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比较与分析_股票退市论文

中美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比较与分析_股票退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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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退市”这一现象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如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退市行为,是值得我们不断探索和研究的课题。本文拟在对中美退市机制比较与分析的基础上,粗略探讨一下我国的退市机制。

一、中美退市机制的比较与分析

(一)美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资本市场最为发达和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各证券交易所都特别注重上市公司的质量。在美国的十余家证券交易所中,每家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维持上市的标准各有不同,下面主要对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的退市标准作一介绍:

1.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标准。纽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规模最大、历史悠久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规定上市公司若有以下情形者将被摘牌:

(1)证券发行人未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2)证券发行人违反了上市协议的约定;(3)持有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人数不足1200人;(4)投资公众所持有公开发行的股票不足60万股;(5)证券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平均税后利润不足60万美元,并且其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低于800万美元;(6)证券发行人不及时履行公司发展情况、重大决定或重要事件的义务。

2.纳斯达克的退市标准。纳斯达克是一个充满朝气的股票市场,产生了许多产业英雄,但由于其坚持严格的继续上市标准和公司治理标准,故被逐出市场的公司也不少。据统计,在过去五年中,在总共5000多家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中,已有1100多家被摘牌,其中2000年1至3月就有173家被摘牌。纳斯达克是根据总市值、资产、做市商数目、股东人数等因素决定公司维持上市的标准。纳斯达克市场由全国市场和小资本市场两个市场组成,现分别介绍如下:

(1)在纳斯达克全国市场持牌交易的公司维持上市资格的最低要求:A.继续上市标准1,标准2(对经营型公司要求):①净资产不低于400万美元;②公众流通股不低于75万股;③公众流通股市值不能少于500万美元;④买方报价不能低于1美元;⑤股东不少于400个;⑥做市商不少于2个。B.继续上市标准3(对发展型公司的要求):①总市值不能小于5000万美元或总资产不能少于5000万美元,且总收入不能少于1500万美元;②公众流通股不低于110万股;③公众流通股市值不能低于1500万美元;④买方报价不低于5美元;⑤股东不能少于400个;⑥做市商不能少于4个。

(2)纳斯达克小资本市场挂牌交易的公司维持上市资格的最低要求:①净有形资产达到200万美元,或市价总值为3500万美元,或净收入(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或最近三个财政年度中的两年)达到50万美元;②股东人数达到300人(持股达100股或100股以上);③公众流通股数量不少于50万股;公众流通股总市值不少于100万美元;④买方报价不低于1美元;⑤至少有2个做市商。

(二)中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目前正处于强势成长期。但我国相关证券法规制度相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来说,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近几年来,证券市场对健全的法律法规的需求与目前现实情况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对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维持制度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修订)》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其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第158条中规定,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3)项所列情形之一且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由上述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30日公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修订)》,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上新的退市办法的出台。新的退市办法取消了PT制度,并规定若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即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股票即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不提供特别转让服务。此外PT股票实行的宽限期申请的有关程序也被取消。该办法还规定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若在法定期限内仍未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第一年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证券交易所应在相应的时间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侧重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即以公司对外公布的利润表中的利润作为评判的依据;而纽约证券交易所强调的是股东人数、公众持股数及公众持股市值、平均税后利润以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等作为评判的依据;对纳斯达克来说,更看重市场对公司的评价,即根据总市值、做市商数目、股东人数以及股价最低心理线(1美元)作为衡量的尺度。在我国法律法规制度中,无论暂停、恢复、终止上市,所规定的条件只涉及公布的利润表是亏损还是盈利,并没有限定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亏损或盈利,从而使其完全有可能借助非经常性盈利来逃避退市机制的约束。

二、完善我国退市机制应采取的对策

对于目前我国退市机制的缺陷,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证券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退市机制的合理性

对于一个发达的证券市场,什么样的退市机制才是合理的,这是证券监管部门必须考虑的。从以上分析来看,我国目前规定的“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就得摘牌”的政策还需要补充和完善。证券监管部门应从战略的高度来充分认识这个问题。只有从思想上正确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才可能促使证券监管部门立项深入研究这一问题。

(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改善

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占相当的比例,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基本掌握在政府手中,这样各级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上市公司的利益,在本地上市公司出现退市威胁时往往用行政手段来进行干预,以免上市公司遭到退市处罚。这是中国的国情,但如果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能得到改善,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规律就不能发挥作用,也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完善的退市机制。

(三)完善退市法律法规制度

退市法律法规制度是一项对上市公司的淘汰制度,是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抑制过度投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在充分认识目前我国退市机制的前提下,我们应及时修订与完善《公司法》、《证券法》与《实施办法》中的“连续三年亏损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乃至终止股票上市”的有关规定。对于未来新的退市标准,我们应从市场角度出发,借鉴美国等国发达证券市场的上市资格维持制度。同时我们应相信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是理性的。鉴于此,笔者认为新的退市标准应包含总市值、公众股东数、买方最低报价等指标。也就是说,作为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就是优胜劣汰,一家公司能否在证券市场存在的唯一判断者只能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因此,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健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应是合理的、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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