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与道德关系新探_人性论文

人性与道德关系新探_人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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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问题 文献与争鸣检讨

人性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颇具有挑战性的难题,但又是伦理学所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这一问题不得到很好解决,就不能完善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伦理学。

自改革开放、伦理学得到恢复和重建以来,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学术争鸣与讨论。在新时期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得到重建之初,伦理学界的主流坚持了一定的经济关系是构成一定的道德观念和客观基础或者说道德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这无疑是对的。但是以笔者之见,这只是一种哲学世界观意义的正确理论,对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来说,这固然是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理论立场和前提,但是仅此还是不够的,把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结论直接作为伦理学理论,这显然是简单化的,缺乏深入研究的。因此,在80年代初,曾钊新先生提出了人性是道德的第二土壤的观点(注:曾钊新:《论道德的第二土壤》,《学习与探索》,1981年第6期。),该文认为:“道德产生于经济生活中,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是产生道德的客观,这是究其最终根底说的。道德毕竟是在社会意识领域驰骋的具体形式,人性则是社会意识的广阔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性是产生道德的第二土壤。”“道德把人的共同欲望和渴求用广泛遵守的戒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调整和维持这种已有的社会联系的行为规范。它是普遍遵守和制约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是人性的直接从属品,它是人的德行的规范反映。离开人性的道德,只不过是无‘德’之‘道’而已。可见,人性是道德的精神渊薮和根源,道德感情则是人性战胜兽性在感性上的产物。”“人性统帅道德,道德服从人性。”“‘善’是对人性的维护,对道德规范的服从;‘恶’是对人性的破坏,对道德规范的有意违背。”“人性这个东西,既是道德产生的第二土壤,又是道德规范得以确立的思想依据。”“道德命令是发自人性王国的社会矢量。”有些同志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人性不是道德的根源和基础”(注:温克勤:《人性不是道德的根源和基础》,《天津师大学报》,1984年第3期。)。该文的主要论据还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性的社会性、阶级性、时代性的观点,认为旧思想家们的超阶级、超历史的共同人性是从来不存在的。因而“建立在共同人性、普遍人性基础上的人性道德观,在理论前提上就是不能成立的”。笔者以为这种批评的论据是以旧思想家的人性论与马克思主义人性论的区别作为反对人性能否成为道德的基础的根据,显然理由是不充分的,我们不能以旧思想家们的抽象人性来作为道德的基础,那么,能否以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人性作为道德的基础呢?不能简单地把主张人性是道德的主体基础的观点完全等同于旧的人性道德论。另外,该文还认为人的自然性即使是人性,也“依然不能成为道德的根源和基础。人的本能、欲望等自然属性,是无所谓道德不道德的。一般说来,道德不应该无视或鄙弃人的自然属性,而是应该根据一定的现实条件,使它们得到合理的维持和发展。然而,它们不能构成道德的根源。这是因为道德的基本问题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人的本能、欲望都属于个人利益的直接追求,其自然形态往往是很粗野的,甚至是动物性的。因此,历史上的几乎所有的道德家都主张用社会性的规范来约束人的本能、生理欲望,以使之符合于一定的社会秩序和人类共同生活的要求。如荀子讲人“如果顺着情欲去做,必然做出恶事来”。这种观点一方面把道德的基础与道德直接混为一体了,说人性的自然性可以成为道德的基础,并不等于说它就是道德,而是说它可以成为人追求并实践道德的动因、根据,在此意义上,上述观点等于也承认了人的自然性是可以成为道德的基础的。因为“一般说来,道德不应该无视或鄙弃人的自然属性,而是应该根据一定的现实条件,使它们得到合理的维持和发展”。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用人性中的社会性不断提升人的自然性并使之得到合理满足,这里所谓“合理”就是指它是人的正当个人利益,这怎么会不是道德的基础呢?

在80年代后期,在中国伦理学界又进行了一场关于道德本质的影响很大的讨论。肖雪慧在《光明日报》1986年2月3日发表了《人的主体性是一切道德活动的原动力》,认为“道德从本质上说是人的需要和人的生命活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道德正是人探索、认识、肯定和发展自己的一种重要方式”。夏伟东在《哲学研究》1986年第8期发表了与肖文商榷的文章《略论道德的本质》,认为道德的本质就在于其规范性和约束性,也有同志认为道德的本质是规范性与主体性的统一(注:罗若山:《浅谈道德的规范性和主体性》,《哲学研究》,1987年第3期。)。针对夏文的商榷,肖雪慧还发表了答辩文章:《“道德本质在于约束性”驳论》(注:《哲学研究》,1987年第3期。)。后来肖又发表了《论道德的工具本质》(注:《江海学刊》,1990年第1期。)一文,进一步坚持和论证了自己的观点,认为“道德源于人的需要并服务于人的需要”,道德是一种工具性存在,这就是道德的深层本质”。这种主体论的道德本质论,实际上强调了人的本性即人的需要对道德的根源与动力作用,还强调了人的主体性在道德生活中的自我能动性与创造性。而坚持道德的本质在于其规范性与约束性的观点实际上其思维的基本前提还是在道德本质问题上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基本立场和观点。这两种观点都处于谁也不能说服谁的对立状态,其原因以笔者之见,就在于讨论“道德是什么”、“道德有什么用”这样的关于道德本质与功能的问题总是以回答“道德根源于什么”的关于道德的基础问题为前提的。“约束论”坚持了社会经济关系这个道德的客观基础,“主体论”则强调了人性这个道德的主体基础。因此上述讨论实际上隐含了关于人性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的讨论或者说隐含了对道德基础的不同看法,这正是两种观点不能达到统一的根本原因。这一方面说明人性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对于伦理学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道德的基础究竟是什么?道德能不能有一个客观基础,一个主体基础?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关系决定论与人性主体论是对立的还是可以统一?

