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治法论文,民族自治论文,少数民族论文,贯彻实施论文,区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1)03-0001-07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从制定颁布施行到完善修改,是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本文结合贵州实际,进一步学习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些分析探讨。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有力地促进了贵州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全面发展
贵州省共有49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48个。建国以来先后建立了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还建有253个民族乡,是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贵州少数民族总人口达1333.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37.8%。少数民族呈小聚居、大散居的特点,全省87个县(市、区、特区)都有少数民族分布,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占有重要地位。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对促进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和保持社会稳定,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和民主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建国初期和五、六十年代,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确认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贵州少数民族分布的状况和特点,在民族地区进行了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和民族自治区的工作。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后,按照《宪法》所确定建立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原则,逐步建立了一些民族自治县,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至八十年代初期,贵州省先后建立了3个自治州和6个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贵州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在以往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目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建立了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其中,1个自治县在自治州内,其余10自治县分布在4个地、市)。全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市)共有46个,占全省87个县(市、区、特区)的52.8%。民族自治地方面积由1984年的86157平方公里增加到97626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比例由48.9%上升到55.4%。1999年民族自治地方人口140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40%。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有苗族、布依族、侗族、土家族、仡佬族、彝族、水族、回族8个民族。此外,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式的补充,全省还建立了253个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发展,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享有的平等政治权利,使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与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相结合,充分发挥了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实力得到进一步增强。遵循民族区域自治法,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经济发展路子,另一方面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大力扶持和先进发达地区的帮助,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已由过去的单一封闭经济逐步转上市场经济的轨道,从根本上推动了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现代化的进程。1999年与1985年比较: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由1985年的41.08亿元(当年价格,下同)增加到1999年的286.8亿元,占全省的31.5%。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由336.78元增加到1944元;工农业总产值由46.59亿元增加到387.7亿元,其中,农业总产值由29.96亿元增加到195.4亿元,占全省的48%,工业总产值由16.23亿元增加到192.3亿元,占全省的16.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18.25亿元增加到74.2亿元,占全省的23.6%;地方财政收入由2.82亿元增加到17.1亿元,占全省的23%;地方财政支出由5.72亿元增加到41.98亿元,占全省的24.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64.9亿元,占全省的19.4%;粮食总产量达484.4万吨。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多元增加到1284元。民族自治地方34个贫困县已全部越过温饱线,农村贫困人口减至287万人。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结构进一步改善,自我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农业由单一粮食生产结构逐步向农、林、牧、渔业协调发展,粮食、油料、肉类、水产、果品等主要农副产品更加丰富,进一步改善了群众的生活。兴建了一批工业骨干项目企业,形成以小型工业企业为主,包括大中型企业在内的门类较全的煤炭、电力、冶金、机械、电子、化工、纺织、制糖、皮革、化工、造纸、建材、食品等工业体系。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商业贸易也有了新的发展,非公有制和乡镇企业发展壮大。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了自治地方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条件。1999年,民族自治地方公路通车里程28925公里。内河航道通航里程2234公里。邮路及农村投递线路总长34059公里。农村用电量48786.14万千瓦小时,拥有发电量93.88亿千瓦小时。拥有电话54863部。
(三)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各项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随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不断增强,带来了人们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的改变。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各项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1999年,民族自治地方建有高等学校4所,中等专业学校32所,普通中学745所,农业职业中学124的,小学8318所,成人教育学校28所。少数民族在校学生271.37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的40.7%。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专任教师10.83万人,占全省教师总数的40.8%。民族自治地方每万人拥有在校大学生3.47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8.6%。初步形成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民族自治地方建有科研机构21个,科研人员500人。建有图书馆60个,文化馆50个,乡镇文化站341个,民族博物馆2个,影剧院、电影院及放影队980个,新华书店及发行网点700多个;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11659个,电视发射台、差转台1227座,广播电视已覆盖70%的人口。建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361个,医疗卫生人员11887人,卫生机构床位数21045张。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进一步弘扬。少数民族语言使用得到尊重,创制和推行了苗、布依、侗等语种民族文字。各民族文化资源得到开发,先后拍摄完成了苗、布依、侗、土家、彝、仡佬、水、瑶8个民族电影史料风情片。贵州民族文化宫已于2000年12月奠基开工。少数民族文学艺术、图书、古籍的收集、整理、研究,少数民族音乐、戏剧、舞蹈得到大力发掘、抢救,走上了舞台,举办了全省首届少数民族服装服饰表演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得到进一步挖掘整理提高,一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向社会,走向大众。
(四)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得到进一步发展壮大。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特殊政策和采取措施,加大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的力度,促进了少数民族干部数量的增加、结构的改善和素质的提高。1985年,全省少数民族干部91362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18.75%,到2000年底,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已达26.35万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32.99%。其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75558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28.67%。少数民族干部大专以上文化程度94815人。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省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占22.7%;地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占29.9%;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占41.9%。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3个自治州的州长、11个自治县的县长,都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也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干部。
