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预算制度与预算审查_公共财政论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预算制度与预算审查_公共财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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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4)04-0016-0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作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来考虑,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建设推向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本文拟讨论这一进程中三个依次递进、相互联系的重要方面。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的内涵,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下的现代预算制度建立,三是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与现代预算制度的理解,对全口径预算体系即中国特色的“国家账本”的管理与审查。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分析框架与主要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就是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理论对财政发展的基本要求,体现在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宏伟目标的基本要求。当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时,同样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充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与制度自信。

       回顾改革开放36年来的我国财政发展历程,可以判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是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实践而与时俱进的动态发展体系。笔者(邓力平,2000)明确指出,无论采用什么样的资源配置方式,财政首先应具有国家财政的属性,我国的财政都应是社会主义的国家财政;同时,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下推进市场经济改革,必须把握国家财政在市场机制条件下的表现形式。换言之,我们应该采纳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但是我们提出的公共财政,应该是“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应该是“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的统一”。在充分考虑我国依然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的条件下,我们既要考虑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属性,又要考虑与经济发展水平与需要相关的发展财政问题,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内涵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的观点,即我国财政应该是“国家财政、公共财政与发展财政”的统一(邓力平,2010)。笔者(邓力平,2011)在系统梳理了自己近年来对公共财政与发展财政关系的基本观点后,结合对外开放条件下国家“涉外财政”的运行特征,首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四位一体”的分析框架,即认为应该从“基本制度、运行机制、所处阶段、涉外程度”这四个方面来把握我国当代财政的特征。对于“坚持了社会主义、拿来了市场经济、仍处在初级阶段、参与了全球进程”的中国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应是国家财政、公共财政、发展财政与涉外财政的结合。

       党的十八大以来,笔者进一步认为,有必要将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前行之“发展动力”的改革特性纳入我们对“独特中国财政路”的分析之中,相对应的,也应该把我国财政在发展中呈现出的改革因素列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的基本特征之一。笔者尝试提出,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的内涵,可以从影响我国财政发展的“基本制度、运行机制、所处阶段、发展动力、涉外程度”这五个方面或五大因素来把握。换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至少具有五个重要特征,即“坚持了社会主义、用好了市场经济、仍处在初级阶段、持续着改革能量、参与了全球进程”,对应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就应该具有国家性、公共性、发展性、改革性与涉外性五个标志,用我们大家都比较熟悉的术语来表达,就是国家财政、公共财政、发展财政、改革财政与涉外财政的统一。

       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的国家性,这是与基本制度相联系的。我国财政是社会主义的国家财政,要始终坚持财政的社会主义性质与发挥国家财政基本职能。坚持财政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是要坚持国体政体对财政的基本要求。正如《决定》所指出的,“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挥国家财政的基本职能,就是要发挥财政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与人民幸福的作用。《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这是对国家财政职能的最高表述,在新历史起点上将财政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联系起来。我们要研究国家财政一般职能在全面改革发展新阶段中的表现形式,包括“配置、分配、稳定”的国家财政职能、“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目标和“生财、聚财、用财”的国家财政实现办法。

       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的公共性,这是与运行机制相联系的。当市场经济成为主要资源配置方式时,财政就必然体现出很强的公共性,就有了公共财政的提法。对于财政的公共性,可以从四个层面把握。一是市场经济呼唤着公共财政。“理论与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在市场有效地通过价格机制配置资源(主要是提供私人产品)的条件下,公共财政强调的就是财政的钱应该用于公共产品的提供。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我国公共财政运作的起点。伴随着我们对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有效性理解的加深,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解也在深化,公共财政运作的方式范围也在发生着与时俱进的变化。从过去“在宏观调控前提下发挥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到《决定》强调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新结合将对财政公共性的展现提出更高要求。三是我国公共财政的运作体现着“集中力量办大事”等体制性特征,而这种体制性特征是伴随着改革的深化与认识的提高处在不断的调整中。四是我国公共财政的实现是与特定的公共选择制度相联系的,这种制度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的发展性,这是与发展阶段相联系的。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种现实要求财政必须在促进发展中发挥作用并充分考虑国情制约,这就是发展财政的理念。就“发挥作用”而言,既要强调财政服务经济建设中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又要研究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条件下发展财政的表现形式。就“国情制约”而言,要研究初级阶段对财政活动的可能限制。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采用的应是符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收入形式与组合;在财政支出方面,要重点处理的是发展与民生的关系,要在促进发展的前提下改善民生与增加公共产品提供,始终考虑“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的辩证统一。

