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中国经济发展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中国经济发展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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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提高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这是党中央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对未来五年乃至今后较长时间我国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1]。2006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规划纲要》,明确了我国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科技工作的发展目标。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颁布以后,社会各界基本上将其看作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行动纲领。

研究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创新经济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最初都十分强调科技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形势的发展,各国开始发现科技工作与经济生活存在脱节的现象,于是开始将关注重点放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强调以知识产权为媒介,将科技引入经济生活。制定和发展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似乎成为发达国家摆脱资源束缚,发展创新经济的共同归宿。例如,日本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科技立国”战略发展到“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美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知识产权政策的极端重视等情况来看,皆是此种类型。

200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了我国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目标。不过,在我国目前似乎还存在着这样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不少人,包括许多国家政府官员,仍然将“创新”与“知识产权”割裂开来,一提到“创新”就异常重视,而一提到“知识产权”则认为是知识产权局一个部门管理的事情。许多人往往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看作是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国家贸易战略、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等的子战略[2]。源于知识产权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惨痛教训,一些人甚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只是一个为我国经济顺利发展解决知识产权领域内存在的“麻烦”的工作规划。

本文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背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科技中长期规划之间的关系等角度进行研究,力图澄清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看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发展规划的认识误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推动中国走上知识经济发展道路、统领国家未来几十年内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一道共同构成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行动纲领;同时,本文对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应当重点解决的十大问题进行探讨,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反思,以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参考使用。

1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从“科学的春天”到建设创新型国家[3]

从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科技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是,科技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却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即科技发达,社会经济就自然而然地发达。只能说,科技发达为经济和社会的繁荣提供了前提条件。科技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是以科技与经济生活相结合为基础的,也即科技生产力的大小,取决于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强度。

长期以来,科技和经济各自独立和相互脱节的现象到处可见。经济学家们虽然承认科学技术对经济生活的巨大影响,但并不把科技活动看作经济现象来分析。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琼·鲁宾逊曾说过,科技技术进步是“上帝、科学家和工程师给定的”[4]。二战后的英国由于战争的教训以及冷战意识,其科技政策一直以国防发展为导向,科技发展主要服务于军事与政治需求(强调科学与国防的二元结构),这种“知识远离生产”的科技政策使得经济发展相当迟缓[5]。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采用了以军事技术为主的研发体系,由于过分强调国防与空间技术的研究,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并没有显现出来。进入70年代后,美国发生了经济衰退,政府才开始对其科技政策进行反思[6]。

如何将科技因素引入社会生产,以熊彼特为代表的创新经济理论学派对此作了充分的诠释。索洛通过对美国1909年至1949年间私营非农业经济的劳动生产率发展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得出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是经济增长的基本因素的结论。从“科技”概念到“创新”概念的转变实际上就是科技向经济生活渗透的过程,就是将科技从实验室引入生产,获得创新收益的商业化过程。技术创新概念强调“技术变革”与“商业化应用”两方面的内容,“技术变革”的商业化应用使得企业产品具有差异性,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但“技术变革”要想商业化应用的一个前提条件在于对技术变革成果的“产权界定”,只有清晰的产权界定才能使企业产品差异性得以维持并享受由此带来的收益,“成功的革新者才能得以富足的机会”[7]。由此可以看作,“产权界定”是推动技术变革进入社会生产不可缺少的媒介机制,在促进技术变革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方面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其一,研发模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现代研发模式由过去依靠个人思想火花进发的发散型研发模式转变为依靠大量投资和团队合作的流水线式的线型研发模式。企业管理人员先通过市场分析来熟悉市场需求,然后制定战略,研发人员在这些战略的指导下以及研发预算的资助下,在研发实验室从事专门的工作,从而产生技术变革。在这种研发模式下,研发资金的投入对于研发活动的开展起着决定性作用。此时,产权界定成为确保企业回收投资利益、保护创新热情的生命线。知识产权制度日益从回报创新成果的机制转变为回报投资的机制。对于任何一个发展或者希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走知识经济道路的国家,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其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手段有所改变,竞争出现了新的形式。在新竞争形势下,企业不仅仅强调进行技术创新,更重要的是,几乎任何的技术创新都必须借助其上包裹着的产权“外衣”来对市场进行分割,阻碍他人进入,独占市场。这一特征不仅在专利中存在,而且在商业标识中也同样存在。商标、地理标志等仅仅是一个符号,本身并不包含太多的实体内容,完全依靠权利的形式来排斥其他竞争者,对市场进行分割。今天,许多企业的技术研发路线上布满了专利丛林;拥有大量专利的公司往往在竞争中获得先机;出现了一批并不从事技术研发,但专门申请专利,通过专利讹诈获取市场利益的公司;知识产权与市场准入标准相结合,成为新的贸易保护工具;出现了知识产权纳入技术标准、构建专利池等新型的竞争形式。在新研发模式和竞争形式的作用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推动技术变革进入社会生产不可缺少的媒介机制发展成为关乎一国企业在市场竞争生死存亡的重要工具。

