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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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发展历程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实行了改革开放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中国国际法学研究迎来了繁荣和发展的春天。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如下两个阶段。

(一)恢复阶段(1978年——80年代末)

有学者把这一阶段称为“中国国际法学奠基的十年”①。在这一阶段,中国国际法学研究不但逐步恢复,而且还取得了不少成就。例如,1980年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国际法学术团体——中国国际法学会;1981年出版了第一部全国通用的国际法教科书——《国际法》(王铁崖主编);1982年创立了第一本国际法专业性学术刊物——《中国国际法年刊》。此外,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外交学院分别成立了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相继开设了国际法专业;国际法的课程设置,也逐渐趋向科学、合理。据统计,“从1979到1987年这九年间,在我国刊物和报纸上发表的国际公法论文约350篇,相当于前30年论文总数的近六倍”②。

(二)发展阶段(90年代初——现在)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深入,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也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1996年江泽民主席在中共中央举行的法律知识讲座上发表了关于国际法的讲话。他说:“国际法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各国越来越重视利用国际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这是国际社会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向……所有代表国家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等工作的同志,也都要学习国际法知识。”③2000年,李鹏委员长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讲座开始前的讲话中也指出:“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的迅速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交往越来越广泛,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加强”;我们“要善于运用国际法来处理国家关系和国际事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④同时,国际法在全国司法考试中重新被纳入考查的范围。此外,随着“中国和平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国政府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和推动建设“和谐世界”的主张,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理解和赞同。所有这些,既为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动力,也为中国国际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在这一阶段,中国国际法学研究主要取得了以下成就:

1.出版了一大批国际法论著。近20年来,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很大的进展,可谓成果显著。出版的国际法书籍远远超过了过去40年的总和。今天,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三级学科领域,都已正式出版了一大批中国学者自己编写的教科书及其有关资料。在国际公法的各个分支如海洋法、空间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等,出现了许多具有一定理论深度和现实意义的学术专著。翻译出版的欧美国际法著作和资料也大量增加。杂志、报纸刊登的国际法方面的文章,更是不胜枚举。据中国期刊网检索系统的统计,从1990年到2007年底,以“国际法”为关键词的文章达到1602篇。

2.培养了为数众多的、各个层次的国际法专门人才。90年代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很快。截止到2005年底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59所,⑤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达30万人,其中本科生为20多万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法学博士研究生6000多人。⑥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际法专门人才。此外,还有不少学子在国外获得了国际法的硕士或博士学位。

3.开展了各种国际法活动。中国国际法学界除了在上述领域取得丰硕的成果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1)举办了“Jessup国际法比赛全国选拔赛”。Philip C.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创建于1959年,是世界上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的模拟法庭竞赛。它由国际法学生协会和美国国际法学会联合举办。2003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功地举办了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中国首届全国选拔赛。举办这种比赛,不但能够增进学生学习国际法的兴趣,而且能够提高学生实际运用国际法的能力。(2)举办了“中国青年国际法学者暨博士生论坛会议”。2006年10月,会议由中国国际法学会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共同主办,与会代表主要围绕“和谐世界与国际法的未来”、“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国家经济法的相关问题”、“WTO制度研究”几个专题展开了讨论与交流。2008年10月,武汉大学法学院将负责承办第二届全国“国际法博士生论坛”;(3)创办了一系列国际法方面的学术刊物。除了原有的《中国国际法年刊》,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还创办了《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武大国际法评论》;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主办了《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主办了《国际法研究》;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主办了《国际经济法学刊》;厦门大学海洋政策与法律中心主办了《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主办了《国际法评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了《跨国法评论》,等等。这些国际法方面刊物的出版,为中国国际法学者提供了更多的交流平台,有利于中国国际法学的传播与发展。

