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古城镇旅游可持续发展理论模式研究——基于文化空间与场所精神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可持续发展论文,城镇论文,场所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中国古城镇旅游的兴起缘于城市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中国古城镇旅游的兴起是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脚步而产生的,当城市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到处高楼林立的时候,古城镇成为人们追忆过往、缅怀历史的载体,同时也成为政府对外开放、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在古城镇旅游刚刚兴起的时候,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保护就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和争论的议题。但是,在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大浪潮中,经济效益占据了主导地位,尽管有质疑声,但是丝毫没有阻挡古城镇旅游过度商业化的脚步,时至今日,泛滥的商业化让更多理性的声音重归保护。然而,在作者看来,中国的古城镇要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必然离不了两件事情:一是对文化空间的保护,二是对场所精神的营造。文化空间保护是古城镇文化得以延续和传承的基本条件,也是一个古城镇旅游生命力的源泉;而场所精神的营造则是古城镇旅游发展的核心吸引力和开发动力,只有场所精神营造好了才会有游客前来旅游,才能产生经济效益,提高当地居民的经济收益和生活水平。总之,只有处理好文化空间保护和场所精神营造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古城镇旅游的发展才会走上一条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2.文化空间保护是中国古城镇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2.1 文化空间的概念 “文化空间”一词最早来源于法国都市理论研究专家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等人有关“空间”的理论。他在《空间的生产》中列举了众多的空间种类:绝对空间、抽象空间、共享空间、具体空间等,其中也包括“文化空间”一词。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155次大会上用额外的基金创立了一个奖金,用来鼓励保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这是国际重要文件中对“文化空间”一词最早的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空间定义为“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该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北京办事处的文化官员爱德蒙·木卡拉曾指出“文化空间指的是某个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的时间”。 国内学者陈虹对文化空间的定义是“文化空间是一个源自人类学的概念,既不是单纯的文化-空间的组合体,也不是某种固定的文化或艺术表现形式,而是文化-时-空一体化中的某些濒危文化传统”。乌丙安认为“凡是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古老习惯确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场所举行传统的大型综合性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形式……遍布在我国各地以及各民族的传统节庆活动比如歌会(或花儿会、歌圩、赶坳之类)、庙会、集市等都是最典型的具有各民族特色的文化空间”。 总之,文化空间是一个既包含物化形式又包含非物化形式的文化遗产概念,非物化的形式表现为周期性的行为、聚会、演示等。物化的形式主要包含为非物化因素提供空间和氛围的建筑、场所、实物、器物等。 2.2 文化空间的解构 通过前述概念研究,我们可以对“文化空间”进行结构上的解剖和分析,它的构成既包含了非物化的民俗活动和民俗文化,也包含了这些文化赖以生存的空间环境,它是一个时空综合体,文化空间在民俗文化中的作用更多地表现为保护民俗文化赖以生存的空间环境和民俗文化本身(图1)。 图1 文化空间的构成示意图 2.3 文化空间保护与中国古城镇旅游可持续发展 文化空间是一个人类学概念,属于文化遗产的范畴,从文化空间的语义上来看它更多地偏向于传承和保护,也就是说文化空间的含义里具有与生俱来的保护特性。文化空间的保护只能够在原址原地进行保护,脱离了原有环境的文化空间也就失去了其文化空间的价值和意义,不再是文化空间。 文化空间包含了丰富的民俗文化以及民俗文化得以生存、发展和延续的土壤环境,这些民俗文化是千百年来前人积累的文化精髓和瑰宝。