陈楚佳的《论人性与德性》(注:《武汉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对上述问题做了有益的探索,比较委婉地认为上述两者之间是统一的:“社会道德生活的根源深藏于社会经济事实中,社会道德生活的原动力亦非主体本身。然而,经济关系对道德生活的决定,毕竟要经过主体这个环节方能实现。外部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只有变成主体行为的社会价值,才具有善恶的意义。……所以,对道德生活中的主体性的研究和说明,实在是研究道德问题的重要环节。”到了90年代,有的年轻学者则在自己的专著和教材中明确认为人性是道德的基础和伦理学的逻辑起点:“道德和人性问题攸然相关。道德产生于人类规范人性、完善人性的需要。这是人类理性永恒的追求。”“伦理学研究必须基于人性的问题之上。没有对人性的把握,就没有对人类行为驱动的认识,就不可能有真正合乎人性的道德规范的产生。”(注:郭夏娟、应杭著:《卑贱与我无缘——伦理学精华》,上海文化出版社、香港海风出版社,1990年版,第34、19页。)钱逊先生在其《人性与道德》(注:见国际儒学联合会学术委员会编:《儒学与道德建设》,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一文中认为:“要为人性正名,承认人性是道德的重要基础。”“道德应该有两个基础:人性的基础和理性的基础;前者是内在的,后者是外在的。现实社会的道德状况是复杂的。不同的人群的道德观念是不同的,人们应该在各种不同的思想之间作出选择;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选择,使自己的一生能有益于社会进步,需要了解社会发展的趋势,因此理论学习是必须的。但只把道德选择建立在理论的基础上还是不够的,还要重视人性的培养。人性的要求是普遍的,它规定了做人的根本准则,任何人都不能例外;这里需要的是唤醒每一个人的良知。理性和良知,同样重要。”《中州学刊》1996年第4期发表了张永的《人性理论的伦理学意义》一文,该文认为我国伦理学界对人性问题研究处于一种“前伦理学层次”,进而该文提出了伦理人性论与一般人性论的联系与区别,论述了“人性理论的伦理学意义”。笔者认为该文对人性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的研究进行了新的拓展和深化。

纵观20多年来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人性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确实是伦理学的元理论问题,不解决好它,必将阻碍伦理学的发展。从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第一,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的经济关系决定论与人性主体论是根本对立的还是可以统一的;第二,如何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的人性理论;第三,人性对于道德及伦理学的特殊意义何在;第四,人性是如何成为道德的主体基础的。这些问题还远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达成共识,笔者本文想就上述几个问题,在吸收上述讨论成果的基础上再作一些探讨。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哲学,道德是人的道德,离开了对人性问题的研究,道德就会缺乏主体基础,伦理学作为关注人性改造与完善的人文学科,如果不研究人性问题,也就缺乏了其应有的逻辑起点。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关系决定论与人性主体基础论不是根本对立的,我们完全可以在唯物史观的正确指导下,对人性及其对道德的主体基础作用做出正确的说明。