4.参加了各种国际组织的工作。中国的一些国际法学者和专家还经常出席各种国际会议,参加各类国际组织的工作,在国际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倪征教授、史久镛教授相继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李浩培教授、王铁崖教授、刘大群大使先后出任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法官;赵理海教授、许光建先生先后当选为国际海洋法法庭和海底争端分庭的法官。此外,王铁崖、李浩培、倪征、陈体强教授等均先后成为国际法研究院院士;倪征教授、黄嘉华大使、史久镛法官、薛捍勤大使都曾担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贺其治教授当选为国际空间法学会理事、国际宇宙科学院通讯院士,等等。另外,中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史久镛还当选为国际法院院长;张玉卿教授、曾令良教授、朱榄叶教授推选为WTO专家组成员;中国律师张月姣当选为WTO的上诉机构成员,这是中国内地的律师首次在WTO中担任这一重要职务。所有这些,不仅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荣誉,而且有利于促进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扩大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国际影响,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

二、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主要特点

近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注重运用国际法原理分析国际热点问题

近30年来,国际关系中发生了一系列重大事件,如1979年伊朗人质事件⑦、湖广铁路债券案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⑨、1993年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⑩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11)、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12)、1999年北约对南联盟的军事威胁及军事打击(13)、北约轰炸中国驻南使馆(14)、2000年的“皮诺切特案”(15)、2001年的“中美撞机事件”(16)、“9·11”事件与阿富汗战争(17)、2003年伊拉克战争(18)以及SABS的肆虐(19)等,我国国际法学者都对此予以极大的关注,撰写了不少相关的论文进行国际法评析。还有学者从国际公法的角度专门研究台湾问题(20)、WTO的理论与实践(21)、联合国的改革(22)、国际刑事法院(23)、国际恐怖主义(24)、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25)等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为中国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研究方法有所创新和突破

中国国际法学研究除了利用传统的比较法、演绎法和归纳法等研究方法以外,有些学者以史学的方法来研究国际法的发展和演变,出版了有关的国际法史著作;(26)有学者从国内宪法的层面探讨国际法问题,撰写了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宪法的关系的文章;(27)还有学者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提出了“法律规范协调说”;(28)有学者以“国际法的价值论”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29)另有学者对女权主义者的国际法方法进行了评介;(30)还有学者就运用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方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31)等等。

(三)注意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

例如,我国学者就湖广铁路债券案、光华寮案、与港澳台有关的国际法问题、“银河号”事件、WTO协议在中国的实施、东海问题、南海问题、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的适用、中国在联合国改革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和策略等建言献策;对北约轰炸我驻南使馆、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深刻的揭露和批判;就“中美撞机事件”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作了深入的剖析。此外,随着中国国家领导人提出“中国和平发展战略”和构建“和谐世界”的主张,中国国际法学界又开始关注这一重大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另有一些学者还开始系统研究中国能源安全的若干国际法问题、国际体育法与奥运会争议的解决等。

(四)学术交流活动频繁

近一二十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学术交流活动较为活跃。一方面,中国国际法学界除了邀请、接纳外国知名学者到中国进行学术访问、做学术报告和座谈外,还以各种形式派出多批学者到国外进行讲学、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另一方面,除了中国国际法学会每年定期召开全国性的学术讨论会以外,中国国际法学界还举办了众多的专题研讨会,如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持召开的“全球化与国际法律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北欧‘国际劳工标准与工人权利’和‘商业与人权’学术会议”、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主办的“战争引起民间索赔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复旦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武器与国际人道法国际研讨会”,以及其他一些有关“国际法的教学”、“伊拉克战争的国际法问题”、“空间法”、“海洋法”、“人权法”等方面的讨论会。这些学术会议的举行,促进了学者们的相互交流与合作,推动了国际法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五)重视国际法的教学问题

