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证法及其基本形式_唯物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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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及其基本形态问题研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形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74(2002)01-0049-07

辩证法的基本形态问题是近年来哲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武汉大学哲学系马克思主义 哲学专业的教师与研究生们针对该问题先后举行了两次专题研讨①。讨论主要围绕如下 五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一是辩证法形态问题的缘起;二是辩证法不同形态的根据;三是 辩证法基本形态的含义与划分;四是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五是进一步深化辩 证法研究的思路与方法。现将讨论的基本内容综述如下。

一、辩证法基本形态问题的缘起

博士生导师汪信砚教授认为,辩证法的基本形态问题在近年来的哲学讨论中日渐凸现 ,最主要的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自我反思。这种反思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 对那种把唯物辩证法公式化、教条化和绝对化的做法的批判。长期以来,人们对唯物辩 证法的理解和阐述存在着极其明显的机械化倾向,将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内容公式化、教 条化和绝对化的做法普遍存在。这既严重制约了唯物辩证法的发展,也从根本上背离了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精神。正是在批判这种机械化倾向的过程中,人们开始了对辩证法其 他形态问题的探索。第二,对马克思与恩格斯思想的比较研究。虽然马克思与恩格斯的 哲学思想之间并不像一些西方学者所说的那样存在着什么“对立”,但二者确实都存在 着自己个性化的特点。就辩证法理论而言,马克思致思的重心是人学辩证法,而恩格斯 似乎对自然辩证法更有兴趣。这种差异说明,即使是唯物辩证法也可以有不同的致思路 向。对马克思与恩格斯思想的这种比较研究,也是促进人们探讨辩证法基本形态问题的 原因之一。第三,对于如何推进唯物辩证法研究的思考。辩证法基本形态问题的探讨, 其理论旨趣并不是要用辩证法的其他形态来取代唯物辩证法,而在于从辩证法的其他形 态中汲取思想资源,用以丰富和发展唯物辩证法。当然,辩证法基本形态问题的提出, 还有另外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不同民族的哲学思维的比较研究,特别是对东、西方辩 证法传统及其不同特点的比较研究;二是对现代科学特别是复杂性科学的哲学反思,“ 系统辩证法”就是在这种反思中提出的。由此可见,辩证法基本形态问题的提出以及人 们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是唯物辩证法研究走向深入的表现。

朱传棨教授说:研讨辩证法基本形态的缘起,不能不重温恩格斯在《反杜林论》 “概论”中关于辩证法基本形态的历史演变的论述。从古代的辩证法、到形而上学方法 居统治地位下的辩证法、再到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都是唯物辩证形态缘起的思想理论 前提。同时也说明每个历史时代都有其相应的辩证法基本形态。因此,研究辩证法基本 形态缘起,既要关注和研究其社会历史发展和科学发展的背景,又要关注研究当时的人 类认识发展的水平。否则,就不是具体地科学研究。

博士生左亚文认为,辩证法的基本形态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态多样化的题中应有 之义。我们对辩证法本身也应采取辩证的态度,在我国理论界已经对它进行了许多实际 的研究并取得了不少成果。比如乌杰提出的系统辩证法,人民大学张立文教授提出的和 合学中的阴阳和合辩证法,以及一些学者提出的人学辩证法等。这些研究从理论上突出 了辩证法基本形态问题。

二、辩证法不同形态的根据

汪信砚教授认为,讨论辩证法有没有不同的形态、其根据何在的问题,首先要区分主 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客观辩证法不存在不同形态的问题,它只有一个形态即辩证法 的客观形态,也就是客观世界的辩证本性。辩证法的形态问题是针对主观辩证法即人们 对客观辩证法的认识和反映而言的,它所说的实际上是辩证法的理论形态。虽然客观世 界的辩证法对任何人都呈现出同样的形态,但不同的人会对它产生不同的认识、形成不 同的辩证法理论,从而也就有可能出现辩证法的不同形态。

