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与绩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绩效论文,制度创新论文,农村土地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新制度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流转
传统体制框架下,我国农村经济以农业经济为主,农业经济以种植业为主,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与推行就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变迁结果。当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能量释放得差不多的今天,土地的传统功能业已突破,呼唤着土地经营机制的再创新。在市场经济的新制度背景下,土地制度的变迁主要取决于效率原则的指向。土地流转是土地承包权基础上的一种衍生制度,是新一轮农业发展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制度准备。
土地流转是土地资本商品化经营的选择。土地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是一种特殊的资本商品。任何商品只有在流动中才能实现其价值并增值,土地、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作为特殊的生产要素与商品进行市场化运作,实现商品化经营,这是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同理,土地也只有在不断流动中才能增值或变包袱(指抛荒、闲置土地)为财富。土地一旦形成了合理流动,便可以实现土地资源利用高效化、利用关系协调化。
土地流转是农村劳动力大量非农转移的必然。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效益经济,理性会正确引导农民的要素投入流向。农业比较利益低是大量土地抛荒、撂荒或粗放经营,劳动力非农转移的一个重要原因。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明示:简单的多投入并不会产生报酬递增,反而会降低收益。如果农民能有其他更有效的替代投入而又能增加自身总体利益,那才是符合农民意愿的最优选择。农民一旦有新的就业渠道时,只要有人愿意以高于种植业平均利润的价格租用土地,土地的流转便会发生。在市场作用下,土地出现流转、重新配置就成为必然。
土地流转是规模经营的要求。市场经济体制与现代农业呼唤规模经营。从长远发展的观点看,改革农地使用制度,加速土地流转,是使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实现规模经营,大幅度提高土地产出率、农业劳动生产率,应对发达国家大农业企业(公司)竞争,全面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土地流转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在我国农村,人均耕地少,农产品商品率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困难,农业生产成本高,是制约农民增投增收的重要原因。面对市场的变化与新一轮的农业结构调整,让土地使用权“流转”起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与稳定增加农民收入的制度取向。
二、农村土地的流转方式
方式一:土地反租倒包
这是村集体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向无力经营或不愿经营的承包农户租用土地经营权,与农户签订租赁土地合同,把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规划,再发包给专业户、工商业主等投资者的一种流转方式。这种土地流转方式在一些地方自然形成,为企业、个人及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实现规模经营提供了可能。
方式二:土地有偿转包或转让
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合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农户之间的小面积转包,一些农民因外出务工或从事二、三产业而无力经营农业生产,便将土地转包给本地或外地农民种植,这种转包的年限一般较短,转包费也普遍较低。二是私营企业和种植大户成片接包农民的承包地,进行规模经营。这种转包合同的签订,又可分为两种方式:(1)直接签订转包合同。(2)集体经济组织代签转包合同。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转包或转让的对象,不仅可以在农户之间进行,而且可以在各类承包者之间进行。
方式三:土地投资入股
这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有经济实力的大户或工商企业发起,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或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企业统一经营农民的土地,农民既可按股分红,又可在企业工作、按劳取酬的一种流转方式。
方式四:土地信托服务
指土地信托服务组织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按照市场化运作规程,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原承包户领取股金的流转方式。该项服务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确保耕地复耕能力”的原则。信托组织主要开展以下三项服务内容:一是土地流转前的土地使用权供求登记和信息发布。二是土地流转中的中介协调和指导鉴证。三是土地流转后的跟踪服务和纠纷调处。
方式五:土地互换
这是在一些地方需要连片开发时,由于部分农户要求保留土地经营权,造成连片开发项目难以顺利实施,而与其他农户承包土地或村集体的机动田进行互换的一种流转方式。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经济绩效
农村土地流转,突破了传统农业的局限,利用市场机制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再次极大地释放出其创新能量,凸现了农村土地的商业运用与市场价值,全面推动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土地流转实现了农业规模经营。2.土地流转提升了农业科技含量。3.土地流转加快了农业结构调整。4.土地流转提高了土地产出率。5.土地流转推进了外向型农业的发展。
四、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土地流转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总体上是健康的,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出现了许多异化现象。主要有: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流转程序和手续不规范,合同不完善等。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培育和发展农村土地市场的重要内容。应牢牢抓住“三权分离、自主自愿、市场契约和政府监督”这一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核心,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稳定农村大局出发,依法加强规范和管理,以充分保障整个农地流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1.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2.建立“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自愿、有偿、依法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必须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原则上全额返还给原承包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扣除必要的开支,但最高不超过土地流转总收益的10%。
3.加强规范和管理。土地流转涉及农户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又有一定的时间跨度,因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肩负起《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责。(1)地方各级政府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土地承包政策,维护好农民的承包权益,依法监督、管理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信息服务,做好协调工作。(2)村经济合作社是集体土地的代表,承担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监督职能。任何形式的土地流转须在村经济合作社指导、监督下进行。(3)流转中,除必须的费用外,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借机乱收费、乱摊派。(4)规范公司、企业经营农业的活动。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在农户间进行。(5)土地使用权流转要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符合农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的要求。(6)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建立健全土地评估和招投标制度。
4.健全激励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其投资及收益受法律保护。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对到农村开发、经营的企业,要在资金和金融服务上给予支持。保险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开拓支持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有关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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