近年来,我国学者除了编写不少国际法的本科教材外,还出版了一系列研究生教材,如梁西教授所著的《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经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推荐,被指定为研究生教学用书。由邵沙平、余敏友主编的《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是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六位教授在已有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共同编选的国际法的第一本研究生专题教学用书,该书可以为学习过国际法本科教程的研究生进一步深入进行专题研究提供某些参考和帮助。江国青所著的《演变中的国际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既对当代国际法中的一系列现实课题,如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制度、国际人权法、国际司法协助制度、战争与国际人道法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也对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一些前沿理论问题,如功能主义理论、国际体制理论、世纪之交的西方国际法思潮等,进行了前瞻性的研究。另外,国际法学研究生教材还有:曾令良、饶戈平主编《国际法》(法律硕士教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朱晓青主编《国际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用教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余民才主编《国际法专论》(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杨泽伟著《国际法析论(修订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杨泽伟编注《国际公法双语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

更有学者专门撰文探讨了国际法的教学问题。尤其是余民才、程晓霞编著的《国际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对我国国际法教学和研究中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系统的论点综述,并配有相关国际公约、中国法律法规、重要参考文献等学习和研究的辅助资料,有助于国际法初学者对有关国际法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为进一步学习和研究提供了必要且方便的路径。此外,2001年12月,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北京专门举行了“国际法教学研讨会”;2003年12月,中国国际法学会还在北京召开了一个小型座谈会,重点讨论“应如何构建新时期的中国国际法学体系”,等等。

三、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前所述,近30年来随着中国外交和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国际法学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成果也颇为丰富。然而,无论是国际法学人才的数量、质量还是研究成果的水准,都还与我国的国际地位的实际需要不相称,仍远不能适应中国对外开放的速度与规模。(32)因为,国际法的范围非常广泛,又很复杂。它不仅需要众多的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进行综合的探讨,而且还需要分门别类加以研究。具体而言,目前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几大问题:

(一)研究方法略显单一

国际法研究的新方法不断涌现,是晚近国际法理论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33)例如,批判的国际法方法(34)、女权主义的国际法方法(35)、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方法(36)、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37)等,都是近年来欧美国际法学界产生的一些新的研究方法。然而,中国国际法学界目前对这些新的研究方法并未充分吸收、消化,因而研究方法稍显单一。虽然王铁崖教授在其《国际法引论》中早就强调:“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及国际关系史有密切的联系:研究国际关系和国际关系史必须有一定的国际法知识为基础,而研究国际法则必须以国际关系和国际关系史为背景”(38),但是中国国际法学界对此还重视不够。

(二)对基本理论缺乏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

国际法基本理论是国际法学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建立一个法律体系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有一定深度和难度的部分。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一直是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一个薄弱环节,对一些最基本的国际法理论问题,如国际法的理念、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历史、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方法论、国际法的价值论、国际法的认识论以及国际法各分支的一些理论问题等等,似乎还缺乏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

可喜的是,近些年有些学者经过多年的辛勤耕耘和长期的努力探索,出版了一些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方面的学术精品,如王铁崖的《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李浩培的《国际法的概念与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赵理海的《国际法理论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程晓霞主编的《国际法的理论问题》(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梁西的《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等等。所有这些,为中国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进一步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对中国国际法学的理论与实践未能很好地加以总结

中国国际法的发展是多方面的。中国国际法学者需要对我国半个多世纪,尤其是近30多年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加以系统的总结和说明,以阐述中国在国际法诸问题上的立场和利益之所在,以及新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所做出的重要贡献。例如,国际法在中国国内法的效力问题、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家承认与继承问题、光华寮案、湖广铁路债券案、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国籍问题、南海诸岛及钓鱼岛的主权问题、边界争端问题及解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中国与大国及周边国家的关系问题等,都是与我国现实密切相关、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总结的问题。有关这些问题的理论思考,不仅对于中国对外关系和国际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更能体现出中国国际法学的特色。