弗里曼将技术创新理论发展到国家创新系统理论阶段。国家创新系统理论强调政府政策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在这个系统中,企业和其他组织等创新主体,通过国家制度的安排及其相互作用,推动知识创新、引进、扩散和应用,使整个国家的技术创新取得更好绩效[8]。国家创新系统虽然强调政府政策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作用,但是并不意味着国家不加区别地对技术创新过程进行干预[9]。实际上,市场才是促使企业进行创新最大、最持久的动力来源。国家创新体系要做的主要是两件事:第一,确保市场这一主要的创新动力源能够发挥最大的效能;第二,在市场失灵的地方,例如需要国家直接介入的大型科研计划,提供制度环境等,由国家进行直接干预。国家创新体系理论是技术创新经济学与制度创新经济学相结合的产物,它的出现表明了两点:第一,国家必须干预创新。创新是关系到一国经济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国家必须从宏观经济政策角度来看待;第二,国家对创新的干预必须要有限度。国家关注创新问题的重点应当在产权政策上,因为只有完善的产权政策才能确保市场这一主要的创新动力源发挥最大的效能,也只有完善的产权政策才能保证技术成果通过市场被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国家创新体系理论的出现,使得国家应从宏观经济发展的高度来看待知识产权问题,各种产业政策开始围绕知识产权的发展来进行配置,国家开始从“以技术发展为中心”的“技术立国”战略时代开始转入了“以知识产权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时代。

随着传媒技术的越来越发达,技术信息的外溢性特征表现的越来越充分。在技术信息传递已经失去物理边界的情形下,技术创新者与技术使用者之间的冲突越来越集中在产权的界定上,产权保护强度的高低决定着创新者与使用者之间收益的高低。经济技术实力雄厚的企业希望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维持市场竞争优势,经济技术水平发达的国家希望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控制产业链条和国际产业的分工布局。对于经济技术还不发达的国家来说,则力图改变不符合国情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现有国际产业分工布局带来的不利影响。由此,知识产权演变成为国与国之间竞争的核心,演变为影响一国产业生存或死亡的焦点。不同的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政策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并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来实现这些诉求。对于美国这样拥有世界上最先进技术的国家,其主要目标在于为国内企业提供良好的自由竞争环境,对外则希望所有使用其技术的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确保源源不断地收回其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收益。因此美国近年来一直挥舞着特别301条款、337条款的大棒,并竭力推动TRIPs协议的签订,目的皆出于此;而日本作为一个以技术改良为主的国家,既要对抗美国的打压,又要防止技术落后国的冲击,因此其知识产权战略总体表现为“瞻前顾后”;对于我国这样的技术不发达国家来说,则需要在应对国际压力与适应本国国情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知识产权在维持国际产业分工布局方面的重要作用导致今天国家之间的竞争演变为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战略上的相互博弈。任何一个国家如果不从战略高度慎重对待知识产权问题,那么就注定要输掉这场竞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维持了长达20多年的高速增长,成为令世界瞩目的新兴经济体。然而,长期以来,中国以“高消耗、高能耗、高污染和低效率”为特征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导致自然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严重。这既与我国底子薄、科技落后等基础国情有关,也与片面追求增长速度的制度安排有关。这种粗放式增长方式已经难以为继,成为制约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主要障碍。在新的发展阶段,中国实现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增长的根本出路,是要把生产要素的技术结合和社会结合统一起来,从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入手,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加快结构调整,逐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走一条以科技创新为主要推动力的创新性经济发展道路[10]。