在城市化进程高速发展的今天,这些文化的遗存和文化的瑰宝正是人们所追求的自我认同和历史记忆,这是古城镇旅游之所以能够存在并且发展的基础。只有保护好中国的古城镇赖以生存的文化空间,古城镇旅游的发展才有根基和基础,才能源源不断地获取旅游发展所需要的养分。 3.场所精神营造是中国古城镇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3.1 场所精神的概念 场所精神一词最早由诺伯格·舒尔兹(Norberg Schulz)在其《场所精神——迈向建筑现象学》一书中提出,舒尔兹借用了拉丁文中的场所精神(GENIUSLOCI)概念,在原始语意中表达的是一种古代人类文明的观念,古代希腊罗马信仰的是泛神教,海洋、天空、太阳、月亮都是崇拜的对象。他们认为,人在一个自然环境中生存,有赖于人与环境在灵与肉(心智与身体)两方面的契合,为此,他必须依靠守护神以体会和确证他生活于其中的环境所具有的确定的特征,即任何事物都有独特而内在的精神和特性。 场所精神的体现离不开场所的存在,诺伯格·舒尔兹(Norberg Schulz)认为“场所是具有清晰特性的空间,是生活发生的地方,是由具有物质的本质、形态、质感及颜色的具体的物所组成的一个整体。它由人、动物、花鸟、树木、水、城市、街道、住宅、门窗及家具等组成,包括日月星辰、黑夜白昼、四季与感觉,这些物的总和决定了一种‘环境的特质’,亦即场所的本质。” 3.2 场所精神的解构 场所与空间的区别在于场所具有特性,而空间不具备特性,空间特性的赋予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人的活动来实现的,也即空间不一定有人的活动才能称为空间,但场所一定是有人为活动并通过这种活动赋予了其特性的一个空间,从空间向场所转化需要经过一个递进的过程(图2)。简单地说,空间是被相互联系的实体物质有限制、有目的地营造出来的,只有当它被赋予了来自文化或地域的文脉意义之后才可以成为场所。 场所精神是场所表达出来的含义和气质,它是一个场所的象征和灵魂,它能使人区别场所与场所之间的差异,能使人唤起对一个地方的记忆。场所精神可以表现为方向感和认同感。具体来讲,场所精神包含了场所和场所表达出来的含义两部分,而场所则由实体空间和空间特性构成,基于此,作者对场所精神概念内涵的构成进行了分解和剖析(图3)。 图2 空间与场所的关系示意图 图3 场所精神的概念内涵示意图 3.3 场所精神与中国古城镇旅游可持续发展 关于场所精神的研究,当前也有人把这一理论拿来作为传统文化保护的理论依据,实际上这也是对场所精神理论的一种误解。场所精神的概念来源于建筑现象学,本身含有与生俱来的创造与开发的涵义,也就是说场所精神不光可以在原有场所内体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异地营造来展现其场所精神,只是说要在营造过程中尊重原有的生存环境,要与之相适应和相协调,因此用场所精神来指导古城镇旅游的开发更具有说服力。 场所精神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既可以在原地进行展示和营造,也可以在异地进行营造和再现,甚至可以把一种消失的场所精神复原和再现出来。场所精神不像文化空间那样有严格的保护规定,只要能够正确凝练一个场所的场所精神,那么就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古城镇旅游开发的方式将其展现出来。而且场所精神的营造在某种程度上不光是对原有场所精神的营造,而是可以在原有场所精神的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旅游发展的场所精神因素。实现场所精神的发展和转换,比如丽江古城在开发之初其场所精神就是纳西族的文化聚集地,但随着后来古城旅游的繁华,其场所精神逐渐转换为一个可以寻求艳遇的地方,这种场所精神的转换在某种程度上大大促进和刺激了丽江古城的旅游发展。 4.中国古城镇旅游可持续发展的“1+X”模式及应用 4.1 中国古城镇旅游“1+X”发展模式构建 从前面关于文化空间和场所精神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古城镇旅游开发中,文化空间是一个常量,也就是说文化空间只能在原地保护,这个是改变不了的现状,无论是哪里的古城镇旅游开发都离不开文化空间的保护,只有保护好文化空间,古城镇旅游的发展才有可持续的生命力。而场所精神则可以表现为一个变量,它既可以在原地进行提炼,也可以在异地加以营造,更有可能是对消失的场所精神的再现。基于此,我们将古城镇旅游发展中的常量“文化空间”+变量“场所精神”的模式归纳为“1+X”模式(图4),所谓“1+X”就是这个模式中有一个常量和一个变量,这个常量就是基地文化空间保护,变量“X”则代表场所精神的不同营造方式和不同的古城镇旅游开发方式。 图4 “1+X”古城镇旅游发展模式演绎图 由于变量“X”所代表的场所精神营造方式有以下三种:a、原地展现和营造;b、异地展现和营造;c、对消失的场所精神进行再现和营造。据此,“1+X”模式也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 当“X”所代表的场所精神营造方式为原地展现和保留时。此时“1+X”模式主要体现为借助古城镇资源原地开发古城镇旅游的情况,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古城镇旅游的开发和保护都是在原址进行,场所精神的展现所依托的是原有的场所遗存和文化氛围。