(五)民族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利,结合本地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及行政规章。到2000年底,全省民族自治地方已制定并经批准实施自治条例14个、单行条例26个(其中变通规定修正案1个)、变通规定5个、行政规章3个。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先后制定和颁布了《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贵州省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施行,对于调整民族关系,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在民族自治地方加快资源开发、经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六)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进了各民族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支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也相互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扎根于各族干部群众中。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乡镇”,“民族团结进步街道”,“民族团结进步车间”等活动为载体,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并对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1984年、1989年和1995年全省召开了三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1998年,国家民委、省委、省政府联合召开了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同时,还配合共青团、青年联合会等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表彰活动。全省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300个,先进个人457人,受到国家民委表彰的先进集体110个,先进个人70人。讲团结,谋发展,求进步成为全省各族人民的共识,齐心协力地投入到兴黔富民大业中去。
二、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贵州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贵州民族工作发展的实践充分表明,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十七年,是民族自治地方不断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十七年,也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验不断积累的十七年。这些经验集中表现在:
(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保证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调整民族关系,确立民族自治地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基本法,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行使,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正确地、充分地行使拥有的权利,管理好本地方的事务。同时,还要求上级国家机关充分保障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为此,先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并把集中宣传教育与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常抓不懈,形成制度,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民族政策意识,增强了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使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深入人心。努力营造尊重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正确地、充分行使拥有的权利,自觉地、全面地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措施的氛围。还通过开展检查,认真总结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经验,找出差距,坚持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纠正各种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从而推动了各地各部门制定优惠的政策和特殊的措施,为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献计出力。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千方百计地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邓小平同志指出,“实行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就没有真正的基础。”这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原则。因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但要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也要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贵州民族自治地方有了较快的发展,贫穷落后的面貌初步得到改变。但由于历史、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原因,民族自治地方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这种客观状况必然要求通过一定形式的国家法律法规来保障予以特殊的照顾发展。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大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推动社会进步。这不单纯是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这些年来,贵州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方面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有关部门也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改善投资环境和生产条件,开发自然资源和发展支柱产业,增强民族自治地方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同时,积极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人才的对口支援,加强横向经济联合与合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干部和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充分发挥优势,用好用足国家的政策,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办法和途径,千方百计地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关键在于加强民族自治机关的建设,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省委、省政府对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十分重视,1994年召开了全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会后省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决定》;1995年,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省直党政群工作部门选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意见》,就省直各部门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1996年,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在全省乡镇少数民族干部配备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做好乡镇少数民族培养工作提出了要求;1997年,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省妇联召开了全省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和年轻干部座谈会,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2000年,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召开了全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全面安排部署了新世纪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选拔工作。这些,有力地促进了贵州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尤其是自治机关的建设不断向前发展,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切实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健全的法制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保证。只有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才能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贯彻。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权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分别制定了自治条例、变通规定、行政规章,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精神和应坚持的原则。制定较为完善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立足于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相应的采取了灵活的措施,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践中,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内容不断丰富和扩大,使之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相结合,并且有一定程度的突破,在实际中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不仅在原则上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规定,而且结合本地的不同实际情况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在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及民族自治地方招工招干、在财政和经济发展、资金投入、改善环境等方面都有了突出的反映,充分体现了贵州民族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