创新型经济发展道路就是科学技术活动向社会机体进行全面渗透,并将成为人类社会的重要活动的经济发展类型。在科学技术高度社会化的过程中,同时伴随着社会高度科学技术化。未来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依赖于科学技术高度发展所形成的巨大力量[11]。创新型经济的主要表现就是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日益增大;资本构成中,技术所占比重升高,自然资源所占比重降低;在产业结构中,服务业的比重逐步上升;在劳动力构成中,从事服务业的达到50%以上;人类简单重复性的劳动逐步被计算机所代替。知识在经济、社会各方面的重要性逐步提高,日益转变起决定性作用的主导因素,从而导致社会形态的革命性变化[12]。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首先,必须重视科技发展,鼓励科研工作,我国科研能力必须走在世界前列并占领科技发展的前沿阵地;其次,社会上必须存在一支具有创造才能的创新者队伍;第三,必需要有一种将科技成果向社会经济生活全面渗透的机制。从我国的状况来看,我国在科技基础研究和高端研究方面有一定的实力,但是整体研发水平还比较低,科技与经济之间脱节的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对科技工作一直是相当重视的。1978年郭沫若在全国科学大会上宣称“科学的春天”已经到来,1988年邓小平做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1995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确立了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都表明了党和国家对科技工作的重视。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做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定,将对科技发展的重视程度推向了顶峰。同时,党和国家对人才培养工作也十分重视。2002年,中央批准印发了《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这个《人才规划纲要》是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是我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我国培养创新者人才队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科教兴国战略”中的“教”发展到“人才强国战略”,意在对创新者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科教兴国战略”中的“科”发展到“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可以看作是国家向其科研精英部队下达的攻占科研前沿阵地的号令,但是,从发展科技工作到建设创新型国家还需要一个将科技成果向社会经济生活全面转化渗透的纲领性文件。正是在从“科学的春天”向“建设创新型国家”转变这一历史背景之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运而生了。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颁布后不久国家马上又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原因。可以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就是党和国务院向全社会发动的积极创新,将科技全面引入经济生活的总动员令。在这个意义上,人才强国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行共同构成国家创新体系的三大支柱,共同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行动纲领。但是不管是人才强国战略也好、科教兴国战略也好,培养人才与发展科技的最终目的都是获得知识产权以期在市场竞争占据优势,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又是统领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科技中长期规划纲要的,指导国家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

2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必须解决好的十大关键问题

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下面十个方面的问题。这十个问题均是对中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这十个问题分别是:

2.1 处理好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引进之间的关系

我国产业发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技术对外依存度过高,对于核心技术无法拥有完全产权,导致在市场竞争中常常受制于人,不得不支付大量的技术使用费。因此,近年来国家异常强调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但是,在强调培养自主创新能力的时候,要处理好与技术引进之间的关系,避免走上认识极端化的误区。

改革开放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利用世界各国的先进技术和资金,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如果我国企业能够对于决定企业命运的核心技术的拥有完全控制权①,不管是自行研发还是从外部引进的,都能帮助我们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这就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概念,这一概念对于引进技术并不排斥。如果我们无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主张一切都要自力更生、从头做起,把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对立起来,这一做法显然不可取,也与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相违背。

“自主知识产权”概念是从创新成果产权归属的角度来进行界定的,它在强调自主创新的同时也不排斥外来技术,只是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对外来引进技术是否拥有完全控制权之上,以避免出现因技术引进而受制于人,导致产业困境现象的发生。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一定要平衡好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引进之间的关系,既要努力在若干重要领域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又要鼓励积极引进外来先进技术,将其消化吸收后变为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实现技术赶超

2.2 处理好国家先进科技规划与激励社会大众创新之间的关系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处理好构建国家创新体系与激励社会大众创新之间的关系,这实质上就是要处理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之间的关系、就是要处理好国家先进科技规划与激发大中创新热情之间的关系、就是要处理好政府对创新的干预与市场对创新的激励之间的关系。

构建国家创新体系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个主要方面。弗里曼认为,国家创新体系既是国家行为也是市场行为,是个社会体系,是由政府政策、企业、研究机构与大学、产业结构四个关键要素相互依存、变迁、激励的动态体系。国家创新体系既是国家行为也是市场行为,指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形成既是由国家的干预性引导又是市场自主选择的结果。所谓国家行为,指的是一些重大的科技攻关项目由于投入大、风险大、周期长,很少有市场主体愿意承担,需要国家进行投入;许多创新主体在发展初期还比较弱小,需要国家进行扶持;创新的外部制度环境需要国家进行提供,国家通过政治制度“推动”技术创新的产生、传播或引进。而所谓的市场行为主要指的是创新的主体应当是市场主体;创新活动应当是市场主体依据环境(市场、政策、制度等)信息选择创新方向,在创新价值和市场价值地驱动下自动地投入创新资源,并进行有效的相互作用;创新的目的则是通过技术创新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从美日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经验来看,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关键在于把创新的“国家意志”变成“企业行为”,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13]。

正因为国家创新体系具有这样的特性,在构建国家创新体系时,需要平衡好国家干预与市场行为之间的关系,既要通过国家行为集中科研力量,攻克科技难关,占领科技前沿和高端阵地,又要通过市场行为激励市场主体和社会大众进行创新,提高全社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水平[14]。《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从不同的侧重点共同构建着国家创新体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着重的是对我国未来科学技术发展的方向、重点领域等进行总体部署,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则从完善确认技术成果归属的产权制度出发,加强体制和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调动市场主体和全社会的创新热情,既激励技术创新成果的产出,也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应用的角度来进行规定。前者主要强调国家如何集中力量攻克科技难关,占领科学技术高端性、前沿性的阵地,而后者则主要从如何完善相关激励技术创新产生和应用的制度环境着手,激励市场主体和社会大众积极进行创新,从而提升企业、行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能力。这两份纲领性文件,从不同的角度诠释着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解决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构建国家创新体系②。

