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实现及消灭问题研究论文_孙振

抵押权的实现及消灭问题研究论文_孙振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要:抵押权是日常生产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有利于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对加快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重在阐述抵押权的实现问题。

关键词:抵押权;实现;消灭

抵押权以担保债权之实现为目的。债务人及时、适当地履行了债务,债权人自无实现抵押权之必要。惟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了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才需要通过实现抵押权来满足债权。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又称抵押权的实行,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办法。这是抵押权的中心效力。

(一)存在有效的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未受清偿。这是在正常情况下实现抵押权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即使债务未届清偿期,抵押权亦得以实行。第一种情况,债务未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此时,债务人依法丧失了期限利益,未届期的债权视为已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得以提前行使抵押权。第二种情况,即《解释》第70条规定的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对此,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均予明文规定。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致。

(一)拍卖变卖

从各国普遍立法看,拍卖可分为任意拍卖和依民事诉讼法强制拍卖两种。任意拍卖是指当事人根据约定而自行委托拍卖机关依据拍卖法进行的拍卖。依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协议拍卖抵押物。这种拍卖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发生,因此,属于私法行为。依民事诉讼法强制拍卖是指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拍卖抵押物的诉讼,并于法院裁判生效后,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的方式。这种拍卖并非基于当事人私力而发生,而是通过讼诉事件,由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属于公法行为。变卖是指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将抵押物出卖的形式。这也是实现抵押权的一种方式,在我国,以变卖的形式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卖。二是在法院强制实现抵押权时,如果无法以拍卖的方式对抵押物变价,则由法院主持对抵押物进行变卖。变卖的法律效力与拍卖相同。

(二)折价

折价也是实现抵押权的方法之一。所谓折价,就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经协议,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清偿担保债权的一部或全部。受担保债权在协议抵偿的金额范围内消灭,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抵押权也因此而消灭。我国的折价方式与国外的订立契约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抵押权实现方式,其意义是一致的。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具有简化手续、节约成本的优点,但它仅能适用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达成协议的情形。折价协议只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达成,而不能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实践中,存在着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流质契约”,为大多数国家所禁止。我国《担保法》将此种约定规定为无效。因为一方面抵押物的价格有可能会不断上涨,在此情况下,流质契约将会损害抵押人和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抵押人因一时之急,而以高价抵押物来担保低额债权,并且被迫接受以抵押物冲抵价额较低的债权的不利后果。

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对抵押物价额的确定应依据市场价格而定,折价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所谓其他人,指的是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包括同一抵押物之上的后序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如果折价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折价行为。

三、抵押权消灭的方式

抵押权的消灭,是指抵押权对于抵押物所具有的支配力终止。[5]抵押权消灭的方式即指抵押物消灭的原因。抵押权消灭可因法律规定原因也可因当事人约定的原因。从各国立法看,大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因主债权全部消灭而消灭

因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当主债权因履行、抵销、混同、免除或其他原因而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二)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抵押物是抵押权的客体,抵押物灭失之后抵押权作为设定于抵押物之上的物权,也随之消灭。但抵押物灭失之后存在代位物的,抵押权人依据物上代位原则,可继续在代位物上设置抵押权。

(三)因抵押权的实现而消灭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未获清偿时,抵押权人以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后,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目的已实现,抵押权自然归于消灭。抵押权实现后,无论债权是否全部受清偿,抵押权均归消灭。

(四)因独立的消灭时效的经过而消灭

日本民法规定:“债权因十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二十年不行使而消灭。”法国民法规定:“一切诉讼,无论是对物权还是对人诉讼,时效期间均为三十年。”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的抵押权消灭时效均是独立的,并不依附于债权的诉讼时效。

(五)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例如台湾民法第880条规定:“以抵押权担保之债权,其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如抵押权人于消灭时效完成后,五年间不实行其抵押权者,其抵押权消灭。”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版

[2]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下),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3]尹田:《抵押权效力若干问题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作者简介:孙振(1994.02—),男,辽宁省庄河市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

论文作者:孙振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3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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