在已有的著作中,周鲠生所著的《国际法》较系统地论及了1964年前中国对外关系中的国际法问题,但只涉及建国初期;1989年出版了一本《中国外交事例与国际法》(39),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赵理海的《当代国际法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对中外关系所涉及的一些国际法问题做了全面、深入的剖析。

(四)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比较明显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不少国际法学者在其学术研究的过程中,与实际部门缺乏很好的沟通、联系。一方面,实际部门迫切需要坚实的国际法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又很难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传播、影响的范围非常有限,往往只能是“孤芳自赏”。可以说,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是当前中国国际法学界非常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正因为此,中国目前的国际法学研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不够,缺乏有创见、有价值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观点。令人欣喜的是,一些学者已经开始进行一些对策研究,他们的研究成果以咨询报告的形式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与欧美国际法学界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其中既有历史的因素,如近代国际法是“欧洲文明的产物”,传入中国的时间短,再加上中国社会、政治的急剧变动等,也有现实的原因,如资料不足、资金匮乏、人才流失以及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缺乏很好的规划等。

总之,尽管近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有了很大的发展,然而这些发展还远远不够。中国国际法学的建设,还有待今后继续努力,可谓任重道远。

四、未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

(一)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未来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将呈现出以下主要态势。

1.国际法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今后中国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法研究的方法将更加多元。除了运用传统的比较方法、法律社会学的方法、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实证的方法等以外,学者们还会对欧美国际法学界新出现的研究方法有意识地加以借鉴和吸收,如女权主义的国际法方法、批判的国际法方法、法律的分析方法等,同时还将注意跟踪其他相关学科的新进展、新方法,进行交叉研究。

2.国际法的法理分析越来越受到重视。传统上世界各国的法理学主要是国内法规则的概括和提炼,并没有反映国际法的法理基础。近年来,部门法的法理分析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国际法学也不例外。国际法的价值取向、运行机制,国际法规则的适用,国际法规范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解释等问题都受到中外学者的关注。很多学者呼吁要加强国际法法理学的研究,不少学者已开始做出尝试,如探讨国际法的理念、国际法的价值、国际法的方法论、国际法的认识论、联合国改革的理念以及对伊拉克战争进行法理分析,等等。可以预见,今后中国国际法学界将更加重视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3.国际法的研究领域进一步拓展。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的生存空间和活动天地大大拓宽。可以说,今天国际法的范围已非常宽广:从外层空间探测的规则到大洋洋底划分的问题,从人权的保护到国际金融体系的管理。其所涉领域已从以维护和平为主扩大到包括当代国际生活的所有方面。因此,中国国际法学者以后的研究范围将更加宽广,既包括传统国际法的一些领域,也有国际法上出现的新问题,如跨国疾病控制的国际法问题、能源安全的国际法问题、国际安全体制的国际法问题、“社会责任运动”中的国际法问题以及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前沿性法律问题,等等。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更加密切。由于许多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仅仅依靠国内法或国际法的调整不足以解决问题,需要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共同调整,因此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的交叉与融合越来越明显。这一方面表现在许多理论和研究方法可以同时用来解释或解决国内法问题和国际法问题,另一方面各国国内法规则和理论越来越需要借鉴或参考国际法规则或理论,而国际法规则和理论的形成同样受到一些国内法规则的影响。例如,国际能源法和国内能源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能源法的制定者和国际能源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因此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是互相对立而是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首先,国际能源法的部分内容来源于国内能源法,如一些国际能源公约的制定就参考了某些国家能源法的规定,国内能源法还是国际能源法的渊源之一;(40)其次,国内能源法的制订一般也参照国际能源公约的有关规定,从而使与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一致;最后,国际能源法有助于各国国内能源法的趋同与完善。(41)