2.3 处理好为国内企业发展拓宽空间与应对国际压力之间的关系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个主要目的是通过激励我国市场主体生产更多的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知识产权产品,以此来提升企业、行业与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政府的政策措施,如补贴、税收优惠等,可以帮助市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其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但是创新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市场行为,对于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最大也是最持久的动力还是在已经给定的制度框架下追逐私利之心。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确认创新成果归属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竞争体制框架中的基础性制度。一般来说,如果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较大,那么技术创新者可以从中获得更大的收益,创新者更有激励进行创新;反之,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较弱,则技术使用者能够更方便地使用技术并从中获利,也更有利于后续技术创新。政府通过法制的手段调节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创新活动更加符合市场运行的规律,也符合政府宏观管理的行政职能[15]。从这点看,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应当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任务。

脱离开我国的现实国情,对知识产权保护过度,会大幅度提高我国企业使用外来技术的成本,阻碍我国企业进行后续技术创新,压缩我国企业的发展空间;不顾国外压力,对知识产权保护过弱,又有可能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恶化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尤其在我们已经加入WTO,签署了TRIPs协议的情况下。这里面显然存在着一对巨大的矛盾,如果处理的不好,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顺利发展。

实际上,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问题一直是我国争论较大的一个焦点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为技术输出国的发达国家一直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而作为技术使用方的我国民族企业则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太高,超出我国现阶段的国情。TRIPs协议的通过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设定了一个统一的标杆,但是这并没有终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问题的争论。2007年4月,“互联网实验室”主办了名为“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与互联网发展”的研讨会,对近年来国外公司频繁发动的知识产权诉讼进行反思,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与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矛盾等问题③。与此同时,美国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和电影市场准入限制为由,向世贸组织提起申诉,要求我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这些都说明,目前处理好为国内企业发展拓宽空间与应对国际压力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而处理好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确立既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又能应对国际压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4 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的“源”与“流”的关系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鼓励工业与文化领域智力创作的制度,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从总体上是应当予以肯定的。但在保护今天的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人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忽视了对它们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学的表达成果,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中国在知识产权,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及利用上,从总体看不占优势。这主要是因为发明专利、驰名商标、软件与视听作品等的版权主要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而要增强我们的地位,至少使我们避免处于过于劣势的地位,我们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力争在国际上降低现有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二是力争把中国占优势而国际上还不保护(或者多数国家尚不保护)的有关客体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以及提高中国占优势的某些客体的保护水平[16]。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除了要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外,还需要加强对我国具有优势的客体保护,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的“源”与“流”的关系。中国地大物博、历史悠久,有许多优秀的民间文艺作品、手工业制造工艺、医术秘方、地缘特色的优质农副产品,以及丰富的动植物基因资源,这些都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如能对这类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并以此为契机,采取切实措施,发展我国的地区特色经济,形成相应的产业,必定能够大大地提升我国经济的整体竞争优势。

2.5 处理好激励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之间的关系

我国当前存在技术创新能力与专利技术产业化应用率两低现象并存的情形。2007年底,我国的专利拥有量已经达到400万件,但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声音,认为我国目前400万件专利当中,已经实施并取得了积极效益的数量非常少,可能不到5%,因此中国的专利大多数是垃圾专利,并进而对专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产生怀疑。

对于这个数字我们不能仅从表面上看就简单地得出结论,而应当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在这400万件专利中,有70万件左右是国外专利,330万件是国内专利,而其中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仅占1/3左右,约100万件,而技术含量较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占到2/3左右,约200万件。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专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不完全是实施率过低,而是技术含量较低的专利数量过大。究其原因,主要因为我国外观设计和实施新型专利门槛过低,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而前几年地方政府在支持技术创新时出现了误区,盲目支持专利申请,导致这一数量过度膨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对企业所作的一项专利实施情况调查来看,我国截至2006年底,申请专利的企业仅占企业总数的1.4%左右。不过,从调查的企业来看,企业专利实施的比率相当高,达到了80%左右。由于企业拥有的专利主要是职务发明,可见目前专利实施率较低的情况在非职务发明中是非常严重的。