       其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的改革性,这是与发展动力相联系的。持续着改革能量,推进着改革进程,这是36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鲜明特征,反映在财政上就是财政体制机制的不断改革、完善与发展。因此,动态性、变动性、与时俱进地调整完善就是我国财政的重要特征。昨天还是合适的财政体制,还发挥积极作用的财政模式,今天可能就显示出其不适应或不可持续性,就需要新的改革与变动。财政体制改革在任何国家都是常态,但在体制转型国家中显得更为突出。改革财政的理念,不仅包含着公共财政所反映的市场经济要求,更强调财政发展的内在动力,强调的是对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创造红利的追求。改革应是我国财政持续发展、充满生机的动力来源,《决定》提出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赋予了财政新的机遇,财政改革性特征再次凸显。

       其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的涉外性,这是与涉外程度相联系的,即必须在我国国力不断强大、对经济全球化参与程度不断加深的条件下考虑我国财政的内涵,研究财政为统筹内外两个发展大局服务的问题,研究努力推进国家财政治理现代化与积极参与国际财政治理体系建设的关系。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涉外财政应特别强调两个方面:一是这种财政是适应开放新形势、致力于国家利益最大化的主权国家财政;二是这种财政是逐步更加关心国际问题的主权国家财政。《决定》提出了“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战略目标,也对财政在“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方面发挥更好作用提出了新要求。

       回顾过去36年我国财政的发展进程,国家财政始终是基础与前提,我们在国内把握了公共财政与发展财政的统一,并逐步更加关注国际问题。在我国财政的发展过程中,改革始终是动力与源泉,财政制度(财税体制)改革始终是我国改革的突破口或关键点。而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进程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又是重点之一。“党领导人民,走中国道路,扬改革旗帜”,我们要认真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迈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发展的新阶段。

       二、现代预算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的重要方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阶段,就是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布局中,《决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明确要求。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就是要抓住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这一涉及改革开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关系,促进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发展。根据《决定》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主要涉及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三个方面。这里主要考察现代预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预算,即国家预算或政府预算,是国家财政的收支计划,是财政活动的重要表现形式与法定载体,体现着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着政府活动的范围与方向。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方面。《决定》要求,在现行预算机制的基础上,努力“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总体要求。现代预算管理制度主要由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个方面构成。“全面”,就是预算编制要科学完整,“规范”,就是预算执行要规范有效,预算监督则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这三者的实施及三者间的衔接与制衡构成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其二,年度预算控制方式的重大改进。《决定》指出,“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预算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这里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理解。一是对现行预算控制方式存在不足的认识,现行预算审查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三方面的内容,但核心是收支平衡,这容易带来预算执行的“顺周期”问题。二是改革的重点是要由控制平衡状态转向支出控制,包括支出预算和政策,通俗地说,就是“以支定收”。三是与预算控制的重点向支出预算拓展后,收入预算将从约束性向预算性转变,这就意味着多年存在的“依法治税”与“税收任务”并存将转向“依法治税”与“税收预期”的结合。四是“拓展”的提法,既强调预算审批制度重要改革是积极稳妥,也表明新预算控制形式在突出重点的同时,仍将统筹兼顾。预算审批制度的这一重大改革,将有利于加强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也有利于改善政府宏观调控。

       其三,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逐步建立。当年度预算审核重点由财政收支平衡状态向支出政策拓展后,当年度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为预期性后,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和年初预算预期平衡之间产生差异,就可能成为常态,特别是年度预算赤字可能会突破,必须建立新的财政平衡机制。该机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进一步规范年度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原则上不安排当年支出。二是年度预算执行超赤字,要建立跨年度弥补机制,即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三是为了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每年财政总赤字规模应设立警戒线。四是从编制财政三年滚动规划开始,逐步实现逐年更新滚动管理,逐步强化滚动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增强财政前瞻性和可持续性。

       其四,现行重点支出挂钩机制的清理规范。《决定》指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据统计,目前分别由相关法律、规划和文件规定的挂钩机制涉及7类15项规定,这些重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48%。总体上看,这些支出挂钩机制在促进特定事业的发展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对财政支出合理安排与规范管理的一定冲击与影响。因此,清理规范现行机制,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有利于增强财政投入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其五,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的深化改革。《决定》要求,要“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要“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专项进行甄别,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将这些改革与现行转移支付制度逐项对比,可以清晰地看到在转移支付制度上的改革方向与改革力度。

       其六,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的建立。《决定》指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这一改革是针对我国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债务潜在风险不断增大的现实。多年来,地方性债务不断增加,风险积聚,债务管理已成为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根据改革精神(如“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地方政府债务发行将逐步趋于合规,而建立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进行风险预警,就能使地方政府的债务有发放的前提、有管理的机制,也有可控的手段。

