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

于鹏飞[1]2012年在《认识与反思:近叁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文中提出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话题,其在政治话语掩盖下已经存活了50多年。当我国在国家层面踏上法治国家征程,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在刑事法领域确立了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且法律体系日趋完备的背景下,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愈加显现。劳动教养制度理论涉及的法学学科门类齐全,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学等。近叁十年来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发展历程,学术成果丰富,形成了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主张及观点,这些研究蕴含着不同的学术思想,对于认识与检讨劳动教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近叁十年来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成果上千篇,然而关于其研究的学术成果却没有做过系统的学术梳理,以至于后来者对于劳动教养研究学术成果的了解不免陷于零散、甚至常常语焉不详。究竟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应采取什么样的学术立场,需要全面梳理近叁十年来劳动教养学说的历史,对其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分析提炼。本文正是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近叁十年来的学术成果做一学科梳理,述其概要,以方便后学,同时做出展望,以激励来者,以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本文的篇章结构是建立在归纳分类基础上的,由导论与主体两个部分组成,主体部分共计五章,具体如下:导论,属于本文的点题之作,主要是对本文的写作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进行阐述,对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进行了学术回顾,并对劳动教养、研究史的概念和含义进行介绍和界定,以为本文起到提契作用。第一章,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概述。近叁十年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着达上千篇,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研究具有不同的特点。本章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回归学术性后近叁十多年来研究的历史发展概述,将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研究观点与主张进行了系统的归类、梳理与分析,以准确清晰的认识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发展历程,并对整个学术研究进行总体回顾评析。第二章,劳动教养制度基本理论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自恢复时期以来,其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分歧与争议,不同部门学科论者针对其性质、适用与存废进行了观点交锋与讨论。本章对各不同观点与主张进行了分类阐述,并对其进行了评析与考察,以使对制度本身与制度研究有总体的认识。第叁章,劳动教养制度的实体改革研究。多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备,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话题。为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法制框架,论者提出了不同的实体改革方案。本章即是对不同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实体改革方案进行学科归类梳理,并进行评述。第四章,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改革研究。广义上的劳动教养制度程序包括审批、执行与监督,均存在着明显弊端,特别是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违背基本的法治原则。如何使得劳动教养制度程序法治化,成为论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本章对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司法化与行政化审批改革方案、劳动教养执行与监督的改革完善建议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分析。第五章,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几个问题。研究具有学术上的继承与关联性,特别是对于劳动教养这一从创立之初便界定在政治范畴内的制度,对其政治特殊时期研究的回顾可以了解劳动教养研究的发展变化。本章不仅对1979年以前有关劳动教养的研究进行了回顾与评析,还对劳动教养的替代制度——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研究进行了跟踪分析,最后对整个研究历程的学术成就进行了总结,指出了研究上的不足与缺憾,并对研究前景进行了展望。

陈忠林[2]2004年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困境、价值危机与改革方向——关于制定《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法》的设想》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极其可观的成绩,但其运行机制与我国宪法等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要求矛盾;运行价值与目标价值的冲突;运行功能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其作为最主要的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的要求。在制度上尽快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要求做到认定根据的法律化,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实现认定程序的司法化,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建立统一的以消除行为人再度侵害社会的危险性为目的的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的法律体系和实践运作管理体系,是从根本上改革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选择。

胡晓云[3]2006年在《以保安处分制度替代劳动教养》文中研究指明劳动教养在我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法治化的推进和人权保障观念的确立,其法理上的矛盾、程序上的缺失以及实践中的问题日益显现。在目前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讨论中,有行政化、独立化、犯罪化、保安处分化等四种思路。保安处分在价值取向和功能上和劳动教养较为相似。本文认为以保安处分制度替代劳动教养在我国具有可行性,主张建立我国强制教育矫治处分制度,定性为刑事性保安处分单行法,并将我国目前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吸收到强制教育矫治处分中。正文由前言、主文、结论叁部分组成,主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概述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第二章,分析指出劳动教养存在着合法性根基动摇、法律地位缺失、背离法治原则、人权保障机制不足、与我国应承担的国际人权公约义务相冲突等问题。第叁章,对劳动教养进行了价值分析,介绍评析劳动教养行政化、独立化、犯罪化、保安处分化等四种改革思路。第四章,简要介绍保安处分的理论及立法实践,从保安处分和劳动教养的功能比较、解决劳动教养存在的法治和人权保障问题、可操作性等叁个方面对保安处分替代劳动教养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第五章,建议以刑事性保安处分为属性立法,建立强制教育矫治处分制度,适用于有违法行为事实并有人身危险性的人,贯彻教育、矫治、社会防卫的理念,着眼于被处分人的改善和回归社会,体现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征,实行相对不定期原则以消除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所需要的时间来决定强制教育矫治处分的期限,把决定权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由法院决定。