一、经济关系决定论与人性主体论的一致性

道德是从哪里来的?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什么?在道德的根源与基础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坚持其经济关系决定论的基本立场,这对于反对神学的道德神启论,唯心主义的先验良知论、理念论,旧唯物主义的抽象人性论的诸种错误道德本质论,正确认识道德的最终根源、基础问题,正确认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地位与功能,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伦理学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但仅此还是不够的,我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受制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经济决定论和人性是道德的主体基础论是不矛盾的。前者在于揭示道德形成之客观基础,后者在于具体揭示道德产生的主体基础。客观可能性是前提,主体基础使其成为现实。离开了主体基础这个桥梁,客观可能是不能变为现实性的。人是道德的主体,是道德的制订者和实践者,从客观社会中产生客观的道德标准不经过人这一主体显然是不可能的。不能因为旧思想家们曾经从人性中寻找过道德的根源和基础,我们就否认人性与道德的关系了。道德是人的道德,因而从人性中寻找道德的根源和基础这个出发点和方法论并没有错,旧的思想家们是抽象的人性论,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论则是建立在唯物史观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的。我们不仅承认人性是道德的主体基础,同时首先承认道德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依赖性和受动性。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人性也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因此,社会经济关系是道德的终极根源,而人性则是道德的直接的主体基础。两者之间是不矛盾的。马克思主义提出了道德的经济决定论或社会关系决定论,这无疑把握了道德本质的重要方面,那么,我们是否就不需要再沿着上述思想家的这个人性出发点和方法论去探究道德的主体基础和机制了呢?仅仅揭示道德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依赖性、受动性,只抓住了道德作为社会意识的一般本质,把握了道德的历史必然性,但是还未能把握道德的人性自觉性和能动性,人在道德生活中的超越性与创造性,还不能科学地、全面地说明道德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受“左”的影响,把人性论问题作为学术禁区,导致了一种误区:似乎马克思主义只讲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性而不谈人性或漠视人性,或者一谈人性问题就是非马克思主义的,实际上以马克思主义观点看来,人与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形成是同时的,强调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性、必然性、根源性、决定性,这并不意味着否认人性,而是强调人性对社会实践的依赖性。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把关于人性的研究看作是“同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66页。)的事情。有些非马克思主义者攻击马克思主义漠视人和人性,这是由于马克思主义与他们在人性问题的观点不同,一切非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论之所以是抽象的人性论,关键在于他们离开人的社会本质与社会实践,而强调人的自然本性与理性,把这看作是一切人的普遍人性,而不是从社会实践中去历史地、具体地看待人性,否认人性对社会实践的依赖性,而宣扬普遍的、永恒的抽象人性论。

关于人性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所以,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的发展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6页。)。用马克思的这段话看我们对人性与道德问题的研究,我们虽然克服了以往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把人只是当作孤独个体来研究的弊端,我们一般都能从社会关系中去研究人。然而,对于人的研究若仅仅知道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只能解决人不是一个孤独个体的问题,而尚未完全解决把人只是当作客观和以直观形式去看人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从“感性活动”作为“实践”主体去理解和从“主观方面去理解”的问题。我们把人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来理解,这当然非常重要,也抓住了根本,然而却遗忘了人还是一个有生命和有自身活动能量的活生生的人,特别是人的道德生活,主体的活动对于他的道德品性养成产生着直接的影响。在道德研究中,不仅能够正确认识道德生活发展的客观历史进程,而且又能够在认识客观历史进程的同时,又进一步去认识和把握主观世界的活动过程,这样的认识才会是全面的。因为经济关系对道德生活的决定,毕竟要经过主体这个环节方能实现。外部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只有变成主体行为的社会价值,才具有善恶的意义。而主体行为的社会价值又须经过主体的概括、总结,才能上升为人们应该遵行的道德规范或价值标准,而这些规范或准则又只有经过主体扬善祛恶的道德活动,特别是经过每一个主体在观念意识上的选择,才能变成个人和社会道德生活价值升化的直接现实。

总之,研究人性与道德的关系旨在探索人性作为道德的主体基础进而揭示道德的能动创造的本质,以求在道德的受动性与能动性的统一中全面科学的把握道德。揭示道德的客观社会经济基础,有助于我们把握道德关系的利益实质、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实现道德对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节和社会控制、社会完善的功能;揭示道德的人性基础,有助于揭示人作为道德主体的主观自觉性和能动性,实现道德作为“人类精神的自律”的功能。道德不仅是实现社会完善的途径和手段,同时它也是实现个人完善的途径和手段,因而追求需要、利益的满足(快乐、幸福)和理想、目的的实现(自我完善)就成为主体践履、奉行道德的动力了。而且,社会完善如果离开了人这个主体的努力也将是一句空话,道德的使命就是启迪人们的这种历史主动性、责任感和自觉意识。社会完善与人性完善是一个互相推动的过程,因此,道德作为人性向善的努力,不仅受制于社会经济关系,而且,作为一种符合并完善人性的积极道德会成为一种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

二、马克思主义对人性的规定

对于马克思主义人性观的规定和表述学术界也是颇多殊见。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观可以这样表述:人性是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自然性、社会性和主体性的统一,是个性、集团性和共性的统一。

上述概括是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为依据的。他们对人性是从三个不同侧面加以论述的:人与人生存的条件的关系,表现为人的需要,即人的本性;人与其他所有人的关系,表现为人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人本身的活动的关系,表现为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从其存在方式来说,则是人的共性、集团性和个性的统一。

人的某些基本需要如食欲、性欲和防卫本能从其产生来看,是某种自然性的东西,是人与动物相同的方面,但只要是人的需要,不管是哪一种需要,本质上都是社会性质的需要。因此,人也没有纯粹的自然性,而是人化的自然性,但也不可否认,这种与动物一样的纯粹自然性虽已升华为人化的自然性,但它毕竟还包含于其中。马克思主义承认人性中包含着自然性,但同时认为这种自然性不能归结为人与动物相同的那种自然属性即纯粹的生物和生理本性,而是社会化的自然性。构成人性中的自然性因素主要是指:社会化了的食欲、性欲和自我保存与防卫等基本的物质欲望或需要。人身上虽然存在着自然性需要的因素,但是,人身上绝没有纯粹的自然性需要,对于人来说,“饮食”不仅仅是为了充饥,也是为了美食;“男女”不只是交配,而成了婚姻、爱情或交易。