       其七,全面规范的预算公开制度的逐步实施。“透明预算”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多年来,我国预算公开已取得成就但仍有拓展的空间。这次改革,已经明确了坚持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注重顶层设计、明确实施步骤、积极稳妥加以推进的实施路径。根据这种稳中求进、实事求是的改革思路,公开范围将逐步扩大,公开内容将逐步细化,公开工作机制将不断完善,对预算公开的监督检查也将不断强化,全面规范、符合国情的预算公开制度可望逐步建立。

       三、全口径政府预算:对“国家账本”的管理与审查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发展的现阶段,作为现代预算制度的主要载体,政府预算体现为“全口径政府预算”,即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共同构成的“四位一体”的复式预算体系,通俗地说,就是一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国家账本”。伴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化,特别是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的要求,纳入全国人大审查的预算种类逐年增多。2013年,国务院在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上,首次向全国人大报告了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情况。2014年,财政部首次编报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填补了去年预算报告的空白,实现了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完整报告“四位一体”预算,在全口径预算管理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财政部,2014)。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全国人民对全口径政府预算的管理与审查,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来实现的。完整地将全口径政府预算纳入全国人大审查范围,对全规模、全内容、全过程的预算依法进行审查,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需要,是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国家意志、确保预算符合人民要求并得到严格执行的需要,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需要,也是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笔者认为,站在管理与审查的角度看问题,对于肩负重任的全国人大及其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而言,必须与时俱进地紧跟改革步伐,熟悉顶层设计,把握理论依据,提高审查能力,更好履行职责。同时,由于各项预算有联系又不相同,还要求要既能把握对预算管理与审查的基本思路,还应能关注特定预算管理与审查的重点。下文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对全国人大审查“四位一体”预算体系提出一些粗浅建议。

       (一)对公共财政预算的审查

       公共财政预算是政府预算的主体。这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用于保障改善民生、维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从理论上看,公共财政预算的基础就是财政国家性与公共性的结合。2014年,全国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4.0万亿元,预算支出15.4万亿元。在前述“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措施中,主要与公共财政预算相关,因此,在跟踪改革措施逐步到位前提下,审查公共财政预算时可关注以下六个方面。

       其一,对公共财政收入的审查。应关注的重点是:一是认真分析税收来源的获取,关注依法治税的执行情况,关注国家宏观税负水平与微观主体的税负承受程度。二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要关注《决定》在“完善税收制度”方面提出的一系列税制改革措施,特别是逐步到位的过程。三是要特别关注这次财税体制改革关于“先立后破”“完善立法”等要求的落实,注重《决定》提出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兑现。四是继续关注非税收入的存在与管理问题,特别注意全面深化改革后政府职能转变带来的某些收费项目的可能变动。

       其二,对公共财政支出的审查。应关注的要点是:一是作为长期处在初级阶段的我国,要始终关注支出中的发展支出与民生支出的比例问题,要用“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这一新发展民生观来把握好两者平衡,仍然要处理好财政公共性与发展性的关系。二是在“支出预算”改革逐步到位后,在审查支出时,除了把握支出过程是否“合规”、支出效果是否“有效”之外,应该首先关注的是支出是否“合意”,即政府支出活动是否有助于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支出的存在是否主要都用于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支出的存在是否体现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三是在新改革措施到位前,仍要关注法定支出或支出挂钩机制要求的兑现。而随着改革措施的落实,未来主要关心重点支出挂钩问题的逐步清理规范过程,关注如何正确处理好挂钩清理规范进程与继续对相关领域进行优先或必要安排的关系。

       其三,对财政平衡(对应的财政赤字)和宏观财政政策运用的审查。多年来,审查财政平衡的重点有二,一是实施赤字财政措施的目的是否得到实现,二是赤字是否控制在年初预算确定的范围内。通常赤字财政政策运用的重要底线是“风险可控、时间可控”。在审查中,可以通过对财政支出以及财政平衡状态的审查来关注宏观财政政策的运用效果。例如,在过去数年间,我们重点审查的是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运用问题,审查的是财政政策运用在“保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审查的是对财政风险采取的防范措施。而在年度预算控制方式转变逐步到位和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逐步建立后,可以预见,今后审查财政平衡的重点将是:在跨年度预算平衡的框架内,审查滚动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同时审查年度预算中支出的有效性。我们将会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内,用动态、全面、系统的思路来看待财政平衡这一财政运作主题在新历史条件下的表现形式。同时,在未来市场机制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下,我们也应关注宏观财政政策运用可能的新方式,特别是在经济出现周期性变动时的稳妥从容应对。