导致我国专利实施率低的原因很多,其主要包括专利技术本身成熟度和配套性还不够,缺乏产业应用性和经济可行性;研发主体缺乏产业化动力;缺乏有效的技术中介机构和高素质的技术经纪人队伍等。在体制上、机制上都存在一定的障碍,长期以来,科研单位与生产企业、科技开发活动与企业经营活动分离的弊端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实际上,技术创新不应当是由研究驱动,而是应当由市场驱动。在欧美发达国家,产业技术研发一般由企业、经济部门提出,采取产学研合作研究的模式,这种市场导向型的研究模式,从源头上保证了研究成果的有用性。正是由于认识到我国技术创新水平低,专利实施转化率低的“双低”情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点任务就是在强调激励技术创新能力的同时,推动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应用,向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渗透。

2.6 理顺政府部门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当是推动国家知识经济发展的战略,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行动纲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不应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一个部门的事情,而应当是整个国家的奋斗目标,是所有国家机关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建设好的首要任务。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过程,就在前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同志的领导下,由知识产权局等20多个中央部委共同参与。在这一制定过程中,虽然各个部委都积极参与和合作,但还是表现出不同的态度:一种是认为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家的事,其参与制定完全是根据国务院的要求,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就是中国未来一段时间内统领全局性经济发展的战略,没有意识到自己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是自己的职责所在,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消极与被动;另一种则是基于部门考虑,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中,存在一些意见上的分歧与争议。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是一个协调统筹管理即知识产权局和几个具体机关,即版权局、工商局及其商标局、技术监督局和海关各司其职,共同管理。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效率实质上受限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效率。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管理现状来看,各部门主要是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具体工作,而对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以致知识产权管理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不高。而即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能够非常顺畅地协作,但是要有效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在我国现有的几十个国家部委及直属机构中,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自然基金等机关负责制定促进一国技术成果创造的政策,发改委等机关主管着推进高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以及产业政策的制定,教育部门等负责着创新人才的培养,财政、税收部门负责着对创新产业和企业政府采购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人民银行负责制定推进创新的投融资政策,法院、公安、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则负责着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相关部门较多,各部委有自己的部门利益,而国务院中没有一个专门的协调机构,如何同一各部委的认识、协调各部委之间的行为始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

2.7 处理好制定地区知识产权战略与提升区域创新能力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全面启动,制定地方知识产权战略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举措。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中,应将如何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作为要关注的重点。在制定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要解决好这样几个问题:推动地方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的主导机构问题、防止地方与地方之间恶性竞争导致的产业结构冲突问题、如何通过产业集群来迅速提升本地区创新能力问题。

英国在1999年成立了8个地方发展局(RDA),2000年成立了伦敦发展局(LDA)。RDA主要负责起草地方经济发展战略,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与建设的核心部门。随着英国近年来也开始强调通过技术创新发展经济,各地的RDA也开始组织产业界、科技界等专家,制订地方的创新经济发展战略。绝大多数RDA都基于知识密集型产业集群的概念建设科学城。在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大学周围发展产业,通过这种方式发展创新生态环境,以此来吸收各地的投资[17]。我国可以效仿英国RDA的做法,在地方成立一个专门推动地方创新经济发展的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承担起这一工作任务。目前,我国地方各省政府中基本上都设立了省级知识产权局,比较大的市也设立了市级知识产权局。但是各省市知识产权局在当地大多还只是一个比较弱势的副厅级的局,从附属于科技厅之下到现在慢慢独立出来,人员、经费方面都还比较欠缺,其生存状况往往取决于地方领导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视程度。目前几乎还没有地方政府领导认为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处于制定和实施地方知识经济发展战略的核心,应当成为推动地方知识经济发展的主要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改变思维,拓宽业务范围,不要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业务,而是应当在推动地方创意经济、特色经济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各地区之间的专业化分工程度在逐步提高,但在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等高耗能、高污染等产业领域,还存在着严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18]。地方政府间因政治竞争而违背要素禀赋盲目发展高利产业(短期内能迅速增加当地GDP)和新兴产业(国际所倡导,其他地方正在发展的产业,如高科技产业),导致区域之间重复建设严重、产业结构趋同[19]。这一情况不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独具特色的要素禀赋发展本地的特色产业,阻碍了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不利于区域创新能力的有效提升。各地在制定本地方的知识产权战略时,要注意改善本地的产业结构,发展本地的特色经济。要改变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办法,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营等作为考核指标,要求政府在致力发展区域经济时,把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的经济效益作为一个重要考核指标,迫使各级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从而使区域经济发展根植于知识产权之上则是一个较好的办法[20]。