朱晋[4]2004年在《法治视野中的劳动教养》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主要特点的介绍,以现代法治理论,从法哲学的角度,运用价值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实质上的非正义性、程序上的不正当性、规范上的反法治性等问题进行剖析,揭示劳动教养制度反法治的实质,即对人的内在价值的否定,对自由、平等的否定。比较劳动教养制度和西方保安处分的本质差异,比较西方轻罪制度,对我国定量犯罪的利弊进行分析。结合法治进程中国家行政权力尤其是警察权力的控制,提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方案:废除劳动教养,建立轻罪制度和保安处分相结合的刑事法律制度。

刘远雄[5]2004年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文中提出去年广州发生的孙志刚案件,敲响了收容遣送制度的丧钟,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保障人身自由问题的更加关注,同时这也给目前处境尴尬的劳动教养带来了制度创新的契机。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在特色历史环境下的产物,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和演进,其存在的时空、适用对象和程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与创设它的初衷渐行渐远。在依法治国、人权入宪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教养制度的前途命运正考验着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的智慧。本文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粗线条的历史回顾,试图从劳动教养的性质和收容对象这条线索去把握它的实质内容,努力探索它的内在缺陷。我们看到,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是一个在当时政治话语下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正当性又逐渐丧失的过程。现在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其存在的合理性、功利性才是我们要从理论上加以阐释的焦点,这为我们理清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思路奠定了基础。对于学者们提出的改革方案,本文对代表性观点的利弊得失一一进行了分析,认为劳动教养行政处罚化不合于现代法治与人权的基本要求,轻罪化又落于现行刑法功能缺陷之窠臼。本文认为,劳教制度的改革出路在于使其刑法化,即将现行的劳动教养改造为实现刑事责任的一种非刑罚方法纳入刑事制裁之中,刑法化的关键是引入正当的司法程序。而在所有的非刑法方法之中,保安处分是我们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必然选择。这不仅是完善我国刑法的需要,更是保障人权的迫切诉求。

王延卫[6]2009年在《试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文中提出劳动教养产生于建国初期,是党的刑事政策的产物。五十多年的发展中,劳动教养在稳定社会秩序、教育和改造违法人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劳动教养制度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问题和弊端的分析,得出了改革的必要性。其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劳动教养的改革提出了很多方案。本文分为叁章,第一章是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的介绍。从创建、初步发展、破坏停顿到恢复发展,再到改革至今。纵向的角度观察劳动教养通过一系列的法规文件,对劳动教养适用的对象、期限等不断的完善,从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第二章是从横向角度观察劳动教养体制的弊端。劳动教养从实体和程序上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适用范围不统一、审批机关权力缺乏制约等。这些问题饱受争议,改革势在必行。第叁章介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如何改革的建议,并提出笔者的主张。有人认为应强化劳动教养,有人主张废除,很多学者则主张予以改革。对于改革方案,有的认为应当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实体化,有的认为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判,有的则从改革的难度和现实情况考虑,主张通过加强对公安机关的决定权的监督来改革。笔者认为司法化是劳动教养的必然趋势,主张建立公安机关侦办、法院审理、检察院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四位一体的制度运行模式。