5.国际法研究与中国外交实践的结合更加紧密。长期以来,中国的国际法研究着重于传统理论和个案的实践,未能同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或外交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或者说,没有紧扣国家发展的大局。而运用国际法,为解决当前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或外交实践问题提供思路,这是我国国际法学界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国家领导人提出了“中国和平发展战略”和构建“和谐世界”的主张,无疑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多学科的系统研究,甚至需要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在法学领域中,国际法学首当其冲,因为“中国和平发展战略”和“和谐世界”的构建,一方面离不开国际法必须维持与促进的国际和平与发展的环境或秩序,另一方面将为国际法所保障的永久和平与持续发展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可作为中国国际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有:

1.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对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是进一步研究国际法的基础;同时,对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程度,也是衡量一国国际法学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研究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研究时可以着重考虑以下问题:中国和平发展与国际法律秩序的交互关系、国际法与“和谐世界”的构建、国际法的方法论、国际法的价值论、国际法的认识论、国际法史、国际法基本原则面临的新挑战、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人权的国际保护、不同的历史文化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等。

2.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法发展的新动向。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国际法出现了很多现象,产生了很多新问题,这些都值得我们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例如,条约法的应用问题,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扩大趋势问题,对公司、股东以及其他法人的外交保护问题,国家责任和国际组织的责任问题,关于环境损害的责任赔偿、环境公约的履约机制以及共享资源等国际环境保护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司法协助的影响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的相关问题,防核扩散问题,欧盟扩大对国际法的影响问题,等等。

3.国际组织和联合国改革的重大国际法问题。国际社会组织化的进一步增强,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之一。当今,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全球化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中国在国际组织中发挥的作用还不够大,关于国际组织的研究和教学也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应该如何进一步开展对国际组织新的研究?各种类型的国际组织及其法律制度,今后到底将如何继续发展变化?应如何继续发挥国际组织应有的功能?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积极研究这些问题,对于正在昂首阔步走向世界的中国来说,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另外,联合国改革的重大国际法问题,也是中国国际法学界亟须进一步加强研究的课题。自联合国成立以来,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联合国本身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近年来,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国际社会普遍对联合国寄予更高的期望。在这一形势下,如何对联合国进行改革,使它更加适应国际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已日益成为各方普遍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4.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疆域划界问题。我国陆地边界线长22000多公里,海岸线长18000多公里。同我国接壤的陆上邻国15个,在海上与我国相邻或相向的国家8个。由于历史原因,旧中国政府给新中国留下了许多棘手的边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以和平的方式积极推进边界谈判,稳妥处理与我国相关的海洋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12个邻国签订了边界条约,全部或基本解决了与这些国家的陆地边界问题。海洋方面,2000年12月中越两国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这是我国与邻国划定的第一条海上边界。我国还与日本、朝鲜、韩国等国建立了海洋法磋商机制。然而,我国与邻国的陆界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特别是海域划界和岛屿归属面临复杂严峻的形势,因而全面彻底解决我国边界和海洋争端问题仍任重道远。此外,外大陆架的划界也是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5.国际能源法与中国能源安全的法律保障。能源安全问题是中国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实现中国和平发展战略和“十一五”规划的基础和重要保障之一。能源安全问题,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多学科的系统研究和交叉研究。研究中国能源安全问题,既能为维护中国的能源安全提供法律与政策的智库保障,又将极大地丰富国际法的理论,促进国际能源新秩序的建立。这方面值得研究的问题包括:国际能源法、“东北亚能源共同体”法律制度、国际能源机构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能源安全保障的作用、欧佩克对石油定价的影响和作用、中国能源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政治风险及其防范、能源国际合作开发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国有能源公司的治理与改革、中国能源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中国国家能源战略储备制度、中国能源安全的危机预警与应对机制、能源勘探开发与当地土著居民的权利保护、能源安全基本理论问题等。

