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新条例”的六个新思路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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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作出了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为此,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做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二、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作了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同时,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

三、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二)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三)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四)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五)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四、实施条例对税收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二)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三)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

(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五)关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税收优惠

(六)关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

(七)关于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的税收优惠

五、实施条例对如何界定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实施条例在特别纳税调整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实施条例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利息;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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