张鑫[7]2016年在《我国轻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制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分散于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各部分法之中,需要立法、司法和执行方面将各法良好的衔接起来,形成完整的法律制裁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刑法、行政法、民法之间的分界模糊,制裁制度设置不合理、不合法等问题,不但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统一,更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主要问题在于轻微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和处理,故建立中国特色的轻罪观及其犯罪论体系势在必行。关于犯罪的本质,无论是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社会危害性说都难以自圆其说。犯罪本质的界定实际上是一个多视域的问题——站在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接受惩罚的那些行为;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必须建立在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之上,坚持以刑事违法性为唯一特征。立足于这样的轻罪本质观,应将轻罪的实质概念和规范概念融合起来,形成一个关于轻罪的新概念:违反法律法规,具有较轻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按照司法程序进行惩罚的那些行为。这既是关于轻罪的概念,也是界定轻罪的标准。用该标准去审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会发现我国的轻罪概念至少包含叁大子部分,即刑事性行为的轻罪、行政违法性行为的轻罪和民事侵权性行为的轻罪(以下简称“刑事类轻罪”、“行政类轻罪”、“民事类轻罪”)。在立法模式方面,目前主要有“合并模式”和“分立模式”,各有利弊。影响我国轻罪制度立法模式的因素主要有:法治建设情况的影响;我国刑法文化及犯罪观的影响;现行犯罪概念界定模式的影响、刑法发展及其稳定性的影响。因此,我国轻罪的立法模式应当选择相对独立的模式,即属于刑法制度,但应当在刑法典之外制定一部“轻罪法”,将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收纳进来,适用不同的原则和规则,使之与重罪、一般违法行为相区分。首先,我国刑事类轻罪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名之中。刑法中共有132个罪名符合条件,可以作为刑事类轻罪。对于刑事类轻罪的政策应当坚持宽严相济中的“轻轻”政策原则——即轻罪轻处、轻罪轻罚。在刑事类轻罪的实体法上,应当适用未遂犯不处罚制度,完善拘役刑、管制刑、资格刑以及非刑罚处置方法制度,对财产刑进行适当的改良,建立社区服务刑等。程序法上,建议刑事类轻罪案件的级别管辖应当在基层司法机关,地域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可以考虑在基层法院设立轻罪法庭或由基层司法机关只处理轻罪案件;案件的办理程序按照简易程序进行;树立羁押例外原则、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全面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开放式的监狱处遇制度等。其次,行政类轻罪的论证和制度设计,应当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理论、保安处分理论为基础,将现行法律中可能处以长期人身自由权利剥夺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类轻罪处理。包括:(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保护法,应当处以五日以上拘留的违法行为。(2)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着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等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3)现行劳动教育对象行为,这意味着要废除劳动教育制度,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司法化。(4)将收容教养制度作为一项保安处分制度纳入轻罪司法体系。(5)强制戒毒对象行为,将其作为行政类轻罪予以司法化处理。此外,还可以建立保安处分制度、行政机关直诉制度、治安法庭制度等特殊制度。行政类轻罪实际上是行政犯罪在我国的应有之义,今后诸如吊销营业执照、大额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都有纳入行政类轻罪范畴的可能。再次,关于我国民事类轻罪的论证和构建。未来刑民交叉研究的重点是实体性的刑民交叉问题,需要探究民法与刑法的根源。两大部门法经历了刑民不分,到两极分化,再到相互融合的过程。惩罚制度也随着刑法和民法的关系演变而不断发展的,逐渐走向理性、成熟。近年来兴起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的刑法化代表。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威慑、安抚、激励等公法功能,实际上更应当作为轻微违法犯罪(实质层面)的刑事处罚。由此得出,民事类轻罪是故意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利,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被处以惩罚性赔偿的那些行为。通过我国的合同法、专利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可以划定民事类轻罪的实际范围。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违反民事法律,侵害公民合法民事权利,本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行为,如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见死不救的(负有先行为义务)等,也有可能在未来进入民事类轻罪的范围,作为犯罪化的过渡阶段、试验阶段。民事类轻罪制度应当以惩罚性赔偿作为主要的责任制度,同时也建议与我国征信体系对接起来。民事类轻罪制度采取公民自诉主义。轻罪法院负责审理民事类轻罪案件,一律不得羁押,一律不登记前科。

朱芹[8]2005年在《国外保安处分制度对我国保安措施刑事立法化的借鉴》文中指出保安处分在刑法学研究领域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它曾一度被认为是近现代西方刑法人道化、科学化、现代化的标志。近现代意义上的保安处分理论于18世纪末,由德国着名法学家克莱因首次提出,但由于当时刑事古典学派报应刑主义盛行,保安处分理论未能充分发展起来。直到19世纪末,随着刑事实证学派力量的壮大才为保安处分由理论转化为制度提供了可能。其后,保安处分在理论研究和制度构件方面都取得了较快发展,20世纪是保安处分在全球范围内兴盛的时代,保安处分制度被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采用,在预防犯罪、保障人权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对保安处分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对保安处分的理论和制度曾一度加以排斥,致使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保安处分的研究现状不尽如人意。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保安处分是国家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对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其他具有相当人身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代替或补充刑罚而适用的,旨在消除行为者的危险状态、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的各种治疗、矫正措施的总称。我国现行刑法典当中并未明确和系统地规定保安处分制度,只是在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中有类似保安处分的措施存在。如何对中国现行法中的保安处分进行梳理整合,是当代中国刑法革新的重要课题。本文首先介绍了保安处分的概念,剖析了保安处分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争论的焦点及两者的发展趋势;论证了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阐述了保安处分的历史沿革,保安处分由理论到实践、由草案到制度的演变历程;在对世界范围内保安处分经典文本解读的基础之上,阐明了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和人身危险性的主要内容,并对保安处分的方式种类和适用对象进行了归纳。在对我国现行法中的保安措施进行了分析评述之后,从我国保安处分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入手,提出了借鉴国外保安处分制度,对我国现行法中的保安措施进行整合,对其中一部分措施实行刑事立法化的建议,并就我国保安处分的立法模式、基本原则、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程序,以及保安处分种类的具体设置,提出构建我国刑法上保安处分制度框架的观点和建议,努力突出学术上的创新价值。

