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情报”观之我见_情报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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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植惠教授的《评“大情报”观》[1]一文, 提出了一个对于情报工作和情报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十分重要的问题,发表了很好的意见,而有些问题似尚需作深入的探讨。现就“大情报”观谈些看法,以响应这一有意义的学术讨论,并就教于同仁。

要正确评价“大情报”观,应从它产生的历史背景去考察。我国的情报工作和情报学科建设深受前苏联著名情报学家A.II.米哈依洛夫理论体系的影响。米哈依洛夫情报学理论体系建立在“科学情报”和“科学交流”之上,而这两者又都建立在“科学文献”的基础之上。这种理论体系的形成是与前苏联长期实行高度的集权统治和严格的计划经济分不开的。我国的情报学科建设也是基于科技情报实践和概念之上的。

这样的“情报”概念框架和情报学理论体系由于下述两方面的原因日渐显出其局限性,因而受到了冲击。一方面,近二三十年来,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席卷全球,“文献”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印刷型,电子型文献大量产生,而大量涌现的网络信息和许多种瞬时电子信息又很难包容到“文献”的概念框架中去,作为基于“科学文献”之上的米哈依洛夫情报交流理论精髓的“正式交流过程”和“非正式交流过程”模型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另一方面,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政策以来,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情报需求量日益增加,并产生了重大的结构变化,科技情报需求在量增的同时相对比重下降,经济、社会、政治、商贸、文化、生活、休闲信息的需求猛增,比重不断上升,导致了各类信息服务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在上述背景下,我国科技情报界提出了“大情报”观的概念,并付之实践。自1987年卢泰宏教授首次提出“大情报”观以来[2], 许多学者撰文就“大情报”观进行了阐述、讨论,发表了很好的意见[3~5]。情报界就“大情报”观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其概念正如卢泰宏教授所界定的“从科技情报延拓到各类社会要求的情报,从单一领域的情报系统演变为综合的社会情报系统。”[2]

“大情报”观的提出无疑是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它指导了我国情报服务机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突破早期科技情报的局限,拓宽情报领域,涉足社会、经济、文化、休闲信息,面向社会、面向经济、面向市场,改善服务方式,增强服务功能,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情报需求。“大情报”观突破了米哈依洛夫情报学理论体系,推动了我国情报学科的理论建设。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大情报”观是从“科技情报”这一角度提出的,是针对原先狭窄的“科技情报观”的。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大情报观”的视野局限性。

情报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它本质上并不局限于某一领域,当然也不局限于“科学技术”领域。情报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只是由于社会、历史的原因,人们不自觉地把“情报”概念局限于“科学技术”领域,把“情报”局限于“科技情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陆续建立了社会科学情报、经济信息、企业情报、社会情报等体系,条块分割、自成系统。这样就产生了两方面的问题:①“情报”本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具有“一般性”。上述的“科学技术情报”,“社会科学情报”、“经济信息”、“企业情报”等只是“一般性”情报在各个具体领域、部门的工作实践。而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综合、交叉已成为当代世界的基本趋势。一些重大决策、事项的情报需求通常是综合的,涉及上述各个领域,不是条块分割的情报系统所能满足的。②从情报学科的角度来考虑,情报学是以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报”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情报学研究情报的构成和特性,研究情报的生产、存贮、组织、交流、利用的规律、原理和方法。“情报学”不应该建立在某个具体领域、部门的情报实践之上,形成多个具体领域的“情报学”。笔者赞同严怡民教授的下述论点:“由科学情报学发展为一般情报学的问题仍然摆在我们面前”,“建立一般情报学,在理论基础的实践层次上,我们不能依赖‘大情报’的实践观,而要形成一种新型的实践观。新的实践观首先应该打破情报工作的局限,把情报学研究的实践对象拓展到更为广泛的时空领域。”[6]

王崇德教授曾指出:“社会成员对情报的看法,即为情报观,历来情报观都极富时代感。” [7]经过十多年的情报工作实践和理论探讨, 情报界已经形成了共识。“情报”不应局限于某一具体的工作领域,“情报”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应建立综合的社会情报系统,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方面的社会情报需求。因此,笔者认为“大情报”观的提出有它的进步意义,但它是立足于科技情报体系,相对于“科技情报观”而言的,时至今日,已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可以说,“大情报”观已完成其历史作用。在当前,情报界应该努力建立适应时代特征的“情报观”,可称为“一般情报观”,以推动情报工作实践的发展和情报学理论建设。

《评“大情报”观》一文中论述的“大情报”观的负面效应及某些论点似可讨论。笔者认为“大情报”观确有不足,有其局限性,但它是前进过程中的观点,并不存在什么“负面效应”。文中所提问题的实质乃是“情报”、“信息”的概念界定。关于“情报”、“信息”的概念界定,许多学者在各种论著中多有论述,发表了很好的意见,但至今似未达成共识。鉴于“情报”、“信息”的概念界定是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直接影响到情报学理论体系建设和情报工作实践的顺利开展,有必要进行深入的讨论。

B.C.布鲁克斯认为,情报是使人原有的知识结构发生变化的那一小部分知识,并给出了情报基本方程式。无疑,这一概念是正确的。布鲁克斯对情报学的理论建设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但是,这个定义、方程的逆定义、逆方程是不成立的,即“情报”是会改变人原有的知识结构的,但能改变人原有知识结构的知识不一定是“情报”。譬如,学生在课堂上接受教师的知识传授,改变了原有的知识结构,就不能称为获得了“情报”。同样,被国内情报界推崇的情报定义;“情报是激活了的,能解决问题的知识,”[1]无疑也是正确的, 但它的逆定义也同样是不成立的。因为“激活了的、能解决问题的知识”并不都是情报。譬如,科学家融汇贯通人类积累的知识,运用已经掌握的知识,根据新的实验发现,开创性地解决了某个课题,并不能视为获取、利用了“情报”。上述看似正确的情报定义之所以逆定义不成立,其实质是因为没有把握住“情报”的本质。

尽管学术界至今对“信息”一词尚无公认的严格而科学的定义,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去定义信息。但是,情报学界对“信息”概念的理解并无大的分歧,普遍认为“信息”是“情报”的上位概念。但是,对哪些“信息”可谓之“情报”,众说纷纭,存在着大的分歧。

既然“信息包含情报”成立,则“信息”的基本特征“情报”均应具有,如传递性、知识性(广义)等。因此,“传递性”、“知识性”不是“情报”的本质特征。不少学者提出,“情报”是从信息中分析、加工、提炼出来的东西,其实不尽然。确实,很多有价值的情报是从貌似平常、杂乱无序的信息中分析、提炼出来的;但是也有许多未经加工的、原始状态的信息本身就是重要的情报。而且,对某些人来说成为重要情报的东西,对其他一些人则可能仅是一般的信息。这方面的事例不胜枚举。

由此可见,“信息”、“情报”的区别,不在其内容,也不在其形式,而在其效用(决策效用)。决策效用是情报的本质特征。笔者赞同严怡民教授的如下论述:“情报与其他信息活动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效用。从这一认识出发,我们认为情报的本质特征是其决策性,即为决策提供各种被称之为信息、消息、知识、数据、资料等的东西”,“人们当前决策面临的不确定性激发了情报需求,为满足其情报需求,以消除决策的不确定性,从而保证决策的顺利进行及正确性和科学性,人们借助于各种媒介获取有关信息,这就是用户情报行为的决策性本质之所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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