人的需要是人的本性,表现着他们追求自身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必然趋向,因而成为他们的各种形式的积极性的来源。“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276页。)。因此,无论是人类个体还是社会集体行为,都可以而且应当用他们的需要,即从他们的本性去加以解释,那种“习惯于以他们的思维而不是以他们的需要来解释他们的行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16页。)的做法,是根本错误的。从人的需要即人的本性去解释人的行为包括人的道德行为,也正是以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伦理学研究的基本要求。我们与非马克思主义的区别并不表现在是否以需要来解释道德,而在于如何解释需要,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还是现实的,具体的;是个人的需要,还是社会的需要。这就如同我们不能反对从人性研究道德一样,关键是如何解释和理解人性。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阐述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时候,首要的一点也总是引导人们把视线转向现实的、活生生的、在历史中行动的人,而只要一转到现实的、活生生的、历史中行动的人,就可发现,任何人总是在制约他们的一定的社会结构之中,在他们既有的现实社会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创造和参与行动的。因此,“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性的社会性的规定,把它与历史上一切抽象的人性论区分开来,是马克思主义人性论的根本特征。

人的特性是什么呢?马克思说:“生命活动的性质包含着一个物种的全部特性、它的类的特性,而自由自觉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的特征。”(注:《1844经济学——哲学手稿》,第50页。)这里所说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是相对于动物的无意识的活动而言的,是指有意识的活动,而不是指人由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以后的那种自由自觉地按照客观规律行事的活动,当然更不是指什么可以不受客观规律制约的活动。人始终是作为主体而存在的,不仅是认识和改造自然界的主体,而且也是认识和改造人本身的主体。人的这种主体性,是人同其他动物的最后的和本质的区别。马克思所说的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的特性,换一种说法,就是人的主体性活动的特性。人的主体性概括起来讲就是人作为对象世界的主体所具有的不同于自然和动物的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具体来说就体现为自觉性(或主观性、意识性、理性),自为性、自主性。人不仅能认识外部对象世界,而且能认识自我,具有自我意识,不仅能认识事物的现象,还可以通过人的理性达到对事物的规律性认识,从自在进入自为阶段,并且不是被动的适应环境,而是能够在自觉、自为认识的基础上达到能动自主,对客观世界进行改造,对人和人类世界进行自主的创造。人不仅是认识的主体,而且还是价值评价与实践的主体,人可以在实践中面对价值冲突进行自觉的选择,决定自己的行为并进行能动的创造。历史上的一切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者离开社会实践而谈人的理性,这自然是抽象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理性,主体性、自觉能动性,人的精神生活都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否认人的理性或人的主体性是人的特性。

马克思主义不仅认识到构成人的本质的上述要素,而且使之建立、统一于社会实践的坚实基础之上。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或社会实践的最主要形式是生产劳动,正是劳动把人从自己的动物祖先中提升出来了,正是在社会实践中使人的自然属性变成了人化的自然,生产劳动,社会实践总是以社会的形式进行的,因而直接产生了人性的社会性,也正是在劳动和社会实践中发展了人们的认识能力,从而使人能够利用认识的成果指导自己的劳动和实践,主观见之于客观,使人成为自觉、自为、自主的主体。

人性同时也是个性、集团性和共性的统一。人不仅是一个类的存在物,而且也是一个个具体的、现实的个体存在物。一个个个体之间是存在着差别的,这便是“我”不同于“你”和“他”的独特个性。人的个性在哲学意义上就是指人的个体的独特性,在社会学和心理学意义上具体指个体在兴趣、能力、气质、性格等方面差异性。人性的集团性包括人的阶级性、阶层性、党派性、职业性、民族性、国民性等等。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性是人性的集团性的最主要的表现,但我们却不能以此代替人的所有集团性甚或社会性。以往我们强调人性的阶级性,甚至把它等同于人性,进而否认人的共同性、全人类性的存在,这是简单化的。人性的共同性大致包含了上述人性一般规定的内容。如果换个角度再把它具体化则似可体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人作为生物与物质存在的先决条件的需要的客观性、普遍性与先在性;二是人与人之间的群聚性即人类活动的协作性;三是人与人之间的可以理喻性与人与人之间的类意识,即一切人都从自身出发,把其他人作为自己的同类。上述三性是人的现实存在状态,这要求伦理道德维护基本的或共同的人性,以社会文化培养和塑造人的集团性,而尊重并弘扬人的个性。达到三者和谐统一正是人性完善的要求和伦理道德追求的目标。

历史上的人性论之所以是抽象的,或者说旧思想家们的人性论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论其区别就在于他们先验的看待人性,认为人性是先天就有的,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性是后天获得的,即使是一些纯粹的自然性如食欲也被赋予了人化的色彩;旧的人性论把人当作孤立的个体来看待,而马克思主义所人看作是社会关系中的人;旧的思想家们都从某个不同的侧面揭示了人的本质的个别要素,比如认为人性是人趋乐避苦的自然性,人性是人的理性以及“人是社会的动物”等等,而缺乏对人性的全面认识;旧的思想家们认为人性是永恒不变的,马克思主义人性论认为人性是历史的、具体的、变化着的。总之,由于他们没有抓住劳动、社会实践这个人性诸因素统一的现实基础,因而其人性论是先验抽象的,也是片面的、非科学的。