刘志泉[9]2008年在《论劳教机关民警执法权及其行使困境与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我国警察系列之一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我国独有的劳动教养法律关系主体。自从劳教制度诞生以来,劳教民警克服重重困难,忠诚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定地执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成功教育挽救了400多万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为预防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劳教民警的属性源于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依附于劳动教养机关性质和《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具有政治上、法律上、社会上和职业上的多种属性。从根本上说,劳教民警的执法权属于国家行政权的一种形式,受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确认和设定。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因素的演变,劳教民警执法权也经历了多次变更,从非处罚的安置就业性逐步演变为具有强制性、惩罚性和教育挽救性的属性。从现实考察上看,劳教民警执法权体现出五大内容、四项特征和五种类型。执法权的运行涉及不同方面的内容,表现出行使的实然状态。然而,随着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现代文明程度提升,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受到诸多质疑,制度运行的处境越发尴尬与艰难。劳教民警执法权的行使日益面临冲击,困境重重。表现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滞后、冲突、不健全;在体制机制方面的不合理、不完善、不配套,从而导致在执法实践过程中权力短缺、环境欠佳、风险加大、执法模式无特色、执法主体明显弱化与边缘化。劳教民警执法权是一项必要和重要的行政权,为保障民警执法权得到依法有效的行使,应当健全劳教民警执法权法治系统,具体措施是:以改革劳动教养制度为构建劳教民警执法权法治系统的前提,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矫治制度,作为独立的法律处分,与刑罚中的自由刑和行政处罚中的人身罚共同构成我国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法律处分的完整体系;以理顺体制与机制为基础,调整省市两级管理的体制为省直属统管,避免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局面,解决建制不一、执法不统一等弊端,以及名称规范与衔接的问题。合理调整机构设置体系,变革所、企、社运行机制,明确经费的保障标准;以建立专业化的警队为保证,改变民警原来的一职多能的“万金油”式执法状况,按照民警所承担的执法任务、职责,根据不同的岗位特点、分工,进行民警专业化建设;以完善执法权的规制为目标,在执法权行使的原则、保障、法律责任、行使方式等方面提出重构的对策。

魏长锁[10]2010年在《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发展》文中研究表明保安处分是西方国家近代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发展的产物,是近代刑法发展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突破。保安处分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形成于19世纪后半叶,盛行于20世纪。保安处分是以社会防卫为目的,代替或补充刑罚而适用的刑事制裁措施。保安处分的出现,标志着刑法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它曾一度被认为是近现代西方刑法人道化、科学化、现代化的标志。我国对保安处分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对保安处分的理论和制度曾一度加以排斥,致使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保安处分的研究现状不尽如人意。我国现行刑法典并未明确、系统地规定保安处分制度,只是在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中有类似保安处分的措施存在。因此,如何对中国现行法中的保安处分进行梳理整合,是当代中国刑法革新的重要课题,也是中国刑法顺应世界刑法改革和发展潮流的必由之路。本文介绍了保安处分的概念,阐述了保安处分的历史沿革,论证了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在对世界范围内保安处分经典文本解读的基础之上,阐明了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和人身危险性等主要内容,并对保安处分的种类进行了归纳。在对我国现行法中的保安性改造措施进行了分析评述之后,从我国保安处分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入手,提出了借鉴国外保安处分制度,对我国现行法中的保安性改造措施进行整合,构建我国刑法上保安处分制度框架的观点和建议,努力突出学术上的创新价值。

参考文献:

[1]. 认识与反思:近叁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D]. 于鹏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困境、价值危机与改革方向——关于制定《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法》的设想[J]. 陈忠林. 法学家. 2004

[3]. 以保安处分制度替代劳动教养[D]. 胡晓云. 厦门大学. 2006

[4]. 法治视野中的劳动教养[D]. 朱晋. 苏州大学. 2004

[5].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D]. 刘远雄. 武汉大学. 2004

[6]. 试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D]. 王延卫.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7]. 我国轻罪问题研究[D]. 张鑫. 苏州大学. 2016

[8]. 国外保安处分制度对我国保安措施刑事立法化的借鉴[D]. 朱芹.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9]. 论劳教机关民警执法权及其行使困境与对策[D]. 刘志泉. 华中师范大学. 2008

[10]. 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发展[D]. 魏长锁. 山东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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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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