左亚文认为,辩证法形态多样性的根据有如下几点:第一,是由其研究的对象决定的 。就一般辩证法来说,它所研究的是无限宇宙世界包括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普遍发 展规律。客体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只能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去进行研究,从而也就决定了 研究结果即理论形态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它反映了不同理论形态 所揭示的世界的普遍本质及其规律的丰富性与差别性。第二,是由哲学理论的研究方法 决定的。哲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我们研究方法的特殊性,与自然科学研究不同,它不可 能用实证的方法去考察,而只能应用反思的方法、理性的思辨和逻辑的方法去直观与抽 象。其结果也不可能用实证的方法去检验,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这就决定了辩证法的 理论形态必然是多样的。第三,是由哲学的价值功能决定的。哲学不仅具有认识功能, 而且具有价值功能。在价值观领域,一切都具有多元化的性质。这也决定了辩证法理论 形态必然会走向多元化。

朱传棨教授认为,辩证法形态多样性的根据,有三个最基本的方面,一是客观世 界无限发展变化的本质显露程度决定的;二是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能力的发展水平所制 约;三是当时代人类实践能力所决定,即人的认识水平与实践活动相结的程度与合理性 问题。

博士生赵士发认为,辩证法如果有不同的形态,那么它的根据只能从它本身去寻找。 就内在根据而言,辩证法不同形态源于它自身的辩证本性,即它总是在自我否定的过程 中前进,必然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但辩证法的每一种基本形态都应当是它发展过程中 必不可少的一环;从外在根据来说,辩证法不同形态还在于语言形态的多样性,不同的 语言形态所包含的不同概念与范畴决定了作为概念思维的辩证法必然会呈现出不同的形 态。

三、辩证法基本形态的含义与划分

博士生导师陈祖华教授认为,要进行辩证法的形态研究,首先必须弄清辩证法是什么 这一前提性问题。辩证法不是离开人的认识或反思的、纯客观的、对象性的理论,而是 人们对实践与科学不断反思的历史进程和阶段性成果。确认这一点,第一,有利于把辩 证法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区别开来,防止把哲学混同于科学;第二,有利 于自觉运用反思的哲学思维方式,防止说明、描述、归纳、实证等科学思维方式的误用 ;第三,有利于防止把辩证法看成是某种终极的理论,确认辩证法理论与形态的不断变 化与历史发展。从古至今,辩证法在自己的历史发展中已经展现出按不同的标准划分的 多种形态,如朴素的辩证法—唯心辩证法—唯物辩证法;消极辩证法—积极辩证法,自 然辩证法—认识与思维辩证法—社会历史辩证法等。划分上述辩证法形态的标准不尽相 同,有些标准具有根本的性质,有些则不是这样。但朴素的辩证法—唯心辩证法—唯物 辩证法是辩证法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所展现出来的基本形态。

汪信砚教授认为,要弄清辩证法基本形态的含义,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形态”。“ 形态”不同于“形式”,而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同样,辩证法的每一基本理论形态, 必定也有其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的特殊规定性。从形式上看,它应该有自己独特的概念和 范畴系统,也就是说,它应该有自己独特的表述形式;从内容上看,它应该有自己独特 的理论原则和原理。任何一种辩证法的基本理论形态都应是这两个方面的统一。当然, 当我们谈论辩证法的基本理论形态时,我们所说的“基本”只能是相对而言的,因为我 们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辩证法的基本形态予以分类。人们通常所说的辩证法的不同历 史形态(古代朴素的辩证法、近代唯心主义的辩证法和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和不同民族 形态(如成中英先生所概括的黑格尔、马克思的“冲突辩证法”、儒、道传统中的“和 谐化的辩证法”、佛学传统中的“中观辩证法”或“超越辩证法”),实际上也就是对 于辩证法的不同理论形态所做的概括。这种概括是否得当,还是一个问题了。