产业集群对于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具有重大作用,从资料来看,欧洲和美国都注重产业集群政策与促进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发展相结合[21]。我国国内形成了一种经济、技术发展的梯度分布: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边远地区。长期以来,内地和边远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十分丰富,但是很难聚集大量的科技因素,资金不充足,技术力量薄弱,开发较为缓慢,相当多的地区仍然处于“传统技术”水平上;中部地区处于“中间技术”水平;东部地区则在R&D费用投入和科研力量方面明显优于西部,具备了“先进技术”,技术力量雄厚[22]。产业集群转移是促进技术落后地区迅速发展的一个主要途径,但是产业集群是否能够在一个地区产生、发展或者转入取决于各个地区的主客观因素,其中是否有适合转入产业集群发展的区域产业政策是约束产业集群转入主观因素中的重点④。制定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如何确定适宜的知识产权政策,吸引产业集群式转入落后地区,迅速提升落后区域技术创新能力是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2.8 处理好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产业结构优化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任务十分艰巨。在工业化加快的同时,我国工业结构出现了名以高度化较快,实际高度化不足的虚高度化现象[23]。表现为制造业在GDP和工业中的比重较高,尤其是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所占比重上升很快,机电产品正成为出口的主导,但高加工度产业发展不足,且实际技术密集程度和附加价值都比较低,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用率明显偏低,工业经济发展的资源、能源消耗偏高[24]。

高技术产业具备的技术密集以及高利润率特征,能够吸引大量生产要素、资源和资本流向该产业,对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发展高技术产业时,随着在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密集型的投入将对其他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产生强大的技术扩散作用,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其次,高技术产业的高收益特征,使其产值迅速扩张,高技术产业在产业结构中的产值份额不断增加,从而改善产业结构的构成,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提升产业整体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高度化[25]。正因为高技术产业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作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强调高技术产业要成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增长方式的重要推动因素。

可以说,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本身是优化产业结构的一个方面,同时高技术产业的技术外溢作用又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的一个重要工具。自信息技术带动新一轮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来,中国的产业也逐渐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知识密集型产业转变,在产业政策方面表现为开始追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全面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了新世纪之初中国各地区产业导向的主要特征,各地区纷纷提出发展各自的高科技产业[26]。由于高科技产业是知识产权产品最为集中的产业,也是我国企业最容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重灾区”,因此如何制定最适宜的知识产权政策,应对国外企业在我国的专利布局,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促进高科技产业技术扩散,优化产业结构优化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核心问题。

2.9 处理好知识产权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

创新能力的提升决不能单纯依靠技术的提高,文化观念的变革才是创新的源泉。文化是企业的灵魂,不同企业在创新上的不同表现,归根结底是企业间的文化差异造成的。知识产权文化包含自由、平等的含义,因为只有个人平等自由、权利得到保障,才能够有条件去挑战权威,推动知识财富的创造;知识产权文化鼓励创造,鼓励人们大胆假设、大胆尝试,敢于打破常规,革除陋习;知识产权文化还包含尊重他人知识就是尊重他人财产的法治精神。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有不少契合“革故鼎新”这一创造精神的内容,但是中国历史上是个中央集权的国家,“重刑轻民”的传统使得财产权的观念异常缺乏。中华文化传统的核心是崇尚至善的“重德精神”,再加上“重义轻利”的礼教使得人们羞于谈论商业利益,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既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也缺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因此,如何激发基层创新单元自主自发的创新意愿,挖掘、提升其创新能力,逐渐建立起以创造自主知识产权获取可持续发展竞争力的企业文化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为此,我们应当有选择地学习和继承我国传统文化种的创新精神,并积极汲取西方财产权保护传统中的精髓部分,融会贯通,建立起符合我国自己国情的知识产权文化,积极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

2.10 处理好“追赶”与“跨越”之间的关系

“追赶”(catching up)和“跨越”(leapfrogging)是在技术经济文献中讨论落后者与领先者之间追赶关系的用语。追赶的涵义指落后者沿着领先者已走过的技术经济轨道,以较高速度前进,在追随一段时间后,赶上或超过领先者;跨越指以非连续方式前进,期间将跳过一些阶段或步骤,赶上甚至超过领先者[27]。1985年索特(Soete)在其论文《技术的国际扩散、工业发展与技术跨越》中,通过对新兴工业化国家为主的技术经济范式进行考察,首先提出了技术跨越发展的观点。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旧一代技术上投资小,退出成本相应较低,而新技术发展的早期,存在许多发展的机会和技术窗口,此时技术自身的进入障碍较小,一旦这些国家具备适当的技能和基础设施(吸收能力),它们就有可能在新一代技术发展的早期,进入障碍较少时,直接进入并取得跨越发展[28]。