三、进一步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一贯政策的又一重大体现。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通过抓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广大干部和各族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执法。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首先必须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和各族群众法制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环境。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将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今年要结合本地的实际,集中开展一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大学习、大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针对机关、厂矿、学校、街道、农村等不同的层次和对象,提出不同的要求,采取不同的形式,并形成制度化、经常化。通过在各级干部、广大群众和青年学生中间,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常识的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相互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的教育,增强民族法律法规意识和民族政策观念,提高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执法,以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通过抓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各项民族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形势下,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十多年来经验的总结,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为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迫切问题,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决定中作出了必要的特殊政策,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若干新规定。这些政策的落实,必须对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起到重大的作用。我们应该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过程,就是落实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具体过程,而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开展民族工作,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因此,在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过程中,要注重抓好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及全省民族工作会议制定的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的落实。一方面要全面掌握政策措施落实的情况,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民族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工作,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通过本地本部门工作的实际,反映情况,争取他们对民族工作的支持。多向他们宣传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争取他们积极参与到民族工作中来。在落实各项政策的实践中,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制度,通过采取有效的督促检查的方法,与各部门共同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通过抓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当前,在新的形势下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就是抓紧进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要围绕依法治省的目标,通过完善民族法规,为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合理开发资源、促进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等方面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上进行规范和完善。一方面,我们要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的有关准备工作,争取省政府早日批准出台,从而增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可操作性,以便具体贯彻执行。这些工作,需要省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紧密结合民族地区的现实,要积极参与对自治条例、变通规定、实施办法和行政规章的修订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使民族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更好地为民族地区发展建设服务,使民族地区得到更大更多的实惠。同时,积极参与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迫切问题促成有关部门开展立法工作,使民族法律法规内容不断丰富、范围不断扩大,推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四)通过抓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的培养选拔。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和各类专业人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要加强自治机关的建设,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需要在新的世纪加速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特别是要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具有较高的领导能力和领导艺术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和建设人才。要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积极主动地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会同做好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挂职、学习、培训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各类少数民族人才库。同时要多出主意,多想办法,协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和完善吸引人才的机制和措施,创造条件留住人才、吸引人才、使用人才,加快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的开发和社会经济发展。通过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干部及人才数量不断增加,结构不断改善,素质不断提高,在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功能之一,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强化和发挥这一功能,围绕团结进步的主题,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环境。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放在首位。同时,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必须有利于当地各民族的平等团结,有利于当地社会安定与发展,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在制定和实施有关方针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各民族、各地方的利益,协调好相互间的关系。在各项事务处理中,要始终坚持民族平等原则,既要保障自治民族的自治权,又要保障非自治民族的平等权利。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和实施各项政策,或在民族自治地方进行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充分照顾当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调动民族自治地方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
和谐的民族关系本身就是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不仅得益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且得益于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的大团结。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使各族人民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坚持平等相待,以宽广的胸怀互相理解和尊重,以兄弟般的情谊友好交往,真诚相待,相互学习,相互支持,相互帮助,防止任何轻视、歧视和偏见,杜绝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发生。要及时和妥善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问题,不能随意上纲上线,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把问题处理在基层,处理在当地,处理在萌芽状态,不断提高处理民族关系中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收稿日期:2001-04-18
标签:民族自治地方论文;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论文; 法律制定论文; 经济建设论文; 法律论文; 经济学论文; 民族团结论文;