三、人性对伦理学与道德的特殊意义

人性问题是众多人文学科研究的共同主题之一,该问题有论域与层次的区分。如上述我们对马克思主义人性观的概括,说人性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的自然性、社会性与主体性的统一,可以说是一种哲学高度的概括,而说人性是社会性、集团性与个性的统一,就是在社会历史观和社会学意义上来说的。上述基本规定自然是普遍适用于道德问题的,但却不能完全等同甚或以此取代它对伦理学与道德的特殊意义。

人性问题对于伦理学的特殊意义在于人性理论是伦理学说的理论前提。

道德是人的道德,道德是维护、改造、提升人性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因此,对人性的不同看法就会直接形成不同的伦理学说。人性理论对于伦理学说构建有着不容置疑的预制作用。不同的人性论基础导致了不同伦理学说对人应当做什么、能够做什么,应当如何去做的不同结论。这种预制与理论前提作用具有普遍意义。因此,揭示道德人性基础成为思想史上的一个传统。比如,中国思想史上的人性论,无论是性善论、性恶论或是其它都是为了给道德寻找一个根据、基础的说明。

从人性中寻找道德的根源和基础相对于从上帝的神启中寻找道德的根源和基础显然是有科学成分的。但是旧思想家们因为他们不了解社会关系与实践对人性的作用,因而他们的人性论是抽象的,不科学的。另外他们仅仅从各自的角度,抓住人性的个别要素,因而也是片面的。这就使他们最终不能正确揭示人性与道德的关系。但是,他们认为人性是道德的基础和目的,而道德只不过是弘扬人性、实现人性的途径和手段这种基本看法对于揭示道德的人性主体基础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人性对于道德的特殊意义,以其从低到高的不同层次,可以区分为以下三个层次和方面:

1.人道主义意义

伦理学是最标准的人文学科,维护人性、人的价值与尊严是它的神圣使命。道德是维护人的基本需要和人的自由、尊严,人的自我肯定与发展的道义手段。这要求伦理价值观念与规范的确定必须尊重和保护人的基本属性,这其中既包括人的自然属性,也包括人的理性、意志、尊严等社会属性和精神需要。人的本质固然在于其社会性,但其自然属性、本能、物质欲求只要是正当的,就理应受到社会道德的尊重与保护,在对待人的物欲方面,古今中外的伦理学提出了包括享乐主义、禁欲主义等各种伦理学说,虽然他们的观点有不同,但都不能无视人的欲望的存在,都在探讨人的欲望如何才能得到合理的满足与调节。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人的欲望合理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如果一种道德是完全否认或反对人的正当物质利益的满足与实现的,那么这就是一种反人性的、异化的道德。

道德的使命不仅在于保证人的正当物质需要得到合理满足,而且还在于它要直接尊重与维护人的社会精神需要。它要求社会尊重和保护人的理性、价值和尊严,改造社会中一切使人畸型发展、使人“异化”、使人丧失尊严的东西,要求社会对其成员的道德要求必须至少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而不能是以普遍人性为代价的神学枷锁。要求社会成员之间也能以人道主义精神相互对待,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共同发展。

2.道德价值意义

人的行为之所以能具有道德意义和价值,就在于这种行为是由主体的自由意志自觉选择和做出的,因为“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如果某种行动不是出于理性自觉与选择做出的,那么,它就不具有道德评价意义,如我们对一个疯人对我们发出的笑,我们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善意,因为他失去了理智。可见,人性中的理性是人的思想与行为具有道德价值的主体基础。

列宁明确指出:“决定论思想……丝毫不消灭人的理性、人的良心以及对人的行动的评价。”(注:《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9页。)这说明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人性因素对道德价值的意义。“人是理性的动物”这是人类对自身的最古老的认识之一,也是已为现代科学证明的客观事实。唯物史观并没有否认这一结论,而是使其获得了科学的解释。“人是理性的动物”意味着他不仅能够认识外在世界的现象,也能深入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不仅能够认识客观世界,而且能认识和省察自身;不仅能获得关于世界和自身的知识,还能根据这种理性认识指导自己的行动。因而,人类的行为是自觉的、有意识的。这种自由自觉的有意识的行为是道德价值的根据之一,是否承认人的这种理性能力直接关涉到行为道德价值的认定。

强调指出伦理人性理论的道德价值层面旨在使伦理学研究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道德发生论的同时,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原则,承认道德价值的主体内在根据或主体价值基础。因为没有这种内在的主体根据或基础,如同撇开其社会客观基础一样,都会使道德价值难以获得其存在的根据。也并不因为承认其主体基础,而否认其客观基础。虽然作为道德价值内在基础的人性因素对确立行为的道德价值至关重要,但它并不必然决定道德价值的具体内容,只是一般地决定行为能否进行道德评价。