目前社会上存在对“追赶—跨越”现象的表层解释,尚未进入深层次的机理研究,误以为在新技术经济范式下,落后者与领先者均处于同一起跑线上,而忽略基础累积因素。由于不清楚追赶—跨越的过程机理、追赶与跨越的前提条件、过程中的有效步骤,造成一些后发国家产业技术的追赶走进“引进—追赶—落后之陷阱”[29]。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追赶”与“跨越”两者之间的关系。要充分正确认识到要实现技术跨越必须要经过一个艰难的历程,需要长期大量的技术消化积累才能够得以实现。不要过分夸大“跨越”的难度,否则的话有可能出现“消极悲观”、“无所作为”的状态,使我国永远沦为发达国家原料提供国和初级加工国的命运;也不可不切实际地忽视“跨越”的困难性,一味求快、求新,“盲目乐观”、“主观冒进”,否则将出现不符合国情的“赶超式”增长方式[30]。我国前段时间出现的“垃圾专利”、各地争评“名牌”、“驰名商标”等现象都是这种思潮的反映。

3 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中几个问题的反思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采用了“20+1”的模式,即设立20个专题,1个纲要的模式。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标志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的结束,从此步入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阶段。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过程中的一些不足进行反思,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建设创新型国家。

本文认为,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中存在以下几点遗憾:

第一,国家仍然还没有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纲领的高度来看待《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科技具有无穷的征服大自然的能力,技术创新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2006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发出“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奋斗”的号召。此后,《国家中长期科技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就成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行动纲领,科技中长期规划纲要颁布以后,在全国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和推进活动。

但是技术创新并不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面临的全部问题。东部沿海地区企业盛行“贴牌加工”模式,缺乏自主的品牌,面临产业空心化危机;西部地区具有丰富的动植物基因资源、许多优秀的民间文艺作品、手工业制造工艺、医术秘方、地缘特色的优质农副产品,都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但目前并没有对这类资源进行有效保护,更没有形成相应的产业;创意产业、影视产业、出版产业、软件产业都亟待发展,这些不是科技工作所能全部囊括的。如何调动全社会的创新热情,发挥我国特有的资源优势,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走上可持续发展的知识经济发展道路,需要正确的知识产权战略指导才能够最终实现。

但是与科技工作相比,知识产权的概念对于我国绝大多数人来说,还相对陌生。而且知识产权在我国从一开始,似乎就以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负面因素的形象出现。中美知识产权谈判、DVD专利收费案、国际贸易中的常常引发的贸易摩擦、在WTO被起诉等等,都让人感觉到知识产权问题似乎就是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麻烦”的东西,知识产权战略的作用仅仅就是解决掉这个麻烦的战略,还不是所有的人都将知识产权战略看作是引爆未来新经济革命的战略,是引导中国走上知识经济发展道路的战略。因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没有享受与科技工作同样的关注也是情有可原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只是以国务院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发布,党中央、国务院并没有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向全国发出“走知识经济发展道路”的号召,很多人甚至将其看作是国家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措施,其影响力也无法和科技中长期规划纲要相提并论,这不能不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中的一大遗憾。

第二,国家相关机构仍然未能有效整合,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知识产权战略的机制。

2007年,著名的《世界知识产权评论》杂志主办了一次由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金融专家、各大公司高级顾问、前政府官员参加的研讨会。研讨会由Ocean Tomo公司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James Malackowski主持,专门讨论了知识产权与金融创新等问题。会议当中,通用电气公司知识产权部首席顾问,美国前商务部副部长、美国前专利商标局局长Todd Dickinson先生在谈到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充分发挥专利在国家经济与投资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时,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认为在今天的美国,专利在投资活动中产生的作用仍然严重不足。USPTO仅仅将自己的职能定位于一个专门的专利审查部门,而不是将自己定位为一个通过充分发挥专利在国家经济活动中重要作用而引导国家经济发展的政策决策机构。美国经济与技术在世界经济技术发展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USPTO对世界经济技术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它原本可以产生比现在大的多的影响。另一位美国前专商局局长Bruce Lehman先生对这一观点表示了赞同。他认为现阶段的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国家经济和投资政策方面所产生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在克林顿当政时期,美国专商局所起到的作用不仅仅是进行专利商标的审批工作,甚至一度处于国家制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经济政策活动中的核心地位,起着协调国家相关政策的重要作用。而近年来,美国专商局在国家经济政策制定中的地位明显下降,重新回到了仅仅从事专利商标申请审查工作的地位。他认为,专利商标局完全还可以产生更大的影响。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商标局完全可以成为引导国家经济发展方向、刺激投资、激励重大知识产权产生的重要作用[31]。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在很长时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的国家主管机关呈现出一种分散状态,而作为名义上的统一协调知识产权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实际上也仅仅局限于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本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并没有对知识产权主管机关进行整合,使得国家知识产权各主管机构仍然处于一种分散的状态。更重要的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还没有一个有效的推进机制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从这一点可以看作,国家还没有将知识产权战略放在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政策中的中心地位来看待。如果能有一个级别较高的“国家知识经济推进部”,或者是国务院中设置一个有效的机制,融合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调控和产业化推进的部分职能、科技部中科技计划成果的产业化应用职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各类型知识产权的各自职能,并协调财政、税收、海关、贸易、产业等政策,方能在最大程度上卓有成效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成功转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制定过程中,对于这一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尽管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但是也不能不说是又一大遗憾。