博士生郭继海认为,“形态”一词与“形式”是有区别的。形态既有形式、形状、形 象的意思,又有气韵、神态的意思,简而言之,是既有形式又有内容。那么,辩证法的 形态就包括辩证法的基本理论、规律、范畴、方法以及原则、理论的叙述方式等方面内 容。所以,辩证法的形态随着理论观点的不同、范畴的改变或叙述方式的不同而发生变 化。辩证法就是有不同的形态的,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辩证法形态进行划分,如 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唯物辩证法与唯心辩证法;矛盾辩证法与否定辩证法等。

朱传棨教授认为,所谓辩证法的形态,就是指辩证法自身的逻辑结构形式及其理 论体系,即辩证法自身的实质内容和表现内容的形式是怎样的问题。近几年有些人批评 恩格斯提出的辩证法有三条规律是对辩证法简单化的根源。这种看法是偏颇的,恩格斯 在《自然辩证法》中提出的三条规律是转述黑格尔的。我认为,这三条是能表明辩证法 的内容和形式相统一的理论形态的。

左亚文认为,从本体论的意义上看,目前辩证法有三种基本理论形态,即矛盾辩证法 、系统辩证法和阴阳和合辩证法。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用矛盾辩证法来指称马克 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这种辩证法是关于“对立面统一”学说,但它的致思取向是从对 立面的斗争和冲突的角度出发的,因而它所强调的对立性、斗争性和冲突性在事物发展 中的作用,它所提出的对立统一律、质量互变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说明的都是事物内部 的矛盾如何推动了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中国传统的阴阳和合辩证法也是关于“对 立面统一”的学说,但它的致思取向却是从对立面的同一性、统一性、和谐性与平衡性 出发,它所强调的是阴阳矛盾的和谐性、平衡性、互补性与有序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它提出了整体和谐原则、有序对称原则以及和合协同原则,这些原则说明的都是阴阳 和合如何推动了事物的运动、变化与发展。系统辩证法是关于“多样性统一”的学说, 它致思取向是从一个系统的有机整体的观点出发,它所强调的是系统的整体性和结构的 有序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它所提出的整体性原则、层次性原则和开放性原则说明的 都是系统的有机整体性、均衡性和有序性如何推动与维持了系统健康协调地发展。当然 ,辩证法的形态并不局限于以上三种,随着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必然会有更多的辩证法 形态涌现。

赵凯荣副教授认为,理解辩证法基本形态问题的关键在于:辩证法是如何在理论上可 能的,或辩证的运动何以在理论上加以说明。比如“A既是A,又是非A”(一物自身否定 或一分为二)何以在逻辑上自洽?而辩证法只要试图从理论上加以说明,就会引发悖论( 矛盾)。但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不能逻辑自洽的理论根本不能成其为理论,如何在理论 中兼容矛盾性便成了辩证法理论生存发展的关键。他认为辩证法的早期形式是并且必然 是经验的或形而上学的,也就是“形而上学的辩证法”,所谓古希腊朴素的辩证法就是 这种辩证法,这种辩证法是没有理论也不要理论的,单从经验就能提出世界是运动变化 的结论的。这种辩证法用“始基”的生成承认了“A既是A,又是非A”这个命题,但它 不是诡辩论,因为它并不在特定的“当下”、“此在”承认这一命题,而是在时间的序 列和空间的变化中承认这一点。那么,何时才会有辩证法理论呢?恩格斯完全赞同黑格 尔的观点,那就是当我们不以经验实在为对象而以概念为对象时,才会有辩证法理论而 且必须要运用辩证法理论。