6.国际公共健康的法律问题与国际人权法的新发展。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准的提高,卫生、健康问题更加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健康问题,尤其是传染病的蔓延和传播,早已跨越国界,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难题。因此,如何在健康问题日益政治化、国际化的今天捍卫中国的利益,如何在国际公共卫生与健康规则的创设过程中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成为中国政府必须正视的问题,也是国际法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其主要内容有:国际法上的健康权;世界卫生组织、公共健康与人权保护;健康与医学伦理;健康与生存权、保护身体完整权;性别与健康,包括与之相关的妇女权利、艾滋病毒携带者或患者权利、同性恋者权利等;与健康有关的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老年人权利等;卫生政策与人权,包括控制传染病的蔓延与传播、职业病与职业安全等方面与卫生相关的政策与人权保护的互动,生物技术、生命伦理与人权保护,环境健康与人权保护等。而国际人权法是一个发展迅速的国际法分支,目前人权与发展和合作一道,构成了国际法的核心价值理念。21世纪的中国外交,仍会面对复杂的国际人权斗争。因此,把握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动向,使中国的国际人权法理论研究更具针对性和前沿性,同时为我国在国际人权外交领域开展对话与斗争提供理论参考,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它主要包括以下问题:国际人权法理论的新动向、国际人权法实体法方面的发展、国际人权法监督程序方面的发展、联合国人权机制、人权条约实效性的加强问题、人权条约在国内的实施、国际人权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等问题。

五、结语

总之,国际法在21世纪的作用将更加明显,各国也会更多地利用国际法方法来维护本国的权益。中国国际法学界需要适应这一历史潮流,加紧培养国际法人才,整合国内国际法研究的力量,合理规划,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拓宽进一步推动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发展的途径,改变我国国际法学在研究和教学方面的落后局面,缩小与欧美国家之间的差距,从而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维护我国的国家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注释:

①程晓霞:《中国国际法学奠基的十年》,《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2期。

②邵津:《国际公法学》,载张友渔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542页。

③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行的法律知识讲座上关于国际法的讲话(摘要)》,《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年),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3-4页。

④王京:《李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讲座上说:学习掌握国际法知识有重要意义》,《人民日报》(海外版)2000年5月1日,第2版。

⑤经教育部核实,这一数字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校。

⑥参见《我国法学院校数量再创新高》,资料来源:“成才网”,http://info.chengcai.net/html/200603/1142390062.htm,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3月5日。

⑦赵理海:《伊美事件与国际法——引渡、人质、外交豁免权》,《法学杂志》1980年第1期。

⑧陈体强:《国家主权豁免与国际法——评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3年。

⑨参见赵理海:《海洋法的新发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魏敏主编:《海洋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

⑩凌岩:《跨世纪的海牙审判——记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

(11)凌岩:《利用媒体宣传种族仇恨和煽动灭绝种族的犯罪》,《中国国际法年刊》(2005年),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

(12)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

(13)余民才:《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对南联盟的军事打击》,《法学家》1999年第4期。

(14)参见王可菊:《国际法不容践踏》,《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周忠海:《粗暴践踏国际法,构成国际犯罪》,《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万鄂湘等:《从国际法看北约对南联盟的战争和对我驻南使馆的轰炸事件》,《武汉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15)周忠海主编:《皮诺切特案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16)参见刘文宗:《欲盖弥彰,难辞其咎——评美国政府对海南撞机事件的遁词》,《外交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秦晓程:《中美撞机事件中的若干国际法问题》,《外交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余民才:《论中美撞机事件的法律责任》,《法学家》2001年第3期;周忠海等:《美军用侦察机在中国近海空域撞毁我军机严重违反国际法》,《政法论坛》2001年第3期。

(17)梁西:《国际法律秩序的呼唤——“9·11”事件后的理性反思》,《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18)参见邵沙平等:《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治的冲击和影响》,《法学论坛》2003年第3期;王献枢:《伊拉克战争的非法性》,《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古祖雪:《从伊拉克战争看国际法面临的冲击与命运》,《法律科学》2004年第3期。