       其四,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审查。在中央层面上,要审查的是国债规模。财政赤字是流量,累积的财政赤字形成了国债的存量。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二,一是国债规模与结构所体现的长期财政风险控制问题,二是国债管理模式的完善,当前我国国债规模管理已经由传统的年度发行规模管理转变为国债余额管理。而在地方政府层面,要继续关注地方政府债务可能带来的地方财政风险问题。根据这次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一方面要持续关注预算法的修订进程,解决地方发债的合法性问题;另一方面要跟踪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机制的形成,关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的建立。

       其五,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审查。税收返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制度性安排,表面上看是中央对地方的补助,实际上是中央与地方收入分享的特殊形式。随着中央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逐步到位后,税收返还机制会有相应变化。在转移支付方面,当前要审查的仍然是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否增加,专项转移支付是否下降以及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合理性问题。而在转移支付改革政策逐步到位后,对转移支付审查的重点将会发生显著变化,各方都有持续的期待。

       其六,对部门预算的审查。部门预算实际上就是中央本级支出。部门预算反映特定部门的全部收支活动,由各职能部门分别编制。2014年,提交全国人大审查的中央部门预算有96个。在中央部门预算草案中,既包括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收支预算总表,也包括反映财政拨款情况的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对部门预算审查的一般要求是:部门(单位)的定位是否合理,部门信息是否准确,收入是否涵盖所有来源,部门支出存在是否必要,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按标准测算,支出是否能带来绩效,以及发展经费项目的审查等。

       (二)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审查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指政府通过向社会征收基金、收费,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取得的收入以及发行彩票取得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从理论上看,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基础是财政国家性与发展性的结合。201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8万亿元,预算支出4.8万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收益收支为主,收入与支出均为3.6万亿元。

       对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审查,可以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存在的必然性和将政府性基金纳入人大预算审查范围的必要性。政府性基金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的关系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衔接。一般说来,可以统筹安排使用的财政资金应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应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当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要求,这两类预算资金的安排范围和领域也可以相互协调,统筹考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形成资金使用的合力。正因此,将政府性基金纳入人大预算审查范围、全面监督政府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是完全必要的。二是在基金方面,主要审查各项基金的收入来源与用途安排,审查各项基金是否按预算原则执行,检查不同基金之间是否存在不合规的调剂使用等。同时,由于有一些政府性基金征收到期予以取消以及依法设立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每年预算中的基金项目都会有增减变化,审查时应注意把握。三是继续关注与实事求是地审查土地出让收益收支情况。近年来,土地出让收益收支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占大头,土地财政及相关问题引起了各方关注。我们既要看到土地出让制度在国情、体制与发展进程中的必然性与积极性,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多年存在的“过分依赖、不可持续”问题,当前则要跟踪《决定》提出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改革措施的逐步落实。

       (三)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的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我国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并伴随改革进程在不断完善中。从理论上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的依据是国家基本制度要求与财政国家性体现的结合。2014年,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总量2133亿元,预算支出2133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制度框架已经建立,实施范围逐步扩大,收益收取比例逐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控作用逐步显现;同时,还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调出资金进入公共财政预算,并通过国有股减持收入方式来补充社保基金支出。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也取得积极进展,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查,当前应该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进程中,不断加深对国有经济发展与相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长期存在的认识。《决定》继续明确了国有企业在坚持与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中的作用,给出了“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的重要判断,强调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存在与完善是与国有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我国预算体系内在的组成部分,审查好这一预算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二是要贯彻《决定》提出的“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要求,认真审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情况,评判相关支出在服务国有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保障与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以收定支、不列赤字”预算原则等方面的情况。三是要密切关注国有企业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新进展,关注这些改革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能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这些改革措施包括《决定》明确要求的“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划拨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等。

       (四)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审查

       社会保障预算是政府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编制的全面反映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规模、结构及其变化的计划。就我国当前的情况而言,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条件还不成熟,必须先行编制作为社会保障预算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过渡到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因此,目前审查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的年度计划。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是确保基金收入平衡的手段,特别是当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财政予以补贴,支撑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我国从2010年起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逐步将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基金纳入编制范围,并将待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成熟后,逐步扩大基金预算管理范围。从理论上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基础是财政国家性、公共性与发展性的结合。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3.7万亿元,预算支出3.2万亿元。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审查,可以考虑的基本思路:一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对已经纳入预算管理的相关基金的规模、结构、收支平衡进行规范审查,通过对基金预算运行的监督,保证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二是密切跟踪改革进程,把握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步伐。《决定》明确了“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我们要坚持符合国情、稳步推进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看待社会保险向社会保障迈进的过程,财政当前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应当承担的是逐步增加但有限的责任,未来则应该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逐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向社会保障预算的转变。

       收稿日期:20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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