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型教育公平”思想及其政策框架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框架论文,公平论文,思想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1)01-0023-05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开展了以“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的政策调整。实施该项政策的结果是一批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改善,提高了教育质量。然而,一些相关研究表明,在我们提高教育供给基础水平的同时,广泛存在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现实教育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因此,我们需要从新的政策视角来审视“教育均衡发展”政策所追求的政策目标,在突破固有观念束缚的基础上寻求新的政策目标实现路径。
一、教育公平——缩小教育差距的真实目标
破旧的校舍、危房、拖欠教师工资、公用经费短缺、教学设施不全等,这些词汇常常被用来描述西部、农村和薄弱学校困难的教学条件和欠发达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把这些描述的景象与东部、城市和重点学校的教学条件相比较,教育资源在空间上的非均衡分布是显而易见的。于是,以“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为典型代表的“反差距”政策应时而生,政府希望由此调整教育资源配置格局,达到缩小教育差距的政策目标。这种以缩小教育资源空间分布不均衡为直接目标的教育发展政策,虽然可以产生直接的、立竿见影的政策效果,但其长期效果是令人质疑的:第一,引起差距认知的现象发生在学校分布的两极之间,它们分别都只占学校总数的较小比例,这个事实决定了各级政府只能用一个很小增量的教育资源体现“反差距”政策,它在社会教育资源总量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因此不可能对教育资源分布的整体格局产生重要影响。第二,以“空间定位”和“扶持最弱”为联合特征的“补丁政策”与中国社会双重转型引起的城市化进程这个更为基本的社会发展总体趋势是背离的,导致“反差距”政策的孤立化而不能有效整合其他社会资源。因此,即便“补丁政策”的短期政策效果是值得追求的,也不可能产生长期的“反差距”作用。
“补丁政策”的局限性在于我们对于缩小教育资源空间分布非均衡性的真实政策目标还缺乏足够清醒的认识,对于实现“反差距”政策目标可能的政策路径也缺乏足够开阔的视野。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缩小教育差距只是改善教育公平的手段,我们之所以要推行以缩小教育差距为特征的公共政策,是因为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教育资源在空间上的非均衡分布已经损害了受教育者平等的教育权利。因此,改善全社会的教育公平状态才是缩小教育差距的真实政策目标。这里有两个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判断:第一,教育差距对教育公平的损害是与制度相关的,这意味着当制度安排发生改变时,教育差距和教育公平之间的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第二,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缩小以空间约束为特征的教育差距只是改善教育公平状态的路径之一,我们不能排除还存在其他能够更有效地改善教育公平政策路径的可能性。
实现教育公平的其他政策路径是存在的,但需要在重新审视目前关于教育公平传统理念的基础上才能够合乎逻辑地构造出来。在新的教育公平理念中,教育公平应该被看成是教育资源和受教育者之间结合状态的一种均衡分布,而不单纯是对教育资源空间分布状态的描述,实现教育公平也就是使教育资源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结合状态从非均衡分布向均衡分布的演进。因此,单纯就教育资源在空间上的分布状态并不能得出关于教育公平与否的结论,而只有根据公共教育资源的实际占有水平才能作出公平与否的判断。在现实中,并非是教育资源在空间分布上极大的非均衡性本身必然导致不同区域之间的教育差距,即教育的不公平状态,而只是在受教育者的权利受到空间限制,以至于只能被迫与特定空间的特定教育资源结合时,教育资源在空间上的非均衡性才转化为不平等的教育状态,这种不平等就是我们所说的教育差距,其实质是特定制度安排产生的对教育公平状态的偏离。
于是,消除目前存在的教育不公平状态就有了两种思路:一种是改变教育资源的空间分布,使在空间意义上的弱势群体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从而达到消除教育不公平现状的政策目标,我们目前的“反差距”政策选择的就是这种政策思路。与这种着眼于教育资源空间分布均衡化的政策思路不同,另一种是强调在空间位置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受教育者对全部公共教育资源也应该拥有与其他受教育者相同的权利,由此形成的政策思路必然是“自由选择”——所有的公共教育资源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也就是通过让受教育者获得按照一定规则与任何公共教育资源结合的可能性来实现教育公平的政策目标。当每一个受教育者都能够在同样丰富的教育机会中自由选择时,实现教育公平的制度性障碍就消除了。