3.道德理想意义

对于人性,我们不仅能够进行“人性是什么”的存在论的认识,而且还需要进行“完善的人性应该如何”的价值论评价与理想人性的建构。伦理人性论的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应然的理想人性论,它是来自于现实而又高于现实的。它是人类对自身发展的一种道德展望和模拟。这是它区别于人性理论的其它侧面的标志所在。这种理想意义的人性是伦理规范设计的理论前提之一,也是一定社会和时代社会道德理想特别是理想人格的直接依据。伦理学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以高扬人的尊严,完善人性内容为使命的学科。它从理想的、应然的角度提升人性,在科学地了解现实人性的基础上,完成自己揭示理想人性、完善人格目标的使命。道德就是实现社会完善的手段和途径。是实现个人自我完善本身。从人类历史的长河看,真正的社会进步,总是有益于人性的发展的,也只有合乎人性的才是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正因为理想人性论是理想人格社会道德理想的基础,因此,各家各派的伦理学说都无不根据其人性学说而提出自己相应的理想人格学说。如儒家从其性善论出发,相信人人皆可成尧舜那样的圣人,因此,其相应地提出了其圣人、贤人、君子等的理想人格学说;道家的人性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道法自然的无善无恶的人性论,因而提出了其“至人”“真人”“神人”的人格理想。马克思主义坚持认为只有实现社会完善才能实现人的完善,因而,认为在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将是真正的“人的自由联合体”,人的个性将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对理想人性的建构和追求,体现了人对人类自身的乐观的自信心,它是一种积极的,革命的力量。它促使人为了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完善而不断奋斗。这必然使人们力求超越现实的道德关系,而追求一种高于社会现实的道德理想,追求理想是为了理想的生活,道德正是以这种理想的积极能动力量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完善的。

四、人性是道德的主体基础

人性是道德的主体基础这个命题的含义是指,相对于社会经济关系是道德的客观基础,人及人性则是道德的主体基础。道德是人的道德,因而必然要由人作为载体和主体。道德是由人创造出来的,并且要由人去自觉地认识,自主地实践。离开了人,道德将变得毫无意义。人性及他们的需要是人创造并实践道德的原初动力,人性是道德由社会关系的他律向个体能动的自律转化的中介。离开了这个主体基础和中介,道德将永远处在自在的彼岸,而不能进入自为阶段,也不能形成其现实运动,也不会发挥其现实的社会作用。有了人性这个中介和主体基础,就使道德不仅是不得不为之的他律、责任,而且是主体乐意为之的自律和爱好了。如果一种道德不仅是基于社会客观要求的,同时又是符合人性的需要的,那么,这种道德就由某种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责任而进到了爱好的领域和境界了。真正的道德意识不是出于对某种客观抑制及其惩戒的畏惧,而是出于赞同、爱好和信念。如果道德是基于人性或符合人性的话,那么,对义务的坚持就使人们不再觉得是一种负担而成为快乐了。最初行为动机中包含一种强制的因素,最后,这种因素消失了,实行这个行动时已经没有任何不得不这样做的感觉了。我爱这样做,我要这样做,正是因为这样的客观义务是符合我的需要、利益、理想的,是符合并完善我的人性的,是我所要主动追求的,因此,人性就成为“要你做”到“我要做”的中介和基础。

那么,人性的诸具体要素是如何构成道德的主体基础与机制呢?概括地说,人的本性即他们的需要这包括自然、物质需要和社会、精神需要,是人从事道德实践的动因和根据;人性的社会性是人的道德的社会价值、社会制约、社会责任的根源;人性的主体性则是人的道德行为、道德价值的直接的主体根据和能动根源。人类的道德生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不断地塑造培育、维护协调人的社会性、集团性与个性的过程,这构成了人类道德生活的现实内容。