(19)参见黄瑶、徐里莎:《TRIPS协定公共健康例外条款与发展中国家的传染病防治——兼谈2003年WTO〈实施多哈宣言决定〉》,《医药法律》2003年第4期;冯洁菡:《公共健康危机与WTO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

(20)范宏云:《台湾问题之国际法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21)参见黄志雄:《WTO“多哈发展议程”与国际发展法的新趋向》,《珞珈法学论坛》2003年第3卷;曾令良:《论WTO体制下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律地位与发展趋势》,《国际经济法论丛》(第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余敏友等:《论解决WTO法内部冲突的司法解释原则》,《法学评论》2002年第5、6期;余敏友等:《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法学评论》2003年第5、6期;余敏友等:《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规则》,《证据学论坛》2003年第7卷。

(22)参见江国青:《联合国的发展与改革》,《外交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肖凤城:《试论联合国体制的走向》,《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钱文荣:《论联合国改革与联合国的未来》,《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3期;杨泽伟:《联合国改革的理论基础与法理依据》,《华冈法粹》(台湾)2007年第37期。

(23)参见曾令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述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徐杰:《〈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与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高燕平:《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载北京市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编:《国际法学论丛》,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1999年;杨力军:《评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陈泽宪:《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高燕平:《国际刑事法院》,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王秀梅:《国际刑事法院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李世光、刘大群、凌岩:《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上下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24)参见刘凌梅:《国际反恐怖犯罪与我国刑事立法》,《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梁西:《国际法律秩序的呼唤——“9·11”事件后的理性反思》,《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邵沙平:《控制恐怖主义犯罪与国际法律合作——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求索》2002年第1期;王秀梅:《论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与我国立法的发展完善》,《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张颖军、宋连斌:《控制洗钱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实践与我国的对策》,《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曾令良等:《论国际恐怖主义的全球化趋势与国际法律控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梁淑英:《国际恐怖主义与国家自卫》,《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余敏友等:《武力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合法性问题》,《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王国飞:《析国家作为恐怖主义的主体问题》,《法律科学》2004年第3期。

(25)龚向前:《传染病控制之国际法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26)参见《国际法学史新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孙玉荣:《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杨泽伟:《宏观国际法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

(27)黄瑶:《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3期。

(28)李龙、汪习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29)高岚君:《国际法的价值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

(30)杨泽伟:《女权主义国际法方法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1期。

(31)参见杨泽伟:《论国际法的政治基础》,《华冈法粹》(台湾)2004年第31期;黄德明等:《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关联性思考》,《现代国际关系》2004年第11期。

(32)杨泽伟:《“十五”期间中国国际公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武大国际法评论》2006年第4卷。

(33)Malcolm N.Shaw,International Law,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pp.44-45.

(34)Anthony Carty,"Critical International Law:Recent Trends in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No.1,1991,p.66; Peter Malanczuk,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London:Routledge,1997,p.33.

(35)F.R.Teson,"Feminism and International Law:A Reply",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3,No.3,1993,p.650; Hilary Charlesworth et al.,"Feminist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Law",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85,No.4,1991,p.623.

(36)Anne-Marie Slaughter et al.,"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A New Generation of Interdisciplinary Scholarship",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92,No.3,1998,p.367; Peter Malanczuk,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p.33.

(37)Steven R.Ratner et al.,"Appraising the Methods of International Law:A Prospectus for Readers",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93,No.2,1999,p.294.

(38)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页。

(39)涂亚杰、王浩等:《中国外交事例与国际法》,北京:现代出版社1989年。

(40)例如,国际石油合同的性质就是双重的,既含有国际公法的成分,也包括国际私法的因素。不过,一般都认为国际石油合同是投资合同或商业合同,不是国际条约,它应受缔约国国内法的调整。Zhiguo Gao,International Petroleum Contracts:Current Trends and New Directions,London:Graham & Trotman Limited,1994,pp.209-210.

(41)参见杨泽伟:《国际能源法: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华冈法粹》(台湾)2008年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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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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