赵凯荣副教授接着分析说,在概念的辩证法中,情况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这里的对象 已经不是“经验”而是“概念”,尽管同时同层次的经验的辩证法也要面对“自身矛盾 ”,但通过非同时非同层次的办法消解了它。比如,任一对象就自然是自然对象,也肯 定蕴涵了过去的成分和未来的因素,“此在”只有一种显现,至于那潜在的东西并不在 经验中出现。就连恩格斯说的“边界模糊”很难归类的对象(既类属于A又类属于非A), 也可以通过形式逻辑交叉集合的办法予以处理。概念不同,它不是“当下的”、“单层 的”、“同时的”,相反,它是集成的、是具有历史积淀的、由许多对象的性质抽象来 的,不仅是“此在”,也是“彼在”和“未在”的,因此具有黑格尔所言的“本质”性 ,“自相矛盾”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苏格拉底之所以被认为是辩证法的创始人,原因 也正在这里。苏氏已经意识到,概念不具有单一经验那样的确定性。恩格斯所说的德国 古典的辩证法正是这样一种形态。这是辩证法的第二种形态即概念的辩证法。概念的辩 证法并不是形式逻辑辩证法的对立面,也没有超越形式逻辑,相反,它们都在也必须要 在形式逻辑的总体框架中,否则辩证法就会在理论上被消解。不同的是,概念辩证法将 形式逻辑辩证法的平列关系赋予了层次和结构,不再是平列的,而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 程。凡概念都是“史概念”,都是自身矛盾的。比如,“运动同时既在此又不在此”如 何逻辑自恰呢?就潜在性说是对的,但在经验上只有一个显态(甚至包括量子态,如海森 堡测不准原理所述),而这是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于是,辩证法就必然走向第三个形 态,即辩证法的形而上学形态,也就是现在所说的辩证法形式化的总问题,以求辩证法 的理论解释和理解。有一种顾虑是,认为形而上学是分析的,其综合也是机械加和的, 而辩证法是有机的,其综合是非加和的,因此,辩证法的形而上学形态会使辩证法失掉 有机性和非加和性。这是不对的,随着非线性学科的发展,这越来越不是问题,不一定 非得以牺牲逻辑自洽来为辩证法理论让路,相反,辩证法理论如果不被消解,必须要从 逻辑自洽上予以说明。

四、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

汪信砚教授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也就是唯物辩证法。既然我们承认辩证法存在 着不同的基本形态,那么,如何看待辩证法的诸基本形态特别是唯物辩证法与辩证法其 他基本形态之间的关系呢?显然,这是我们讨论辩证法的基本形态问题时所不能回避的 问题。其实,这也并不是什么新问题。早在《反杜林论》中就论述过辩证法的诸历史形 态之间的关系,说明了唯物辩证法是辩证法的最高历史形态。虽然恩格斯尚未涉及到辩 证法诸民族形态之间的关系,但它关于辩证法诸历史形态相互关系的分析具有普遍的方 法论意义。按照恩格斯所提供的方法论,评价辩证法诸理论形态在理论上的优劣,既要 看它是否遵循了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来说明事实的唯物主义原则,同时也要看它是 否以人类科学认识发展的最新成果为致思基础。根据这两个原则,比较人们所提到的辩 证法诸民族形态,我们也只能得出惟有马克思的辩证法或唯物辩证法理论才是辩证法理 论的最高形态。顺便指出,那种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一种只重对立和冲突的“冲突辩 证法”的看法,是不符合事实的。只重对立的辩证法或“冲突的辩证法”的说法本身就 是自相矛盾、不能成立的。

陈祖华教授认为,就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唯物辩证法)而言,自马克思恩格斯以后,列 宁、毛泽东与卢卡奇、葛兰西等沿着不尽相同的思路,对其进行了研究与阐述,再加上 苏联、南斯拉夫,特别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不少学者的探讨,形成了多种形态的辩证法, 除自然辩证法——认识辩证法—历史辩证法,客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外,还有启蒙辩 证法、否定辩证法、总体性辩证法、主客体辩证法、多元决定的辩证法、具体辩证法、 劳动辩证法、实践辩证法、人学辩证法等。在国内学术界,辩证法形态研究主要是沿着 两个系列发展:一个形态系列是,矛盾辩证法—系统辩证法—生态辩证法;另一个形态 系列是,本体论辩证法—认识论辩证法—实践辩证法—人学辩证法。前一系列趋向于追 求更多的科学价值与某种程度的实际效用;后一系列则趋向于追求更多的人文价值。