人性首先表现为其社会化了的自然属性即食欲、性欲、吃喝住穿等生存需要。对这些基本需要的意识和欲求必然外化为人们的物质利益及其追求。这种利益与追求成为人们道德实践的最初始的动力机制,否则就难以理解利益是道德的基础这个唯物主义的命题。正如人的这种基本需要是社会化的自然一样,道德虽然主要指向是社会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追求,但这种社会利益,整体利益如果不是虚幻的和抽象的话,那就自然应包括个人的正当利益。如果不承认这一点,本身就是一种将个人利益和真正的社会利益对立的形而上学。另外,道德追求的目的虽然不能归结为个人私利,但个人的正当利益和需求毕竟是人们创造道德、信奉道德、践履道德的原初动力,否认这一点恐要重蹈道德上的唯心主义和极左思潮的老路。试想,原始人如果不是觉得氏族的集体主义能给他们带来生存和防卫的更多保证,使他们获得更多的食物的话,那么,原始人为什么还要信奉和遵守氏族内的集体主义道德呢?也正是因为勇敢、勤劳、平等、互助更有利于他们食欲的满足,更有利于他们的生存自保,他们才乐意为之。无数革命先烈为了共产主义理想不惜杀头颅,洒热血,其行为动机包含了献身于人类解放和大多数人的利益的高尚追求,但如果我们再深究一下的话,那么就不难看出,如果先烈们不是认为共产主义更适合于人类的每个个体的生存与发展(这其中自然包括他们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他们绝不会那样去献身。如果说,共产党人没有个人私利,那是指,面对个人私利与人民大众以及党的公利,应先公后私甚至大公无私,但绝不是指共产党人就没有个人的正当利益。共产党人也是人,不可能不食人间烟火。这正如马恩所说:“我们首先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21页。)如果我们把这个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彻底地贯彻于道德领域的话,那么就自然会承认人的自然本性即食欲、性欲、防卫本能等(其外化为追求的形式就是物质利益需要和安全需要)是人的道德的原初动力。只不过这种种需要的实现是社会性的,这就要求人们要分清利益追求的正当与失当,眼前与长远,个人与社会并能正确处理罢了。但不能因此而否认个人正当利益对道德追求的原初动因作用。试想,离开性欲的正当满足和人类生命线的保存与延续,那么婚姻制度与婚姻道德还有何用呢?因此,我们要肯定,个人正当利益是道德追求的动因,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是道德追求的手段和最终目的。当然这也不否认有一些道德觉悟很高的人在个人的基本生存需要满足以后,其行为的动力是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不管追求个人利益或社会利益,都是以人的本性即他们的需要(认识到的需要就是人的利益)为动力的,因此,人的本性是道德实践的内在动力,如何处理自然需要与社会需要、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正当需要与不正当需要、眼前需要与长远需要的关系,正是道德要着力解决的。因此可以说,道德就是人们基于自己的需要的内驱并为了合理实现自己的需要的一种努力。人的本性即他们的需要是人的道德的内在动力,因而成为道德的前提和基础。当然马克思主义与资产阶级抽象人性论在需要问题上的差异在于,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并不把需要仅仅看作是一种基于生存与安全的趋乐避苦的需要,而认为人的需要是丰富的,多方面的,人的需要的形成与实现都是社会性的。如食欲、性欲虽已是社会化的人性,但其中还包含了一些自然性,而人所独有的而且为任何人都不可缺少的交往需要、合群需要、普遍传达的需要、认识自己的需要等等则是在直接产生于人的社会生活中。

人性的社会性是指人是一个“能群”的动物,合群性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形式,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的这种社会存在就使人自然具有了人的物质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对他人和社会的依赖性、统一性和合作性,在精神生活中也就会相应形成人的社会感情与社会责任感。人的自然物质需要、社会精神需要以及人的主体性如意识、理性、创造性等都是在人的社会存在与社会生活中形成起来的。因此,马克思主义特别重视人性的社会性,的确它是马克思主义人性论的特点和根本。“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认为这句话还是从人的社会性的形成根源上来讲的,也就是说,人的社会性就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形成的,并不是说人的社会性就等于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样就势必混淆了人性这个主体属性与社会客观关系的界限。正是因为人不仅是一种个体与物质的存在物,更为重要的是他是社会存在物,人性有社会性,因此,这必然给人的行为赋予社会价值、社会约束与社会责任,人只有依赖社会群体才能生存与发展,因此,人的实践就要受到社会客观关系的制约,要尽社会责任,这正是道德产生的客观基础。在各种社会关系中,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生产关系是最重要、最根本的,因此道德最终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人在实践中的这种社会性,必然培养起人的社会意识与社会感情,这种社会意识与社会感情又使人们将上述的客观社会责任与义务变成了主体的爱好与需要,成为自己的自觉选择与行为规范,这样就使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具有了主体的能动性质与广泛的社会价值。正因为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因而作为人性的社会性的社会意识与社会感情也是丰富多样的。道德由经济关系决定这只是从最终根源意义上来说的,并不是所有道德现象都是由经济关系直接决定的。比如人们的婚姻恋爱关系、师生朋友关系等就很难全部用甚至主要不能用经济关系得到说明。因此,道德不仅仅是受制于经济关系的,人性的社会性的丰富内容也是产生道德的直接主体基础。比如:恋人、夫妻、亲子之爱,师生之情,朋友之谊等等是不能完全用经济利害关系来加以说明的,离开了人性的社会性、人的群聚、协作、社会感情等很难说明上述道德现象。

人不仅是一个现实存在的客体,同时又是一个能动活动着的主体。因此人性不仅包含自然性和社会性,而且包括主体性。动物对外界不发生关系,和对象世界是直接同一的。人则是有意识的自觉、自为、自主的主体。人的主体性是道德产生并发挥作用的主观前提。

第一,人的意识,认识能力,选择评价能力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社会关系中产生了需要由道德来加以调节的社会矛盾,这是道德产生的客观条件,但仅有这种客观条件,如果不能意识到自己同社会的联系,不能意识到道德在维护这种社会联系中的作用,道德从何而来呢?所以,人的意识、认识、选择评价能力则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婴儿、白痴、精神病患者这些没有或丧失人的认识、选择能力的人是没有道德观念和行为的,我们也不对此进行道德的褒贬评价。从人类整体来看,道德正是依赖于人们在劳动中产生了语言和抽象思维能力等才最后形成的。