人们对“自由选择”政策框架有两个方面的担心:一是怕现在的优质学校人满为患,而薄弱学校生源不足,导致公共教育资源的浪费。这种担心源于忘记了所有公共教育资源都有充分利用的问题,相对来说,我们更应该重视优质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使更多的人享受优质教育服务。我们怎么能够为了让相对较差的公共教育资源在形式上得以充分利用而阻止受教育者接受更好的教育呢?事实上,各地持续开展的学校布局调整已经在实践上消除了这种担心。二是怕受教育者的选择权会因经济条件的制约而不能从观念状态转变为具有实践意义的行动或有效需求。这种担心也是不必要的。第一,获得了自由选择权的家庭一定会寻找一个能够满足其有效需求的学校,而绝不会作出脱离自己支付能力的决策。第二,当实施自由选择政策时,原来对薄弱学校投资的一部分或大部分,现在完全可以转变为对弱势群体的直接资助,这种直接资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缓或消除他们的经济压力。
两种政策思路比较,前者着眼于教育资源在空间上的均衡分布。在一个稳定的社会,当人群的空间分布保持足够的稳定性时,虽然这种政策的合理性仍然值得怀疑,尚不失为一种达到政策目标的可行选择。但现在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加速阶段,人口的空间分布日益向着城市和城镇聚集,这种政策选择显然已经脱离了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后者着眼于公民平等的教育权利,通过取消人为设置的“强制就近入学”限制,使每一个公民重新获得在辖区内拥有全部公共教育资源的权利,从而制度性地消除了因为受教育者与教育资源不能有效结合而造成的教育不公平现象的体制性障碍。
二、现实的教育公平
在实现了“人人都有学上”这个最低限度的“教育机会均等”目标以后,更有效地推进教育公平尽管还受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但合理的教育政策选择显然能够更有效地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而这需要正确的观念引导。因此,建立对“教育公平”的正确认识已经成为推动“教育公平”向更高水平发展的关键。
为了在现实中建立正确、合理的教育公平观念,我们可以从一种理想的教育公平状态出发,然后考虑在各种现实约束下教育公平的可能形态。
设想在一个教育资源无限丰富的社会中,当每个人都可以与他人一样平等地拥有教育资源时,这个社会就实现了理想的教育公平状态。当然,在现实世界中,对教育资源丰富性的判断并不完全取决于对教育资源自然状态的孤立描述,而是与个人和社会需要满足状态相关的,由于社会发展和个人需要的无限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现实世界的教育资源在满足个人和社会需要时通常处于稀缺状态,或者是总量稀缺,或者是结构性稀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进入教育公平视野的教育资源应该限于公共教育资源,也就是说,个人在公共教育资源之外的教育资源拥有状况不影响我们对这个社会教育公平状态的判断,我们把这个结论叫做判断教育公平的公共资源准则。
教育公平的公共资源准则为我们判断一个社会的教育公平状态提供了边界条件。在社会的教育资源都是由公共资源构成时,这个公共资源准则的意义并不明显,而当一个社会的教育资源除了公共资源以外还有其他非公共教育资源时,公共资源准则就是我们所要建立的新的教育公平观念的基石,即教育公平应该被理解为是“每个人拥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对公共教育资源的平等权利”,至于个人实际拥有的教育资源水平已经不构成判断一个社会教育公平与否的约束条件。这种新的教育公平观让我们关注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至于个人愿意在此之外进行更多的教育消费,是与公平无关的私人决策。因此,“每个人拥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对公共教育资源的平等权利”在政策实践上应该被理解为“公办学校向一切人开放”,“没有人可以比他人拥有优先权”。如此确立的教育公平诉求虽然与目前的“强制就近入学”政策在形式上是矛盾的,但在法律层面和逻辑上却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在一个公共教育服务区内,当公办学校有两所或两所以上并且学校间存在不可忽视的差距时,实现教育公平有两种政策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实现学校标准化,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目前政府实施的“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政策就是这种选择。第二种选择是公共教育服务区内的一切公办学校向服务区内的所有服务对象开放,由学生(家庭)自由选择学校,如果一所学校的入学申请人数超过该所学校招生能力时,则通过一种非歧视性的规则进行入学排序,此时无论学生最终消费的公共教育资源是否不同,也可以认为是实现了教育公平。目前在全国范围开展的“校网调整”就部分体现了这种政策思想。比较这两种类型的教育公平,第一种可以称之为“分享型教育公平”,政府机制在实现这种教育公平的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第二种可以称之为“共享型教育公平”,市场机制在实现这种教育公平的过程中可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共享型教育公平”的合理性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第一,人人权利平等;第二,人人权利自由。“人人权利平等”的观念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表述,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立法原则。按照“人人权利平等”的原则,在公办学校之间存在不可忽视的差距时,除非受教育者自愿,否则“分享型教育公平”的政策设计在法律上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
三、对“共享型教育公平”政策的综合设计
1.自由择校政策
