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方国家论文,法律制度论文,税收征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方国家关于税收征管的各项制度,规定于综合的税法典或单行的征管法之中,这些制度主要体现在税务管理、税务检查、税务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诉讼等方面。
税务管理的法律制度
西方国家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大多数的西方国家都建立了全国性的税务登记号码,即纳税人鉴别号码(美国采用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号码)。登记号码的建立不仅方便了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管理,也为纳税人信息资料的计算机管理和进行税务审计奠定了基础。
在纳税申报制度中,几乎所有西方国家在税法上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必须按期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这些申报表不仅按税种制定,在某些税种中还要按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纳税事项制定。以所得税的申报为例,美国税法规定的涉及所得税的申报表多达25种;法国规定,公司企业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7种报表;德国规定,每年的5月31日前,公司企业必须报出上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逾期不报的,最高可处以税款12%的罚金。这些西方国家对税收申报的法律规定都是既详细又严厉。
有些国家在税收申报上根据国情的需要,采取一些独特的申报方法。如日本在所得税申报上针对纳税人的会计制度情况,分别实行“白色申报和蓝色申报”。所谓“蓝色申报”,是指那些具有健全账簿文书,几年来被税务部门肯定为能正确进行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署长许可后,可使用蓝色申报表进行申报,而对会计制度不够健全的纳税入则使用白色申报表。蓝色申报者可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如可扣除坏账、价格波动的损失,厂房和设备允许特殊折旧,净亏损可结转、冲减后3年~5年的所得等,以鼓励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进行正确申报。
税务检查的法律制度
西方国家普遍在税法或相关法律中规定了税务检查制度,税务检查主要通过审计来进行。税务审计的形式通常有一般审计和特别审计,一般审计主要是对一般税收违章行为进行审计,基本采用抽查形式。如德国对中型企业3年~5年抽查一次,大企业一般1年一次,小企业30年~40年抽查一次,各类企业总平均12年被抽查一次;特别审计主要是对比较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审计,通常由计算机对申报表进行评分,以选出被审计对象。税务审计的方法有室内审计和现场审计。室内审计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一般适用于小税种。而现场审计是由税务审计人员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账,对其账簿、凭证、合同、营业函件等进行检查,现场审计一般适用于大公司或大税种。多数西方国家对现场审计都极为重视。
税务代理的法律制度
税务代理是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范围内,接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制度,是西方国家借助民间与社会中介力量实施税收管理的有效方法。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税务代理制的国家,日本的税务代理制称为“税理士制度”,有专门的《税理士法》。西方各国的税务代理制度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模式就是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型代理模式,即对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有专门的法律管理,对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资格认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设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行业协会;另一种模式是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松散型代理模式,即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分散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咨询、服务性机构,不对税务代理人进行集中管理,不进行专门的资格认定,不要求组织专门的行业协会。在,这种模式下,税务代理业务和税务咨询业务往往是由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兼办,没有专门的税务代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