有”的所有制,其产权关系非常不明晰。产权不明晰,便会出现无人承担企业经济责任的局面,企业职工权责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致使大量国有资产被鲸吞或流失。

第三,社会所有制分配体制存在缺陷。社会所有制企业对其收入分配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国家除了规定企业职工最低收入标准外,不进行任何控制和调节。企业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收后,便自己决定其收入分配。这种分配体制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有一定的作用,却不利于企业的积累。只掌握经营权而不具有所有权的厂长、经理们,常常乱长工资或多发实物和奖金,使个人收入增长超过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这种消费过快的现象加剧了通货膨胀和外债负担。

迫于从宏观上调节整个经济的压力,前南斯拉夫在20世纪70年代末着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试图建立一个有着“社会计划”和“自治协议”的系统体制,以便以自治的方式加强计划协调。1980年颁布的价格法规定,如果在市场上不存在稳定的状态,如果社会计划的目标或者特别的“社会利益”要求调节和纠正市场价格,就要对市场价格进行调节和纠正。但是,前南斯拉夫又赋予每个企业的联合劳动组织以相当大的决策权,使国家的调节作用相当有限。再加上前南斯拉夫是个多民族国家,民族之间又有过很严重的流血冲突,使得其经济本来就固有的区域化倾向进一步加剧,中央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和控制不断削弱,最终走向分裂和解体也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

前南斯拉夫这一时期的所有制改革表明,南共领导人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国家在调控经济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何调控,调控的程度应该怎样?认识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总之,前南斯拉夫后期的改革并没有跳出“工人自治”模式的范畴,最终也逃脱不了走向失败的命运。

四 前苏联与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对我国所有制改革的启示

无论前苏联还是前南斯拉夫,他们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从今天看来都有可贵之处,也都有致命的失误。其核心的问题是怎样认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导向作用,怎样认识国家在社会主义所有制中的地位与作用,怎样认识私有制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关系。两个社会主义国家正是在所有制上没有处理好以上三个核心问题,而最终走向了失败。他们的探索与实践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留下了广泛的学习和反思空间。

(一)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建立,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存在着根本的矛盾,这个矛盾只能通过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和对社会生产的直接调节来解决。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这种社会化的生产力必然要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特别是单一的国有制形式。实际上,生产的社会化只是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只有生产的社会化达到一定的高度以至于由于社会占有生产资料成为一种经济上的必要时,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才能成为一种历史的进步。事实上,从生产的社会化到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之间存在着生产的集中与垄断以及资本的社会化等很长的中间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即集中程度的不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也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具体形态。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就是说,任何社会的所有制都有两重性或多重性,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所有制的这种两重性或多重性,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主要理论基础。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提出:整个社会主义都是公有私有并存的社会。这就是说,即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结束以后,也必须是和必然是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协调发展。可见,一切所有制形式都是历史的、具体的,都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的。特别是在改革的过程中,所有制的变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任何调整、变革,都必须以促进人的全面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为标准,都必须以“三个有利于”为评判的基础。同时,任何所有制的调整和变革都应该是一个自然的、由市场力量选择、遵循市场规律、有所有者参加的自觉过程,违背发展规律,以行政强制手段推行某种所有制只会导致改革的失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

(二)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发展,应当以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为导向

如前所述,“苏联模式”下所建立的国有制,所有的主体是国家,所有的客体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国有化的过程,其实质就是国家为社会整体利益而独占越来越多的生产资料的过程,就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过程。前南斯拉夫党和国家领导人认为,国家代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和人民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并不是一回事,甚至还可能导致官僚主义。他们在质疑前苏联所有制模式基础上突破了这一模式,创造性地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与生产力落后的前南斯拉夫实际相结合,形成以“社会所有制”为核心内容的“工人自治”模式,这是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探索过程中极具自身特色的革新与创造。但是他们忘记了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实现的个人所有制,不是要把集中的生产资料再分给个人、集体,或者是由国家直接占有,而是要劳动者共同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把它们变成社会的公共财产。前南斯拉夫最终走向解体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其自身生产力所处的发展阶段认识不清,轻视了在社会主义阶段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和调节作用,把前南斯拉夫的所有制形式人为地拔高到共产主义阶段。

前苏联与前南斯拉夫所有制模式的教训是沉重的,留下来的反思是颇多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从马克思主义的文本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发展必须以个人所有制为导向。我国学者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所有制关系性质的明确表述”,[13]“当前应高度重视马克思所提出的在未来社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以探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14]“没有公有制,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国家’。”[15]不“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没有真正的社会主义。虽然“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实行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条件,但应把它当做目标,与当前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实践相联系,探讨它的实现途径,从而调整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路。”[16]

导向并非要求创造条件使某一目标立即得到实现,而是要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作为我国所有制改革的长期指导思想。综观经典作家的论述与我国学界的相关研究,可以形成以下共识:其一,未来社会将是以公有制为基本经济特征的社会。其二,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完全尊重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其三,未来社会公有制是建立在扬弃私有制、生产力高度发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其四,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只能是公有制,但公有制在具体历史条件下的实现形式可以并且应当多样化。总之,这些共识促使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在坚持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必须转换视角重新思考,从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进行设计,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物质上、精神上与发展上的共同富裕。

(三)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探索,应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提供参考

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更需要正确的理论做指导。百余年的探索告诉我们,社会主义也是一个存在着各种矛盾和需要不断变革的社会,变革也是要始终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前苏联在改革所有制的过程中,并未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长期性与艰巨性,没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而是采取了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华盛顿共识”,走上了“激进式”改革的道路并最终使其走向解体。前南斯拉夫虽然选择了“渐进式”的改革道路,但在改革过程中却丢掉了社会主义的“序”,最终也逃脱不了失败的命运。与此不同的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改革从“摸着石头过河”开始,逐步形成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循序渐进式的改革道路,获得了举世公认。回顾中国改革三十余年的历程,经验是颇多的,但最根本的一条是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这个“序”。用邓小平的话讲,就是“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持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17]并且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发生动摇。在这一前提条件下,我们开始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入手,着手解决市场化问题。经过长期努力,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从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中可以看到,党和国家对所有制的认识与发展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方针政策在不断变化,法律制度也在不断进行相应的调整,演变到今天,便是确立了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政策,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逐步充实和壮大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以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个基本论断:一是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特征,但是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应当与当时当地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二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并且应当多样化;三是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近些年来,党和国家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逐渐改变了单纯追求GDP的思想和观点,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奋斗和发展的目标,这些可喜的变化无不体现了人们首先在所有制观念上的变化。

总之,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北京共识”的提出、传播,与前苏联、前南斯拉夫改革的失败,更加突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的重大意义。虽然目前我国还不具备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条件,但我们却应该把它当作奋斗目标,并与当前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实践相联系,探讨它的实现途径,为实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创造条件,为逐步建立个人所有制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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