朱传棨说,刚才陈祖华老师列举马克思恩格斯以后多种辩证法和国内的两个系列 的辩证法,都是实际存在的。但是,我觉得这样去研究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还是属于层面 性的研究,而不是实质性的研究,在当今时代,社会实践和科学技迅猛发展的形势下, 应当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批判的和革命的本质及其实现机制的问题。否则,难 以说明唯物辩证是观察和处理当今一切复杂问题最科学的方法。

萧诗美副教授则认为,我们通用的哲学教科书中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解并不全面 ,确实存在片面强调矛盾斗争性的局限。但这种局限并不是唯物辩证法本身具有的,而 是我们过去对它的一系列误解造成的。马克思说过,对于不懂黑格尔语言的读者,我们 将告诉他们一个神圣的公式,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就是,正题、反题、合题。 包含在反题中的两个对抗因素,即肯定与否定、“是”与“否”,形成辩证运动:“是 ”转化为“否”,“否”转化为“是”。“是”同时成为“是”和“否”,“否”同时 成为“否”和“是”。对立面就是通过这种方式互相均衡、互相中和、互相抵消。这两 个思想又融合成为一个新的思想,即它们的合题。这个新的思想又分为两个彼此矛盾的 思想,而这两个思想又融合成新的合题。所谓“辩证矛盾”或“对立同一”就是这种“ 正、反、合”或“否定之否定”结构。矛盾的对立面“是”与“否”单独而言至多只能 说是两种相反的力量、趋向,并不是两个事物,或一个事物的两种性质、两个构成要素 之类,否则就不是“肯定——否定”,而成了“肯定——肯定”。所以黑格尔指出对立 面并不是一般的他物,而是自身的他物,或对方的对方。其中叫“否定”的那一方没有 肯定的所指,无法落到实处,因此只能理解成一物(无论大小、什么)的自我否定。我们 过去却把这种一物的自我否定误解成两个事物或两种性质、两个要素,总之是两个肯定 的东西之间的对立统一。黑格尔、列宁都认为这是一种外在的主观的辩证法。真正的马 克思主义辩证法所强调的“对立斗争”是一物自身的内部斗争或自我否定,这正是辩证 法的精髓所在。马克思认为黑格尔辩证法的伟大之处在于它提出了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 原则的否定性辩证法;还指出辩证法按其本质来说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因为它在对现存 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包含着对它的否定的理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还强调对立面的同一, 认为要在对立中把握同一。这里的对立与同一实际上是不可割裂的一个原则。他进一步 分析说,人们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误解涉及中西辩证法的差异,西方是概念辩证法而 中国为类比象征法。从本义上说,“辩证法”(dialectic)是“对话”(dialogue),即 苏格拉底所引导的那种运用概念的“问难法”。从这个方面来说,中国古代是没有辩证 法的。《论语》、《道德经》是运用象征类比来教诲或独白,对话与之不同的地方在于 ,对话是让你自己认识自己,因而有尊重他者的平等精神。在对话中就已经含有辩证法 的客观普遍性、社会历史性、批判否定性等特征。另一重大区别是,中国的阴阳辩证法 所讲的都是“两一关系”;而西方辩证法则是“三一结构”:如马克思所说的“正题— —反题——合题”、“自我肯定——自我否定——否定自我否定”、“同一——对立— —对立同一”。辩证法不是从各个不同对象领域中抽象概括出来的,而是在人的对象化 活动中自行显示出来的,因此它是每一个人在自己的行动实践中当下即可证明的。人的 活动只要是有意识的,哪怕是物质生产活动,都是辩证的。实际上人人都得按辩证法办 事,只不过有的人是自觉的,有的人是不自觉的。这里不仅有辩证法的客观普遍性,还 有主体性、批判性、实践性、社会性、历史性等特征也会自动表现出来。所谓“实践或 主客体的辩证法”,并不是指主体和客体两个东西之间外在的对立统一关系,而是主体 (自我)对象化、自我异化、以及异化的扬弃(自我确证)这样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而中 国的阴阳辩证法全然没有这些特性。所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一场伟大的哲学革命,是 中国古代阴阳辩证法无法相比的。