第二,道德正是依靠人的意识的自觉性、能动性才具有其价值,才能发挥其现实作用。道德的根本特点区别于法律,则表现为以内心信念为维持手段,如果不是出于内心信念而是出于畏惧惩罚,那这样的行为即使从行为外观上看是善的,也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另外,一定的道德如果不变成人们的内心信念,那也不会对人的观念与行动发生实际的影响和作用。一个不信道德的人,当然,道德是不能对他发生作用的。另外,一个人之所以能对自己的观念和行为负道德责任,就在于他具有进行选择的能力和自由意志,否则,他是没有道德责任的。正因为人有理性,有抽象思维能力,才能够正确认识、调控欲望与理性,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私利和社会公利、感官快乐与自我实现等等的矛盾,进而把握道德的必然,进入道德应然的自为、自由境界。仅仅凭借本能和感觉是不能有道德的深谋远虑和人生智慧的。可见,人的主体性中所包含的理性的自觉自为,意志的自主自决是道德发挥现实作用,形成道德价值的主体基础。

第三,人的道德主体性使人把对客观的社会关系与社会道德的接受过程变为积极主动的过程,而且还使人在实践中不断创造着新的道德。在上述接受与认同社会道德的过程中,主体性使人不是被动地接受各种道德灌输,盲目地模仿指定的榜样,盲目崇拜并遵从既定的规范,而是带着积极性、主动性对现有价值体系、行为规范和社会现象作独立思考,并在分析、理解的基础上作出选择,把保存和积累人类道德经验、道德知识和道德要求变成内在的观念和情感,把社会的要求变成自己的欲求。另一方面,由于道德产生于人的需要,因而任何道德知识、道德要求都是人的创造物。虽然任何社会的道德都有先于个人而存在的一面,但是每个人在道德生活中却不仅可以作既有道德的选择者、理解者、接受者,而且还可以超越现存道德体系,做先进道德的探索者、创造者,并且身体力行,勇敢地突破陈腐传统和规范,为新道德的确立开辟道路,用新的道德理想引导人的精神解放。对自身、自然和社会规律的认识会直接产生并使人创造出某些道德规范来。比如,从乱婚杂婚发展到今天的婚姻制度和道德观念,正是人们直观地感到了自然界物竞天择规律的毫不留情的作用。现代西方生态伦理学的产生和兴盛也是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的自觉认识而产生的。并且在各个领域,随着人类认识能力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也将不断产生一系列新的道德观念和规范。

第四,人的精神需要与精神生活虽然在最终意义上仍然受到社会经济关系的决定与制约,但却是直接产生于人的主体性。人作为万物之灵,不仅是一个肉体的存在,社会的存在,更在于它是一个精神的存在,正因为人是有意识的,有理性的,因而他就有自己的精神需要、精神生活,而这种精神需要与生活是有其相对独立性的,虽然从最终根源上看仍是要受一定社会关系与社会环境的制约与影响,但却是不能简单用社会经济关系加以说明的。如对真理与至善的追求使许多仁人志士可以杀身成仁,舍生取义;高尚而远大的人生观可以形成道德理想,而这些仁人志士以及其高尚的道德理想正是引导人类道德进步的重要力量。在道德生活中,人出于主体向善的能动积极性,而对自身价值、荣誉、尊严、自我完善的追求是很难用外在的社会关系的他律加以说明的。

总之,社会经济关系揭示了道德的社会关系的客观制约性,时代性,具体性,是道德的外在客观基础,而人性之善是区别人与兽的标志,是做人的根本。社会现实的善恶观念本于现实的社会关系,或顺乎人性,发扬人性,或与人性悖逆,戕害人性。从根本上说,任何道德应该合乎人性,而不应该与人性相悖,更不能伤害人性;从人类历史的长河看,真正的社会进步,总是有益于人性的发展的,也只有合乎人性的才是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的。人性的要求是普遍的,它规定了做人的根本准则,任何人都不能例外,因此,应该承认人性是道德的内在的重要的主体基础。人的本性即他们的需要(利益:物质的和精神的)是道德发生和实践的最初动力,不断的人化自己的与动物相同的自然本能,丰富人的社会性,弘扬人的主体性,不断使德性超越天性,理性指导约束本能,社会性超越一己偏私、丰富个性,这正是人不断走向完善的必由之路。因此说人性是道德的内在基础,道德如果不能满足人们合理的社会生活需要,那道德的存在就是不必要的,正因为人有其社会性与主动性,才使人类社会有道德,而动物界是不存在道德而只有本能的。人性是道德的内在基础,而道德无非是人性向善的实践努力与规范表达。谁放弃自己的在道德上弃恶从善的不断努力,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放弃了自己作为人的权力,正是这种不断努力与自觉规范,使我们不断的摆脱兽性与本能,不仅成为一个人,而且成为一个德性高尚、人性完善的人。理想人性的造就成为道德的最终目的,人性论构成各种伦理学说的逻辑出发点和理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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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与道德关系新探_人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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