自由择校政策除了前面所分析的法律和道德上的理由以外,还具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限制自由择校相当于市场封锁和缩小市场规模,必然导致产品的同质化,结果不但损害了生产者的利益,而且由于限制了消费者偏好的充分实现,必然导致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下降。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自由择校”已经是一个现实。“自由择校”政策目前受到的限制主要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但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限制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自由择校既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教育公平的社会价值,同时还不利于城市化的推进。因此,制定符合当地教育发展实际的自由择校政策是完全必要的。为了减少新旧政策转换之间可能产生的摩擦成本,自由择校政策可以通过扩大公办学校公共教育服务区的方式逐步推进,从目前的一个学校一个服务区到多个(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一个服务区,最终实现向所有学校一个服务区的状态过渡,这个过程可以形象地称之为“由小圈到大圈的变迁”。目前已经普遍开展的学校布局调整实际上包含了相同的内容。
2.“教育凭证”政策
“教育凭证”政策在国际上已经有非常成熟的做法。国内的“教育凭证”政策实验最早是2001年在浙江省长兴县开始进行的,到目前已经进行了9年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正在成为当前中国公共教育财政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教育凭证”的“长兴模式”主要着眼于对经济困难家庭和薄弱学校的扶持,对“教育凭证”在扩大家庭(学生)教育自由方面的作用没有给予特别的关注。在“共享型教育公平”的政策框架中,“教育凭证”制度是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在县区范围内逐步推广“教育凭证”制度有可能成为引起中国教育管理体制最深刻变革的契机。在县域范围内推广“教育凭证”制度应该逐步推进,从当地生均经费中的一个较小的份额开始逐渐增大,直至全部生均经费都以“教育券”的方式来发放。一种更加谨慎的推广方案是对参加“教育凭证”实验的学校设置附加条件,由此进一步缩小实验范围至某一个阶段的学校或某一种类型的学校,如浙江省长兴县的实验就限于民办学校、职业学校和高中,这种逐步推进的策略既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获取知识和经验的过程,也是社会各个利益群体相互博弈和协调的过程。
为了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的教育财政责任,向学生发放的“教育凭证”可以进行如下设计:审核落实各级政府对本县范围内学生拨付的生均教育经费(统计口径可以选择);在上一年度经费审计的基础上按“三个增长”的要求确定当年增长比例并据此落实生均经费预算;根据本年度本级政府的生均教育经费预算确定本级“教育凭证”的面额;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公开发布当年“教育凭证”信息,并作出兑付承诺;各级政府向辖区范围内的学生发放本级政府的“教育凭证”并申明使用范围和其他限制条件;学生持券自由择校,并依据不同层级“教育凭证”的不同效力充抵学校收费;学校将收取的“教育凭证”交付县区教育局专门机构作为政府对该校的拨款依据;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教育局提供的信息在预先确定的时间内对学校进行拨款并公布拨款信息。
在推广“教育凭证”制度过程中,有人担心一些学校可能因为质量、特色或其他偶然因素导致入学人数下降,从而影响学校教师的收入和学校的正常运行,这种情况在理论上是不可避免的,也正因为如此,“教育凭证”制度才具有促进竞争的作用。与此同时,通过为一些偏远学校设置特别的制度保障,使这些学校能够保持甚至提高公共教育资源的拥有水平,可以有效避免教育公平状态的恶化。为了使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尽可能平稳、有序地进行,开展“教育凭证”实验的区域范围不能太小,否则就容易产生教育发展水平较高地区被淘汰的学校比教育发展水平较低地区好的学校还好的教育资源浪费现象。
3.权利补偿政策
学校之间的差距不是一个在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虽然实施自由择校政策和“教育凭证”制度为每一个人提供了平等的教育机会,特别是为贫困家庭子女进入优质学校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但相对而言,那些不能进入优质学校的学生更有可能是社会弱势群体,而对于那些最终进入薄弱学校就读的学生来说,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已经成为一个事实,因此,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补偿是我们这个社会关怀弱势群体应该承担的责任。
在“共享型教育公平”的政策框架中,应该在家庭自愿基础上继续完善“就近入学”政策,并使之成为制定具体的“权利补偿”政策的一个重要依据。制定与“权利补偿”相关的“就近入学”政策时应该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合理划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公共教育服务区,保证学生在自愿情况下都能够“就近入学”,并对“就近入学”的学生实行免费政策;第二,“权利补偿”的对象限于按“就近入学”原则在薄弱学校就读的学生。贯彻以上两条原则能够引导学生“自愿就近入学”,有利于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同时实现公平和效率两个政策目标。在以上两条原则的基础上,对县域范围内跨公共教育服务区就读学生实行有最高限价的学校收费自主定价政策,同时对跨县域范围的择校学生实行无最高限价的学校收费自主定价政策。