五、当前和今后深化辩证法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陈祖华教授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合理形态与当代形态应是在对实践与科学进行 全面、系统、深入反思,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实现大跨度综合的基础上形 成的,科学价值与人文价值相统一的“实践辩证法”,它一方面与西方马克思主义忽视 自然界的客观性、先在性的实践观相区别,同时也与忽视辩证法科学价值的做法相区别 。基本研究思路是:确认实践与人的自我生成、自我发展的对等性,确认思维与存在的 关系问题是实践与科学的无条件的前提,揭示实践的本体论意蕴、认识论与方法论意义 、价值论意义,论述实践是肯定与否定的、遵循与超越、实有与应有、代价与创价…… 的对立与同一,阐明实践的生成性、敞开性、不可还原性等。由实践展开人与自然的关 系,并揭示自然界的辩证发展;由实践展开人与人的关系,阐述社会历史的辩证法,以 实践的历史发展与成果为基础进行人的自我反思,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健康协调 发展。

郭继海认为,深化唯物辩证法的思路有二:一是重视对科学成果尤其是当代科学成果 的总结或反思;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不同流派辩证法思想的批判研究。这两个方面的工作 对唯物辩证法的研究是有积极意义的。对于第二点无须多说,这里重点谈谈第一点。比 如系统辩证法就是对系统科学进行反思的结果。再如对辩证法中因果关系的认识,爱因 斯坦在《物理基本概念的变化》一文中指出:“自然规律的基础不是因果性的”。我们 如果不顾科学的事实,还在牛顿理论以及康德哲学的意义上来理解因果关系,是很难理 解爱因斯坦的论断的。因为许多现象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因果关系,如原子由一种状态 跃迁到另一种状态,社会由一种形态过渡到另一种形态等就是如此。因此,如何根据现 代科学理论说明因果关系的客观普遍性就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这对进一步深化辩证 法研究是有积极意义的。

汪信砚教授认为,我们说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是最高形态的辩证法,并不意味着它就 不需要进一步发展。但如何深化辩证法的研究、如何发展唯物辩证法,确有一个方法论 问题。第一,在当前和今后的辩证法研究中,我们必须进一步克服那种机械化、教条化 和形式化的倾向。否则,就会窒息辩证法理论的生命力。第二,与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 发展的情形一样,唯物辩证法也确有一个如何进一步民族化、中国化的问题。就此而论 ,深入地开展辩证法的不同民族形态之间的比较研究,从中华民族的辩证思维传统中汲 取各种有益的思想资源,用以丰富和发展唯物辩证法,是我们当前和今后深化辩证法研 究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必须对中华民族辩证思维传统进行创造性转换,不然就会导 致理论上的倒退。第三,不断追踪人类科学的最新发展、努力提升现代科学成果的哲学 意蕴,用以丰富和发展唯物辩证法,是我们当前和今后深化辩证法研究的重要任务。但 是,如果只满足于为唯物辩证法提供一些现代科学的例证材料,或者只重表述形式而不 重精神实质、用经过现代科学术语包装过的某种东西取代唯物辩证法,那就丝毫无补于 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发展。第四,辩证法理论是对客观世界辩证本性的反映,也只有通过 深入地研究客观世界的辩证本性才能使它得到实质性的发展。当代人与世界关系的各个 方面都突显出了各种复杂的矛盾,展示出了一幅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辩证图景。观察当 代世界的各种问题最需要辩证思维,深入地研究当代世界的辩证本性也最能丰富和发展 辩证法理论。相反,那种试图躲在书斋里建构一个辩证法的新体系或为唯物辩证法增添 若干新规律的做法,只能把辩证法研究引入死胡同。