从目前发展模式来看,这种模式主要呈现为古城镇或民俗村寨的“核心—缓冲—开发”模式,核心区即本模式中的“1”,也即核心保护区,主要是对古城镇或民俗村寨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进行保护;而缓冲区则是本模式中的“X”,主要是对于核心保护区外围进行适度的旅游开发,当前大多数古城镇和民俗村寨都采用这种开发方式,但是这种开发方式往往注重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受到忽视,古城镇内原著居民被搬迁,转而换为历史建筑外壳下的商业化运作空间,从而没有真正实现文化空间的保护和场所精神的保留。如丽江古城、凤凰古城等都存在这种状况,但是从“大丽江”民俗旅游区来看仍具有“核心—缓冲—开发”的特点,大研古镇、束河古镇等都是“大丽江”民俗旅游的开发区,白沙古镇则是大丽江民俗旅游缓冲区,而玉湖村等民俗村寨则较为完整地保留了原有的文化空间,具备核心保护区的功能和所达到的效果。 当“X”所代表的场所精神营造方式是异地营造时。此时“1+X”模式主要表现为以原有古城镇或民俗村寨为依托进行保护,而再另外选择场地进行古城镇旅游的开发和场所精神的营造。这种模式主要表现为主题景区、主题民俗村寨或主题古镇等的开发。如陕西汉中的镇巴苗族风情谷,就是把原有苗族村寨的场所精神通过异地重建和营造加以展现的典型案例,在苗族风情谷主题景区通过苗族村寨文化场所精神的提炼和再现,以旅游化的途径将民俗歌舞、婚俗、竞技活动等经过重新整合和开发,形成符合景区发展的旅游化民俗活动项目。而对于原有的苗族村寨采用了文化空间保护的手段,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不容易破坏原有民俗文化的文化空间,但其缺点在于场所精神的异地再现过程中容易产生偏差,有可能最终营造的场所精神和原有场所精神产生不协调的现象。 当“X”所代表的场所精神营造方式是消失的场所精神再现时。此时“1+X”模式主要表现为在原有古遗迹所在地进行的古城镇文化场景复原或主题再造,此时的“1”不再表现为文化空间的保护,而成为一个概念上的依托,也就是说这个古国、古村落曾经存在过,而今在依托这个曾经出现过的古城镇文化基础上进行场所精神的再现和营造。这种模式主要呈现为“夜郎古国”式的开发方式,在这种开发模式中,场所精神的再现和营造具有较大的困难,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此时营造的场所精神已经不一定是原有夜郎古国的场所精神,而是夜郎古国旅游地的场所精神,只是借鉴了原有场所精神中的元素,虽然目前这一模式备受争议,但是从旅游场所精神这个角度来看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4.2 中国古城镇旅游“1+X”发展模式的实践路径 4.2.1 “1+X”发展模式中的文化空间保护路径 文化空间理论在“1+X”古城镇旅游发展模式中主要表现为对基地“1”进行原址文化空间的保护,而对于文化空间保护的路径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是对非物化的歌舞、节庆、故事等民俗文化因素进行原地原貌式传承;第二是对于民俗文化生存空间中的物化因素如建筑、器皿、场地等进行遗产式的保护。需要说明的是,这两条保护路径必须同时配合使用,也就是说古城镇旅游的保护不光保护物化因素,更关键地要保护物化因素营造的环境中存活的非物化文化,两者的配合保护就要求保证原有居民的生存空间和文化空间,不能将原住民迁走而充斥过多商业元素。其具体路径示意图如图5所示。 图5 “1+X”模式中古城镇文化空间保护途径示意图 4.2.2 “四态合一”的场所精神营造路径 场所精神理论在“1+X”古城镇旅游发展模式中主要表现为对“X”所代表的场所精神的营造和再现,要实现场所精神的再现需要一个详细的路径和标准方可实现,但是从目前关于场所精神的理论研究来看还不具备这样的标准,因此本文根据对场所精神内涵的解构,通过旅游开发中的“四态合一”来重构场所精神的营造路径模式(图6)。 图6 “1+X”模式中场所精神营造的实践路径示意图 从场所精神的概念构成来分析,场所精神是场所的含义和场所表达出来的气质,因此场所精神的营造就需要先从场所着手。而场所又是具有一定特性的空间,它由空间和特性构成的,这个空间是实体空间,可以通过生态和形态两个概念来进行描述,而空间的特性则是由活动于其中的人所赋予的,特性则可以通过文态和业态加以展示。基于此,场所精神的营造路径,可以从16个因子入手进行场所精神的营造。 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脚步不止,则古城镇旅游保护与开发的矛盾不息,文化空间理论和场所精神理论无疑是对古城镇旅游保护与开发的最好理论诠释。然而,理论的应用并不能完全达到实践操作体系的程度和标准,对于具体实现方式和路径还需要在此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古城镇旅游要想真正实现健康可持续地发展,就要正确处理好文化空间的保护和场所精神的营造两者之间的关系,这不仅是古城镇管理者的使命,更是古城镇旅游者的使命。毫无疑问,今后的古城镇旅游必将更进一步向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平衡点靠近,古城镇旅游可持续发展会一步步得以实现。中国古代城镇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模型研究--基于文化空间与场所精神的理论基础_场所精神论文
中国古代城镇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模型研究--基于文化空间与场所精神的理论基础_场所精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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