第三,未能将“优化知识产权制度资源配置”写入其中。“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科技中长期规划”一个主要的区别点就在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主要从制度层面考虑,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制度保障。而科技中长期规划则主要从技术层面进行考虑,为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抢占技术前沿阵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从某个角度来看,实际上就是将一国中全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制度看作是一种资源,为了最大程度地推进知识经济的发展而对有关制度资源进行最优配置的战略。已经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战略重点”部分仅仅只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显然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一本意还有差距。未能将这一内容明确地写进《纲要》,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第四,在国家战略制定过程中,产业界的参与不够,政府官员与学者之间的交流也不够充分。

虽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由政府制定并起主导作用,发动全民参与的新经济发展战略,但是企业应当是战略最主要的实施者,应当在战略实施过程中居于主体地位。在战略的制定过程中,产业界的积极性和关注度都不算高,没有充分地参与,以至于战略的制定对于产业界的适用性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针对性还不是很强。

政府官员与学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隔阂。政府官员常常会认为学者学术气太重、过于迂腐、理论与实践脱节,其主张无法与现实的国情结合起来,而学术界则常常认为政府官员具有过于官僚、理论功底不够深厚等弊端,这一现象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过程中也同样存在。虽然在战略的制定过程中,邀请了不少学者参加,出谋划策,但是仍然存在相互观点上的隔阂,还未达到彻底、完全交流的境地。

4 结语

200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了我国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目标。不过,在我国目前似乎还存在着这样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许多人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看作是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国家贸易战略、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等的子战略。但是,研究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知识产权问题由一个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麻烦”的东西演变为一个需要从国家战略高度来关注的问题,是受国际与国内经济技术发展形势决定的,有其历史必然性。

“人才强国战略”是对创新者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长远规划,“科教兴国战略”发展到“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可以算是国家向其科研精英部队下达的攻占科研前沿阵地的号令,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则是党和国务院向全社会发动的积极创新,将科技全面引入经济生活的总动员令。在这个意义上说,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行共同构成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行动纲领。人才强国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培养人才与发展科技的最终目的都是获得知识产权,以期在市场竞争占据优势,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从这个角度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又可以看作是统领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科技中长期规划纲要的,指导国家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

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这样十个方面的关键问题,这十个问题分别是: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引进之间的关系、构建国家创新体系与激励社会大众创新之间的关系、为国内企业发展拓宽空间与应对国际压力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的“源”与“流”的关系、激励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制定地区知识产权战略与提升区域创新能力间的关系、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产业结构优化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追赶”与“跨越”之间的关系。这十个问题均是对中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只有很好地解决这十大问题,才能够顺利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成功地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伟大目标。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制定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国家仍然还没有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纲领的高度来看待“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相关国家机构仍然未能有效整合,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行机制、产业界参与不够等,但是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全国的实施,这些问题都会得到很好的改变。相信在“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引下,我国一定能够在最短时期内建设成为繁荣、强大、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

注释:

①完全掌握某项技术的控制权,包括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法律方面就是能够拥有该项技术的最终处分权;技术方面就是能够掌握该项技术中所有的隐蔽信息,也即对该项技术全面消化吸收,摆脱原技术所有人的控制。

②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科技投入总量不足;二是社会大众创新热情不高,企业尚未成为创新主体。参见《新华视点:九大问题挑战“创新型国家”》,《新华网》,2006年1月8日,http://www.xinhuanet.com,2008年8月25日。

③资料来源:bbs.chinalabs.com/312707.html,2008-08-25.

④例如,在产业集群存在着微观创新动力和宏观外溢效应两难冲突。特别是对于集群中相关产业链的关键共享技术的创新行为,这种两难冲突所引起的矛盾更为显著。这就从根本上揭示了为什么我国多数地方产业集群中,特别是辐射范围大、上下游关联度强的关键共性技术创新缺位对整体产业集群自我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轨道的建构产生的极大负面影响。通过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支持和扶助政策,可以很大程度上克服产业集群中缺乏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激励的弊端。见张杰,刘东.产业技术轨道与集群创新动力的互动关系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7,(5):85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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