博士生导师陶德麟教授认为,深化辩证法的研究可以有多种途径。但有两点是共同的 。第一,是辩证法的理论内容要与当代实践和科学达到的水平相适应。20世纪的科学发 现根本改变了以往的世界图景,相对论、量子力学、基因理论、系统理论、信息理论等 的出现,一方面使辩证法的基本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一方面也揭示了许多前所未 知的联系,大大丰富了辩证法的内容。这些都需要纳入我们的视野,给予理论的概括, 把这些思维成果提升到理论的高度,从而使辩证法具有当代的内容,使它不仅能够合理 解释当代科学的一切发现,而且能为科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方法论的启示和导向。除此 之外,对古代辩证法、特别是中国古代辩证法的当代诠释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古代辩 证法当然是既成的东西,它们产生的时代已经过去,不应当给它们贴上新名词的标签, 硬把它们拔高为现代思想。但是,这不等于说它们就是已经“死亡”的东西。实际上, 凡是在历史上揭示过客观真理、起过进步作用的思想,其中必定包含着具有永恒价值的 不朽的东西。而且,一种思想的意义,往往是同时代的人们、甚至思想家本人也未必完 全了解的,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考验和过滤才能逐渐地显示出来。这与一种伟大的艺术品 的情况有相似之处。用当代人的眼光来反思、诠释古代辩证法的当代意义,我们就能从 中发现古代人没有发现的东西(这与把当代思想强加给古代人是截然不同的),这种新的 发现就是属于当代的东西,就是当代辩证法的内容的有机成分了。第二,是辩证法的表 述形式要与当代科学相适应。这个问题的症结是如何处理辩证法的基本命题与形式逻辑 的矛盾问题。赵凯荣同志的发言涉及了这个问题。应该说,这个问题多年来并没有真正 解决。把辩证法的基本命题表述为“A既是A,又是非A”是不行的,因为这种表述就是p ∧Cp,而p∧Cp是永假的。过去用知性和理性的区别来回答,用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 区别来比喻,都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在“理性”领域里也不可能承认p∧Cp是真命题, 在高等数学里也不可能在同一个演算中出现x=a并且x≠a。这就是为什么任何演绎系统 如果出现了悖论(paradox)就会崩溃的缘故。有些搞辩证法的人对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估 计不足,甚至还把“A既是A,又是非A”叫做“辩证逻辑”的“公式”,而没有想一想 按照这样的公式怎么进行推理,会“推”出什么结论。其实,象“帝国主义是真老虎又 是纸老虎”,“光既是微粒又是波”,“运动是某物同时既在这一点又不在这一点”之 类的命题,它们的逻辑形式并不是p∧Cp,这是可以分析清楚的。如果把辩证法的基本 命题“形式化”为p∧Cp,那就无异乎立于必败之地,给反对辩证法的人以攻击的借口 。许多反对辩证法的人正是从这里下手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一条路是继续在形式 化上下工夫,搞出一套逻辑上自洽的形式系统。已经有不少学者作了很大的努力(例如 用次协调逻辑的办法。顺便说一句,我认为罗素的类型论要解决的问题和能解决的问题 都与本问题无关),可惜离真正解决问题似乎还远。另一条路是放弃创造“辩证判断形 式”的企图,用人工语言陈述辩证法的思想,并且改进辩证法基本命题的表述。例如不 说“A既是A,又是非A”,而说“A是A,同时包含着非A的因素”。这就没有逻辑矛盾了 。陶教授认为后一条路比较切合实际。因为辩证法本来就不是一个从若干假设为真的公 理出发、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推出其他真命题的演义系统,而是一种指导人们研究实证 材料的方法论原则。它的理论当然不能违反逻辑自洽性,但它本身并不是逻辑,不能说 它如果不能形式化就不能成立。

收稿日期:200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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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参加本次研讨的有陶德麟教授、朱传棨教授、雍涛教授、陈祖华教授、汪信砚 教 授、何萍教授、萧诗美副教授、赵凯荣副教授以及博士生左亚文、郭继海、赵士发、李 佃来、孙德忠等和部分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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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证法及其基本形式_唯物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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