四、“共享型教育公平”政策思想的应用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这是国家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的重大举措。
国务院在2004年启动的《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是国家在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重大举措,文件中对西部地区的教育发展作了如下的描述:一是新建、改扩建一批以农村初中为主的寄宿制学校,保障“两基”攻坚县扩大义务教育规模的需要,安排好西部地区新增130万初中生和20万小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加大对西部地区现有学校的改造力度,使确需寄宿的山区、牧区、高原和边远地区学生能进入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的寄宿制学校学习。二是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订本地区的“两基”规划。结合中央已经安排的专项资金,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两基”攻坚的投入,基本消除现有中小学危房,保证办学条件基本达到规定标准,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切实降低辍学率,提高教育质量。三是建立较完善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央和地方通过“两免一补”等方式加大资助力度。四是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两基”攻坚县的教职工的工资发放,建立中央财政用于教师工资转移支付的监管机制。做好对西部地区农村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师队伍的建设。五是稳步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到2007年,使西部地区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设备和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及成套教学光盘,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及成套教学光盘。在上述信息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到这个项目的总运行成本和生均年度运行成本如下。
我们可以得到这个项目的总运行成本和生均年度运行成本。一是项目总成本。项目总成本由以下三个主要来源构成:第一,中央政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学校自筹资金,据测算2008年大约为250亿元。第二,各级政府在保证项目顺利运行时消耗的管理成本,此项成本缺乏相关资料无法估算。第三,项目学校正常运行成本(暂不考虑公用经费),估计16亿元。二是项目年度生均成本。由于项目期间各年度学生人数不同,所以项目生均成本应以项目年度生均成本计算,需首先对项目期间每年的学生数求和,然后用项目总成本(各级政府的项目管理成本暂不考虑)除以项目总人数,可以得到项目年度生均成本约为7100元。
现在以“共享型教育公平”的政策思想重新设计解决130万新增初中生、20万新增小学生的入学问题。一是对上述地区的所有学生(限于同样的150万人)发放“国家西部地区义务教育凭证”,面额1000元,学生持券可以在县域范围内自由选择政府认可的学校;同时对在寄宿制学校就读的住宿学生发放“国家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凭证”,面额1500元。二是在上述地区进行项目学校招标,中标学校必须承诺对持券学生提供达到一定标准的食宿条件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三是学生入学后,学校将收取的“教育凭证”拿到教育局职能部门汇总核对,由教育局统一造表报上级管理部门。四是上级管理部门根据教育局上报的信息对各个学校拨付与他们收取的教育券总额相等的专项经费。五是利用教育督导部门和公共渠道对项目学校进行制度化的监督,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保证持券学生的合法权益。
两个方案比较后不难发现,我们提供的基于“共享型教育公平”思想的政策方案具有程序合理、操作简便、管理透明等多项优点,它的直接运行成本只有目前方案的35%,因此存在很大的空间,在目前的资金范围内给项目学校提供与持券学生人数挂钩的专项拨款用于扩充优质教育资源,比如生均2500元。即便如此,我们的方案也要比现行的方案节约资金近80亿元。另外方案还有两个特别的好处:一是规范、透明的管理流程基本杜绝了腐败的可能性;二是政策导向与城市化进程相一致,有助于动态降低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在“自由择校”政策、“教育凭证”政策、“权利补偿”政策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共享型教育公平”政策的基本政策框架,它与我们目前倡导的“分享型教育公平”思想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政策体系的构造上都是完全不同的,它的基础在于对“权利本位”、“市场精神”在教育领域的全新解读和对中国教育在今后20年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深刻变化的科学预测,它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上表现出来的惊人潜力还只是这一政策思想的一个简单应用,如果广泛运用于中国农村教育发展,不但会有力地推进教育公平,而且能够有效释放公共教育资金的全部价值。因此,尽管这样的政策思想有可能在今天还不能被接受,但决不应该在我们目前政策研究的视线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